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中,如何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保護令有分哪幾種?如何申請?如何使用才能發揮最大效果?本集內容由楊律師來和你詳細說明。
EP13
1.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範圍是依據家暴防治法第14條共13款,第1-12款是具體,第13款是概括條款。而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會保護令,因為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就核發,所以會限縮其聲請範圍。
1-1以下幾個在實務上聲請書上最常見的勾選,也與違反保護令罪時有關聯性。
如
A.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B.禁止接觸等不必要的聯絡行為。
C.命相對人遷離被害人等住居所,必要時禁止相對人對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處分行為。
D.相對人須就特定場所,保持一定距離。
E.若是聲請人離開之前住居所,禁止相對人查閱其與未成年女之戶籍、學籍、財務狀況資料。
以上暫時或緊急保護令都可提出聲請。
F.相對人須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相對人經由上課改善調整其與聲請人互動能力。
若當法院已經核發保護令,相對人對聲請人等再為家暴行為、不保持一定距離或不完成處遇計畫,即屬違法保護令罪,有刑事責任。
1-2.與未成年子女有關的聲請範圍
A.未成年子女親權由誰行使?必要時並得交付未成年子女。
B.未行使親權或未同住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但若涉及是對未成年子女家暴,必要時會禁止會面交往。
而家暴防治法第43條規定,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因此有些人會以此,作為爭取孩子親權的訴訟策略。
在可不經書面審理下,以受傷照片及口述資料,提出暫時保護令聲請。保護令核發後,再提離婚訴訟及請法院一同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
但若另一方依舊是好爸爸或好媽媽時,法院會認為家暴防治法之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取得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不必然就可以被判定擁有孩子的親權。
而在法院因為暫時保護令核發,保守考量下減少或禁止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這對未成年子女真得是好的嗎?
或是有人想利用孩子受傷照片及孩子童言童語口述,來取得暫時親權,但法院一樣還是會透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訪視調查參考,若是被發現是造假,反而不利於親權取得。
再者保護令有一定的時效性,關於由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還是透過家事非訟事件提出聲請,而不建議以保護令方式提出。且若以不符合事實內容提出,可能會被認定非友善父母,而在爭取親權上被減分。
總結:
1.通常保護令可得聲請範圍,是依據家暴防治法第14條規定共13款。而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會限縮聲請範圍。
2.提出幾個常見聲請項目:禁止實施家暴行為、
、不再有所接觸、命相對人搬離住居所、命於特定場所保持一定距離、不能調閱聲請人等相關資料(戶籍、學籍、財產所得)、加害人處遇計畫…,且若相對人有違反上述內容時,則須負違反保護令罪之刑事責任。
3.聲請範圍與未成年子女有關者,有定暫時之親權行使與會面交往方式。若對方真得是不適任父母當然提出,但若是此為訴訟策略並捏造證據,可能被認定為非友善父母而不利親權的判定。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