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人的整个行事为人是同时有另一个层面,是肉眼看不到的,那就是他行事为人背后的心态与动机。这断定人所行的是向神而行,因此向神坦然无惧;或是带有满足自己肉体的动机而行,以致受自责。其实,当人还未认识基督的救恩时,他的心思意念里没有神,也没有讨他喜悦的信念。人那时所谓按良心行事、按责任行事,或是按情况行事,都是满足自己的肉体。所以,他不被称为有福的,因为时随从肉体而行的,不是借着(对神的)信心而行。另外,对一个已经信奉神的人,他在所行的事上也必须试验自己的内心是否是遵行神,不是体贴自己的情欲(欲望、爱好、理想)。有时,我们可能满足基督徒道德礼仪的一切善行,但若失心理没有确定是遵行神而做,我们做这些事的心态不喜乐,也很容易向主发出怨言。若我们通过无愧的良心与爱神爱人的动机而行,心理便毫无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