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租人為個人而承租人為營利事業時,承租人給付租金達新台幣兩萬元以上時,須先扣取租金總額10%,於次月10日前完成扣繳稅款繳納,且於隔年的一月底前,申報當年度所支付租金總額及扣繳稅款,出租人並以該扣繳憑單,辦理個人綜所稅申報。若承租人出資興建建物,而出租人於建物完成或契約期間屆滿,被登記為建物所有權人時,國稅局認定除現金給付外,出租人取得所有權時,建物當時價值亦屬租賃收入。
1.當建物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即以出租人為所有權人時,國稅局認此為預付租金,須將興建建物所花費總費用除以契約總期間,所得數額亦納入當年租賃收入計算。
例如承租人花新台幣1000萬蓋好房子,而契約總期間為20年。
申報當年度租賃收入:
現金+50萬(1000/20)
2.契約約滿後,出租人才取得建物所有權,國稅局認此為一次性租金給付。以取得當時建物帳載價值為時價,即建物建造總成本+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費用-期間累計折舊總額=建物帳載價值。
當年度租賃收入:
現金+建物帳載價值。
再與當地一般租金總數相比進行調整,若較一般租金為低,則再將差額納入當年度租賃收入計算。
例如:20年期租地建屋契約,每月租金10萬元,契約約滿時房屋現值為100萬元,而相較當地20年期一般租金總額2550萬;該契約租金總額10×12×20+100=2500萬,兩者差距50萬,
故須再將差額納入當年度租賃收入,10×12+100+50=270
當年度租賃收入為270萬
小結:
當出租人為個人而承租人為營利事業時,承租人為租金給付,依法要辦理扣繳稅款繳納及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供出租人個人綜所稅申報。而當承租人全數出資興建建物,而興建完成或契約屆滿後,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權時,國稅局認取得建物所有權亦屬租賃收入一部。故承租人與出租人,填寫當年度租賃收入總數,除現金外亦須將建物時價納入計算,避免被補稅裁罰。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