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申報遺產稅時,該如何運用?
A:配偶間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致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就婚姻存續期間,各自增加的財產(不包含無償受贈、繼承而來…)減除所負擔的債務後,比較兩方數額多寡,數額較少一方,可向數額較多一方請求雙方差額之一半。且只有生存配偶所得數額,小於被繼承人所得數額,才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是生存配偶所得數額高於被繼承人,則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Q:為何是節稅好工具?
遺產稅繳納公式: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每件適用的扣除額項目,亦因個案而不同,例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需有婚姻關係,若是單身則無法主張。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遺產總額因而減少,繳納遺產稅也會變少。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同其他請求權一樣有時效問題,生存配偶須在知悉時起算兩年內或被繼承人死亡後五年內主張,而收到國稅局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繼承人須在收到證明書後起算一年內,移轉被繼承人名下相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之財產給生存配偶。若逾期不為移轉,國稅局會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數額歸零,向被繼承人要求補繳遺產稅。
Q:其他注意事項:
1.主張權利時若可以選擇,基於稅賦考量,盡可能以不動產以外之財產作為請求標的。
若將被繼承人名下之不動產,再移轉於第三人時,關於土地增值稅及房地
合一稅:
A.關於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若是生存配偶出售,則以被繼承人取得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但若是其他繼承人出售,則以繼承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若被繼承人原先持有時間越長,兩者稅賦差距愈大。
B.關於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所得計算:
交易所得=當期交易的價格-成本-費用。生存配偶申報,是以被繼承人當時取得的成本計算;其他繼承人則是以繼承時土地之公告現值及房屋標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兩者數額並不相同。
2.若規劃以生前夫妻贈與方式,減少繼承時所須繳納遺產稅,須留意贈與時與繼承事實發生時,兩者時間相差是否超過兩年。若在兩年內,依法該贈與仍會被納入遺產計算,且又因繼承當下,生存配偶名下財產多於被繼承人,無法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來一往無法節稅,反而繳交更多稅賦。
小結:
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一方配偶死亡時,計算兩方婚姻存續期間之財產增減數額,當生存配偶所得數額小於被繼承人之數額,則生存配偶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藉此減少遺產淨額而達合法節稅目的。該請求權行使,須留意時效及於期間內移轉被繼承人名下財產給生存配偶。生前贈與是否能節稅,必須考量贈與與繼承兩者時間差,而發生生前贈與重新被納入遺產計算,生存配偶繼承當下又不能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反而導致稅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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