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知道165是反詐騙專線外,生活裡還要注意哪些事,避免自己被詐騙集團利用外,亦要背上民事、刑事法律責任?Part2
Q2:應徵「貨物理貨人員」,有沒有可能落入詐騙集團的求職陷阱?
A:貨物理貨人員的工作內容,是代替公司至超商門市領取包裹,將包裹放置於他處置物櫃後,再通知公司人員過去領取。公司給予薪水待遇報酬一天一至兩仟元不等。然包裹內的物件,實際上是詐騙集團為阻斷檢警追查資金流向,而從第三人處取得金融帳簿等金融資料。
而行為人收取包裹後,再放置他處行為,檢察官認定此舉屬詐騙行為部分分工,又是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故以加重詐欺罪起訴。
一審判決時,認定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二審則改判無罪,三審認為二審判定無罪理由,有違背經驗法則之論理,故撤銷發回更審。案子目前還在高等法院審理中。
同一件事,各審法院認定理由為何不同?法院認定
是否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在於行為人是否故意為之,換句話說,要去看行為人有沒有意識到,這麼作有可能是有問題的。
而為何當行為人主張自己
完全不知情、也被詐騙所騙時,還是被法院認定是
故意?
法律所說的故意,可分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兩種。而法院認定被詐騙集團所騙的行為人有罪,是認為其主觀上符合間接故意構成要件。
何謂間接故意:對於這個結果有可能發生,而是有預見到的,即便沒有積極促使結果發生,但還是容任結果的發生。
以這個案例來看,對於這個不尋常的工作內容,與一般工作內容型態差異極大,那行為人相當程度要懷疑它有可能是詐騙 ,應當要進一步查證,但卻還是容忍讓這樣的結果發生。因而被檢察官、法官認定主觀上有間接故意而起訴、判刑。
二審法院認定無罪理由:
1.本件行為人透過Line應徵工作,雙方往來紀錄大多談及工作內容、薪資計算。詐騙集團也要其提供,正常求職所需交付資料。薪水報酬也合乎一般行情,並非高額報酬。
2.包裹是密封,行為人並不知悉內容物為何?當時被告知是當舖所需的資料。
3.與詐騙集團聯繫往來中,是針對工作時間長短討論,詐騙集團並向其保證此非詐騙也承諾會陪同應訊。
二審法院因而認為,顯見行為人對詐騙集團所為完全不知情,他亦被詐騙集團所騙,並沒有參與整個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罪之故意,而認定行為人無罪。
三審最高法院認定,到底有沒有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要看其主觀要件裡,有沒有成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這件事其明顯與常理有違,它很有可能是詐騙,可能造成其他被害人財產損失時,行為人有沒有進一步查證?
最高法院認為:
1.該工作內容為領貨再放置他處,這樣工作內容即可領取2000元報酬,這報酬是否過高而讓人覺得奇怪?
2.和公司往來都是透過LINE,沒見過面也不用打卡,實在與一般工作有別,那是否有進一步查證?
3.台灣貨運市場便捷成熟,為何貨品寄出不直接寄達,還需透過第三人介入,耗時且多增加一筆人事費用,與企業經營講求效率省錢有別,對此現象有無進一步查證?
最高法院根據前述理由,撤銷在二審無罪的判決。
最高法院想表達,行為人面對不合理現象,需要進一步查證,否則很高比例會被認定成間接故意。
小結:
小心求職陷阱,當透過求職資訊,看到輕鬆工作內容卻享有高額報酬?現行貨物寄送如此方便,為何還要再一次人力介入?那要問問自己,這件事有沒有可能與詐騙行為有關?即便少數案件有可能被認定無罪,但為避免自己觸犯法律風險,對於奇怪之處要進一步查證,防止自己在不知情下成為詐騙集團的幫手。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