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欧洲思想文化长廊,我们将与许多文化巨擘相遇,面对爱拉斯莫的睿智,路德的勇气,但丁的雄浑,达芬奇的神秘....... 面对纷至沓来的欧洲文化奇葩,让我们一同惊叹、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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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休谟的雄心是要为探讨人类精神世界寻找一条清晰坚实的道路,这条道路就是研究人性的道路,他认为,以往涉及人类精神领域的诸种辩论往往流于形而上学式的虚浮的争吵,并未抓住准确的主题。要想在人类精神世界的探索中取得真实的成就,就必须从人本身入手。
问:休谟以《人性论》一书奠定他的哲学殿堂的基础,很显然,他认定一切研究要从人开始。
答:是的,关注人本身其实并非自休谟开始,休谟之前的重要思想家大多都会讨论人的问题。休谟的独特之处在于他认为无论探讨人文学科的哪个领域,都必须从人性出发。我们要注意,休谟所谈的人性比起伦理学论及的人性,涵盖要广泛的多。<《人性论》的原文是《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nature的首意是自然,所以休谟所谈的人性是人与生俱来的素质,也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在休谟看来,人天生就具有探索知识,求得真理的能力,因此才会有认识世界,寻求知识这回事。休谟说:“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即使数学,自然哲学和自然宗教也都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休谟把人的精神所包含的内容划分为四个学科:逻辑学、道德学、批评学和政治学。他宣称:“在我们的哲学研究中,我们可以希望借以获得成功的唯一途径,即是抛开我们一向所采用的那种可厌的迂回曲折的方法,不再在边界上一会攻取一个城堡,一会占领一个村落,而是直捣这些科学的首都或心脏,即人性本身。人性一旦被掌握,我们在其他方面就有希望轻而易举取得胜利。”
问:休谟对他从人性入手的方法确实信心满满。
答:是的,可《人性论》出版之后的情况让他大失所望。他甚至沮丧的说,这部书一下印刷机就已然死亡。但情况究竟如何呢?我们需要回顾一下《人性论》的写作过程。1734年休谟来到法国,他喜爱法国的文静优雅,更喜爱法国思想自由的学术氛围,他就此一生和法国皆下不解之缘。他在一篇随笔中写道:“除了希腊人,法国人是唯一同时盛产哲学家、诗人、演说家、历史学家、画家、建筑家、雕塑家和音乐家的民族。而在日常生活中,他们还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各种最有用的,最悦人的生活艺术(l art de vivre),也即社交和谈话的艺术(the art society and conversation)。休谟先到香槟省的兰斯,他在那住了一年。正是在这里,他开始动笔写作《人性论》。虽然他自己说这部著作的构思早在他十几岁时就开始了。一年之后,休谟离开兰斯,去了拉弗萊什。这个小镇景色宜人,生活费用便宜,尤其是法国大哲学家笛卡尔就是在这里的耶稣会学校完成了自己的学业。这所学校是法国贤君亨利四世所建,亨利四世遇刺之后,他的心脏就葬在这所学校的圣托马斯教堂之中。休谟在这里住了两年,他充分利用耶稣会学校图书馆的藏书,在这个无人打搅的角落进行写作。有意思的是,《人性论》中所涉及的认识论正是和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针锋相对的经验主义。我们可以想像,夜深人静时,休谟独自一人在笛卡尔留下足迹的回廊中与笛卡尔的幽灵对话,甚至彼此争辩。那是在笛卡尔离开此地120年之后了。
问:那么《人性论》一书是休谟在法国完成的?
答:是的,他在法国三年,完成了这部哲学巨著,那时他不到25岁,面对这样的天才大哲的创造力,我们是无话可说。不过休谟却在《人性论》出版之后给朋友们写信表示惭愧,他说:”但是,当我出现在你们中间时,我仍无法克服某种羞愧之感,因为像我这样的年纪,至今仍一事无成。”可正是这种伟大谦虚的胸怀使他成为一个伟人。不过应该承认,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所表达的彻底经验主义的立场会给人造成一种怀疑论的印象。当时的一些书评家对休谟的观点大加讽刺,但这些评论显示出作者并未理解休谟的思想。休谟反复强调,并对之坚定不移的信念是:“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而我们对这个科学本身所能给予的唯一牢固的基础又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这就是说,休谟断定,我们的绝大部分知识都来自于我们感受经验到的知觉(perception),外部事物通过人的感官形成心灵知觉,知觉和感觉的区别在于,知觉是综合的,整体的,感觉是单一的,片面的。所谓盲人摸象,就是盲人凭自己的手的触碰说出象这个东西的特质。所以,摸到象牙的人会说象是萝卜,摸到象耳的人会说象是个簸箕,手触的感觉形成了知觉,知觉是外部事物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后,人的意识对该事物的整体认知,它是借助感觉引起的一个综合反应。眼睛看到树叶的绿色,手触及枝干木质的粗糙,耳听到风吹树叶簌簌作响,我们获得了对树的知觉,但是,人的知觉并不是全然来自感官的直接刺激,比如梦中的内容是完整的,但你并未身在实际现场。休谟通过把知觉分为两类来回答这个问题,他说:“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可以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种,我将之称为印象(impression )和观念 (idea) ”。休谟解释说:“进入心灵时最强最猛的那些知觉我们称之为印象,它包括所有初次出现于灵魂中的我们的一切感觉、情感和情绪 。
问:很显然,外部事物对感官的直接刺激会使人立即感觉到并引发出情绪反应。
答:是的,比如我们看到妇女被铁链锁住,你会立即激发出同情、愤怒的情绪,这种知觉就是休谟所说的印象,而观念这种知觉,休谟把它解释为“我用来指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意象”。也就是说,观念是印象获取后的反思。比如,当我们看到铁链女的状况后,在引起同情愤怒之后,静下心来想一想这种人间惨剧是如何造成的,我们会经推理得出一系列结论,使我们认识到社会制度的邪恶。所以,休谟相信“无需费辞就可以说明这种区别,每个人自己都可以立刻察知感觉与思维的区别。”
问:休谟区分知觉的两种状况意义何在呢?
答:因为他想用一种科学分类法来定义我们每个人日常会碰到的认知问题,并且消除所有天启观念的可能性。因为印象和观念的区分说明了所有知觉都来自直接经验,这比洛克的经验论更深入了一步。他把人的认识活动完全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这几乎使一切宗教信仰没有立足之地。因为作为一个哲学家,即使他是彻底经验主义的,他的思考也是理性的,而迷信是完全顺从人的不经审视的通俗意见。但它却更容易深入人心,所以休谟明确说:“我要大胆推荐哲学,而且毫不犹豫地选择哲学,舍弃各种各样的迷信。”
「提要」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年5月7日—1776年8月25日)是一位承前起后的大哲, 他以人性为毕生研究对象,从认识论、情感论、道德论三个方向入手,以宏大又细致的观察建立起理解人性的完整体系。他吸取又深化了洛克的认识论,推动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更深入的进展。
问:休谟可是一位了不起的大哲,休谟的学术生涯丰富多彩。
答:是的,他思考的领域相当广阔,他的巨著《人性论》奠定了他探究人性的哲学基础。这部著作从哲学认识论出发,依次讨论了人的情感论、道德论。为了让人们更容易和更深入的理解他的思想,他又依据《人性论》的第一部分撰写了《人类理解研究》更仔细地阐述了他的认识论,依据《人性论》第二部分撰写了《论激情》详述了他的情感理论,依据《人性论》的第三部分撰写了《道德原理研究》,全面阐述了他的道德哲学。对于当时在宗教问题上激烈的纷争它有《自然宗教对话录》提出了他的宗教学说,他还有《政治研究》一书,这是政治学领域的重要文献。同时,休谟还写有大量散文随笔,专题文章,他的文章被称作英文写作的典范。除去这些思想范围的著作,他还撰写了六卷本《英国史》,这是英国历史研究领域的一座丰碑。休谟在西方思想界影响巨大,大哲康德坦诚是休谟的思想打破了他的独断论的迷思。哲学史家佛朗克·梯利精炼的总结了洛克的基本思想样貌。他说:“洛克的观点属于经验主义:我们的知识来源于经验,他是实证性的;我们的知识被局限在现象世界,他是不可知论的;对于终极之物、实体、原因、灵魂、自我、外部世界和宇宙,我们一无所知,他是人文主义的。人类的精神世界是唯一合法的科学和研究的领域”。
问:梯利总结的确实即精炼又全面。
答:是的,我们会循着这个图景做一些介绍,但我们先来谈一谈休谟的生平和性格特征。大卫·休谟1711年4月26日出生于苏格兰的爱丁堡,他的父亲是一位律师,但有一个细节常常引起疑问,那就是这位律师先生的名字是约瑟夫·霍姆(Joseph Home) ,而他的儿子却名为大卫·休谟(David Hume)。为了避免引发猜疑,有人在出生登记册上注了一句话:“此处登记的孩子便是著名的历史学家和哲学家大卫·休谟”。休谟之所以与他父亲的姓氏拼法不一样,是因为在苏格兰,Home和Hume的发音一样,都是Hume。1707年,光荣革命20年后,在安妮女王治下,英格兰和苏格兰通过了合并法案,所以安妮女王,她是流亡法国的詹姆斯二世的二女儿,是第一位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女王,我们现在所称之为英国的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就指苏格兰和英格兰合并后的英国。这个合并的意义非同小可,丘吉尔说:“随着岁月的流逝,统一的局面日益巩固,苏格兰的思想和文学在18世纪下半叶得到了发展,出现了著名的哲学家大卫 ·休谟,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和历史学家威廉·罗伯逊,不久又出现了罗伯特·彭斯和伟大的瓦尔特·司格脱爵士。毫无疑问,两国合并带来的和平繁荣和责任感有助于思想和文学的蓬勃发展,这一切的影响至今仍依稀可见。”
问:当然,我们现在谈英国绝不是仅谈英格兰,而是谈大不列颠,苏格兰包括在内,就像我们说亚当·斯密是英国经济学家一样,我们不会说亚当 斯密是一位苏格兰经济学家。
答:当然,搞清这一点很有意义,因为我们后面将要谈到的大思想家有些就是苏格兰人。我们回到休谟,休谟的家族可称之为望族,家族中有武士、政治家、上议院议员,而且经济状况也相当不错,虽非巨富,但家境殷实,休谟的祖父名下有名为九泉的一块地产,这就是休谟成长之地。休谟的父亲受过很好的教育,他曾前往荷兰的乌克勒支大学学习法律,回国后在爱丁堡从事律师职业,可惜他英年早逝,年仅33岁就去世了。休谟一直受到妈妈凯瑟琳的精心照顾,所以一直健康快乐的成长。这对休谟的性格陶养起了重要作用。休谟生性快乐,慷慨宽容,爱朋友,重友谊,这些性格在他后来与亚当·斯密和卢梭的交往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幼年的休谟就展示出好学深思,热爱文化的特质,12岁时他就进了爱丁堡大学,在爱丁堡大学的四年学习带给他两个影响了他一生的倾向,一是对希腊罗马古典文化产生了刻骨铭心的爱,一是他的宗教信仰发生了动摇。他读了罗马作家朗基努司的《论崇高》一文,这使他坚信伟大的作品来自伟大的人格。他读了洛克的作品,据说他后来承认,自从读了洛克的著作,使他不再有宗教信仰,
问:但休谟依然思考宗教问题。
答:是的,宗教问题在17、18世纪是一个性命攸关的问题,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讨论这个问题,因为启蒙思想的大敌就是宗教蒙昧主义。休谟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他从小就立志要成为一个文人,后来他在法国生活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和法国启蒙主义者有密切交往,特别是和卢梭有深厚的私交。可惜卢梭是个被迫害妄想狂患者,他把休谟对他的善意理解成对他的迫害,致使两人的友谊决裂。不过在启蒙文人的圈子中大家都称休谟是”好大卫”(le bon David)。他是自觉自愿的加入了启蒙哲人们创造的那个文人共和国。颇具权威性的《休谟传》的作者美国人欧内斯特·莫斯纳有一段话说得相当到位,他说:“休谟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在奋力革新人性研究的同时,也从未失去对普罗大众的理解和洞察。通过将哲学、学问和文学结合起来,休谟不仅成长为一名专家,而且还按照18世纪的智识理想将自己成功地塑造为一名文人。像其稍早的文艺复兴时期的同道一样,作为启蒙时代的理想文人,休谟并未划地为牢,而是涉足全部的知识领域,但是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人类历史上,休谟的读者圈首次涵盖了普罗大众”。1776年8月25日,休谟逝世。临死前,他平静地对朋友说,一想到不久于人世和想到自己根本不存在了,这很让人沮丧。其实他对自己的死亡早有准备,在一个多月前,7月4号,休谟举行了和朋友们的告别晚宴,恰恰在这一天,美国独立宣言在费城签署。
「提要」 建立三权分立的民主宪政体制,思想和言论自由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宽容,宽容的观念启自宗教纷争,但它却是一切人文主义的核心价值。宽容的道路是探索真理的必经之路,宽容是自由世界的催化剂。
问:显然,自由主义是把宽容原则放在第一位的。
答:这几乎是一种必然,没有宽容哪儿来自由?用伏尔泰的话说:“如果没有宽容,狂热就会蹂躏大地,使世界陷于痛苦之中。”现实的世界告诉我们,幸福安宁的国家必定是最宽容,最具包容性的国家,而一切给自己的百姓带来无穷痛苦的暴政国家,无一不是实行精神管制,强迫洗脑,把某种意识形态写入宪法,强迫人们服从。可以说宽容与否是文明与野蛮的试金石。不过我们要知道,宽容的观念进入人心经历过一个相当艰苦的过程,多少人为此献出了生命。洛克是自由主义原则的奠基人,他为宽容原则大声疾呼是顺理成章的。洛克谈宽容从宗教宽容入手,但他阐述的却是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的基本原则。他认为,评价一个宗教团体是否纯正,宽容是一个基本标准。这可以说是相当独特的,因为基督教各门派争执极多,从来都以正统互相标榜,甚至有多次因信条之争引发残酷的战争。可是依洛克的想法,宣称自己为正统。不容异端的教派本身就不纯正。他说:“每个人都以自己为正统,只不过是人们互相争夺统治他人的权力和最高权威的标记罢了。”洛克的眼光和胸怀极其高远,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他却宣扬普世之爱必须具备宽容精神,因为“倘若他缺乏仁爱,温顺以及对全人类乃至对非基督徒的普遍友善,他自己当然也就不配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了”。
问:洛克的宽容原则非常彻底。
答:是的,他不仅认为基督教内部的教派纷争应当彼此宽容,对其他宗教信仰也一样要宽容。因为洛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他认为这条原则是高于一切的,那就是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两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争端便不可能结束。这个原则极重要,他的核心诉求就是政府无权干涉民众的思想和信仰。 在洛克看来,政府只应依据民众的授权去负责管理公民利益,洛克所说的公民利益,“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之物的占有权”。也就是说,政府的职权有限,它只有权管理社会世俗方面的事项,而人的内在精神世界,他完全无权干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民主宪政国家和专制暴政国家的根本区别。在民主国家内,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去信仰或不信仰某种宗教、主义等等,国家也不能用纳税人的钱去组织专门机构来监视控制民众的思想、信仰,所以,只有在暴政神权国家,才会有宣传部。比如苏俄式的政权,纳粹德国,北朝鲜,伊朗等国,这种机构是世界上最狂谬无耻的机构,它的设置和运作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迫害,摧残人的自由精神。更可恶的是,豢养这些机构的政权使用的资金是民众的血汗钱,它取之于民,用于迫害民众。
问:因此,宽容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答:是的,洛克明确强调:“官长的全部权力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而且其全部民事的权利和辖制权仅限于关怀与增进这些公民权利,他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他对此给予了充分论证,首先,谁也没有授权官长掌管灵魂的权力,上帝从未赋予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威。人们更不会授予这种权力,因为人人都会关心自己的灵魂,信仰是个人心灵的选择。其次,官员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信仰是心灵内部的事,悟性的本质是不能被外力强迫。监禁、酷刑、没收财产都不能改变人的信念。第三,信仰是追求真理的过程,如果以强力迫使人去信仰某种教条,或逢迎统治者的旨意去信仰,那么探究真理之路就断绝了,人便无法寻找到通向天国的道路。洛克随后就指出,权力一旦介入信仰,必然会引起偏执和迫害,因为那些不容异端者一旦得到权势的支持,“他们便以强者自居,于是,和平和仁爱也就立即被他们抛到九霄云外了。”洛克在这里揭示了一个真相,对人心灵的侵犯往往是权力借暴力来施行的。正如当代世界中,暴政施行的洗脑行为无不以暴力为后盾,他们可以把发表一点不同意见的人直接关进监狱。
问:宗教裁判所就是个典型的例证。
答:是的,所以洛克说:“无论是个人还是教会,不,连国家也在内,总而言之,谁都没有正当权力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利益。对此抱有异议的人应当郑重考虑,他们将会对人类播下多么致命的纷争和战乱的种子,煽起何等强烈的嫉恨、掠夺和屠杀。”洛克强调:“不要以暴力手段来弥补理智的匮乏,不要以官长的权威来补救学识的不足,火与剑不是探求真理的武器。”甚至,“上帝自己也不会违反人们的意愿来拯救人”。洛克强调,官员的责任是通过法律来判定人在社会层面的是非,但不能有那种强行规定信仰的法律,特别是权势不能用来强迫划定人精神运行的轨道。洛克说:“君王在握有权利方面确实生来就优于他人,但在自然本性方面也同别人一样,统治权力和统治艺术并不表示他必须同时还掌握有关其他事物的确切知识。”
问:其实,洛克早已阐明了权力与精神世界的关系。
答:是的,这一点有重大意义。洛克问道:“官长能够发给你什么样的进入天国的保证书呢”?洛克总结说:“凡是我不相信其为纯正的宗教,对我说来,它都不可能是纯正和有益的宗教。因此,君王们以拯救臣民的灵魂为借口,强迫他们加入自己的教会,只能是枉费心机,总之,不管友善、仁爱和对拯救人的灵魂的关心一类借口是何等高尚,但是,人们是不能在不顾其意愿与否的情况下,因强迫得救,归根到底,一切事件都还得留归人们自己的良心决定。”这个总结表明了洛克所奠定的自由主义原则,一切外在的权势,强力都不应该也不能够决定人们的精神自由,而精神自由正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要求。洛克为人类建立宪政制度,保障人的自由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思想资源,他的精神遗产是人类走向自由的路标。
「提要」洛克强调教育的主旨是培养儿童节制、理性的精神素质,但他同样重视教育工作的具体方法和细节,并且明确指出一个绅士、君子所应具备的品格,这些品格是一个自由的公民所应培养并成为习惯的。
问:看来洛克不仅谈理论也谈实际
答:是的,他对教育的细节和方法考虑的相当具体,对教育所要培养的品质更是详细罗列,在这方面,他的《教育论谈》一书几乎像一部实用手册。我们来看一看洛克的一些具体设想。比如,关于教育中的体罚问题,洛克态度明确的表示棍棒惩罚最不宜于在教育中采用,因为,首先,人的天性是趋乐避苦,体罚会增强这种倾向,成为恶行的来源。他举例说:”一个儿童本来不喜欢念书,现在因为怕打而苦读起来,本来爱吃不卫生的水果,现在因为怕打而不吃了,其行为的动机除了肉体的快乐和痛苦,怕挨打受苦之外难道还有什么别的东西吗?他这样做只不过是为了更大的肉体快乐或避免更大的肉体痛苦而已.”洛克的意思是本来一个正确的行为,比如认真学习,讲究卫生,应该是理性认识的结果,也就是说,你明白这样做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怕挨打,逃避棍棒给你的更大肉体痛苦。前者是主动的,后者是被动的,前者是理智自由选择的结果,后者则是被迫接受的结果。洛克的结论是“对于儿童的任何管教,如果不能使他为做错了事而感到羞愧,而只是使他感到肉体上的痛苦,那是没有用处的。”
问:但是在孩子的理智不成熟时体罚难道不能起提醒作用吗?
答:洛克显然不这样看,其次,他认为体罚会使儿童产生逆反心理,他说:“对于某些事物,儿童最初是能够接受的,但当他们因为这些事物而受到棒打和责骂后便痛恨起这些事物来。”这种情形是很常见的,再次,洛克认为棍棒的教育是奴隶式的教育,它的后果是消灭了人的自觉和自尊,完全屈服于强力之下,这样的教育只能培养出奴隶。第四,洛克认为体罚最恶劣的后果是破坏了人的精神,因为你虽然去除了一个放荡不羁的青年却换来了一个心情沮丧的家伙,这样一个拘谨木讷的人不会给人带来愉快。那么如果棍棒体罚不行,施以小恩小惠的奖赏是不是一个好方法呢?洛克认为这要看你如何运用奖励,如果你只是用奖励来满足欲望,那只会鼓励增加新的欲望。洛克说:“假如你要消除儿童对一种快乐的欲望,采取的办法却是满足他对另一种快乐的欲望,这会在他身上养成什么样的德行原则呢?这只会扩大他的欲望,教他走入歧途。”因为洛克心目中的成功教育是能以理性抑制欲望,所以,任何不是诉诸理性的方法,比如体罚和奖赏,都不是理想方法。他有一个重要的看法,就是“应当把儿童当作理性动物来对待 ”这一点和一般人对儿童的看法不同。我们常说孩子小,不懂事,洛克却认为,儿童行为可以用理性加以约束,他这里所强调的理性就是教孩子知道和分辨善与恶,对与错,明了这种善恶对错界限的方法不能是棍棒和惩罚,或者是小恩小惠的贿赂,而是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问:这当然是最理想的方法,但恐怕也是最难的方法。
答:是的,洛克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他时不时也会承认奖励与惩罚的作用,只是他不同意仅靠奖惩就能造就出完美的人格,他坚信完美的人格是理性控制欲望的结果。他并不是否定欲望的存在,只是希望欲望在理性指导下获得适当的满足。于是洛克提出了另一种奖励和惩罚,不是棍棒和贿赂而是荣誉感和羞耻心。他说:“我们借以使儿童走上正道的奖励与惩罚完全属于另一类,它们具有那样一种力量,乃至一旦我们能使它发挥作用,事情便大功告成,困难便成为过去,人们一旦领略到尊重与耻辱的含义,尊重与耻辱对于他们的心灵便是最有力量的一种刺激,”但是,如何建立荣誉感和耻辱心被洛克看作教育的一大秘诀,他要家长用表扬称赞代替物质奖赏,用气恼愤怒的表示来代替棍棒。也就是说,家长或师长要在精神层面种下荣誉心和羞耻感。他说:“要尽可能使儿童认识到凡行为良好而受人尊重,得到他人赞扬的人,必定为人人所喜爱,结果自然会得到其他各种美好的事物。与此相反,凡行为不端而被人看不起,不爱惜自己名誉的人就不可避免地要遭受别人的冷淡和轻视,结果无论什么能使他满足或使他高兴的东西他都得不到。”洛克解释他的这个说法时强调,要让孩子从小就把获得美好事物的可能和个人的荣誉相关,这样就一定会使孩子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羞耻,这就是人生道德感的建立。
问:洛克的中心思想是要通过一些手段来建立孩子的道德感。
答:是的,这是因为洛克认为:“荣誉是大家根据理智对于有德性的良好行为的一种不约而同的证明和赞扬,因此在儿童长大之前,还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智去辨别是非的时候,最适合用来引导和鼓励儿童。”不过,我们切不可以为洛克要教出一群循规蹈矩的小大人,他特别强调对孩子的调皮、孩子气的举止不必管束,要鼓励自然给予孩子的童年品性,让孩子活泼振奋。他还表达出一个重要的想法,“教导儿童的主要技巧乃是把儿童应做的事也都变得像做游戏一样”。这个想法后来被康德、卢梭等人所吸取。康德在他的《论教育学》一书中,把培养人的精神素质区分为“自由的”和“校园的”两类, 他把培养精神自由称之为“游戏”把校园培养称之为“事物”,所谓“事物”其实就是技能训练。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洛克对教育各种具体细节的设想。他把一个完整的教育过程分为三大部分,其一是健康教育,其中心思想是“健全的心智寓于健康的身体”在这部分他对保持儿童的健康发表了许多意见,包括保暖、饮食。锻炼、睡眠、衣着等等细节。虽然在洛克的时代医学仍然不发达,但他提出的保持健康的基本原则却大致正确。比如,保持充分的运动和睡眠,饮食清淡,少用药物等等。其二是品德教育,这一部分的主旨是欲望服从理性,洛克详细列举了如何避免恶习,比如说谎、残忍。游手好闲,同时又仔细阐述了如何培养优秀品质,比如荣誉感、羞耻心。勇敢、坚韧、慷慨。公正。好奇心等等。其三是知识和技能教育,在这里他提供了许多具体建议,例如阅读、书写、外语、表达能力、做学问的基本功。
问:作为当时英国最有地位的学者,他的这些建议其实都是他的经验谈。
答:是的,最重要的是洛克关于教育的全部设想,其目的只有一个:培养自由公民,他们痛恨专制暴政,对人乃至动物都抱有深厚的同情心,在政治上成熟稳健,这种人是民主宪政制度的中坚力量,。也是创造美好生活的主力军。
「提要」宪政民主制度要在自由的公民活动中建造和运行,而自由的公民的成长离不开教育。洛克在思考国家政治制度的同时,对教育问题也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因为他深刻意识到,只存在主人和奴隶的社会不可能建设一个自由民主的宪政国家。
问:洛克的这个关注点非常重要,没有合格的公民,民主自由制度很难建立和运转。
答:是的,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就算有了民主制度的形式,这个制度也很难顺利运转。我们常听到一种说法,某些国家的民众就适合生活在专制制度之下,这个国家的民众和他们所遭受的苦难很相配。这若是一句气话也就罢了,但若拿他当成专制暴政万世长存的理由那就站不住脚。比如,中国人常被说成非常适合一党专制制度,但是我们反问,台湾人难道不是中国人吗?为什么台湾民众可以生活在一个日益成熟的民主宪政制度之下?所以,是先要有具备了民主生活素质的人之后才能建立民主制度,还是建立民主制度之后再去教育人民如何在这种制度下生活,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际上,民主制度的建立是在人民逐渐觉醒,感到民主制度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因而产生追求并行动的过程。制度的建立与人的觉悟是互相影响,作用的结果。在这里,教育就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有先知先觉者启迪召唤后知后觉者,这就是教育的过程。实际上,先知先觉者也是接受了某种教育的产物。所以洛克说:“人们的行为和能力之所以千差万别,教育所起的作用比其他任何事物起的作用都要大。”
问:那个时代人们还比较忽略对儿童的教育。
答:是的,和洛克差不多同时代的摩拉维亚学者考门斯基也提出了教育的理想方法,但洛克似乎并未注意到他,而且,考门斯基的注意力放在具体的实践方法上,而洛克却首先关注儿童精神方面的教育,他们两人的区别有点像一位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学校长和从哲学上考虑教育的哲学家的区别,洛克强调应当在形成儿童的精神方面予以极大的注意,那会影响他们的一生一世。在洛克的心目中,教育的成功不仅是使孩子成为一名具有专门技艺的有用之人更要使他们成为一个绅士君子,也就是英国人心目中的gentleman。美国研究洛克的专家坦纳,塔克夫对洛克的教育理想有一个具体的描述,“他们都能书善读,在道德品格上,他们的性情既不奴顺也不专横,他们是品行独立和自力更生的自由人,不过这自由人到不曾免除了他们对别人意见的关注,相反对旁人的毁誉暨舆论口碑的力量,他们极为敏感,他们非常懂得如何借专心照料一己的私人财产来促进公益,同时,他们是对政府活动带有高度警觉性的旁观者,他们本身不会成为暴政支柱,却意识到暴政的危险,在有需要时,似更可作为人民信赖的代表人物。”从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被成功教育出来的人是一个经济独立,关心政治,随时准备为社会服务的自由的理性人。
问:但洛克关注的儿童却是缺乏理性的啊。
答:是的,所以洛克特别强调要注重引导儿童精神层面的成熟,克服自然欲望不受控制,任意泛滥。他说:“一切德性和价值的伟大原则和基础便在于一个人能够克制自己的欲望,能够不顾自己的爱好而纯粹尊重理性认为是最好的指导,虽然欲望倾向于另一个方向。”这看起来是一个很难完成的工作,因为理性是心智成熟的表现,可儿童的心智成熟需要一个成长的过程。洛克认为恰恰是这种心智不成熟的状态是实施教育的好时机。他认为:“人们对子女的教养有一个重大错误,即儿童的教养没有得到及时而充分的注意,儿童的精神在最柔弱,最易于支配的时候,没有使之尊从戒律,服从理性。”父母很容易因为孩子幼小儿放纵他们,这就是溺爱,经验告诉我们,凡在幼儿期被放纵溺爱的孩子,长大之后也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欲望。洛克很清楚,人的欲望是必然存在的,但他以为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欲望,而在于能不能控制和克制自己的欲望。这里说的欲望哪怕类似进食,要求自己喜爱的玩具等自然欲求,只是这些欲求家长都应该加以规训,也就是立规矩。进食的礼让,与其他孩子争执时的限度,与人相处时的礼貌,洛克坚信,幼儿可以从精神层面加以训练,使他们及早学会理性地对待外部世界。这个信念和他的哲学认识论是一致的。他相信儿童的认识过程也符合“白板说”,也就是,儿童的心灵可以通过接受外部经验而形成认知。尽管自然的欲望是幼儿求生的动力,但是规训会使自然欲望转为良好习惯,因为儿童在接受外部经验时不分好坏,是教育让他们明辨是非。
问:如果儿童处在一个善恶不分的环境下,那教育岂不也会善恶不分吗?
答:是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统治集团自身就是邪恶的化身,那整个社会必然趋向于恶。暴政下的教育当局所提倡的行为模式是仇恨、斗争、告密、举报、撒谎、弱肉强食,整个社会的氛围不可能祥和安逸,不是社会道德滑坡,而是上行下效,整个社会非道德化,统治者不知廉耻,社会必无善恶准绳。洛克认为,孩子周围人的一些行为不仅鼓励邪恶,甚至就是直接把邪恶教给了孩子,使儿童在幼年时就脱离了德行之路,洛克的这个判断屡次被历史的事实所证明,从苏联的告密少年到文革中的红卫兵,他们行为的准绳就是扬恶惩善,而这都是当局苦心教育的结果。实际上社会环境的恶劣,统治当局的纵容,都源自于欲望的不可抑制和无限膨胀。商人们热衷暴利,于是巧取豪夺成为成功的手段,暴君渴望无限权力,于是残忍无情成为政治常态,这些非道德的行为都是理性不能驾驭欲望的恶果。所以洛克强调:“一切德行与卓越的原则就在于能够克制理性所不允许的欲望的满足,这种克制能力的获得和改进要靠习惯,而它的驾轻就熟的运用则要靠及早实践。”因此,品德教育的第一步就是教育儿童学会克制欲望,他说:“儿童从婴儿时期就应当克制自己的欲望,他们应当学会懂得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他们之所以得到某个东西,不是因为能使他们感到高兴,而是因为它适合于他们。”
问:这条原则非常重要,知道适合也就是知道分寸。
答:对,分寸感是一个绅士君子最重要的品质,这其实就是理性控制欲望的表现。洛克非常强调这一原则,因为他认为:“凡不能控制自己的爱好,不知道如何抗拒当下的快乐与痛苦的纠缠,以便听从理性的告诫的人,便缺乏德性和勤勉的真正原则,就有流为一无所能,一事无成的危险。自制的品质是与人的未受引导的本性完全相反的,这种习惯是未来的能力和幸福的真正基础 。”
「提要」在洛克心目中,一个施行善政的好的政治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立法权的授予是民众的首要权力。立法权来自民众同意,因此它的变更也只能通过经由民众选举的代表来实现。权力的私相授受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问:洛克似乎特别看重立法权的归属。
答:是的,因为他坚信权力的归属和来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来自民众授予,它属于民众。权力私相授受是不能容许的。洛克指出立法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就不能把它让给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他们除了只受他们所选出的并授予权力来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随后,洛克总结了对立法机关的限制 :第一,制定的法律必须适用于一切人,不论贵贱贫富,也就是法条的适用人人平等。第二,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那些为捍卫某党某派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恶法,所以当某些国家宪法中规定某国必须由某党领导时,这部宪法本身就是恶法。第三,未经人民自身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制定可随意纳税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说私有财产不可随意侵犯。4,立法权不可随意转让,私相授受。
问:这应该是宪政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答:是的,在确立了立法权基本原则后,洛克马上提出了另一个性命攸关的问题:“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这就是那种又参加比赛又担任裁判的现象。洛克300多年前提出的这个问题恰恰是当今世界上那些暴政国家的现实。在专制国家中,窃取国家权力的统治集团一定会为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任意制定法律,同时操纵这些法律来控制民众,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洛克提出:“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这个执行权类似司法权,也就是常设的法院系统。洛克并未明确提及司法权这个词。随后,洛克又提出一种权力,一种处理国际关系的权力。他认为这个权力“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他称这个权力为“对外权”不过洛克虽然区分了执行权和对外权,但他自己也承认这两种权力常常合并在一起,我体会这种对外权和执行权互相渗透的情况实际上讲的就是行政权,也就是一个国家权力机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所以,洛克已经明确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基本框架。后来这个框架被法国启蒙哲人孟德斯鸠做了更详尽的论述,但孟德斯鸠的思想是来自洛克。
问:可不可以下一个结论,三权分立是宪政民主制度的标志。
答:当然,一个国家的名称可以随便叫,比如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等等,但只要这些国家的政治结构是一党独裁,一派独裁,一人独裁,则这些国家必然是专制暴政国家,洛克的思考相当缜密,在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构架之后,洛克并不认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人民的权利就会自然受到保护。他又问:“执行权既握有国家的实力,如果它利用这种力量来阻碍立法机关根据原来的组织法或公众要求进行集会和行使职权,这又怎么办呢?”也就是说,洛克在考虑统治者滥用权力,压迫民众,损害民众利益该怎么办。洛克担心的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太常见了,许多统治者在拿到统治权之前好话说尽,甚至把这些好话许诺写成法律文件,一但权到手,立即翻脸不认账,以自己的利益取代许诺给民众的利益,残暴的剥夺民众的权利,那些当年亲口许诺,签字画押的法律成了“历史文件“。面对这种统治者翻云覆雨,欺诈胁迫民众的无耻行为,洛克有一段掷地有声的回答,“我可以说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民为敌,因为,人民设置一个立法机关,其目的在于使立法机关在一定的时间或在有需要时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如果他们为强力所阻,以至不能行使这一对社会如此必要的,关系到人民的安全和保护的权力,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加以扫除。 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它当作侵略者来对待。这段话再现了洛克的一个观点,一切暴君和独裁政权实际上是和人民处于一种战争状态。被成功洗脑后自愿为奴的人们的那些静好岁月,不过是暴政赢得战争之后赐给奴隶们的麻醉状态。
问:这证明洛克对英国1640年和1688年革命是完全赞成的。
答:事实如此,因为洛克知道查理一世和詹姆斯二世的统治是可以称之为暴政的,什么是暴政?在洛克看来,暴政的核心就是僭越行使权力的界限,他说:“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我们可以拿洛克的这个经典定义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一个暴政国家,特别是洛克所不曾见过的那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口号,一门心思剥夺一切人民的权利的苏俄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并不以专制君主面目出现,而是以一个党及其领导集团的面目出现,独裁者被称作核心。不过,洛克已经指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他们或使他们屈服于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论运用权力的人是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洛克认为,面对这种暴政,人民和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已经被破坏,契约规定的服从统治的义务不再存在,民众具有的天然反抗权自然复活,暴君的命运只有听从自然法永恒正义的裁决 。
「提要」自然状态下人享有自由也面临困难,所以组成政治社会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但这个政治社会不是为了剥夺人的自由,而是为了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人的自由。政治社会的象征是政府权力与社会的法律系统,它们的性质决定着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决定了社会成员是否自由。
问:洛克如何思考政治社会的组成?
答:这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其一,人为什么能够组成政治社会,在洛克看来这仍然来自于自然法确立的两个前提,一是平等,因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你不能想象同为上帝造物的人会被分成三六九等。二是理性,上帝给人这种造物一种独特的属性,那就是人是有理性的造物。天下万物,虎有利爪,鹰有双翼,树有深根,花有奇葩,但人有理性。洛克甚至说 :“自然法则即是理性的法则.”又说 :“我们是生而自由的,因为我们生而便有理性。”因为有理性,人才能认识到人的平等和自由,也正是因为理性,人才能够组建政治社会。其二,人为什么要组建政治社会,那是因为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人的财产和安全。洛克总结这些缺陷,主要有三条,一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被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问:这三条缺陷的本质其实就是缺少法制。
答:是的,所以说到底,政治社会的核心是法治,有了法律制度才会有依照法律的治理。( Rule by law)如此看来,有平等的身份同时又具理性的人,面对改善生存状况的需要而组建政治社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于是洛克总结道:“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是一段经典性的论述,它已经明白表述了契约论的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是本人同意,因为所谓契约必须表达双方意志。洛克特别强调:“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可以说这是自由主义的第一原则。
问:那么什么是构成政治社会的关键要素呢?
答:洛克认为,首先是立法权。他说:“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利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洛克在此强调的是立法权的合法性,它必须是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这和当今那些暴政国家由暴君挑选委派一些举手机器充当立法代表的做法是水火不容的。这条原则是一个施行善政的政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洛克强调:“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的所绝对必须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随后,洛克就开始讨论立法权的性质。在这个讨论中,洛克已经提出了现代民主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首先,立法权不能是绝对和专断的,因为立法权的来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同意,因此,“既然它只是社会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议会的联合权利,它就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这就是说,立法者不可僭越授予立法权的民众的意愿,立法者不能立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恶法,说到底,绝不能允许立法者危害授权给他们的社会大众的权利,自己成为一个私利集团,为了自己的一党之私而随意立法,保护自己一党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洛克的这个警告现在并不过时,因为当今的暴政国家无不以一党之私滥用立法权,他们所颁布的一个又一个法规,其核心无一不是保护自己一党之私而不在乎这些法条是不是破坏剥夺了民众的权利。洛克指出:“立法者的权利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公众福利为限,这是除了实施保护之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所以绝不能有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贫困的权利。”
问:洛克提出的这个原则极重要,因为一个国家可以宣称自己要加强法治却滥用立法权,使它成为一个实质上的专制暴政国家。
答:这是当今世界上很常见的情况,最独裁专制的国家却是法治口号喊的最响的国家。其根本原因就是洛克所指出的,立法权僭越民众许可的限度。其次,洛克明确指出:”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段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这就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则。在他随后提出的行政权,洛克称之为执行权,分立的主张之后,宪政制度最核心的原则“三权分立”已得到了实质的阐述。虽然洛克并未明确使用这个称呼。
问:洛克似乎是说专制暴政对人的危害高于人未进入政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
答:对,洛克反复强调这个观点:“如果假定人们把自己交给了一个立法者的绝对的专断权力和意志,这不啻解除了自己的武装而把立法者武装起来,任他宰割。”洛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公众的集体力量给予一个人或少数人,并迫使人们服从这些人根据心血来潮或直到那时还无人知晓的,毫无拘束的意志而发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而同时又没有可以作为他们行动的准绳和根据的任何规定,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多的状况中。”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这就是私有财产不可随意侵犯的原则。在洛克看来权力机关如果能够不经同意拿走民众的财产,哪怕只是拿走一点点,那就等于民众没有财产权。所以,如果认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能够为所欲为,任意处置人们的产业或随意取走任何部分,这是错误的想法。”洛克同意国家需要经费维持,但向民众征税必须经民众同意,这个同意可以通过民选代表来表达,所以“无代表,不纳税 。”
「提要」洛克在讨论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问题时,揭示了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关键。他深入考察了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的自然权利,讨论了这种实际上的原始共产主义状态如何向私有产权过渡,而这个过渡的完成又奠定了个人自由的根基。
问:对个人自由而言,财产私有仿佛是必要条件。
答:是的,历史发展的进程给我们提供了无可辩驳的证据,剥夺私有财产,实行公有制的国家一定是专制暴政国家。洛克300多年前就已经认识到个人自由与财产私有不可分离,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上帝赐予人类维持生存的东西是共享的,那时并不存在私有财产。他说:“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可是,私有财产又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事实,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共有的自然资源如何变为私人所有。洛克的回答是:“只要人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入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洛克认为,每一个人身上所具有的劳动能力是完全属于他个人的,所以“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经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了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也就是说,谁在自然资源上附加了自己的劳动,则所收获的结果就具有了私有性质,而且这种财产权的获取并不需要人人同意。一个人辛辛苦苦把采集来的果实储存起来,养家活口,这些果实就是他的私有财产。
问: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归劳动者私有,这个说法似乎太简单。
答:是的,因为财产权一定会涉及法律问题,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洛克当然意识到这些问题,但他首先要回答的是,人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他说:“尽管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他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的财物了。被认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类已经制定并且增定了一些明文法来确定财产权,但是这一关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产生财产权的原始的自然法仍旧适用。”而且,洛克似乎是在考察一个君子社会的景象,可人类的贪婪必然会产生巧取豪夺,无限占有,洛克却相信人的理性会让人知道每个人占有的限度在哪里,因为他相信自然资源丰富而人的消费数量有限,所以人的占有也有限。他说:“世界上天然物资丰富,消费者很少,一个人的勤劳所能达到的并对它独占而不让别人分享的一部分物资数量很小,那时对这样确定的财产大概就很少发生争执和纠纷。”我们仔细考察洛克的说法,能够看出他的基本设想是完全依赖于他心目中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他坚信无论人世间有多少变化,最终世界会依照自然法的规定运行,因为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是人类社会中的实定法必然会遵循的神法。所以,他断言:“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但既然他将它给予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从它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
问:这是一个理性的推论。
答:是的,洛克从未考虑财产权所带来的阶级划分,他把人类平等看作是一个道德问题,他认为“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容易看到的,过多的割据归己,或取得多于他所需要的东西,既无用处也不诚实。”但是我们不可嘲笑洛克的天真,人类文明社会确实在限制巧取豪夺,推动资源共享方面在一点点的进步,只是这个过程不是通过剥夺私有财产,更换财富所有者这类共产革命来实现,而是通过社会博弈,制定促使社会更加平等的法律来实现。可以说这个前景已经进入了洛克的视野。他指出:“一个人是否受自然法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摆脱了那个法律?什么东西使他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依照他的意志自由地处置他的财产?我的回答是成熟的境界,他如果达到了这个境界,就可以被认为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应用自由的程度,从而获得自由。”这个提法很重要,因为洛克把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联系在一起了。洛克的财产概念比我们日常所理解的要广泛和深入,这个财产不仅仅是一般的物质财富,他包含着彰显一个人的尊严所需要的本质性的东西。他给财产的定义是:“生命、自由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本质包含着他的生命,他的自由和他的物质财富,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并不享有自由和私有财产,他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
问:所谓自由当然是指人的政治权利。
答:洛克特别指明有一种人,他存在着,但不具有人的本质,这就是奴隶。洛克描述了这些我们可称之为“类人”的人的存在状态:“另外还有一种仆人,我们以一个特殊的名称叫他们为奴隶,他们是在一次正义战争中被捕获的俘虏,基于自然权利要受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和专断权利的支配,这些人既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因而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丧失了他们的财产,处在奴隶状态中不能有任何财产,他们就不能在那种状态中被认为是政治社会的任何部分,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洛克更进一步指出“专制君主的臣民就是奴隶”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生活在专制制度之下的百姓不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他们不是政治社会的成员,这个判断是准确的。但是洛克不会想到20世纪初产生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它是建立在“解放全人类”的意识形态之上的新型奴隶制,只是这个社会中的奴隶被称作“国家的主人翁”。在这个制度下,个人没有任何权利,社会成员的所有活动都被严格控制,从思想言论到生儿育女,从种田起屋到经营生意,从穿着打扮到娱乐游戏,从旅游出行到定居移居,个人生活的一切都受监视,被管控,这个社会的财富特征是一种被称为“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这些被称为“主人翁”的奴隶的状态是一连串的灾难。在洛克看来,这些灾难是由“一个处在不受拘束的自然状态而又因受人谄谀以至品德堕落并大权在握的人所造成”洛克的这个断言已经清楚地描绘了苏俄制度的核心属性。
「提要」洛克确定了政治权力的来源之后继续讨论政治权力的功用。洛克心目中的政府只有一个终极目的,那就是保护社会成员的自由。由于个人财产是社会成员获得自由的必要条件,所以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是政府的职能,这是通过政府的立法权与执行权来实现的。
问:洛克如何阐述他的自由观?
答:洛克把个人自由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是人的自然自由,这种自由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这种自由由人天生的理性来导引,他遵循的是一种出自本能的道德律。其二是社会中的人的自由“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这一条强调自由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之下的自由。其三是人在政府管理之下的自由,他要求政府提供的规则必须是长期有效的。“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和武断的意志支配”。洛克在这里提出了一条检验人是否自由的标准,因为一切专制统治者都喜欢任意修改法律,朝令夕改,甚至翻脸不认账,昨天是合法的行为,今天会因为当权者需要而成为非法的。这种法律变换无常,翻云覆雨,使人不知所从的处境就表明人是完全没有自由的。
问:说到人在法律中的自由,就必然涉及权力的来源和限度。
答:是的,洛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自然法出发的。在他看来,自然法使每一个人享有完全的自由权力,他可以完全正当的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为此他可以惩罚侵犯他的自然权利的任何人,甚至将其杀死。但是,在一个政治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通过契约放弃了这种天然的惩罚权,把寻求公正保护的责任交给了政治共同体:国家,因此,自然权利转变成了政治权利。这个转变极为重要,它表明一切政治权力的根本来源是社会成员的同意。洛克雄辩的阐述说:“虽然加入了政治社会而成为任何国家成员的人放弃了他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然而由于他已经把他能够向官长申诉后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决交给了立法机关,他也就给了国家一种权力,即在国家对他有此需要时使用他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些其实就是他自己的判决,使用他自己或者他的代表所做出的判决”。洛克断言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对一般大众而言,国家这个庞然大物是如此之强大有力,神圣不可侵犯,但洛克明白告诉我们,那个至高无上的权力其实就是我们自己的权力。帝王显得高大只因为臣民都跪着。洛克猛烈抨击专制政府,他认为君主专制政府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因为公民政府是为了补救自然状态的缺陷,在纷争无法解决时,有一个人人都认可的裁判者,也就是说,这个裁判者必须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同意并赋权的人。
问:显然专制暴君不是这个公认的仲裁者。
答:对,专制统治者是以管控、统治、压迫社会成员来维持权力的,他只相信自己是英明领袖,是百姓的指导者,教育者,他与社会成员的关系是战争关系。我们从施行暴政的政府那里听到最多的词汇就是“斗争”,他们的统治方式实质上是战争的永恒动员。所以洛克断言:“每一个专制君主就其统之下的人们而言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所谓自然状态就是残忍暴虐的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洛克指出:“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幸,就无法向公正无私和有权裁判的人提出申诉。因此,这样一个人,不论使用什么称号,沙皇大君或者叫什么都可以,与其统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和其余的人类一样,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所以我们知道在洛克心目中,专制暴政仍然是野蛮未退的前文明状态,尽管你可能已经身处二十一世纪。问题还不止于此,在洛克看来,专制统治者所起的坏作用更超过自然状态下人人为自保而争斗的情况,因为允许暴君居于全体社会成员之上与杀与夺,“这仿佛是当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除一人之外,大家都应当受法律约束,但这一个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全部自由,而这种自由由于他掌握权力而有所扩大,并因免于受罚而变的肆无忌惮,这就好比所有绵羊同意不再互相冒犯,却让狮子保有随意吞噬绵羊的自由”。
问: 看来必须建立一种避免统治者把自身置于自然状态的制度。
答:是的,洛克提出的就是代议制他说:“因此,人们非把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你称之为参议院、议会等等,就不会感到安心和安全,也不会认为自己是处在公民社会中。采用这种办法,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的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定的法律”。但是,洛克看到既使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中,要就某一议题达到一致同意仍然极为困难,因此只能采取多数同意制,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当人们看到某一议题仅以一票之差被通过或被否决时,你大致可以相信这个表决是自由表决。当你看到所谓一致同意时,你可以断定那是假表决,它或是当权者制造的,或是一群奴才在表决。洛克断言:“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政府”。
问:看来社会成员的同意权也是一种自然权利。
答:是的,这就是天赋人权,所以,我们说洛克的政治哲学的基础是自然法理论,他的推论基于此点,他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些思想无疑深深影响了美国的立国先贤们 。
「提要」英国人为建立宪政制度而进行的革命始终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力的来源。亲身经历了王权与国会的殊死斗争,洛克深入地观察思考,他认识到必须寻求和建立完整的理论来阐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组织政府的基本原则,因为正当的政治活动的本性和目的就是保障人的自由,损害自由的政治权力就是实质的恶。
问:能不能说洛克的政治理论就是阐述自由主义的原则?
答:从宽泛的意义上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他对政治理论的阐述却是从辩论开始。他的名著《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一部论辩性著作,批驳的对象是罗伯特,菲尔迈爵士的一部著作《先祖论 即论国王的自然权》,这是一部宣扬极端君权神授论的著作,确切写作时间已不可考,但一定是写于查理一世和国会殊死斗争的时期,因为书中的观点完全是为查理一世的绝对权力辩护,狠批国会与查理争权的种种论据。当时为国会争权的新教一派宣称自己有权惩治国王,因为他们是人民的代表,而国王则宣称他的权力来自神授,不容挑战。1680年,因为复辟后的查理二世需要确立自己权力的正当性,没有什么比君权神授论对此有更强的说服力,而菲尔迈恰恰在书中宣称国会不过是个给国王提点建议的咨询机构,完全不具有立法权,所以也不具有政治权利。菲尔迈认为,只有国王口含天宪,可以依自己的意志立法,国王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是一切政治权力的来源和所有者。弥尔顿在《为英国人民声辩》一书中对这一套说词早已给予毁灭性的抨击,他的批驳对象是效力于法王的学者萨尔美夏斯。洛克重新面对这个主题,如果说弥尔顿是以诗人的激情来痛斥萨尔美夏斯,那么洛克则以哲人的冷静逐条驳斥菲尔迈的观点。在洛克看来,菲尔迈属于那种“相信自己是奴隶而且应该是奴隶的人”
问:那种“相信自己是奴隶而且应该是奴隶的人”现在也不少见。
答:可在几百年前,洛克就认为这种自愿为奴的心态及其使用的辩护信条已经不可容忍。菲尔迈认为,当初神把王权授给了亚当,而亚当把权力又传给了后世历代诸王,所以我们应该把现在的国王看作是全人类的生身父母亚当的传人,因而国王就是子民的父亲。菲尔迈的书名用的那个词pariarcha就是父亲,先祖。在他看来,人类的第一大罪恶就是不乖乖听祖上的话,驯顺的服从历代传下来的父权,所以要说亚当有罪乃是他居然有追求自由的欲望。洛克总结菲尔迈的核心观点:“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他所根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洛克追问菲尔迈反对人生而自由的理由是什么?他所拿来当作论证根据的“亚当主权”或父权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君王的政治权力的绝对性来自哪里?结果,洛克发现菲尔迈的论据居然只是“上帝只创造了亚当,从他身上分出一块骨肉来造成女人,人类全是这对男女所繁衍的后代。所以,除非亚当许可,没有人可以要求和享有任何权力“。换句话说,人是生而不自由的,只能遵循神创造亚当后形成的既定秩序,帝王就是这个秩序的承继者。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君权神授,万世不易,其二,无论何等荒诞乖戾的君主,臣民都绝不能反抗。这实际上就是”伟光正“理论的古代版。罗素赞同洛克,说:”菲尔迈讲政治权力的由来本末,不从任何契约讲起,更不从关于公义的什么理由出发,却完全追溯到父亲对儿女的权威,他的见解是帝王权威的本源在儿女服从父母“。
问:那么洛克从何处着手来讨论政治权力的来源呢?
答:从自然法开始。自然法是一个无比重要的观念,我们在前面许多章节中都介绍过它,这个观念是许多西方大哲讨论正义、善恶、自由等重大问题的基础。洛克对自然法是情有独钟,因为在他看来”很显然,律法的所有必要之物都来源于自然法,因为,首先,律法的形式的原因在于至高的意志。其次,它规定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而这正是律法的功能。第三,它约束人们,因为在它之中包含有任何一项义务的所有必需要素,虽然毫无疑问,它没有采取成文法那样的方式为人所知,但它却也是尽人皆知,因为仅凭自然之光,我们就可以知晓它。随后,洛克又提出在自然法统摄与规范下,人的生存状态是自然状态 ,要追诉政治权力的来源必须从考察人的自然状态入手,洛克认为”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力。”
问:那么在这种自然状态下如何处理人群中的纠纷呢?
答:这就引出了契约说。这个说法并非洛克首创,在托马斯,阿奎那、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著作中,这个假说被认定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事实。自然状态下的人群之间为求自我保护和公正,建立契约,彼此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组成政府来施行有效管理,这就是政治权力的来源。洛克给政治权力下了一个定义:“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洛克心目中的政治权力是一种为平等的个人寻求福祉的权力。那么显然,政治权力必须经平等的社会成员授予和认可,一旦这个政治权力的行为违背社会成员的福祉,那么它必须放弃权力。洛克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专制君主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这种状况比自然状态更糟糕”因此“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同样,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据此,我们知道,在一切专制国家中,统治者实际上是永远处在向本国人民发动战争的状态,事实就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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