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20 在職場被性騷擾,被害人該如何申訴?雇主又該如何防治及處理?
性工法立法目的在於,雇主對職場性騷擾事件有防治及處理的責任,須提供友善環境,保障被害人之工作權。此次修法並擴大至非工作時間,被害人受同事、因工作而業務往來之人持續性騷擾或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時,都延伸適用性工法。
雇主修法前之防治責任是事前防治與事後處理;修法後當受僱人數為10人以上未達30人,雇主應訂立申訴管道,而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即便被害人未提出申訴,雇主知悉後就須為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事前防治下,依受僱者人數不同而對雇主有不同要求,若人數為10人以上未達30人,須提供申訴管道;若人數達30人以上除申訴管道外,更增加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行為人懲戒規範。事後處理上,當性騷擾事件一發生,雇主因被害人提出申訴,而為後續調查外,即使被害人未提出申訴,雇主只要知悉就要積極介入釐清,亦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出申訴。若未依法辦理相關防治責任,將被主管機關課處罰鍰。
因行為人不同而適用不同申訴途徑:若屬負責人、雇主以外之人,走內部申訴途徑,而被害人不服該申訴結果,可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而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徑向外部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申訴過程中,雇主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等資源;必要時調動雙方職務;要求行為人留職停薪,且依照調查結果,決定是補發薪資或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因性騷擾事件發生於工作場域,原則上雇主及行為人對被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盡防治責任,且即便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依法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基於保護被害人經濟弱勢一方,若此時被害人提出聲請,法院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且雇主再向行為人求償,行為人不予賠償風險由雇主承擔。
小結:
被害人於職場被性騷擾時可提出申訴,而雇主須提供友善職場環境,依法在事前防治上,按公司規模大小而為不同程度規範;而性騷擾事件發生之事後處理,除被害人主動申訴外,只要知悉事件了,雇主亦須主動釐清,並依照被害人意願,協助提出申訴。過程中並雇主可提供或引介資源、對雙方職務調動或對行為人留職停薪…。且原則上雇主與行為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賠償責任,符合但書規定無須負責。然基於保護經濟弱勢之被害人,即便此時雇主能舉證免責,仍因被害人聲請,法院經斟酌後,命雇主負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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