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7生活中發生法律糾紛時,至區公所聲請調解好處多
以車禍事故為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在民事部分-調解書可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經由冗長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而刑事部分-生視為撤回告訴或不得再為告訴或自訴之效力。
今天就來聊聊,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受理哪些案件?程序上要如何聲請?用何種心態來參與調解?
1.在法院人力有限,若紛爭要透過訴訟來解決,往往曠日費時。所以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和解、調解、仲裁…,在既有法律關係下,雙方各退一步,不究真以彈性方式來處理,就能盡早定紛止爭,讓事件早日圓滿結束。
2.鄉鎮市調解條例針對調委會受理哪些類型的案件?程序如何進行?調解成立與不成立各生那些效力…均由詳細的規定。
3.調委會受理案件類型:
3.1.民事事件:
3.1.1.一般民事如有人欠錢不還或住戶與社區管委會發生糾紛時….這些都可以至區公所聲請調解。
3.1.2.一些比較特殊案件:如勞資爭議或性騷擾事件….,不是到區公所調解,而是至地方政府勞工局或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聲請調解,因為處理這些事件調解委員,有一定專業背景組成,他們是講授勞資爭議的法律學者或完成性平課程培訓的委員,透過委員的專業,更能儘速協助處理雙方的紛爭。
3.1.3.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的事件,如積欠賭資事件,調委會是不受理的。
3.1.4.法律規定不得經區公所調解的事件,如:離婚。案件的調解是在法院調解,而不在區公所調解。
3.2.刑事事件:告訴乃論案件。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雙方即便和解了,檢察官還是要偵查,法院亦會繼續審理,所以調委會不受理此類型案件。但關於此類案件之民事賠償,調委會是可以處理的。如發生商店竊盜時,行為人竊盜部分由檢察官偵查,而關於要賠償店家多少金額部分,可至調委會進行調解。
4.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資料,110年全國鄉鎮區公所調委會受理案件中,民刑事比例為1:2,民事部分以債權債務案件居多,而刑事部分以傷害案件(車禍過失傷害及普通傷害..)居多。而調解成功率,民事是六成九至七成五;刑事是八成至八成五。
5.一般人至何處聲請?這涉及管轄問題。提出聲請時,一方為聲請人,他方為對造人:
5.1.若兩方住居所等所在地是同一區,至該區區公所聲請調解。
5.2.若雙方不是同一區時,民事上以「原就被」原則,須至對造人住居所等所在地區公所聲請調解,而刑事除了對造人住居所等..所在地外,還多一個犯罪地所在地區公所可選擇。
5.3.雙方及調委會三方都同意時,則可至原先無管轄權之調委會進行調解。
6.聲請調解要通知對方時,最起碼要有名字和住址。即便只有電話時,當調委會聯繫對方,對方同意調解,即可取得對方地址寄送調解通知書。而在車禍事故,聲請人還可透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取得一方通訊資料。
7.調解是比較有彈性,心態上雙方是可以各退一步的。 一方要考量透過訴訟取得法律上應得權利時,除曠日費時外,債務人是否已脫產而最終只取得債權憑證,那現在是否透過調解,反而能早日解決;另一方若有經濟上困難的特殊狀況,經訴訟程序,法院裁判上是無法納入考量而減少賠償金額,但在調解時就有可能被對方納入考量而減少求償金額,透過調解雙方各退一步,讓事件早日解決。
小結:
至區公所調解生活中的法律糾紛,除了省時省錢,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上可作為執行名義,刑事上生撤回告訴及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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