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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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pisodes

  •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九、涉“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九、涉“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浙03民初423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
    【被告行为】陈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爱同学”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学到什么】
    我只想说一点:任何有识别作用的文字、声音、图形甚至气味,都是具有价值的,企业应该尽早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保护。所以我常说“先注册是硬道理”,这话我在二十年前刚入行时常说,二十年后依然还是会有不小心被别人抢注的情况。还好这个案子取得了一个正义的结果,原告没有白费劲。商标注册只需要花很少的钱,大家都别忘记了去申请注册。
    5 min
  •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八“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八《“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原告: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裁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1民初3444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约定保密】
    200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等技术,该技术是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
    限制销售约定,所涉产品只能销售给原告指定的经销商;
    如果被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原告2000万元。
    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技术成果。
    【被告行为】
    被告于2006年据此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
    2010年,被告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并将前述“香菇多糖”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为该案外人。
    该案外人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
    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要点:
    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
    被告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
    被告的行为属于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
    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利于传统中医药技术应用发展,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思考】
    此类技术有无必要申请专利?
    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的重要性。
    8 min
  •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七侵害软件著作权犯罪案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七《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案》
      
    案件类型: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
    被告人:刘某生、刘某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沪03刑初23号

    【权利依据】西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对星云工作站等软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人行为】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西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的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维修手册等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等软件,通过闲鱼账户等渠道销售前述加密狗和盗版软件。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生指使被告人刘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期间,被告人刘某生负责制作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被告人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经审计,被告人刘某生、刘某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6万余元和14万余元。经鉴定,两名被告人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销售的盗版软件与著作权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被告人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生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庭前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因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依法惩治故意避开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典型刑事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对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标准,充分保障了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力度和决心。
    今天让我们一探究竟,2023年中国法院判决的唯一一个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侵权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案。这不仅是一场刑事审判的力量展示,更是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个案件怎么回事?法院如何裁判?又有什么深远的意义?一起来了解。
    6 min
  •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六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六《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原告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

    【被告行为】被告采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调用微博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直接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

    【起诉】原告以被告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万268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权利】原告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
    【评价】被告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直接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该行为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还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偿额的计算】按照被告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其获利约为2179.79万元,综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全额支持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到什么】
    本案说非法抓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典型案件,为明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体现了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鲜明司法态度。
    平台运营公司对其运营平台的后台数据的拥有自主管控和合法利用的权利。
    数据侵权行为特点,关键词:技术手段、后台数据、不特定用户、售卖获利。不可避免地导致两种危害性的后果:一是显著增加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二是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大家体会“风险”和“可能”的用词,这是一个强保护的信号,就是说,并不以发生实际的损害为判定侵权成立的条件,只要有风险、有可能+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评价为侵权行为。
    本期播客聚焦中国法院在2023年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入探讨微博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案件展开了围绕数据权利与隐私保护的讨论,抛出了一系列引人深思的问题:网络平台的数据权利该如何界定?不诚信获取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新型侵权行为中的应用。加入我们,揭开微博数据背后的法律之战。
    9 min
  •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五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五《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原告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2013年,原告与被告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被告使用权利地图至2016年底。

    【被告行为】合同到期后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在运营的“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

    【起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应用软件中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及合理支出92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权利地图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对于海量地图数据,通过权利人举证的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及47处扩海行政区域图和44处模式图的比对,可以认定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在《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在运营的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鉴于已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重复保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到什么】
    1.本案系导航电子地图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属于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型案件,导航地图的特点是地图数据是海量的,要确认侵权是否成立,对海量地图数据实质性相似比对是非常必要的,本案中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及47处扩海行政区域图和44处模式图的比对,对侵权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关于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一年度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有6件涉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对具体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著作权保护的兜底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性规定,在没有对应的具体规则时才会适用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是有创新属性的,往往新经济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在知产案件中,尤其是在新科技、新经济领域,常出现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双案由。
    3.从本案中还可以学习到一点,一般情况下,如果同一行为已经被裁判为具体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则不再适用反法作重复保护。
    在这个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了保护创新的重要工具。今天,我们将通过分析2023年中国一起著名的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例,探讨如何有效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智慧成果。从中我们可以学到,面对侵权行为,不仅要注意著作权的保护,还要懂得运用不正当竞争法为自己的权益把关。
    一个案例,多角度的启示,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
    7 min
  •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四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四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原告: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原告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

    【被告行为】
    被告一:
    未经授权,以“紫光4号”名称套牌侵害“丹玉405号”品种权,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别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号”名称继续实施套牌生产、销售“丹玉405号”品种的侵权行为。
    被告二:
    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商。

    【起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以15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1倍计算惩罚性赔偿)。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于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审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参考一审被告一自认繁育400亩侵权种子能够收获的“丹玉405号”种子的数量及销售毛利,已基本满足一审原告主张的150万元赔偿基数,遂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改判全额支持一审原告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学到什么】
    惩罚性赔偿只能以原告损失或侵权获利为基数,在基数不能查明的情况下,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那么基数要怎样才算查明?本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
    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当事人在庭审中自认的销售数量和毛利是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在西门子案中,新闻媒体报道的被告的销售额也是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被告自认的或媒体报道的数据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中的判赔依据。

    本期播客深入探讨了一个激动人心的种子侵权案——丹玉四零五号玉米,从初审的法定赔偿到二审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案件不仅揭示了重复侵权的严重性,更体现了法院实施惩罚性赔偿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方法,引人深思。


    6 min
  •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四《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四《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原告: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原告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

    【被告行为】
    被告一:
    未经授权,以“紫光4号”名称套牌侵害“丹玉405号”品种权,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别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号”名称继续实施套牌生产、销售“丹玉405号”品种的侵权行为。
    被告二:
    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商。

    【起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以15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1倍计算惩罚性赔偿)。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于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审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参考一审被告一自认繁育400亩侵权种子能够收获的“丹玉405号”种子的数量及销售毛利,已基本满足一审原告主张的150万元赔偿基数,遂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改判全额支持一审原告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学到什么】
    惩罚性赔偿只能以原告损失或侵权获利为基数,在基数不能查明的情况下,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那么基数要怎样才算查明?本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
    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当事人在庭审中自认的销售数量和毛利是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在西门子案中,新闻媒体报道的被告的销售额也是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被告自认的或媒体报道的数据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中的判赔依据。
    4 min
  •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三《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三《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原告:北京中科奥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案情简介】
    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提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予接受,仅以其接受的部分为审查基础,作出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其全部无效。
    【一审】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
    【二审】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以所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应被接受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要符合三个条件:
    (1)权利要求的修改幅度最大不得超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范围”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范围”。
    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2)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3)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本案中,权利要求4、7实质为原权利要求,系当然的审查基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10中引用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亦应予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2并非回应无效宣告理由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予接受并无不当。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学到什么】
    经查,涉案专利权已经在2024年5月14日因期限届满终止失效,该专利曾经被提出8次无效宣告申请,均维持有效。本案作为年度十大案例,主要在专利无效宣告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提供了标准和指导。我们来回顾案情简介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要符合三个条件:
    1.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要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本规定的“信息范围”和“保护范围”。
    2.在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特别是“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认定标准。
    3.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但是,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是不被接受的。
    7 min
  •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二《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二《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法国)拉菲酒庄
    被告: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
    拉菲酒庄系“LAFITE”商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
    【被告行为】
    1.抢注商标。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拉菲庄园”商标。
    2.使用商标。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生产、进口、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LAFEI MANOR”等标识,并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
    【本案背景】
    “拉菲庄园”商标抢注10年后被撤销。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拉菲庄园”商标。
    【起诉】拉菲酒庄遂将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拉菲酒庄涉案商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园”“LAFEI MANO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中夸大“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构成虚假宣传。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据拉菲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学到什么】
    1.本案判决指出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使用行为不应受到保护,这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
    2.根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本身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商标会被无效宣告,抢注人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是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是自始无效,相当于一开始就没有存在过,该商标的使用可能会对他人的商标构成侵权。
    3.提醒商标被无效的当事人,在无效宣告过程中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要慎重,因为你在无效宣告答辩过程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就是商标侵权的证据。
    7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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