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房東房客註定有分手的一天,如何像個成熟的大人,來一次順順心心的Say Goodbye 呢?讓楊律師帶給你一場完整的預演。
房東、房客間說再見時現實版與理想版總是有落差。如何好好說再見,從兩部分來談:
1.什麼情況下租賃關係結束了(消滅)?
2.雙方進行返還時應注意那些地方?
1.租賃契約消滅原因:有因期間屆滿及提前終止兩種。這次主要就提前終止部分來談,而定期租約與不定期租約提前終止事由又不同,需分別處理。
1-1定期租約提前終止事由,又可分當事人談定或法律規定兩種。建議一同參閱內政部109年版住宅租賃約範本。
1-1-1當事人間談定
若簽約時有提前終止約定時,一方於一定期間內通知,無違約金問題,未於期間內通知,最高違約金不超過一個月租金;若簽約時沒有約定時,則須經由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才可以使現有租賃關係消滅。
1-1-2法律規定
房東、房客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狀況下,並履行一定期間的通知義務,即不用付任何的賠償金給對方。
1-1-2-1房東可提前終止事由:
房東(房屋要重新建築)或房客(積欠金額、破壞房屋、不遵守約定、不當不法裝修的行為)所造成。
1-1-2-2房客可提前終止事由:
物(房屋損壞時房東不修理、房屋部分滅失而無法繼續居住、房屋本身有害人體健康)及人(房客身體狀況而需要至他處治療、房客過世)所造成事由。
1-2不定期租約的終止:房客依據民法是可以隨時終止;但房東必須適用土地法而有比較多的限制(房子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積欠的款項達4個月以上的租金等等….),若不符合這些要件時,須經雙方合意終止租賃關係才會消滅。
2.租賃契約消滅後,雙方就返還租賃物時應注意事項:
2-1確認押金的可扣抵範圍是否合理?(房客因破壞房子所生損害賠償、積欠的租金及其他費用、提前解約的違約金等…)
2-2經由公證而主張逕受強制執行的租賃物返還,限於租約期間屆滿,不適用於提前終止契約。
2-3租賃專法第12條之視為完成點交,當初立法目的是為保障完全找不到房客的房東權益。而在「完全搬離」沒有明確定義時,房東以該條主張進入租賃物時,恐引發侵入住宅罪或房客要求物品毀損之損害賠償的爭議。
房東慎選好房客,契約的期間不建議一次簽太久,而是用年年續約或換約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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