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口說要送人禮物,基於一諾千金,本應信守承諾,但也因這是單方付出一方受惠關係。故在某些條件下,法律給予送出禮物之人後悔機會,得再拿回禮物。
何謂贈與?一方(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移轉給他方(受贈人),他方為應允的單務契約。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契約的情況如下:
1.當贈與物為動產,只要尚未交付至受贈人;或贈與物為不動產,該不動產尚未過戶完成至受贈人時,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契約,但若該契約已經完成公證,或者是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則不可撤銷。
2.受贈人對於特定對象(贈與人本人、其配偶或親等較近親屬)故意為刑法有處罰之侵害行為,不論當事人有無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只要受贈人有為該行為,贈與人即可行使撤銷權。
3.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4.若雙方簽立附負擔之贈與契約,當受贈人未履行該負擔時,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履行或選擇撤銷該贈與契約。
父母贈送房子給孩子時,簽訂附負擔之贈與契約,相較一般贈與契約,更有保障,只要子女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即可撤銷,而無需探究,贈與人是否達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
5.若被詐欺而為贈與之意思表示,贈與人即可行使撤銷權。
將以上五個狀況,適用於以下兩個例子,檢視是否可行使撤銷權:
Ex1若原本預計結婚而買房,並協議登記在一方(受贈人)名下,日後若雙方沒結婚,該約定結婚之負擔未被履行時,因結婚行為無法強制,贈與人只能行使撤銷權,以受贈人屬不當得利持有房屋,需返還於贈與人。
Ex2 父母移轉名下房產給子女,當子女對父母不聞不問時,得否行使撤銷權,須視簽訂契約種類為何?若是一般贈與契約,當父母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且子女又不聞不問,即以受贈人未履行其扶養義務為由,行使撤銷權;若簽立子女每月要給付孝親費之附負擔贈與契約,則子女不聞不問,是未履行契約之約款,父母可選擇要求子女履行或撤銷贈與契約。
小結:
贈與契約在某些情況下,容許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之後分別以情侶間贈與房屋及父母贈與孩子房屋為例,說明因符合那些要件,贈與人而可行使撤銷權,以不當得利主張受贈人須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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