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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瑟邏輯學堂: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歡迎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這裡是您學習邏輯和批判性思考的殿堂。 我是亞瑟,一位擁有40餘年工程設計、監造經驗的資深工程師。在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維的重要性。它幫助我解決了無數複雜的問題,也讓我能夠以清晰的思維做出明智的決策。 因此,我創辦了「亞瑟邏輯學堂」,希望能將我的邏輯思維經驗分享給更多人。 ... more
FAQs about 亞瑟邏輯學堂:How many episodes does 亞瑟邏輯學堂 have?The podcast currently has 418 episodes available.
July 16, 2024EP-S0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三:監工在場監造可否免除承商責任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以一個國立大學研究教學大樓防水工程的假想案例出發,討論了廠商是否能以工程監造單位的存在為理由,規避其工程瑕疵擔保責任。文章以「三段論法」為論述架構,主張即使有監工的存在,廠商依契約仍須擔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及法院判決為佐證。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三:監工在場監造可否免除承商責任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以一個國立大學研究教學大樓防水工程的假想案例出發,討論了廠商是否能以工程監造單位的存在為理由,規避其工程瑕疵擔保責任。文章以「三段論法」為論述架構,主張即使有監工的存在,廠商依契約仍須擔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及法院判決為佐證。 在進入本集主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這是處理工程爭議的基礎,詳細內容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經驗…)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 第一、爭議案例:承攬人(廠商)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否因定作人(機關)另委有監工(監造)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首先,摘要說明爭議案例源由如下: 機關:XX國立大學 承辦:某教授 設計監造:XX建築師事務所 施工廠商:XX營造公司 案由說明:XX國立大學委請XX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某研究教學大樓防水防漏工程」設計監造,工程由XX營造公司承攬施作,承攬契約載明防水材料保固一年,其餘保固三年。工程完工經驗收後,於未滿一年時,發覺防水材料已腐蝕,且該大樓亦有滲水漏水現象,機關依契約相關規定,告知廠商進行保固維修。廠商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另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均有材審單、工審單可資證明。廠商另稱願損失保固金,但全面維修對其而言,損失過大。 本案例中,廠商宣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另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均有材審單、工審單可資證明」。因之,我們將探討重點定為:承攬人(廠商)之瑕疵擔保責任(在本案例中指保固責任),是否因定作人(機關)另委有監工之人(監造),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 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一)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 11 條 工程品管 (六)工程查驗 第1.款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 18 條 權利及責任 第(七)項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 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第 11 條,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依據第 18 條,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 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1.工程完工經驗收後,於未滿一年時,發覺防水材料已腐蝕,且該大樓亦有滲水漏水現象。 2.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 3.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 ---------------------- 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廠商宣稱,施工都有經監造查驗合格,有工審單可資證明,但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1 條,廠商施工雖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也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另廠商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有材審單可資證明,但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 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綜上分析,監造單位(業主)核可承包商擬定的施工計畫、施工圖、材料檢驗、施工抽查…等,均不能因而減少或免除廠商的契約責任。亦即機關派遣監造單位/工程司在場監造,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 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佐證資料一: 定作人派遣監工人員在場監視,其目的乃在保護定作人之利益,不在免除承攬人之責任。出自:台灣高院097建上0075民 97/10/28上訴駁回,原審:板橋地院096建0051民97/6/19,上訴:最高法院098台上0161民98/2/12上訴駁回。摘自「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第2章第C節第3款 P.11。 佐證資料二: 被上訴人(指監造單位)縱有自行建構品管監督制度,並因涉及公共工程,而須遵守相關行政法令,乃屬被上訴人內部之工作程序,即使被上訴人之員工可能因未確實遵守該工作程序,而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上訴人(指廠商)仍無從以此減免其依承攬契約履行之責。出自:台灣高院 095 重上 0346 民97/12/9 上訴駁回,上訴:最高法院098 台上 1131 民98/6/25 發回。摘自「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第2章第C節第3款 P.11。 佐證資料三: 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固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亦不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出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 佐證資料四: 承攬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有可歸責承攬人之事由存在為必要。出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 ******************* 處理本案例應注意事項:充分考量各方(機關、監造、廠商)可能之立論依據 不論你是那一方代表,機關、監造、或廠商,任何案例均應充分考量各方可能之立論依據,即研究各方情況上所下的工夫,起碼也得和把握己方情況的力度相同。 一、請問你是本案設計監造,你如何回應承商所述? 提示:1.承攬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 2.抽驗之材料合格,可否保證廠商所用之材料一定合格? 例:廠商使用非試驗之材料、或材料堆儲不當致材料變質…等。 3.工程施工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可否保證廠商即可減輕或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 4.針對上述提示,擬定「關鍵詞」至資料庫、網路…等中搜尋相關資料。 二、請問你是本案承包廠商,除了上述回應,是否有更好之備胎? 提示:1.依「防水材料」規範,該材料保固一年是否合理? 2.考量委託進行「防水材料」風雨試驗,驗證其耐久性。 三、請問你是本案承辦教授,你如何處理本案? 提示:1.針對廠商: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否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另廠商稱願損失保固金,不願再進行維修,機關可否強制要求廠商進行保固維修?或對承商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針對設計監造:要求設計提出「防水材之相關試驗」,證明保固一年係屬合理;檢討設計、監造是否有疏失。 ----------------------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三段論法、瑕疵擔保責任、無過失責任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episodes/clwr4cmlm03i401ux3k8wftrr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14minPlay
July 09, 2024EP11-邏輯四大定律之一-同一律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同一律」是形式邏輯的四大定律(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也被稱為無矛盾律] 、和充足理由律)之一,它要求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必須在同一意義上使用概念和判斷。「同一律」的作用是保持思維的確定性,在進行思維和論證時,如果違反了同一律,就會導致思維混亂、論證不具說服力等結果。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11-邏輯四大定律之一-同一律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本集我們將聊聊:邏輯的四大定律(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中之「同一律」。 「同一律」是形式邏輯的四大定律(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也被稱為無矛盾律] 、和充足理由律)之一,它要求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必須在同一意義上使用概念和判斷。「同一律」的作用是保持思維的確定性,在進行思維和論證時,如果違反了同一律,就會導致思維混亂、論證不具說服力等結果。 「同一律」是思維的基礎規律,遵守「同一律」可以幫助我們進行清晰、準確的思維和論證。因之,我們在同一個論證或思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原則: 1.在定義概念或關鍵字時,必須明確其內涵和外延,並在同一個論證或思維過程中,保持其確定性和同一性。 2.在進行比較時,必須使用相同的標準進行比較。 3.在進行論證時,必須保持議題和理由的一致性,不能混淆議題或偷換議題。 違反同一律主要可分為四種:混淆概念、偷換概念、混淆議題、偷換議題 一、混淆概念:指的是在論述中,將一個概念的內涵或外延混淆,造成前後不一致。例如,將「言論自由」等同於「不受限制的言論」,就是一種混淆概念的錯誤,因為「言論自由」是指在法律範圍內的表達自由,但並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說任何話,例如:煽動暴力或誹謗他人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二、偷換概念: 指的是在論述中,故意將一個概念偷換成另一個概念,以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例如:討論某行為是否合乎「道德規範」,以「法律允許我做這件事」為理由,證成這行為一定是道德的」,在這兒將「合乎道德規範」,偷換成「合法」,忽略了法律允許的事情,不一定都是「合乎道德規範」,藉此轉移焦點。例如:通姦除罪化(雖無刑事責任,但仍有民事賠償責任)。 三、混淆議題: 指的是在論述中,將不同的議題混為一談,造成討論失焦。例如:討論是否應該提高「基本工資」,支持者關注的是,提高基本工資「對窮人的影響」;而反對者關注的是,提高基本工資「對企業的影響」。這兩個論點本質上是不同的,但卻被混淆在一起,導致雙方各說各話,無法就提高基本工資的利弊,進行客觀的討論。 四、偷換議題(轉移議題): 指的是在論述中,故意將議題轉移到另一個不相關的議題上,以達到逃避問題的目的。在討論政府的財政赤字問題時,不知不覺轉移到談論全民健保重要性,這將議題從財政轉移到健保。 以下我們討論幾個違反同一律的案例 一、「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案例: 「混淆概念」大部份無意識的為之,但「偷換概念」一般是有意識的為之。請看以下的案例。 在立委侯選人A的政見發表會中, 記者詢問:為什麼你不支持同性婚姻? 立委侯選人A回答:嗯,我想這是因為我成長環境使然。 在上述記者和立委侯選人A的對話中,記者詢問:「為什麼」你不支持同性婚姻?在這裡「為什麼」有二種解讀 一、「解釋」不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因」 二、「論證」不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 立委侯選人A回答如果是作「解釋」,就不必為自己成長環境負責。如果是論證,立委侯選人A則須進一步為自己立場,提出理由去辯護。 我想記者原意是請立委侯選人A,「論證」不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而立委侯選人A則巧妙的利用語詞歧義,有意識的「偷換概念」,將「為什麼」採用「解釋」不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因」,來巧妙迴避記者的詢問。 再來看一個「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例子。台灣夏季高溫炎熱,不少辣妹喜歡穿著露肚裝、短褲,顯示細腰、美腿,吸引不少男生的目光,但又有不少女生討厭被人盯著看的感覺。所以就有人說:「愛穿就不要怕被看,怕被看就不要穿。」你認為如何呢?就邏輯上說是沒問題的,如果愛穿(P),就不要怕被看(Q),P→Q;如果怕被看(~Q),就不要穿(~P),前者是肯定前件論證,後者是否定後件論證,都是有效論證。「怕被看就不要穿」這句話,有讓聽者誤以為什麼都不要穿,語義上有誤導的嫌疑(違反同一律)。 穿不穿只有二種選擇,要麼穿(露肚裝、短褲),要麼什麼都不穿,如果穿當然吸引目光,如果不穿,肯定吸引更多目光,所以無論妳穿或不穿,都將吸引目光。小姐你怎麼選呢? 當然,只要語氣不輕薄,適時輕鬆的話語博得一笑,無傷大雅,也無不可。 再舉幾個「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的論證如下: 再看看白馬非馬這經典案例。這是中國古代名家代表人物公孫龍提出的著名論點,他認為「白馬」不等於「馬」,因為「白馬」包含了「白色」和「馬」兩種屬性,而「馬」只是一種屬性。實際上,這種說法實際上是混淆了「是」的概念,在「白馬是馬」這句話中,「是」是「屬於」的意思,亦即白馬屬於馬這個類別;而公孫龍則將「是」解釋成「等於」的關係,因此得出「白馬不是馬」的結論。 以下幾個案例,是一般邏輯書籍、或網路中,經常可看到的「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例子。 大學是分布於台灣各縣市的 台灣大學是大學 所以台灣大學是分布於全國各地的 幸福是生命的終點 生命的終點是死亡 所以幸福是死亡 開心果很香很好吃 小明是家裡的開心果 所以小明很香很好吃 二、「混淆議題或偷換議題」案例: 是否還記得第四集,EP04-邏輯日常生活應用之一:是否「小朋友回家後應該先寫功課」中之案例,就讓我們來回憶一下: 場景:忙了一天剛下班回到家的媽媽,一進家門就看到上小學的兒子在客廳玩電動,而不是在房間寫功課。 媽媽生氣的說:你下課回家後怎麼不先寫功課,整天就知道玩電動。 兒子回了一句:媽,妳下班回家後,不也是先看電視嗎? 媽媽說:我上班八小時很累,回家先休息一下! 兒子馬上回應:妳上班八小時很累,我上課八小時也很累! 在這兒,母親原先設定的議題(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是否「小朋友回家後應該先寫功課」,被兒子轉移為:是否「下班或下課後可以先休息」。兒子的這一句話:「媽,妳下班回家後,不也是先看電視嗎?」犯了「相似非難(你也一樣)」謬誤,沒有針對母親的話回應,而採「妳也跟我一樣」來反擊,這同時違反了邏輯四大定律「同一律」中之「偷換議題(轉移議題)」,母親沒有查覺,落入了兒子的陷阱而不自覺,慘啊。 再來看一個「混淆議題」的例子。甲、乙兩方人馬在爭論:是否「應該廢除死刑」,甲方提出,維持死刑,可有效嚇阻犯罪、降低犯罪率;然乙方不認可,雙方就此吵的不可開交。結果雙方由原先之議題:是否「應該廢除死刑」,轉換成爭議:是否「維持死刑,可有效嚇阻犯罪、降低犯罪率」。 了解了「同一律」,為了避免在討論或論證時違反同一律,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一、確保概念或關鍵字的一致性:在同一個論證或思維過程中,使用的概念或關鍵字應該保持前後一致,不能隨意改變其內涵或外延。例如,在討論「大學」這個概念時,應該明確「大學」這個概念或關鍵字,是「集合名詞:指所有大學的集合」,還是指涉特定的單一學校,例如「台灣大學」。 二、避免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為杜絕「達到混淆視聽為目的」的論證,在論證過程中,應該避免使用似是而非的概念,來替代原來的概念。 三、明確議題,避免偷換或混淆議題: 論證時,應當確保議題明確,並且自始至終都圍繞著同一個議題進行討論,不能在未加說明的情況下,故意轉移或改變討論的主題。 總之,要做到「同一律」的要求,需要在思維和論證時,保持概念和議題的清晰和一致,避免使用模糊或容易產生歧義的語言,才能夠進行有效的溝通和論證。 下集我們將聊聊:「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敬請期待。 關鍵字:同一律、混淆概念、偷換概念、混淆議題、偷換議題、轉移議題、語詞歧義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EP04-邏輯日常生活應用之一:是否「小朋友回家後應該先寫功課」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episodes/clvyivab001au01wgcewgfgfn 認識「同一律」,快速看清事物本質,太漲知識了 https://kknews.cc/news/xmm9k2r.html 白馬非馬 公孫白馬 https://kknews.cc/history/mprr4ng.html#google_vignette 維基百科:白馬非馬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7%99%BD%E9%A9%AC%E9%9D%9E%E9%A9%AC 中共的詭辯術 https://www.secretchina.com/news/b5/2019/10/09/909610.html 維基百科:歧義謬誤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D%A7%E7%BE%A9%E8%AC%AC%E8%AA%A4 【老九散講】22、如雷貫耳的邏輯學四大定律 https://kknews.cc/news/93p9gbj.html 論證有效性分析邏輯錯誤的辨別誤區(一):概念模糊與概念混淆 https://kknews.cc/education/aabk6zn.html 涅槃謬誤 完美主義謬誤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B6%85%E6%A7%83%E8%AC%AC%E8%AA%A4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12minPlay
July 08, 2024EP-A03-邏輯不只爭論,更讓生活遊刃有餘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為了製播podcast「亞瑟邏輯學堂」,亞瑟參加了台北市大安社區大學「從零開始podcast、直播自媒體品牌經營」課程,課程中安排了實作練習,接受同班學伴<夾心女子互助會>頻道主持人Regina訪問,談談<亞瑟邏輯學堂>這個節目的起源和目標。 《夾心女子互助會》致力於為30歲以上的職業婦女、媽媽、妻子和女兒提供一個共鳴的空間,讓她們在忙碌的生活中找到片刻的歡樂和支持。在這個節目中,Regin將探索生活中各種角色的平衡,從事業到家庭,從個人成長到社會關係,讓每一個夾心女子都在這個世界上發光發熱。Regin相信,每一位聽眾都擁有獨特的價值和故事,而這個節目將成為彼此分享經驗、鼓勵彼此成長的橋樑。請加入《夾心女子互助會》一起享受每一刻的樂趣,一起勇敢面對生活的起起伏伏,攜手共創這充滿溫暖和愛的互助圈!夾心女子互助會,永遠陪伴妳。 《夾心女子互助會》網址: https://sisterhood.firstory.io/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20minPlay
July 02, 2024EP10-海馬之謎:是魚類還是奇特生物爭議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本集我們將第一集(EP01-「海馬是魚」 or 「海馬不是魚」)的爭議,改寫模擬了小陳和小張分別以「海馬是魚」和「海馬不是魚」為論點進行辯論,並藉此介紹印度邏輯(因明)的架構和論證技巧(詳「EP06-揭開因明之謎:印度邏輯之旅」),並採用「立量破」和「顯過破」兩種反駁方法,分析了雙方論證的缺陷,指出其提供的理由不足以支持其主張。最後,我們鼓勵聽眾在提出自己觀點,說服他人接受時,應提出充足的理由支持其主張,並換位思考預設可能的反駁論點,以強化邏輯思辨能力。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10-海馬之謎:是魚類還是奇特生物爭議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本集我們將第一集EP01-「海馬是魚」 or 「海馬不是魚」,改寫成小陳和小張爭論「海馬是不是魚」,並採用第六集(「EP06-揭開因明之謎:印度邏輯之旅」)中所述的因明架構來分析。 此議題呈現的是見解(或主張、或意見)相反或不同的二方之爭論,雙方都各持理由,企圖說服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 小陳和小張爭論的議題:是否「海馬是魚」 小陳首先提出主張「海馬是魚」,以下是小陳和小張的對話: 第一回合: 小陳:我主張「海馬是魚」,因為海馬有「鰭」,所以海馬是魚。 小張:海豚也有鰭,但海豚不是魚,海豚和人一樣是哺乳類,所以海馬有「鰭」,不足以證明海馬是魚,你的主張不成立。 小陳:待我想想,海馬有「鰭」有「鰓」,所以海馬是魚。 小張:蝌蚪是兩棲動物青蛙的幼體,不是魚,牠們用鰓呼吸,也具有鰭,所以海馬有「鰭」有「鰓」,不足以證明海馬是魚的主張。 小陳:因為海馬有「鰭」有「鰓」,且「終生生活在水中」,所以海馬是魚。 小張:文昌魚、七鰓鰻,牠們用鰓呼吸,也具有鰭,且終生生活在水中,但文昌魚、七鰓鰻不是魚,你查查網路就知道我說的不假,所以你說的這些理由,都不足以證明海馬是魚的主張。 小陳想了許久,再也想不出其它理由,用來證明自己「海馬是魚」的主張。 第二回合: 小張:你無法證明「海馬是魚」,所以「海馬不是魚」。 小陳:那你有什麼理由證明「海馬不是魚」。 小張:因為海馬「沒有魚的形狀」,所以海馬不是魚。 小陳:鰻魚的形狀像蛇不像一般的魚,但鰻魚是魚,所以「沒有魚的形狀」,不足以證明海馬不是魚的主張。 小張:魚類的繁殖方式通常是體外受精,而海馬的繁殖方式是體內受精,雄性海馬具有育兒囊,雌性海馬將卵產在雄性海馬的育兒囊中,由雄性海馬負責孵化和養育幼體。在網路上都可證實我所說的。因為海馬的「繁殖方式與魚類有顯著的差異」,所以海馬不是魚。 小陳:鯊魚繁殖方式除了一般的卵生外,還有卵胎生和胎生,其繁殖方式與魚類也有顯著的差異,但鯊魚是魚,因此你以海馬的「繁殖方式與魚類有顯著的差異」為理由,並不足以用來支持海馬不是魚的主張。 小張想了許久,也想不出其它更好的理由,用來證明自己「海馬不是魚」的主張。 你有沒有發覺,無論要證明「海馬是魚」,或「海馬不是魚」,說服對方接受自己的主張,還真是一件不容易克服的挑戰。 在第六集「EP06-揭開因明之謎:印度邏輯之旅」中,我們簡單介紹了「印度邏輯(因明)」的架構及其論證方法,同時也提到了,反駁對方論證有二種方法: 方法一(立量破):提出一個「新論證」,並用一或多個理由(因),來支持這個新論證的「結論(宗)」,它與原論證結論不同或相反。 方法二(顯過破):證明該論證所提出的某個理由或多個理由(因),不成立;或證明這些理由(因)「無法」支持結論(宗)的成立。 首先,我們採用「印度邏輯(因明)」的架構,分析一下小陳和小張爭論: 小陳的論證架構: 宗:海馬是魚 因:海馬有「鰭」有「鰓」,且「終生生活在水中」 喻:同法喻(小陳未說出來) 如果『有「鰭」有「鰓」,且「終生生活在水中」』,則『是魚』 異法喻(小陳未說出來) 如果『不是魚』,則『沒有「鰭」、或沒有「鰓」、或不是「終生生活在水中」』 小張的論證架構: 宗:海馬不是魚 因:海馬「沒有魚的形狀」; 或海馬的「繁殖方式與魚類有顯著的差異」 喻:同法喻(小張未說出來) 如果『「沒有魚的形狀」、或「繁殖方式與魚類有顯著的差異」』,則『不是魚』 異法喻(小張未說出來) 如果『是魚』,則『「有魚的形狀」、且「繁殖方式與魚類沒有顯著的差異」』 從小張和小陳的對話中,我們可以了解,小陳所說的理由(因):海馬有「鰭」有「鰓」,且「終生生活在水中」,和小張所說的理由:海馬「沒有魚的形狀」,或海馬的「繁殖方式與魚類有顯著的差異」,這些理由(因)都是事實,也都為對方所接受。 就小陳的主張(宗)「海馬是魚」,理由(因)為『海馬有「鰭」有「鰓」,且「終生生活在水中」』,小張則舉出了一個反例:「文昌魚、七鰓鰻,牠們用鰓呼吸,也具有鰭,且終生生活在水中,但文昌魚、七鰓鰻不是魚」,來證明小陳論證中的「同法喻」不成立。同時也證明了小陳所持的理由『海馬有「鰭」有「鰓」,且「終生生活在水中」』,無法證明「海馬是魚」的主張。 就小張的主張(宗)「海馬不是魚」,理由(因)為『海馬「沒有魚的形狀」;或海馬的「繁殖方式與魚類有顯著的差異」』,小陳則分別舉出了:「鰻魚的形狀像蛇不像一般的魚,但鰻魚是魚」,以及「鯊魚繁殖方式除了一般的卵生外,還有卵胎生和胎生,其繁殖方式與魚類也有顯著的差異,但鯊魚是魚」這二個反例,來證明小張論證中的「同法喻」不成立。同時也證明了小張所持的理由『海馬「沒有魚的形狀」;或海馬的「繁殖方式與魚類有顯著的差異」』,無法證明「海馬不是魚」的主張。 所以,二人都是採用「顯過破」中的方法,來破斥對方的主張,亦即證明這些理由(因)「無法」支持結論(宗)的成立;而不是,證明論證所提出的某個理由或多個理由(因),不成立。 再想想,如果小張將,海馬「沒有魚的形狀」,並且海馬的「繁殖方式與魚類有顯著的差異」為理由(因),證明「海馬不是魚」,小陳要如何反駁,你也替小陳想想,如果小陳無法反駁,是否就證明了小張的主張,「海馬不是魚」。 另外再想想,第二回合一開頭,小張說:你無法證明「海馬是魚」,所以「海馬不是魚」。這句話成立嗎?無法證明「海馬是魚」,是否可以證明「海馬不是魚」。 往後:如你有主張、or堅持、or提出、or論證某「觀點」,請先想好一個充分的理由(因),支持你的「觀點」(宗)。接著站在對方的立場(換位思考),想想如何反駁該論證,可提出據證證明該理由(因)不成立(為假),或提出一反例來反駁該理由(因)不足以支持結論(宗)成立。 摘要本集中提到的「邏輯思維」技巧如下: 技巧一、反駁對方論證有二種方法: 方法一(立量破):提出一個「新論證」,並用一或多個理由(因),來支持這個新論證的「結論(宗)」,它與原論證結論不同或相反。 方法二(顯過破):證明該論證所提出的某個理由或多個理由(因),不成立;或證明這些理由(因)「無法」支持結論(宗)的成立。 技巧二、當你提出一主張、堅持、論證某「觀點(宗)」時,請確保你有充足的理由(因)。 邏輯四大定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是邏輯思維的基礎,下集我們將首先聊聊「同一律」,敬請期待。 關鍵字:印度邏輯、因明、立量破、顯過破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EP01-「海馬是魚」 or 「海馬不是魚」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episodes/clv4gbltd07l501w9fucsheds EP06-揭開因明之謎:印度邏輯之旅」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episodes/clwig5k63000001wc2jn3g6qw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10minPlay
June 28, 2024EP-A02-自媒體新手村:「創意無限的Podcast奇幻旅程」現場直播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一位擁有40餘年工程設計、監造經驗的資深工程師。在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維的重要性。它幫助我解決了無數複雜的問題,也讓我能夠以清晰的思維做出明智的決策。於工作中,深感年輕一輩對邏輯思維的欠缺,因此決定創辦「亞瑟邏輯學堂」,透過Podcast將我學習邏輯思維的經驗分享給更多的人。 有了目標,了解自己短板-口才表達、對Podcast的一無所知,所以付諸行動的第一步,經過篩選,我決定參加程俊憲所長,中正社大113年春季班「口才五力-優勢溝通表達」,及大安社大113年春季班「口才五力-從零開始podcast與Youtube自媒體經營」二門課程。 在所長活潑的教學下,從頻道定位、錄製實作、後製剪輯、平台上架、聲音魅力…等教導,加上學伴間的相互協助實際操作練習,於開課後六星期,我們踏出第一步,完成頻道開台上架,接著從節目腳本企劃、訪談技巧、直播設計、粉絲經營等面向,所長帶領我們一步步打造專屬的網路自媒體品牌,就我的學習成果來說,「亞瑟邏輯學堂」,目前已上線13集,於課程結束前將完成15集上線。這其中我也體驗了-當訪談人、被訪談者、網路直播等人生的第一次。 所長教學最成功的地方,是能在最短的時間讓我們的頻道開台上架,有了初步成果,我們更有動力持續學習及擴充頻道內容。 在學習課程中安排了實作練習-現場直播,一起分享參加動機、學習歷程、實作經驗、學習成果及未來展望。本集是113年6月21日大安社區podcast學員的現場直播成果。請點擊下列連結收看,或搜尋關鍵字「口才五力 把夢想具體實踐的學習旅程」。謝謝! 成果就是最好的展示,如果你對自媒體有興趣,也想在最短時間完成開台,並跟優秀的學伴一起學習,程俊憲所長「口才五力-從零開始podcast與Youtube自媒體經營」,及「口才五力-優勢溝通表達」課程,絕對是你最佳的選擇,等你一起來參與,一起完成夢想! 口才五力 把夢想具體實踐的學習旅程 #大安社大 #從零開始Podcast現場直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rgekT-kbaA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4minPlay
June 27, 2024EP-S0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二: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這區塊中,廠商因種種原因,導致施工進度落後,機關也以此理由,提醒廠商如再持續落後,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因之,本集將談談,機關在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二: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這區塊中,廠商因種種原因,導致施工進度落後,機關也以此理由,提醒廠商如再持續落後,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因之,本集將談談,機關在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在進入本集主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這是處理工程爭議的基礎,詳細內容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習慣、工程慣例…)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步驟一、爭議案例: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某公共工程由廠商A承攬,工程顧問B負責監造,履約期限尚有一年,然廠商A實際施工進度,已落後核定預定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之日數已達三個月,監造及機關於每週定期工程檢討會,均要求廠商積極施工,然施工進度落後仍持續擴大。 基此,機關乃提醒廠商,如施工進度落後仍持續擴大,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基於上述說明,公共工程廠商因施工進度落後,於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機關可否認定,廠商有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步驟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法規一、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 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法規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已刪除) 對於「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機關以往皆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規定,以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為認定。第1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11.08 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正為107年3月26日,於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其中說明六、配合本法第101條增訂機關為同條之通知,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及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之規定,無需於本細則另為定義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第111條。 步驟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有下列情形之一(第10款) 構成要件M1.1: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 構成要件M1.2:情節重大者 構成要件M1.3:履約期限之延誤與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構成要件M2: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 構成要件M3:附記如未提出異議 契約效果R: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步驟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事實一:契約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 事實二:實際施工進度落後核定預定施工進度已超過百分之十。 事實三: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之日數已達三個月 事實四:監造及機關於每週定期工程檢討會,均要求廠商積極施工,然施工進度仍落後且持續擴大。 步驟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構成要件,僅有構成要件M1為實質要件,其餘為程序要件。就「構成要件M1.1: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而言,本案契約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應無「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 步驟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本案廠商施工進度雖落後且持續擴大,或許機關可認定其「情節重大」,但雙方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如步驟五所述,應無「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所以應無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步驟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依工程會出版之《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一)》P163~173,訴八八0六七號,其中針對「延誤履約期限」之認訂說明如下: 招標機關係在兩造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申訴廠商有「工程進度落後」及「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招標機關此一事實認定,與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按:即現行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意旨,不相符合。 最後提醒監造單位於處理本案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第一、由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已刪除,對「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認定已無明確規定,如雙方當事人契約未就此規定,機關與廠商為避免往後履約爭議,建議機關及監造單位,可於工程開工後,採雙方協議變更契約,確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認定條件。 第二、我們應養成一習慣,著手進行解決「爭議案例」時,應依據爭議案例之契約,並查詢當時最新版之法規作為依據,避免誤用過時法規。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 重點一、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重點二、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三段論法、構成要件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政府採購法10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10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第1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8&flno=11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沿革 9.立法總說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A003005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030505號函示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25/relfile/61163/9080721/57673aa3-b399-48fa-89b3-675ea865c86d.pdf 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刪除後,有關「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之執行說明 https://webbi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2B2AA29377E5291&sms=3D3441C288B9F36F&s=CB2F6734480D743D 臺北市政府108年12月3日府授工採字第1083024182號函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25/relfile/61163/9080721/3d8fe854-f9ff-4267-ab63-52690872bbfb.pdf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12minPlay
June 19, 2024EP-A01-從筆尖到心靈,一段心靈自我探索的旅程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為了製播podcast「亞瑟邏輯學堂」,亞瑟參加了台北市大安社區大學「從零開始podcast、直播自媒體品牌經營」課程,課程中安排了實作練習,訪談隔壁班「自由書寫啟動心靈療癒的旅程」課程的學員Julie。在訪談中Julie分享了學習心得、個人成長以及如何將課程所學運用到生活中,展現自由書寫對心靈的療癒力量,以及自由書寫在自我探索過程中的積極作用。 台北市大安社區大學「自由書寫啟動心靈療癒的旅程」課程,旨在透過自由書寫、心靈圖卡、精油香氣、音樂等元素,引導學員探索自我、釋放情緒、療癒身心。課程內容涵蓋自由書寫技巧、靜心冥想、關係梳理、生活重塑等面向,並結合團體互動、實作練習、校外教學等多元教學方式。課程目標不僅是提升學員的書寫能力,更期望能幫助學員開啟內在心靈旅程,找到生活的新方向,最終將自我療癒的力量推廣至家庭和社區。 台北市大安社區大學「從零開始podcast、直播自媒體品牌經營」課程,目標在於幫助學員利用podcast和直播建立網路品牌,並透過實際操作練習,學習節目企劃、線上主持等技巧。課程內容涵蓋自媒體發展趨勢、頻道定位、節目腳本企劃、錄製實作、後製剪輯、平台上架、聲音魅力、訪談技巧、直播設計、粉絲經營等面向。課程講師為麥客豐文創執行長程俊憲,他將帶領學員一步步打造專屬的網路自媒體品牌。 自由書寫啟動心靈療癒的旅程 https://www.daancc.tw/course/?mode=detail&cid=KioqKioxMDE3OA-- 口才五力-從零開始podcast與yt自媒體經營 https://www.daancc.tw/course/?mode=detail&cid=KioqKioxMDA1MQ--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15minPlay
June 18, 2024EP09-假二難推理-重審「半費之訟」當無法勝訴成為勝訴理由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半費之訟,也稱為師徒官司、法院悖論、普羅塔哥拉斯悖論,是古希臘哲學家普羅達哥拉斯與他的學徒為了未付的一半學費所打的官司。本集我們將假想你是這一審的承審法官,請問你如何判決?判老師勝訴,理由為何;判學徒勝訴,理由又為何。這可難倒了法官!若判學徒不需付費,則學徒勝訴,但據協議又必須付費;若判學徒付費,則學徒敗訴,但據協議又不需付費。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於師生是兩可解釋,對於法官是兩難判決。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09-假二難推理-重審「半費之訟」當無法勝訴成為勝訴理由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本集我們將聊聊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例:「半費之訟」,依據維基百科說明如下: 半費之訟,也稱為師徒官司、法院悖論、普羅塔哥拉斯悖論,是古希臘哲學家普羅達哥拉斯與他的學徒為了未付的一半學費所打的官司。雖然常被認為是悖論的一種,但因為推理過程並沒有符合悖論的格式,所以非常兩難。 事件開端:有一次,普羅塔哥拉斯收了一位有前途的學徒,他叫歐緹勒士(Euathlus)。老師說:「我先只收你一半學費,剩下的學費等你畢業後第一場官司幫人贏了之後再給我即可。」經過了普羅塔哥拉斯的幾年教學後,歐緹勒士畢業了,但是他並不打算在職場中給別人打官司,他想要去從政。普羅達哥拉斯一看苗頭不對,那另一半學費是不是永遠拿不回來了,所以他決定起訴學徒歐緹勒士。 法庭辯論: 普羅達哥拉斯先論道: 如果我打贏官司,那按法庭判決,被告理應付我另一半學費。 如果我打輸了官司,那按照合同,被告也應付我另一半學費。 因而,無論這場官司是贏是輸,被告歐緹勒士都應付我另一半學費。 學徒歐緹勒士見老師打出這樣一張牌,那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針對普羅達哥拉斯的論辯提出了個相反的二難推理,推理如下: 如果我打贏官司,那按法庭判決,被告我不應付你另一半學費。 如果我打輸了官司,那按照合同,被告我不應付你另一半學費。 因而,無論這場官司是贏是輸,我都不應該付給你我的另一半學費。 本官司中二難推理的邏輯形式: P或者~P; 如果P則Q; 如果~P則Q; 所以Q 以上是維基百科提供的說明,請問如果你是本訴訟案的承審法官,請問你如何判決?判老師勝訴,理由為何;判學徒勝訴,理由又為何。這可難倒了法官!若判學徒不需付費,則學徒勝訴,但依據合同又必須付費;若判學徒付費,則學徒敗訴,但依據合同又不需付費。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於師生是兩可解釋,對於法官是兩難判決。 接下來,我們利用已學到的「邏輯思維」,應用到本案例,分析如下: 首先我們將介紹「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 公式: T→R 大前提: 契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造成「契約(法律)效果」 S=T 小前提 涵攝過程:「案例事實」該當「構成要件」 S→R 結論 適用結果:「案例事實」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範例: 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 「殺人者(T),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某甲殺害某乙(S),所以該當前開條文「殺人」的構成要件(T) 所以某甲因該殺害某乙之事實(S), 得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註:以上說明取材自「台大開放課程-林明昕教授 法學入門 第7單元: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 依據上述「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習慣、慣例…)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第一、爭議案例:學徒是否應付老師另一半學費 老師之「主張」:被告歐緹勒士(學徒)應付我另一半學費 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依據雙方的口頭契約,亦即老師所說的:「我先只收你一半學費,剩下的學費等你畢業後第一場官司幫人贏了之後再給我即可。」 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雙方的口頭契約」,其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學徒畢業 構成要件M2:學徒幫人贏了第一場官司 契約效果R:學徒給付剩下的學費給老師 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事實一:歐緹勒士(學徒)畢業了 事實二:歐緹勒士(學徒)不打算在職場中給別人打官司 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整理上述分析所得之資料,組成「論證架構」如下: 大前提:畢業後,第一場官司幫人贏了之後,給付剩下的學費 小前提(事實):歐緹勒士(學徒)畢業了,且不打算在職場中給 別人打官司 結論:歐緹勒士(學徒)應付我另一半學費 法官須依據上列「論證架構」中之大前提&事實,推論是否可證成「結論」進行判決。 想想,在法官下判決之時,那些為事實。我們知道,已發生之事件,我們才可稱為「事實」,在法庭審理之時,學徒雖然已畢業,但並未幫人贏得第一場官司了,不滿足上述大前提之「構成要件:學徒畢業,且贏得第一場官司」。所以學徒要不要付老師剩下的學費,就要看學徒的心情了。 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如上所述,因為本案事實無法滿足契約構成要件,所以,無法證成結論:歐緹勒士(學徒)應付我另一半學費。依此,法官可判決學徒勝訴,理由為學徒尚未贏得第一場官司。依據此判決,老師可要求學徒給付剩下的學費,因為此時學徒已贏得第一場官司,依契約學徒應該給付剩下的學費給老師。 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想想,在老師和學徒協議教學契約時,我們「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老師應有負責教導義務,並有收取全額學費的權利;學徒有接受老師教導的權利,同時有付出全額學費的責任。依此「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學生在完成學業後,是應該給付老師另一半學費,才符合契約精神。 乍看之下,「半費之訟」看似複雜,對於師徒是兩可解釋,對於法官是兩難判決,但採「邏輯思維」分析後,你會發覺問題似乎變簡單了,輕輕鬆鬆就可解決了。 半費之訟揭示邏輯和法律上的衝突,本案中給了我們如下的啟示: 一、契約的解釋和適用 雖然契約中規定學徒在贏得第一場官司後需支付剩餘學費,但並未明確說明如果學徒未從事律師工作,是否仍需支付學費。老師的觀點:無論學徒是否從事律師工作,契約都成立,學徒都應支付學費。學徒的觀點: 只有當學徒從事律師工作並贏得第一場官司時,才需支付學費。 二、邏輯上的兩難 雙方論點都看似合理,構成了「假二難推理」,老師的論點預設了無論官司結果如何,學徒都必須付錢。學徒的論點則預設了只有在特定情況下(贏得官司),他才需要付錢。 三、法律和道德的衝突 法律上,法官需要根據現有事實和契約條款進行判決。然而,僅根據契約條款,很難判定哪一方的解釋更符合契約精神以及雙方在訂立契約時的真實意圖。 四、總結 「半費之訟」並非一個真正的悖論,而是一個兩難問題,它揭示了契約中可能存在的模糊性和解釋空間,以及邏輯推理中可能出現的謬誤。同時,這個案例也引發了關於法律、道德和契約精神之間關係的思考。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 重點一:在推論過程中,只有當下已發生的事才是事實,未來將發生的事,在當下不能稱為事實。 下集我們將本學堂第一集(EP01-「海馬是魚」 or 「海馬不是魚」),改寫成小陳和小張爭論「海馬是不是魚」,並採用第六集(「EP06-揭開因明之謎:印度邏輯之旅中」),所述的因明架構來分析,敬請期待。 本集關鍵字:假二難推理、非黑即白謬誤、半費之訟、普羅塔哥拉斯悖論、當事人真意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維基百科:半費之訟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D%8A%E8%B4%B9%E4%B9%8B%E8%AE%BC 維基百科:假兩難推理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1%87%E5%85%A9%E9%9B%A3%E6%8E%A8%E7%90%86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12minPlay
June 11, 2024EP08-看新聞、八卦學邏輯之一:米蘭午夜後禁止吃冰淇淋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大家知道,人類天生就會對一些「不尋常」、「好奇」的事物產生興趣,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八卦」心理。我們總是想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尤其是一些聽起來很離奇的事情。但是,我們一定要學會運用正確的「邏輯思維」,才能夠分辨這些新聞或者是八卦消息,到底哪些是真實的,哪些只是虛假或誇張的報導。 就拿BANG Premier 2024 May 6,「米蘭午夜後禁止吃冰淇淋」這則報導來說。乍聽之下,這個消息確實有點奇怪,是不是一個城市真的會頒布這樣的法令呢?接著我們就以「邏輯思維」來仔細分析一下這則報導。 EP08-看新聞、八卦學邏輯之一:米蘭午夜後禁止吃冰淇淋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大家知道,人類天生就會對一些「不尋常」、「好奇」的事物產生興趣,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八卦」心理。我們總是想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尤其是一些聽起來很離奇的事情。但是,我們一定要學會運用正確的「邏輯思維」,才能夠分辨這些新聞或者是八卦消息,到底哪些是真實的,哪些只是虛假或誇張的報導。 就拿BANG Premier 2024 May 6,「米蘭午夜後禁止吃冰淇淋」這則報導來說。乍聽之下,這個消息確實有點奇怪,是不是一個城市真的會頒布這樣的法令呢?接著我們就以「邏輯思維」來仔細分析一下這則報導。 依據BANG Premier,Monday, May 6, 2024 12:30 AM報導: 報導標題:米蘭午夜後禁止吃冰淇淋 米蘭將在午夜後禁止冰淇淋。新規定將禁止在這座義大利城市的 12個地區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包括披薩和冰淇淋,以打擊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這些措施將於5月7日至11月初實施。 負責安全的副市長馬可·格拉內利(Marco Granelli)在臉書上寫道:「我們正在尋求社交與娛樂、居民的和平與健康以及貿易和企業家的自由經濟活動之間的平衡。」 米蘭市長朱塞佩·薩拉上個月告訴記者,當局必須對義大利金融首都的噪音投訴採取行動。 他說:「相當一部分人抱怨噪音過大。作為我的角色,我必須傾聽所有公民的意見,包括那些必須工作的人和那些想做生意的人。」這些規則適用於許多不同的情況。 批評者對冰淇淋禁令尤其感到憤怒-因為深夜冰淇淋被視為義大利文化的重要基石。 以上是報導內容,我們可依下列步驟或流程來分析判斷一篇報導: 首先:摘要報導重點 步驟一、依報導設定「議題:爭議的焦點」或「論題:企圖說服閱聽者接受的主張」 步驟二、找出報導中陳述的「事實(小前提)」 步驟三、找出報導中的「結論」 步驟四、找出或依報導推出「大前提」,或未說出來的「隱含大前提」 步驟五、妳(你)對該大前提有何看法? 步驟六、報導中陳述的事實是「事實(真的)」嗎? 步驟七、論證或推論過程合理嗎? 步驟八、「結果與行為間」、「目標與手段間」、「結論與理由間」…等,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上述步驟五~八,不必依照次序分析,可綜合分析判斷該報導之論證是否可信。 摘要這篇報導重點如下: 報導結論(標題):米蘭午夜後禁止吃冰淇淋 採取手段: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 目標:打擊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 市長:居民抱怨噪音過大(小前提、事實) 副市長:尋求深夜街頭狂歡者、居民、商家間的平衡 批評者:1.感到憤怒;2.深夜冰淇淋被視為義大利文化的重要基石 依上述分析判斷一篇報導之步驟或流程,重組上述這篇報導重點如下: 步驟一、依報導設定議題:是否「午夜後應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 步驟二、找出「小前提(事實)」:居民抱怨噪音過大 步驟三、找出「結論」 :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 步驟四、找出或依報導推出「大前提」,或未說出來的「隱含大前提」:隱藏大前提:如果允許遊客外帶飲料和食品,則將造成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 步驟五、妳(你)對該大前提有何看法?詳後續分析。 步驟六、報導中陳述的事實是「事實(真的)」嗎?詳後續分析。 步驟七、論證或推論過程合理嗎?詳後續分析。 步驟八、「結果與行為間」、「目標與手段間」、「結論與理由間」…等,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詳後續分析。 上述步驟五~八,係綜合分析判斷該報導之論證是否可信,請詳下述的分析。 居民抱怨噪音過大,這是本報導中唯一陳述的事實,政府官員依「溯因推理」尋找原因,將「噪音過大」歸因於「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再將「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歸因於「狂歡者攜帶飲料和食品」。販賣飲料和食品的商店,最終成為政府的替罪羔羊,因為這些商店提供「狂歡者飲料和食品」,所以成為政府下手的對象,「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 上述官員的溯因推理,我們將採用印度邏輯(因明)的論證架構,分析判斷其推論,是否足以說服讀者。 首先,說明因明論證架構如下,有關因明介紹請詳本學堂第六集(EP06-揭開因明之謎:印度邏輯之旅): 宗:雙方有爭議的論點 因:雙方都認同(接受)的理由(事實) 喻:同法喻 說因 宗所隨 宗:指宗之後陳 異法喻 宗無 因不有 宗:指宗之後陳 宗:等同西洋三段論中之結論Q 因:等同西洋三段論中之小前提(事實)P 喻:同法喻 等同西洋三段論中之大前提P→Q 異法喻 等同西洋三段論中之大前提逆命提~Q→~P 上述官員的溯因推理,採用印度邏輯(因明)的論證架構如下: 宗:市區深夜噪音過大 因:市區商店販賣飲料和食品給狂歡者 喻:同法喻 如果商店販賣飲料和食品給狂歡者,則造成深夜噪音過大 異法喻 如果深夜噪音沒有過大,則商店沒有販賣飲料和食品給狂歡者 想想,是否可找到反例反駁上述的「同法喻、異法喻」,換句話說是否可找到反例:「商店販賣飲料和食品給狂歡者,然而深夜噪音沒有過大」;或者找到反例:「深夜噪音沒有過大,但商店有販賣飲料和食品給狂歡者」。 副市長宣稱:「我們正在尋求社交與娛樂、居民的和平與健康以及貿易和企業家的自由經濟活動之間的平衡」。如果「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這就是針對深夜噪音所採取的政策,我們如何從中看出,這是「尋求深夜街頭狂歡者、居民、商家三者間的平衡」呢? 政府官員的論證有一個隱含的假設條件: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是因為外帶飲料和食品所造的,換句話說,隱含的假設條件(大前提)為: 「如果允許遊客外帶飲料和食品(前件),則將造成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後件)。」 依據上述的分析,政府官員的決策過程有下列謬誤: 第一、「否定前件」謬誤:以結果推斷原因 政府官員認為造成「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後件)」成立,僅有一個原因「允許遊客外帶飲料和食品(前件)」所造成,所以採「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為手段,認為一定能達成目標:沒有「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這是典型的「否定前件」謬誤。 先說深夜街頭的遊客,如果沒有「飲料和食品」,是否就狂歡不起來,政府官員是否應先就此說明這假設的立論依據為何。 再說,「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這一策略,是否可能有效執行,商家在商言商,基於利益考量,是否可能所有商家都遵守,是否可能有流動攤販,違規銷售,是否可能為了取締違規,致警力不足,導致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更為猖狂…等因素,政府官員是否應該先考量後,提出「細部執行策略」,落實「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這一禁令,否則將淪落為僅是一句「口號」。 舉例來說,依據維基百科,美國政府為了公共道德與健康而戰,在1920年代實施「禁酒令」,然該法律被廣泛忽視,並使稅收減少。禁酒令不但沒有使得酒精的消耗減少,反而使得私釀酒猖獗、假酒氾濫導致民眾失明甚至死亡、無辜百姓淪為罪犯、執法官員收賄腐敗、黑手黨藉由運販私酒獲得龐大利益,並延伸出其它許多社會問題。 或許米蘭政府官員已擬有「細部執行策略」,並可落實「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這一禁令,希望如此。 第二、違反「同一律」-轉移議題 依該報導,表面上看爭議的焦點,似乎是:是否「午夜後應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然隱藏在後的基本議題應該是:如何降低噪音,減少居民抱怨。 然而從新聞報導、副市長、市長及批評者之言論,除了市長的「部分人抱怨噪音過大」一句話外,其餘與「降低噪音減少民怨」都沾不上邊。不知這是政府官員有意還是無意的「轉移議題」,讓整個爭議的焦點成為:是否「午夜後應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 米蘭市政府早在2013年就曾提出類似方法,當時引起公眾強烈反對,甚至有人發起「占領冰淇淋店」的靜坐行動,逼得當時市長收回立法建議。 時隔十一年後,米蘭政府官員重提該方法,不知是何用意,各位也可分析看看。 第三、典型的「滑坡謬誤」論證:高估每個環節的因果成效 為達成「降低噪音減少居民抱怨」的目標,官員採取的手段為:「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為使這一論證有效,下列三個「隱含的假設條件」是必須的。 假設條件一、如果「A事件-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則「B事件-可有效打擊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 假設條件二、如果「B事件-打擊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有效」,則「C事件-可有效降低噪音」。 假設條件三、如果「C事件-降低噪音有成效」,則可「D事件-減少居民抱怨噪音過大」。 現在如果A事件發生了,依假設條件一,就會導致B事件成立,接著依假設條件二,還會造成C事件成立,最後依假設條件三,D事件將成為事實。這一連串的因果推論過程中,每個環節是否會如同想像中的美好完滿,其實充滿著許多變數,如假設每個環節的完成度都為百分之50,則最終達成「減少居民抱怨噪音過大」的概率僅有於百分之12.5,絕對遠低於官員的想像,及離居民的期望甚遠甚遠。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分析判斷一篇報導之步驟或流程 步驟一、依報導設定「議題:爭議的焦點」或「論題:企圖說服閱聽者接受的主張」 步驟二、找出報導中陳述的「事實(小前提)」 步驟三、找出報導中的「結論」 步驟四、找出或依報導推出「大前提」,或未說出來的「隱含大前提」 步驟五、妳(你)對該大前提有何看法? 步驟六、報導中陳述的事實是「事實(真的)」嗎? 步驟七、論證或推論過程合理嗎? 步驟八、「結果與行為間」、「目標與手段間」、「結論與理由間」…等,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上述步驟五~八,不必依照次序分析,可綜合分析判斷該報導之論證是否可信。 下集我們將重新審理一個歷史公案「半費之訟」,也稱為師徒官司、法院悖論、普羅塔哥拉斯悖論,是古希臘哲學家普羅達哥拉斯與他的學徒,為了未付的一半學費所打的官司。 本集關鍵字:「否定前件」謬誤、同一律、轉移議題、滑坡謬誤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米蘭午夜後禁止吃冰淇淋 https://bangpremier.com/permalink/3069716 維基百科:滑坡謬誤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BB%91%E5%9D%A1%E8%AC%AC%E8%AA%A4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15minPlay
June 04, 2024EP07-破解「否定前件」與「肯定後件」謬誤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今天我們要來談談兩個常見的邏輯謬誤:「否定前件」和「肯定後件」。這兩個謬誤看似簡單,但卻常常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甚至會導致誤判或爭執。讓我們一起來了解這兩個謬誤,並學習如何避免犯下它們。 案例一「肯定後件」謬誤:拿A的行為作做文章,讓他人誤會A的動機 案例二「肯定後件」謬誤:避免不利後果,技巧性引導使合意的結果可以被期待 案例三「肯定後件」謬誤:認為結論(指後件)為真,僅有一個原因(指前件)造成 案例四「否定前件」謬誤:否認前件,將產生不利結果,技巧性引導人們支持現況(前件) 案例五「否定前件」謬誤:以結果推斷原因 以下是一些特別需要了解這兩個謬誤的人: 學生:學生在學習時,需要辨別真假資訊和進行論證。了解這兩個謬誤可以幫助你們避免犯下邏輯錯誤。 職場人士:職場人士在工作中,需要與他人溝通和協商。了解這兩個謬誤可以幫助你們更好地理解對方的論點,並進行有效的溝通。 一般大眾:一般大眾在日常生活中,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資訊。了解這兩個謬誤可以幫助你們辨別真假資訊,避免被誤導。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07-破解「否定前件」與「肯定後件」謬誤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今天我們要來談談兩個常見的邏輯謬誤:「否定前件」和「肯定後件」。這兩個謬誤看似簡單,但卻常常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甚至會導致誤判或爭執。讓我們一起來了解這兩個謬誤,並學習如何避免犯下它們。 在談「否定前件」和「肯定後件」這二個謬誤之前,讓我們先了解二個有效論證的架構。 第一、「肯定前件」論證 大前提:「如果P成立(為真),則Q成立(為真)」 P→Q 小前提:而P成立(為真) P 結論:所以Q一定也成立(為真) 所以Q 這個論證架構是有效的,亦即如果理由(大前提P→Q、小前提P)成立(為真),則結論Q一定也成立(為真)。這種型式的論證,我們稱為「肯定前件」論證。舉個例說明:如果是一位合法的醫生,則一定擁有醫師執照;小張是一位合法的醫生,所以小張一定擁有醫師執照。 第二、「否定後件」論證 大前提:「如果P成立(為真),則Q成立(為真)」 P→Q 小前提:而Q不成立(為假) ~Q 結論:所以P一定也不成立(為假) 所以~P 這個論證架構也是有效的,亦即如果大前提P→Q成立,小前提Q不成立(為假),則結論P一定不也成立(為假)。這種型式的論證,我們稱為「否定後件」論證。舉個例說明:如果是一位合法的醫生,則一定擁有醫師執照;小張沒有擁有醫師執照,所以小張一定不是一位合法的醫生。 在第三集『EP03-何謂「有效論證」 與「健全論證」』中,提及了判斷一論證是否為「有效論證」步驟(流程)如下: 判斷一論證的前提(大前提、小前提)都成立時,結論是否一定成立。 否:該論證為「無效論證」 是:該論證為「有效論證」 亦即,是否能找到一反例,證明縱使前提(大前提、小前提)為真,然而結論卻為假。 是:能找到反例,則該論證為「無效論證」 否:確定無法找到反例,則該論證為「有效論證」 換句話說,對的(或可接受的)理由和錯的(或不可接受的)結論,能否同時並存。 是:推論失敗(缺乏正當理由) 否:推論成功(迫使你接受該推論) 以下進入本集的主題,介紹二種形式有錯誤的論證架構,何謂形式上有錯誤?就是推論過程就是錯的,是無效的論證形式。 第一、「肯定後件」謬誤: 肯定後件,是一種形式謬誤,其論證架構如下: 大前提:「如果P成立(為真),則Q成立(為真)」 P→Q 小前提:而Q成立(為真) Q 結論:所以P一定也成立(為真) 所以P 這個謬誤的錯誤在於,這種論證是無效的,也就是說,雖然大前提P→Q和小前提Q是真的,結論的P卻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舉個例說明:小花對小張說「如果你愛我,那就買鑽戒給我」,即使小張買鑽戒給小花,也無法推論出:「你愛我,亦即小張愛小花」一定為真。鑽戒是送了,但小張可能是真愛小花,也可能是藉送鑽戒騙取小花感情。亦即不能肯定後件,用以證明前件一定成立。 第二、「否定前件」謬誤: 否定前件,也是一種形式謬誤,其論證架構如下: 大前提:「如果P成立(為真),則Q成立(為真)」 P→Q 小前提:而P不成立(為假) ~P 結論:所以Q一定也不成立(為假) 所以~Q 這個謬誤的錯誤在於,這種主張是無效的,也就是說,雖然大前提P→Q和小前提P不成立,結論Q卻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例如:小張對小花說::「科學家宣稱,有人類生存的地方,一定有水,並且科學家證實火星沒有人類生存,所以火星一定沒有水」。既使科學家證實了,火星沒有人類生存,但火星可能有水,也可能沒水,故藉此事實(火星沒有人類生存)無法推論出火星一定沒有水。亦即不能否定前件,用以證明後件一定不成立。 以下舉幾個「肯定後件」和「否定前件」謬誤的案例。 案例一「肯定後件」謬誤:拿A的行為作做文章,讓他人誤會A的動機 動機是存在於腦袋中無法查覺,然行為是動機引起的,所以拿某人行為做文章,讓別人誤會他的動機(他可能有這動機,也可能沒有)。請看下面的例子: 小雄身穿愛馬仕,手帶勞力士,下了超跑走進辦公室。小張對身旁的小花說:「小雄就是個渣男,像這樣的男人,總愛在人前炫耀自己是個富二代,最好離他遠點」。小張這段話的 結論:小雄是個渣男。 用以得到這結論的小前提(事實):小雄炫耀自己是個富二代。 這其中有個小張未說出的隱含大前提(假設條件):如果是渣男,就愛炫富(小張認為小花應該有這種認知)。一般人都有某些刻板印象,就如這兒的「渣男都愛炫富」,或「拜金女都愛炫耀有錢男友」。 在這個例子中,先不論假設條件「如果是渣男,就愛炫富」是否成立,就小雄炫耀自己是個富二代而言,小雄可能就僅僅是愛炫耀,是渣男或不是渣男都有可能。在這兒小張拿小雄的行為「愛炫耀」,影射小雄是渣男,就是典型的「肯定後件」謬誤。 案例二「肯定後件」謬誤:避免不利後果,技巧性引導使合意的結果可以被期待 某總統參選人於記者會提出財政改革方針,提出「主張翻新稅制,改善現行稅制不公」等稅制相關政見。 財政部回應澄清,「近年實施多項稅制優化方案」,依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統計,已有305萬中低所得申報戶(約占申報戶47%)免繳稅,即已近一半年輕人與弱勢族群免繳綜所稅。 簡單的說,財政部認為:因為政府「近年實施多項稅制優化方案」,所以「已近一半年輕人與弱勢族群不用繳綜所稅」。以三段論架構財政部的回應如下: 隱含大前提:「如果實施多項稅制優化方案」P,則「許多年輕人與弱勢族群不用繳綜所稅」Q 小前提(事實):「已近一半年輕人與弱勢族群不用繳綜所稅」成立(為真)Q 結論:所以一定有「實施多項稅制優化方案」(為真)P 不過財政部在臉書發的澄清圖卡寫道「近一半年輕人免繳綜所稅」,引起網友不滿,認為「這就代表年輕人低薪到不用繳稅,還敢拿出來當政績」。 財政部原企圖應為:「近一半年輕人與弱勢族群不用繳綜所稅」,這一事實顯示「政府實多項減稅優惠」成效卓著,並無某總統參選人所謂的應實行「翻新稅制,改善分配不均」問題,故不須進行「翻新稅制」。 上述財政部這一論證,是一「肯定後項」謬誤,我們知「近一半年輕人與弱勢族群不用繳綜所稅」這一事實,可能並非僅僅是「政府實多項減稅優惠」這一個原因所造成,就如同網友認為的,低薪也可能是造成不用繳綜所稅的原因。 同場加演:某立委表示,「近半免繳所得稅」是政府稅改提高免稅額、扣除額所致,請停止抹黑好政策。 原先總統參選人,設定之議題應該是:是否應「進行翻新稅制,改善現行稅制不公」,財政部澄清強調的是:「近年持續推動稅改,並已有近一半年輕人與弱勢族群不用繳綜所稅」這一成效。財政部這一回應,有違反同一律,轉移議題之嫌疑,避開正面回應:是否應「進行翻新稅制,改善現行稅制不公」。而立委之澄清,更是徹底將議題由「近半免繳所得稅,是政績還是悲歌」的爭議,轉移至是否「政府實多項減稅優惠為一好政策!」 唉,有些臉還真是自己湊上去被打的。這些官員和立委要嗎邏輯沒學通,要嗎精通邏輯,企圖轉移民眾注意力。抱歉,自己也犯了二分法,非黑即白謬誤! 案例三「肯定後件」謬誤:認為結論(指後件)為真,僅有一個原因(指前件)造成。 依據義大利國家海洋研究所數據,威尼斯在過去幾十年,海水高度呈上升趨勢,淹水日益嚴重,這證明了全球氣候暖化,導致海水高度上升,進而使威尼斯淹水日益嚴重。 如果全球氣候暖化,南極冰層就會加速融化;如果南極冰層加速融化,將會造成海水面上升;我們發現海水面確實在逐年上升,所以全球氣候必然正在暖化中。 這是「肯定後件」謬誤,認為「海水面上升」這一事實,是「全球氣候暖化」這單一原因造成的,這其中隱含了一個假設條件:海水面上升的唯一可能原因為全球氣候暖化,這一假設條件如果成立,上述論證方才有效。 我們想想,威尼斯海水高度上升,淹水日益嚴重,除了海水面上升這一事實外,建築物下陷這一事實,也是「淹水日益嚴重」的原因之一。 案例四「否定前件」謬誤:否認前件,將產生不利結果,技巧性引導人們支持現況(前件) 研究顯示,民眾對死刑的支持最常被回答的理由,是與「應報和嚇阻」有關的,大多數支持死刑的人認為:維持死刑,可嚇阻犯罪,有效降低犯罪率。我們來聽聽小張和小雄針對是否應該維持死刑的對話。 小張:維持死刑,可嚇阻犯罪,有效降低犯罪率;所以如果廢除死刑,犯罪率將會上昇。 小雄:研究指出,執行死刑對重大刑案犯罪率沒有影響。死刑既然無法嚇阻犯罪,也無法降低犯罪率;所以應該廢除死刑。 我們將小張的論證以三段論建構如下: 大前提:維持死刑P,可嚇阻犯罪,有效降低犯罪率Q P→Q 小前提:死刑廢除了~P ~P 結論:所以犯罪率將會上昇~Q 所以~Q 小張的論證是典型的「否定前件」謬誤。如果小張已知,死刑對犯罪率沒有影響,但仍然採用否認前件(如果廢除死刑),將產生不利結果(犯罪率將會上昇),企圖技巧性引導小雄支持現況「維持死刑」。 我們將小雄的論證以三段論建構如下: 大前提:如果死刑無法嚇阻犯罪,也無法降低犯罪率P; 則應該廢除死刑Q P→Q 小前提:死刑無法嚇阻犯罪,也無法降低犯罪率~P ~P 結論:所以應該廢除死刑~Q 所以~Q 小雄的論證也是典型的「否定前件」謬誤,採用否認前件(死刑既然無法嚇阻犯罪,也無法降低犯罪率),所以應該廢除死刑。請想想如何反駁小雄的論證。 家庭暴力防治法無法有效嚇阻家庭暴力,所以應該廢除家庭暴力防治法。 著作權法無法有效嚇阻盜版侵權等行為,所以應該廢除著作權法。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還真是好方法。 如果死刑對重大刑案犯罪率沒有影響,意即死刑與犯罪率相關性不高。所以爭論「是否廢除死刑」,與犯罪率作連結,是沒有意義的,也是沒有「邏輯思維」的爭論。 小雄的論證還犯了「涅槃謬誤,或稱完美主義謬誤」,依據維基百科,涅槃謬誤(英語:nirvana fallacy)或完美主義謬誤(perfectionist fallacy)是一種非形式謬誤,係宣稱某個解決方案因為無法做到涅槃(完美),所以該方案便沒用。較白話的詮釋是:「因為這做法不完美,所以這做法便沒用」。 案例五「否定前件」謬誤:以結果推斷原因 米蘭居民抱深夜怨噪音過大,判斷米蘭政府官員依「溯因推理」尋找原因,將「噪音過大」歸因於「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再將「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歸因於「狂歡者攜帶飲料和食品」。販賣飲料和食品的商店,最終成為政府的替罪羔羊,因為這些商店提供「狂歡者飲料和食品」,所以成為政府下手的對象,米蘭政府官員宣布「午夜後禁止商店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 這其中政府官員的論證有一個隱含的假設條件: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是因為外帶飲料和食品所造的,換句話說,隱含的假設條件(大前提)為:「如果允許遊客外帶飲料和食品(前件),則將造成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後件)。」 米蘭政府官員認為造成「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後件)」成立,僅有一個原因「允許遊客外帶飲料和食品(前件)」所造成,所以採「午夜後禁止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為手段,認為一定能達成目標「沒有深夜街頭狂歡者的行為」,這是典型的「否定前件」謬誤。想想即使「午夜後禁止商店銷售外帶飲料和食品」,深夜街頭的遊客就不會有狂歡行為嗎?這很值得懷疑。 「否定前件」、「肯定後件」所以是謬誤,是因為:認為結論(後件)成立,僅有一個原因或理由(前件)。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下雨天,則馬路是濕的。小張看到今天不是下雨天,所以推論馬路是乾的。或者看到馬路是濕的,所以推論今天是下雨天。 小張這二個推論,結果可能是對的,也可能是錯的。因為今天即使不是下雨天,馬路也可能因為施工灑水,而變成濕的。看到馬路是濕的,可能是灑水造成,而不是下雨造成。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 重點一:「肯定後件」謬誤 肯定後件,是一種形式謬誤,其論證架構如下: 大前提:「如果P成立(為真),則Q成立(為真)」 P→Q 小前提:而Q成立(為真) Q 結論:所以P一定也成立(為真) 所以P 重點二:「否定前件」謬誤 否定前件,也是一種形式謬誤,其論證架構如下: 大前提:「如果P成立(為真),則Q成立(為真)」 P→Q 小前提:而P不成立(為假) ~P 結論:所以Q一定也不成立(為假) 所以~Q 重點三:「否定前件」、「肯定後件」所以是謬誤,是因為:認為結論(後件)為真,僅有一個原因或理由(前件)。 下集我們將分析判斷一篇網路新聞:「米蘭午夜後禁止吃冰淇淋」。這是「亞瑟邏輯學堂」「看新聞、八卦學邏輯」系列之第一集。敬請期待。 本集關鍵字:「肯定前件」論證、「否定後件」論證、否定前件謬誤、肯定後件謬誤、涅槃謬誤、完美主義謬誤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財政部喊「一半年輕人免繳稅」當政績?真相竟是薪水太低!全網炸鍋了 https://tw.news.yahoo.com/%E8%B2%A1%E6%94%BF%E9%83%A8%E5%96%8A-%E5%8D%8A%E5%B9%B4%E8%BC%95%E4%BA%BA%E5%85%8D%E7%B9%B3%E7%A8%85-%E7%95%B6%E6%94%BF%E7%B8%BE-%E7%9C%9F%E7%9B%B8%E7%AB%9F%E6%98%AF%E8%96%AA%E6%B0%B4%E5%A4%AA%E4%BD%8E-%E5%85%A8%E7%B6%B2%E7%82%B8%E9%8D%8B%E4%BA%86-111249841.html?guccounter=1&guce_referrer=aHR0cHM6Ly93d3cuZ29vZ2xlLmNvbS50dy8&guce_referrer_sig=AQAAAKetk_CNUUzemBv8W8fXYCqCfj_GD1EGsOZqETKi4jdObAszR2N1DJ0mlEPPjRN85E3OWO3LMU82LIkmFFVl3RF-TfynFkzgVhS4Xn6UwVwgg59khQ-e3SaUpXOtx6i2SGvT1VodTgJceeIRZB0CnUp6Vny2Zb0G_SCJD8Je7546 財政部打臉柯文哲稱「一半年輕人免繳稅」…網炸鍋「這是悲歌不是政績」!主計長直言:政府有責任改善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892331 財政部回應: https://www.facebook.com/mof.gov.tw/posts/647932660855523?ref=embed_post 近半免繳稅是因扣除額提高 林楚茵:停止抹黑好政策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475341 邏輯謬誤講義 https://ocw.aca.ntu.edu.tw/ocw_files/100S105_GE13R01.pdf 維基百科:涅槃謬誤 完美主義謬誤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B6%85%E6%A7%83%E8%AC%AC%E8%AA%A4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19min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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