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韓劇「少年法庭」看法律如何對待做錯事的少年
1.因為年齡的不同,導致少年事件處理法上不同對待。
少年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明年之後滿18歲就是成年人。未滿12歲的孩子是兒童。而未滿14歲,為無責任能力之人,法律不處罰其行為。
2.110年警政資料,針對青少年(12歲以上未滿24歲)犯罪類型前一、二名是詐欺、毒品。因少子化,總犯罪人數比去年還要少,但在全體罪犯裡青少年犯罪率是提升的。
在詐欺案裡所擔任的角色是車手、收簿手。毒品案擔任傳遞毒品的小蜜蜂工作。少年可能是為了換取些許金錢或毒品利益或是成人告訴少年即便被抓了也沒有法律責任。真的不用負擔法律責任嗎?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除了高風險家庭少年外,因為少年心智發展不成熟、衝突特質及重視同儕關係,即便是家庭關係健全,還是有可能因為做錯事而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領域。
2.如何對待做錯事少年?是要像韓劇里女法官一樣嚴厲的對待?或男法官採取溫柔的教化?不管哪種方式,法律是給予少年機會,來矯正他的行為與性格,達到健全少年自我成長目的,最終能回歸社會。
3.整個少年事件處理法是以優先保護少年的精神,從民國51年訂定施行至民國86年、108年進行兩次大幅度修改。
民國86年精神「保護取代管束,以教育代替處罰」之保護優先精神。
民國108年修改,即便少事法是保護取代處罰,但司法應該是最後一道防線,進入司法前,有無其他行政資源、措施或辦法可提供協助?此次修法擴大行政資源一同介入協助少年。
修改的方向有以下幾點:
3.1兒童除罪化
修法前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而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修法後當兒童有違反刑罰法律行為時,由教育、社政體系處理。
3.2將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
社會對於虞犯少年之犯罪預防概念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國際裡質疑這是否因為是少年身份而被認定的身份犯?加上釋字664號解釋宣告,對逃學逃家少年限制人身自由是違憲的。因此此次修法,限縮司法介入處理範圍,從七種行為縮短至三種行為並考量是否有介入必要性。1.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器械。2.吸食毒品和迷幻藥,但未達違反刑罰法律的程度。3.犯罪的預備行為或行為未遂而法律不處罰其未遂行為。
3.3對於曝險行為少年,採行政輔導先行,司法為後盾。
明年七月開始先由各縣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少年,若無法處理再送少年法院。
3.4.此次因行政資源一起進入協助,關於安置輔導上增加醫療機構、中途過渡性教育措施等多元處遇;及訂定法院與相關機關聯繫辦法進行資源整合。
以上四點是行政和司法共同合作,一起協助少年矯正行為,健全成長。
3.5.提升少年主體性-有表達意見機會,讓法院斟酌衡量(表意權)及被告知知道自己做哪些事情、保持沉默不為不利於己陳述、選任輔佐人、請求調查有利於己證據(知情權);應訊不孤單、原則上不進行夜間詢問、得隨時提出責付,撤銷或停止收容(其他程序權)
3.6恢復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同韓國少年分類審查院或日本少年鑑別所,就入所少年身心狀況及行為觀察評估,專業人士就醫療、社會、教育方面提出鑑別報告供少年法院法官參考。
現有台灣少年觀護所台北台南,其他合署辦公,過去因人力不足,無法發揮當初制度設計精神,修法後予以恢復。
3.7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各方進行協商式審理;和被害人間採修復式司法等…。
總結:少年法院處理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110年警政統計資料顯示詐欺、毒品犯罪類型是前兩名。不止來自高風險家庭少年,因少年身心發展不夠成熟,一般家庭少年亦有可能進入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目的,保護少年矯正性格,在其付出代價後能再回歸社會。自民國
51年制定實施後,民國86年大修法採優先保護精神,民國108年司法行政一起協助少年(不法行為的兒童回歸社政體系;限縮曝險少年行為態樣;曝險少年採行政輔導先行,司法為其後盾;增加多元處遇及訂定法院與各機關聯繫辦法);提升少年主體性、程序權及隱私權;恢復觀護所鑑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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