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09 法定財產制下經濟弱勢方,離婚後如何保障未來經濟安全?
Ex: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婚後太太在家照顧孩子,經濟上處於相較弱勢一方;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先生,外遇且執意離婚…。根據現行法律,太太該如何主張,才能保障其未來經濟安全?
夫妻結婚時未就夫妻財產制特別約定,雙方即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法律關係消滅時,經濟弱勢方可對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制度設計係出於肯定雙方對家庭皆由貢獻,彼此付出擁有同等價值。故計算上,雙方就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各自婚後債務,再扣除與家庭貢獻度無關的繼承、無償、慰撫金後,再就雙方各自餘額比較,餘額較少一方得向他方請求雙方差額之半數。
所謂婚後財產之計算,原則是以離婚當時(或起訴時)雙方現存財產為計算基礎,例外才能就尚未發生的未來財產及將過去已處分財產,重新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前案例夫妻,若雙方結婚已達2年,太太得就先生未來可得退休金,以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存續期間與先生退休年資計算出比例,再乘上先生所得退休金總數,最後再乘1/2,最終計算數額即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Ex.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存續期間為20年,先生退休年資總計30年,故太太可請求範圍為:
請求金額=
退休金總數×20/30×1/2。雙方先協議退休金支領方式,若協議不成,太太持相關公證文件,請求退休金審核機關為一次性給付,而經審核代為給付後,未來發給先生退休金時,須扣除代付金額。
若先生於離婚前有計畫處分財產,導致太太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所得金額變少,太太得就先生所為無償處分行為(贈與)或顯不相當有償行為(買賣),向法院請求撤銷先生的贈與及買賣行為。若先生於離婚前出於惡意處分名下財產,離婚前五年內的惡意處分財產,須以處分時價值,再加回先生的婚後財產計算。
小結:
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經濟弱勢方,提供未來經濟生活的保障(;)當他方是公務員時,可主張他方退休金額總數×適用法定財產制下婚姻存續期間/退休年資×1/2;而當一方出於惡意處分名下財產,可訴請法院撤銷其有償或無償法律行為。或就離婚前5年內,他方所為惡意處分財產,重新以處分時財產價額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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