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70 小孩開啟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父母須負哪些法律責任?
PartA
車內乘客違法行為引發交通事故時,同車駕駛需一同負責嗎?
駕駛對於乘客有相當程度保護義務及注意責任,但仍有一定界線,藉此劃清彼此責任範圍。當駕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參與交通時,會合理信賴乘客亦遵守相關道路交通規範,不會有違法行為。
若駕駛是合法參與交通時,則對乘客不遵守相關規範而生危險結果,就此部分並無防止危險發生之注意監督義務,故無須就該危險結果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車駕駛是否需就乘客違法行為負責,相關案例如下:
案例1.檢察官認定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參與交通之先生就事故發生並無過失,故給予不起訴處分。民事上太太違規開啟車門造成第三人受傷,屬於個人過失行為,先生並無防止危險發生義務,就事故發生並無過失,故無須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2.岳母開啟車門直接造成交通事故,而擔任駕駛的女婿,於道路上違規停車,亦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故駕駛與乘客均成立過失傷害罪,且兩人對第三人所生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乘客開啟車門引發交通事故,駕駛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其判定標準不是乘客行為,而是駕駛是否遵守交通秩序行車,若遵守相關規範時,對乘客違法行為並無防免危險發生之義務。
PartB
若開啟車門引發事故是未成年子女,擔任駕駛的父母,是否須負過失傷害之刑責?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責任與義務,當孩子開啟車門引發交通事故,能認定父母屬未盡監督義務,顯有過失而需負過失傷害刑責?刑責成立與否,須回到個案判斷。
案例1.孩子於紅燈臨停時,未告知媽媽逕行開啟車門引發交通事故,媽媽是否成立過失傷害?檢察官認定媽媽就此未盡監督義務,顯有過失,以涉嫌過失傷害起訴。
而法院審理,以媽媽平常就有教導告誡孩子不能任意開始車門,再者孩子當下開啟車門,是媽媽所不能預料的突發狀況,且無其他證明是媽媽授意或同意孩子開啟車門下車,故就過失傷害部分為無罪判決。
案例2.車子停靠家長臨停區,孩子依據規定應從右後方車門下車,但孩子是從左後方下車,媽媽知悉且不為反對表示,故媽媽就孩子開啟車門一事,屬未盡監督義務,顯有疏失而成立過失傷害罪。
小結:
當駕駛遵守法律規範而參與交通時,無須就乘客違法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負責。然若駕駛未遵守相關規範參與交通,且該行為亦造成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刑事上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及民事上則須連帶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父母是否需就未成年子女違法開啟車門,致第三人權益受有損害負責,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責下,仍須回到個案進行判定。若父母被認定未盡監督義務,顯有疏失,則可能成立刑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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