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代表经过谈判,在伦敦正式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协定》,并通过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共30条,对设置法庭的目的、任务、构成、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管辖权规定如下:
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为实现上述行为而参与共同计划或密谋。
2.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习惯的罪行。这种违反行为包括:屠杀或虐待占领区的平民;或以奴隶劳动为目的;或为其他任何目的放逐平民,屠杀或虐待俘虏、人质,掠夺公私财产,肆意破坏城镇乡村等。
3.违反人道罪:指战争爆发前或战争期间对平民进行杀害、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以及以政治、种族或宗教为理由进行的迫害行为。凡参与拟定或执行上述罪行之一的共同计划或密谋的领导人、组织者、发起者和同谋者,均应承担个人责任。
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纽伦堡审判举行。这次审判由美、英、法、苏四大盟国共同组织,各自任命参加审判的法官。由英国的劳伦斯法官长期担任法庭庭长。还任命了调查战争罪行和首要战犯起诉的首席检察官。
四名首席检察官代表四大盟国组成了起诉委员会,是这次审判的控方;起诉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和被告提交了起诉书。起诉书起诉希特勒的主要同伙戈林等24名纳粹政权的主要人物,及德国内阁等集团或组织,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及共谋罪。除上述个人被告外,起诉人还对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纳粹党党卫队、纳粹党冲锋队、1933年1月30日以后的德国内阁、参谋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等集团或组织提出了控诉。
起诉委员会指控这些个人被告和组织的罪状有以下四条:“共同计划或共谋”、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四个盟国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进行了这次审判。审判的法律基础是美英法苏四国于1945年8月8日共同签订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经过10个月多的审判,1946年9月30日法官公布了对被告人以及6个组织的判决:戈林等12人被判处绞刑,赫斯等7人被判处终身监禁和10年至20年刑期不等的监禁,沙赫特等3人无罪。在6个组织中,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盖世太保以及党卫队被认定为犯罪组织,冲锋队、德国内阁以及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无罪。
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国际审判是史无前例的,纽伦堡审判法庭是第一次。它既是人类历经无数次的战争创伤之后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的一大创举,也是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盟国政府军事、政治、法律、外交活动的重大成果。这是人类历史上的空前的战争犯罪审判活动,不仅对法律的发展而且对整个人类的进步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