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先針對霸凌事件申請國賠再進一步補充;再以法院的判決為例,說明當導師未進行通報時,最終發生憾事時,學校及導師需負擔什麼責任?
1.當學生對於校園內不當體罰或校方怠於處理霸凌行為時,會因就讀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不同,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時,會有不同救濟途徑嗎?
在法院實務上,公立中小學教師是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且對學生輔導管教或教學活動,是屬公權力行使,當符合其他要件時,對其提起國家賠償是沒有爭議的。
但若是發生在私立學校時,可否提起國家賠償?這部分法院及學界尚無一致看法。有學者認為,教育相關事務是屬公權力事務,委託機關將其委託私立學校辦理,則學校老師此時身份同委託機關所屬之公務員,若教師因此有不當體罰等行為時,受害人可以此對委託機關提起國家賠償。然在法院實務
,認定私立學校除在給予或剝奪學生身分等事宜,屬公權力行使外,其他輔導、管教行為非屬公權力行使,若要所受侵害提起救濟是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然學生或家長可以民法僱用人須就受僱人之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向學校及行為人提起訴訟,權益一樣有保障。
當校園發生不當體罰或未妥善處理霸凌事件時,對
公立學校提起國賠賠償,而對私立學校則提起對民法僱用人受僱人之連帶損害賠償。
2.當學校發生疑似霸凌事件而最終發生孩子自殺的憾事,當導師未進行通報,法院是如何評價導師的行為?
#事實部分:孩子過世前十個月就開始在校內諮商中心諮商,過世前一個月也發生二次自殺未遂。最終在暑假期間在自家自殺身亡。
#父母主張:學生在諮商中心時,有提及校園網路及言語霸凌問題,且六月亦發生二次自殺未遂事件,但導師一直未進行霸凌通報,導致校方都未啟動校園霸凌事件的調查。而因此導致孩子自殺身亡,故導師及校方須為孩子的過世負責。
#學校主張:諮商時主要是談在校的人際關係與家庭壓力,當時孩子身邊的資源足以處理這些問題。而孩子提及的網路霸凌,因有些人非本校學生,故無法介入處理。另外孩子所說的言語霸凌,並無明確證據可證明。校方也一直有持續追蹤輔導孩子,也在六月發生自殺未遂時,入班進行人際關係與校園霸凌宣導。而校方從孩子及家長方的告知,得知孩子狀況亦有呈現穩定的進步。
#第一審判決-校園的言語霸凌和孩子自殺身亡是否有因果關係?因當時和同學關係時好時壞,除了校園壓力外,當時也面臨家人過世,因而孩子的自殺除言語霸凌外,是否有其他因素的可能?重度憂鬱症引發孩子自殺,然言語霸凌是否一定導致憂鬱症?在法院無法產生言語霸凌引發自殺身亡的確信,認定導師與校方無須就此負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時-
在孩子自殺後,學校啟動霸凌事件調查,確認孩子在校有遭受霸凌及老師不當管教。
學校即便一直有持續關心孩子,但因為霸凌機制啟動,是讓權責單位介入,監督外並提供醫療、法律的服務。同時因為霸凌調查才有可能終止霸凌者行為,只有單方關懷被霸凌者,對霸凌者還是不足。雙管其下才能真正幫到被霸凌者,也有機會能阻止憾事發生。
#責任釐清-家長方:孩子在被診斷重度憂鬱且有高度自殺危險,家長擔心影響課業,未讓孩子按時服藥;家長對校方提及是否啟動霸凌調查,曾以怕影響孩子而拒絕;而在醫生提起孩子因有高度自殺風險不適合獨處,家長以照顧人手不足而未讓孩子入院治療。學校方:學校雖未依法進行校園霸凌通報,但一直都有持續關心輔導學生。
父母與校方,須對孩子自殺身亡,各自負擔八成vs二成的責任。而目前判決尚未確定。
未來校園面對霸凌事件,除了顯見是謊報案件,經通報、調查、釐清事實真相,即便最終結果不成立霸凌,學生可從此見校方的重視,對學生而言會有更多因應的可能而不會只有孤單無助。
總結:
1.私立學校內發生不當體罰時,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校方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2.透過真實案例,顯見校園內因通報而啟動霸凌調查,有其迫切及重要性,透過終止霸凌者的霸凌行為和對被霸凌者關心輔導,雙管齊下才能達到防制校園霸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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