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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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Society &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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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pisodes

  • 112年06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丁煥哲檢察官

    節目內容:

    「落花有意,流水無心?」—淺談刑事法上之故意與過失!故意與過失概念介紹:

    為了維繫人類共同生活的和平,社會上發展出各式各樣的「規範」,向眾人宣示不得從事危及群體生活的行為,否則將藉由刑罰剝奪違反者原本享有的特定權益,而這些規範逐漸演變成現代國家的刑事法律。實際上侵害法律所保護利益(又稱法益)的行為態樣繁多,但蓄意破壞人類和平共處的狀態者,特別有透過刑罰加以制裁之必要,否則無從貫徹法律的誡命,因此,絕大部分的刑事法律規定,立意都是處罰故意犯罪的行為。然而在另一方面,有些法益例如:生命、身體等,通常相較其他法益更為重要,所以必須擴大處罰範圍涵蓋因過失導致這些法益受損的情形,才能確保民眾更加謹慎面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等法益的場合,此時立法者就會針對這些場合另行制定過失行為的罰則。

    故意的意涵?究竟為刑事法上的故意或過失?
    30 min
  • 112年06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

    2.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高雄分會吳瓊華主任

    節目內容:

    當重傷照護服務走入整個家庭—從住院、出院、長期照護中,看見重傷被害家庭需求

    主講內容:《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於112.01.07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2.02.08經總統公布,正式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被害人權益保障為核心,強調尊嚴、人權與同理;其中新法第二章「保護服務」亦將於112.07.01開始施行,未來重傷被害人之認定不再僅限於《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重傷定義,而是擴大至《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重大傷病,並以家庭為中心深化服務。

    犯保高雄分會在長期服務被害人的過程中,深刻體認對於重傷害被害人應當有更多的關注,重傷害被害人及其家庭必須同時面對「被害事件處理」以及「身心照護重建」的雙重壓力及負擔,自99年起推動「『安馨照顧您•重傷扶助』專案」,帶著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一起走入案家,只要即早介入、持續努力,也曾有昏迷指數三的個案醒來,再次與分會走出戶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在長期服務被害人的過程中,深刻體認對於重傷害被害人應當有更多的關注,各分會也逐漸發展重傷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照顧服務;聽說,這幾年陸續有好幾個經醫生評估無法復原,或可能癱瘓臥床一輩子的重傷被害人,在犯保高雄分會專業團隊的協助下,不只甦醒,而且還可以走出戶外,參加分會的活動!這個令人驚艷的結果,現在就邀請高雄分會吳瓊華主任來跟我們分享。
    30 min
  • 112年06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劉仕國主任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黃欣雅警務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

    青春專案-防制少年淪為詐欺集團成員或擔任車手
    30 min
  • 112年06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你知道隱忍下的家庭暴力有多可怕嗎?何謂「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所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是潛在的社會問題,往往不為外人所知,一般而言,有以拳打腳踢等暴力方式造成對方身體上的侵害,也有以侮辱、謾罵、惡言相向等言詞攻擊造成精神上的侵害,以及性侵害、性騷擾等跟「性」有關的侵害。「家庭暴力」的型態?遭家人拳打腳踢,加害者有何法律責任?
    30 min
  • 112年06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王亞樵檢察官

    節目內容:

    從「視為提起公訴」轉型到「准許提起自訴」----#談交付審判的制度變革

    小明對小華提出傷害罪的刑事告訴,因為現場沒有監視錄影設備,也沒有其他人在場、小明又是在三天之後才前往醫院驗傷,所以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小華不服而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維持原來不起訴的結論。小華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也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接下來進入法庭攻防戰,到底是由檢察官還是小明擔任起訴者的角色呢?此外,本次修法也明定,如有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如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才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告訴人均得據以對同一案件請求再行起訴,以維護其權利。
    30 min
  • 112年06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林岫璁檢察官

    節目內容:

    你了解什麼是家庭暴力嗎 ?過去法不入家門,到現今政府積極介入,為家庭中弱勢成員提供保護。家庭暴力,實際上存於社會上許多家戶之中,家人吵架、動粗施暴、高強度冷暴力,到社會矚目高家瑜被前男友施暴案件,可以知道家暴案件距離民眾生活很近,透過今日的機會向各位介紹我國家暴法的內容,讓各位民眾在面臨或聽聞家暴案件時,可以對自己的權利有更清晰的認識。何謂家庭暴力? 遭遇家庭暴力之處置? 違反保護令之效果?
    30 min
  • 112年06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張佑年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你對詐欺的看法?你了解什麼是詐欺罪?最近詐騙集團案件層出不窮,很多民眾都被詐騙,損失慘重,今天我們就來聊一下刑法的「詐欺罪」!

    基本定義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因為社會進步而衍伸出新的犯罪型態?其實,要聽眾朋友讀很多法律條文、定義、構成要件,還不如跟大家宣導,「如何不要變成被害人」。大家不要貪心,錢匯出去,事後都拿不回來,錢匯出去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先問一下你信任的人,聽聽意見。一旦匯出去,就被洗錢洗走了,變成別人的犯罪所得,再也拿不回來。剛剛那個例子,可能是被害人先前被騙買了很多塔位,急於脫手,長期煩惱無法解決,才導致思慮不周。希望各位聽眾朋友,都不要變成被害人!
    30 min
  • 112年06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柯怡如檢察官

    節目內容:

    言論自由的界限-妨害名譽罪章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保障,但刑法保障個人名譽法益,明定妨害名譽罪章的處罰。兩者似否衝突?刑法規範是否已經侵害了人民基本權而違反憲法?司法院憲法法庭在112年6月9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明確指出憲法同時就人民的言論自由(第11條)與名譽權(第22條)有所保障,當兩者產生衝突時應做出適當的利益衡量,應特別考量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在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保障,但刑法保障個人名譽法益,明定妨害名譽罪章的處罰。兩者似否衝突?言論涉及他人私德、隱私時,是否有「真實惡意原則」的適用?
    30 min
  • 112年06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姜長志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遇到性騷擾或偷拍,怎麼辦?最近政治圈、文化圈引起一股me too風潮,許多性騷擾的被害人紛紛站出來指控自己曾遭受性騷擾的遭遇,這雖然是非常悲傷的事情,但也為這些被害人的勇敢喝采,而如果我們在各式各樣場合遇到性騷擾,又該怎麼應對呢?

    什麼樣的情況算是性騷擾?

    ANS: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遇到色狼偷拍又該怎麼辦?如果不只是性騷擾,更有偷拍的行為的話,偷拍色狼會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如果是當場發現,請一定要第一時間要求對方交出手機或相機,並取得解鎖密碼,等候警察到案將證物扣案,絕對不要當場要求對方將照片刪除,否則等於是幫嫌疑犯滅證,不利於將來指證對方。
    30 min
  • 112年06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冠宇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統一發票兌獎,應用程式冒領他人中獎發票,該怎麼辦?冒領者會有刑責嗎 ?

    被告甲發覺有人將中獎之統一發票拍照上傳至社群網站上,於是起念欲以財政部發佈之「電子發票整合平台統一發票兌獎」應用程式冒領他人中獎發票,但其因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向不知情之胞弟乙借用行動電話及乙名下之金融帳戶,先將帳戶綁定為兌獎APP之中獎自動匯款帳戶後,復以兌獎APP內掃描前揭統一發票照片上之QR CODE進行兌獎,致系統程式誤認乙為中獎人,而將中獎金額匯入乙之金融帳戶內,再由甲將中獎款項提領出來。嗣發票持有人欲兌獎時,發現發票已遭他人兌獎,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本案中,甲涉犯何罪嫌?乙又涉犯何罪嫌?
    3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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