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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s about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How many episodes does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have?The podcast currently has 178 episodes available.
September 25, 2026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4马海霞: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反向索赔,法律支持吗?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反向索赔,法律支不支持?大家中秋节快乐,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日我分享的主题是: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任何人能否通过"抢注—维权—牟利"的不诚信行为获益,其反向维权主张是否构成权利滥用?本文系为普法目的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创作,当事人以化名处理,若有雷同,纯属巧合,切勿对号入座!一、问题的提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恶意抢注后反过来告别人侵权索赔,法律到底支不支持?二、案情简介安心集团从2015年就开始在母婴辅食上使用"安心小厨"商标,年销售额超8000万,在华南华东地区很有名气,但一直没注册。它的原经销商贝贝公司,合作期间太清楚这个牌子的价值,2021年刚终止合作,2022年3月就赶紧把商标抢注到自己名下,转头就发律师函告安心集团侵权,张口要200万赔偿。安心集团直接委托叶律师应诉,还反告对方不正当竞争。三、律师分析及法庭裁判(一)叶律师的代理意见叶律师当庭就指出三点:第一,安心集团比贝贝公司早7年使用这个商标,早就有市场知名度,妥妥的在先使用权;第二,贝贝公司作为前经销商,抢注根本不是想自己用,就是等着讹钱,纯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最高法早有裁判规则,靠恶意抢注损害别人权益牟利,属于权利滥用,法律绝不会给不诚信行为撑腰。(二)法庭裁判法院最终认定:安心集团在先使用抗辩成立;贝贝公司恶意抢注反向维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权利滥用,其索赔请求全部驳回。三、核心争议焦点1. 安心集团是否享有在先使用抗辩权?2. 贝贝公司恶意抢注是否构成权利滥用?3. 不诚信取得的商标权,反向维权能否获得支持?五、一句话总结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任何人能否通过"抢注—维权—牟利"的不诚信行为获益,其反向维权主张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答案是不能。任何人不应因不诚信行为获益——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后反向主张维权,属于权利滥用,其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感谢大家的聆听!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我们下期再会!...more3minPlay
September 24, 2026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3黄泽霆:和解不再侵权,转头继续卖假货,会被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和解不再侵权,转头继续卖假货,会被适用惩罚性赔偿吗?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问题的提出】实践中,有些侵权企业被权利人警告之后,表面签下和解协议拍胸脯保证再也不碰侵权产品。可等风头一过,又换着花样,线上商城、朋友圈、工厂、展会多管齐下继续卖侵权产品,甚至侵权产品本身质量不过关,还连累正品品牌的口碑受损。那这种违背和解承诺的重复商标侵权行为,会被适用惩罚性赔偿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基本案情】小松公司系知名度很高的 “QX” 商标的注册人,专门做普拉提健身设备。早年间,小霆公司就曾经生产侵犯小松公司商标权的产品销往海外,小松公司专门发过侵权警告函,经过协商,小霆公司和小松公司签下和解协议,白纸黑字承诺,以后再也不做任何侵犯小松公司知识产权的事情。可没过几年,小松公司又发现不对劲。小霆公司又开始生产印有 “QX” 标志的普拉提滚筒器材。线上开微信商城、朋友圈不停发广告带货;线下在自家工厂直接现货售卖,还跑去大型健身展会上摆展位公开展销侵权器材。更麻烦的是,小霆公司做出来的这批侵权器材还存在脱胶的质量缺陷,消费者买到坏产品,反倒误以为是小松公司正品质量不行,给小松公司的品牌商誉带来很不好的影响。小松公司收集好全部证据,一纸诉状把小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且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共赔偿3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霆公司还百般辩解,说 “QX” 是产品通用名称,自己规模小没怎么生产销售。当法院要求小霆公司交出销售台账、财务凭证用来计算小霆公司因侵权赚了多少钱的时候,小霆公司直接拒绝提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霆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小松公司完全一样的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小霆公司明明收到过侵权警告,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侵权,却依旧重操旧业;线上线下多渠道大范围铺货,侵权规模不小;侵权产品还有质量缺陷,反过来抹黑权利人的品牌商誉,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完全符合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小霆公司拒不提交财务销售资料,构成举证妨碍,法院采信了小松公司的主张,计算出来的侵权获利在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之后已经超出300万元。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小松公司的诉请,判决小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包含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宣判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小结】一句话来说,和解不再侵权,转头继续卖假货,会被适用惩罚性赔偿吗?答案是:曾因涉嫌侵害他人其他商标而被警告,后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但再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还存在质量问题,此种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more5minPlay
September 23, 2026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2龙利松:侵犯商业秘密,会坐牢吗?大家好,我叫龙利松,是知产四方馆士子,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侵犯商业秘密,会坐牢吗?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这一天,小松总因公司建立保密体系,邀请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黄律师和竹立到公司调研。聊到公司“XXX电动按摩椅布置方案”可能被前员工余某、李某泄密的问题,在得知专利被无效后,相关商业秘密权利不一定丧失,还可以起诉余某、李某和假小霆公司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时,又追问:“余某和李某把咱们的秘密技术给到假小霆公司使用,对公司的打击太大了,能不能把他们弄进去?”竹立正剥着第二颗巧克力,听这话,用食指挠了一下太阳穴:“小松总,您是想让这两人去坐牢?”“是啊,公司没日没夜地折腾了差不多一年,好不容易才搞出这个电动按摩椅,谁想到就这样被泄漏出去了,公司损失很严重。”小松总回答道。“侵犯商业秘密,要看情节,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律师接话道,“不过,限于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形。”小松总皱眉:“那啥叫‘情节严重’?我的按摩椅被余某和李某泄漏了,如果损失五十万元,能送他们进去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侵权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二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如果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黄律师回答道。竹立接着补充道:“小松总,简单来说通过偷、骗、违约等不正当手段把别人的商业秘密拿来用,或者给其他人用,获利的金额或者使对方因此损失的金额30万元以上,就会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是两年内的‘二进宫’,金额就降到10万元以上。像我们这个‘按摩椅布置方案’,如果确实是被余某和李某泄露给假小霆公司使用,我们也因此损失五十万元,已经超过三十万元的门槛,余某和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大概率是要进去的。”小松总一拍桌子:“对啊,我五十万,够让他俩进去了!这样的案件多吗?”“这样的案子还是挺多的,比如四川的(2022)川刑终165号案,尹某违反保密义务及四川某化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四川某化工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95万元。”黄律师回答道。“我们深圳也有这样的案例,比如(2018)粤03刑终2568号案,吴某、张某等人,因侵犯老东家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到十万元。”竹立补充道,随后皱了皱眉,想了想,又问道“小松总,上次XXX智能背包的外观专利的泄密事件,查清楚是怎么泄密的吗?”小松总一手托着下巴,另一只手敲了敲办公桌,“这个啊,不太好说,后来问了设计部的罗某,说是当时我们的技术副总监张某夸这个设计好看,可以早点发出去宣传一下,给公司做宣传,于是罗某就发抖音视频了。”“嗯,我记得这位夸罗某发抖音的张总监,自己也都申请过专利,怎么会这样没有保密意识?”小松总迟疑了一下,说:“可能他当时不知道这个背包会申请专利吧。”“嗯,那公司的商业秘密制度的宣讲,需要尽快进行,让公司上下员工都有保密意识,避免这样泄密事件的发生。”竹立顿了一下,又意味深长地说“小松总,特别是要加强对高层员工的保密管理,很多商业秘密泄密事件都与高层员工有关。”讨论完侵犯商业秘密会不会坐牢的问题,小松总提议去某鲁菜馆吃晚餐,那里有正宗的把子肉、九转大肠和葱烧海参,还有现烤的白吉馍,夹上三肥七瘦的带皮腊汁肉,做的肉夹馍也是一绝。竹立把巧克力放在桌上,正了正包,说:“小松总,所里有规定,饭就不吃了。您的心意心领了,感谢,感谢。”送走黄律师和竹立,小松总处理完工作,随即驱车回家,在路过某鲁菜馆时,看到竹立提着打包盒从饭馆里出来,正要下车打招呼,就看到一个男生也跟了出来,依稀能听到“这家的九转大肠和肉夹馍确实好吃……”,看着两人消失在繁忙的街头,小松总心里不是滋味,此时手机响起,“小松,今晚我跟姐妹去泡温泉,你和小小松自己解决晚饭吧……”一句话来说,侵犯商业秘密,会坐牢吗?答案是,会。如果通过偷、骗、违约等手段把别人的商业秘密拿来用,或者给其他人用,获利的金额或者使对方因此损失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之前因该事被抓过/罚过,两年内又犯,获利的金额或者使对方因此损失的金额10万元以上,都会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都可能被送进去。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和第三十八条。...more9minPlay
September 22, 2026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1王培培:商标因有不良影响被驳回,复审时提交其另有含义的证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王培培,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商标因有不良影响被驳回,复审时提交其另有含义的证据有用吗?声明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的公司名称、商标名称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案例老贝非常喜欢吃鸭子,什么北京烤鸭、南京盐水鸭、广东烧鸭、福建姜母鸭、湖南酱板鸭、上海八宝鸭,还有广西的柠檬鸭,她都尝了个遍。这些年,她为了找各地名鸭可以说走遍了五湖四海。在品尝各地名鸭的过程中,她自己也摸索出了一套食谱。结合她本人也爱喝酒,什么洋的红的白的蓝的都爱,于是自己打算开一个小酒馆。平时喝点小酒,吃着自己最爱的鸭,生活美滋滋,快乐无极限。开酒馆,那就要给酒馆取名字。老贝是因为自己爱吃鸭子爱喝酒才想着开酒馆,于是灵机一动想出了个名字“找个鸭”。酒馆名字想好了,老贝还想把这个名字注册为商标,就找了个代理机构帮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不久后,收到了商标局的回文,是一份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通知书上显示“找个鸭”商标存在不良影响,因此被驳回。老贝不服,提起驳回复审。复审中,老贝就把“找个鸭”商标的创作灵感写了出来,说鸭子是一种家禽,处理后就是一道菜,“找个鸭”可以被理解为“寻找鸭肉(吃)”。因为自己爱吃鸭肉,并且自己走遍了五湖四海,品尝了各地的名鸭,并且又加上自己爱喝酒,所以就酒馆服务上申请注册“找个鸭”商标。老贝把自己这些年走遍各地品尝的各种名鸭的一些记录,还有酒馆的营业执照等都给交了上去。等了好几个月商标局下裁决了,驳回了老贝的申请,理由是鸭子虽然通常理解下是一种家禽,但是在特殊语境下,具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指定注册在酒吧、酒馆等服务上,违背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具有不良影响,因此,即使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但仍然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一句话总结:商标因有不良影响被驳回,复审时提交其另有含义的证据有用吗?答:通常来说,文字具有多种含义,但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认为其中某一含义或者使用方式具有不良影响,即使申请人提交了文字具有其他含义的证据或实际使用证据,仍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以上是我今天的全部分享内容,我是知产四方馆王培培,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more4minPlay
September 22, 2026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0吴烨:遇到擅长调解的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遇到擅长调解的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问题的提出】我们中国人崇尚以和为贵,厌恶诉讼,尤其是被动卷入诉讼的朋友,常会有一种被人挑战或者冒犯的感觉,也会有一种对自身行为评价不确定的恐惧感,此时寻找律师的帮助,如能不动干戈就能化解矛盾会是一种什么体验?今天我要讲的这位当事人两年因两起诉讼与我们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结缘,经调解化解矛盾的故事。【故事经过】故事的主角是安心总,容颜姣好,保养得体,看不出年龄,是一位集温柔与美丽、干练与智慧于一身的出色女士。2025年9月的一天,她带着材料和她的助理直接来到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前台找吴烨律师。我在律所的会议室接待了她们。安心经营的安心公司是做跨境电商的,把国内的小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到世界各地,近期,他们收到法院的传票,因为安心公司销售的一款电子台灯,被一家叫贝贝照明的公司起诉,案由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起诉标的额是10万元,安心总在来我们律所之前已经找过一位深圳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那位律师以“标的额太低”为由直接拒绝了安心的咨询。她担心打电话给我也会因为这个原因被拒绝,所以就直接上门来了。我很认可她的坦诚。也跟他表示我们不会因为标的而不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既然来了,一定要让当事人有所收获。我们一边看材料,一边询问安心总:“在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这款产品有没有公开销售过?”安心总语气有一点着急地说:“没有公开销售。但是,我查过我的相册,就在这个申请日之前一个星期,我们带着这个台灯去南非参展,在办公室拍过照片。在机场也拍过照片、还有录像,当时我们在候机,随便拍一些素材。”办公室、机场,我心里默念,又继续问:“有发朋友圈、QQ动态、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这些了吗?”安心总似乎更着急了:“没有,还没剪辑呢,还没发……”我抬眼看向安心总,“没事,您别急,慢慢回想一下,短视频确实是要剪辑的。但是,大家到国外去参展,应该会随手发个朋友圈,可以在同事当中问问。”过了一会,助理说:“有一个外贸部的同事发了一个朋友圈,写的是‘出发南非’四个字,配了两张照片,照片上就是这款产品,朋友圈下面还有好几个人点赞、评论。”同时还举起手机给我看。我认真仔细地反复放大查看,并且查看了这个同事其他朋友圈的内容,这是一个业务口工作人员典型的朋友圈,80%的内容都是在宣传公司的产品。此时心里已经认定,这个案子如果委托我们抗辩,可以做现有设计抗辩。心里这样想着,也就把办案的思路讲述给了当事人安心总。安心总此时眉眼已经有了笑意,开始询问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费用是多少。我说了我们的收费标准,她的笑意就又收起来了,“要这么多钱?能少一点吗?”我特别明白当事人的感受,因为案件标的不高,律师费的开支会占有一定的比例,确实会不舒服。我讲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道理,不论再小的案子,律师办案的基础工作都少不了,所以基本的费用是一定要支付的。我见安心总依然神色不悦,就合上材料,给了另一个建议:“安心总,您也可以这样处理:把这个朋友圈截图、照片等这些材料发给对方律师,问问他们要不要撤诉?如果他们撤诉了,这个案子也就结了,如果他们不撤诉,您再来委托我们代理应诉。”安心总听后感到很疑惑:“这样也行?”“您试一试,我看到了原告贝贝照明的代理律师也是一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他们看了你的材料,会做出反应的。就算对方不同意撤诉,也没有比现在更差。对吧?”三天后的早晨,几乎已经忘记此事的我接到安心总的来电,她表明身份后,我问“怎样?原告决定撤诉了吧?”安心总说:“还没有,我们还没有跟原告联系,我们是这样想的,还是委托律师跟对方律师联系,我们不懂,怕说不好。律师,能不能委托您帮我们打这个电话?我们可以支付律师费给您……”我听了这话,被眼前这位精明的女士逗笑了:“安心总,只是让我打个电话,对吧?这个不用收费,可以的,我帮您打。”然后,我给原告律师打去电话,说明了情况,加了微信把相关的图片转发过去了。补充了一句:“您看下,跟原告沟通一下是不是要撤诉?如果撤诉请在本周五之前告知。”后来,原告律师周五没回复,周六电话回复了,询问了一些问题,在安心总来办公室求助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原告律师回复说已经在准备撤诉材料了,又过了一个星期,安心总在微法院上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贝贝照明撤诉。安心总非常开心,又是一天早上,她又来了,带着她的助理,还手捧了一大束鲜花,助理手提了好大两盒月供,欢天喜地地:“律师,太感谢了!正好快过中秋节了,送月饼来给大家一起吃,还有,一个红包表示感谢!”我起初推辞红包,盛情难却后收下了,之后交由律所的财务入账,并且给安心总开具了发票。转眼又快一年了,2026年的8月份,安心总打个电话来,说有个急事,她太忙了忘记处理了,下周要开庭了。经过仔细询问,得知事情是这样的:原告是安心公司的供应商小霆公司,是长期供货的那种,今年3月在对账时,安心公司的采购提出一个问题,有些不良品的款项应当扣除,但是供应商小霆公司不同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小霆公司就把安心公司告上法庭了,起诉标的额是12万元。安心总和去年相比,那真是淡定多了,她说:“只要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我就想到您!”这次安心总是真心诚意要委托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委托书和代理委托合同都签好了。但是,当材料发来之后,又经过几轮询问和交流,我们发现原告小霆公司和安心公司合作多年,双方一直正常交流,供货属实,只是在不良品的扣减问题上双方达不成一致。作为被告,无论怎么应诉答辩,该付的货款还是要付的。于是,我们给安心总打电话说:“安心总,这个案子,还是不要打了,有这个请律师的钱,还不如用来支付小霆公司的货款,我们建议您再跟原告小霆公司联系,寻求和解方案。”后来,安心在我们的劝说下,主动与小霆公司联系了,原来,小霆公司手上还有30万元的货未卖完,而且,那批货是只能在安心公司的电子台灯是使用,如果安心公司不采购,那批货在小霆公司手上只能当废品处理。听完安心总的话,我说:“您看,这本来是一场官司,但是,沟通下来就变成了一单生意,回到您擅长的领域啦!您好好跟小霆公司把这单生意谈妥,那个诉讼也就解决了。”安心总说:“可是,光谈生意,那个诉讼怎么办呢?要开庭呢!”“安心总,您跟小霆公司说,让他们撤诉啊。”“他们万一不撤诉呢?”“他们会撤诉的,不然,那30万的货卖给谁?哈哈!”过后不久,安心总发了个微信过来,说诉讼已经解决了,生意也做成了,双方对不良品的处理都达成了一致。真诚地感谢律师。安心总这次来到我们律所的时候,感觉像家人一样亲切,两年来,两起诉讼,来时气势汹汹,去时一片祥和。安心总内心认定我们这样的团队是会带来祥和的福将,已经决定聘请我们为安心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总结】一句话来说,遇到擅长调解的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安心、祥和,愿意长远一起走。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的心里话。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more11minPlay
September 21, 2026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0吴烨:遇到擅长调解的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遇到擅长调解的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问题的提出】我们中国人崇尚以和为贵,厌恶诉讼,尤其是被动卷入诉讼的朋友,常会有一种被人挑战或者冒犯的感觉,也会有一种对自身行为评价不确定的恐惧感,此时寻找律师的帮助,如能不动干戈就能化解矛盾会是一种什么体验?今天我要讲的这位当事人两年因两起诉讼与我们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结缘,经调解化解矛盾的故事。【故事经过】故事的主角是安心总,容颜姣好,保养得体,看不出年龄,是一位集温柔与美丽、干练与智慧于一身的出色女士。2025年9月的一天,她带着材料和她的助理直接来到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前台找吴烨律师。我在律所的会议室接待了她们。安心经营的安心公司是做跨境电商的,把国内的小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到世界各地,近期,他们收到法院的传票,因为安心公司销售的一款电子台灯,被一家叫贝贝照明的公司起诉,案由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起诉标的额是10万元,安心总在来我们律所之前已经找过一位深圳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那位律师以“标的额太低”为由直接拒绝了安心的咨询。她担心打电话给我也会因为这个原因被拒绝,所以就直接上门来了。我很认可她的坦诚。也跟他表示我们不会因为标的而不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既然来了,一定要让当事人有所收获。我们一边看材料,一边询问安心总:“在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这款产品有没有公开销售过?”安心总语气有一点着急地说:“没有公开销售。但是,我查过我的相册,就在这个申请日之前一个星期,我们带着这个台灯去南非参展,在办公室拍过照片。在机场也拍过照片、还有录像,当时我们在候机,随便拍一些素材。”办公室、机场,我心里默念,又继续问:“有发朋友圈、QQ动态、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这些了吗?”安心总似乎更着急了:“没有,还没剪辑呢,还没发……”我抬眼看向安心总,“没事,您别急,慢慢回想一下,短视频确实是要剪辑的。但是,大家到国外去参展,应该会随手发个朋友圈,可以在同事当中问问。”过了一会,助理说:“有一个外贸部的同事发了一个朋友圈,写的是‘出发南非’四个字,配了两张照片,照片上就是这款产品,朋友圈下面还有好几个人点赞、评论。”同时还举起手机给我看。我认真仔细地反复放大查看,并且查看了这个同事其他朋友圈的内容,这是一个业务口工作人员典型的朋友圈,80%的内容都是在宣传公司的产品。此时心里已经认定,这个案子如果委托我们抗辩,可以做现有设计抗辩。心里这样想着,也就把办案的思路讲述给了当事人安心总。安心总此时眉眼已经有了笑意,开始询问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费用是多少。我说了我们的收费标准,她的笑意就又收起来了,“要这么多钱?能少一点吗?”我特别明白当事人的感受,因为案件标的不高,律师费的开支会占有一定的比例,确实会不舒服。我讲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道理,不论再小的案子,律师办案的基础工作都少不了,所以基本的费用是一定要支付的。我见安心总依然神色不悦,就合上材料,给了另一个建议:“安心总,您也可以这样处理:把这个朋友圈截图、照片等这些材料发给对方律师,问问他们要不要撤诉?如果他们撤诉了,这个案子也就结了,如果他们不撤诉,您再来委托我们代理应诉。”安心总听后感到很疑惑:“这样也行?”“您试一试,我看到了原告贝贝照明的代理律师也是一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他们看了你的材料,会做出反应的。就算对方不同意撤诉,也没有比现在更差。对吧?”三天后的早晨,几乎已经忘记此事的我接到安心总的来电,她表明身份后,我问“怎样?原告决定撤诉了吧?”安心总说:“还没有,我们还没有跟原告联系,我们是这样想的,还是委托律师跟对方律师联系,我们不懂,怕说不好。律师,能不能委托您帮我们打这个电话?我们可以支付律师费给您……”我听了这话,被眼前这位精明的女士逗笑了:“安心总,只是让我打个电话,对吧?这个不用收费,可以的,我帮您打。”然后,我给原告律师打去电话,说明了情况,加了微信把相关的图片转发过去了。补充了一句:“您看下,跟原告沟通一下是不是要撤诉?如果撤诉请在本周五之前告知。”后来,原告律师周五没回复,周六电话回复了,询问了一些问题,在安心总来办公室求助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原告律师回复说已经在准备撤诉材料了,又过了一个星期,安心总在微法院上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贝贝照明撤诉。安心总非常开心,又是一天早上,她又来了,带着她的助理,还手捧了一大束鲜花,助理手提了好大两盒月供,欢天喜地地:“律师,太感谢了!正好快过中秋节了,送月饼来给大家一起吃,还有,一个红包表示感谢!”我起初推辞红包,盛情难却后收下了,之后交由律所的财务入账,并且给安心总开具了发票。转眼又快一年了,2026年的8月份,安心总打个电话来,说有个急事,她太忙了忘记处理了,下周要开庭了。经过仔细询问,得知事情是这样的:原告是安心公司的供应商小霆公司,是长期供货的那种,今年3月在对账时,安心公司的采购提出一个问题,有些不良品的款项应当扣除,但是供应商小霆公司不同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小霆公司就把安心公司告上法庭了,起诉标的额是12万元。安心总和去年相比,那真是淡定多了,她说:“只要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我就想到您!”这次安心总是真心诚意要委托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委托书和代理委托合同都签好了。但是,当材料发来之后,又经过几轮询问和交流,我们发现原告小霆公司和安心公司合作多年,双方一直正常交流,供货属实,只是在不良品的扣减问题上双方达不成一致。作为被告,无论怎么应诉答辩,该付的货款还是要付的。于是,我们给安心总打电话说:“安心总,这个案子,还是不要打了,有这个请律师的钱,还不如用来支付小霆公司的货款,我们建议您再跟原告小霆公司联系,寻求和解方案。”后来,安心在我们的劝说下,主动与小霆公司联系了,原来,小霆公司手上还有30万元的货未卖完,而且,那批货是只能在安心公司的电子台灯是使用,如果安心公司不采购,那批货在小霆公司手上只能当废品处理。听完安心总的话,我说:“您看,这本来是一场官司,但是,沟通下来就变成了一单生意,回到您擅长的领域啦!您好好跟小霆公司把这单生意谈妥,那个诉讼也就解决了。”安心总说:“可是,光谈生意,那个诉讼怎么办呢?要开庭呢!”“安心总,您跟小霆公司说,让他们撤诉啊。”“他们万一不撤诉呢?”“他们会撤诉的,不然,那30万的货卖给谁?哈哈!”过后不久,安心总发了个微信过来,说诉讼已经解决了,生意也做成了,双方对不良品的处理都达成了一致。真诚地感谢律师。安心总这次来到我们律所的时候,感觉像家人一样亲切,两年来,两起诉讼,来时气势汹汹,去时一片祥和。安心总内心认定我们这样的团队是会带来祥和的福将,已经决定聘请我们为安心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总结】一句话来说,遇到擅长调解的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安心、祥和,愿意长远一起走。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的心里话。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more10minPlay
September 20, 2026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9王培培: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是否有必要申请分割?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是否有必要申请分割?声明: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的公司名称、商标名称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案例:贝贝公司是一家化妆品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申请了一个商标,共选择了十件商品。不久后,贝贝公司收到了一件部分驳回通知书,告知贝贝公司那个申请商标有4件商品初审通过,分别是:化妆品、眉毛化妆品、眉笔、化妆粉,另外6件商品因为存在在先近似商标所以被驳回。商标局同时提醒贝贝公司针对6件被驳回的商品可以申请驳回复审,针对4件初审通过的商品可以申请分割。贝贝公司就这个驳回通知书向律师叶子发起了咨询:贝贝公司:那6件被驳回的商品,驳回复审成功的概率大吗?律师叶子:商标高度近似,商品类似,复审概率不大。贝贝公司:分割申请是什么意思?有必要提吗?不提会有什么影响?律师叶子:分割申请存在于商标被部分驳回的情况,目的是为了让部分通过的商品尽早公告,取得注册。对于打算提起驳回复审的商标,由于驳回复审周期较长,如果此时不分割的话,已经初审通过的部分商品也会一并进入复审阶段,等待复审结果出来后才会进入公告程序。因此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的部分驳回商标,一般都建议申请分割,通过分割将已初步审定部分单独分出,避免该部分被复审程序拖延,使企业先取得相对稳定的商标权利。咱这个案子是不建议提起驳回复审的,从这一方面没有提起分割申请的必要。请问这个商标贵司已经在通过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吗?贝贝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在产品上了,就是初审通过的“化妆品、眉毛化妆品”商品上,且该产品也已经上线了。律师叶子:那此时就有提起分割申请的必要了,因为该商标已经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最好尽快确权。贝贝公司:好的,那就麻烦叶子律师帮忙安排一下。一句话总结: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是否有必要申请分割?视情况而定,如果申请人没有针对被驳回的部分提起复审,且没有迫切确权的需要,可以不申请分割;如果申请人提起了驳回复审,或者有迫切确权的需要,建议提起分割申请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more4minPlay
September 18, 2026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8马海霞:将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换标后再次销售构成侵犯专利权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 将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换标后再次销售构成侵犯专利权吗?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在科技产品的流通市场中,部分商家为了打造自有品牌、获取更高利润,会从上游厂商处合法采购带有专利技术的正品,随后撕掉原品牌商标、换上自己的标识,甚至对外宣称产品为自主研发制造,再投入市场销售。这种行为看似侵犯了原厂商的权益,但从专利法角度而言,是否真的构成专利侵权?【案例解析】安心集团是“智能助眠科技眼罩”相关核心专利的专利权人,其研发的眼罩通过内置生物传感模块可实时监测用户睡眠状态并自动调节遮光、温控参数,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在有效期内。安心集团将搭载该专利技术的眼罩以“安心眠”为商标对外销售,产品市场口碑良好。贝贝公司是一家主营智能家居产品的企业,为快速切入助眠产品赛道,通过正规渠道从安心集团的授权经销商处批量采购了5000台“安心眠”科技眼罩,支付了合理对价。随后,贝贝公司撕掉产品外包装及机身上的“安心眠”商标,换上自有商标“贝享眠”,并在官方宣传页面标注该产品为“贝贝公司自主研发、自主制造”,以略低于安心集团正品的价格在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安心集团发现后,就联系了集团的法律顾问叶律师,要求叶律师以贝贝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贝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叶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和研究分析后发现:贝贝公司对外销售的“贝享眠”眼罩,与安心集团售出的“安心眠”眼罩在硬件结构、传感模块、控制算法等技术特征上完全一致,未对产品的技术方案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动;贝贝公司对外销售的眼罩数量为4800台,未超过其从正规渠道采购的数量,且能提供完整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证明产品来源合法。认为安心集团的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但安心集团还是坚持要起诉,但结果果然如叶律师所预判的那般最终法院认定,贝贝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驳回了安心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核心要点】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核心判定依据: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主体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对该特定产品的专利权即已用尽,购买者后续对该产品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无需再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换标行为不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本身,判断是否构成“制造”行为的核心标准是是否重新实施或再现了专利技术方案。仅更换商标、包装,未对产品的技术特征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行为,即便对外宣称产品为自主研发制造,也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合法来源与数量闭环是关键举证点:被诉侵权人若能证明产品系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支付了合理对价,且销售数量未超过采购数量,即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印证其行为属于转售而非另行制造,符合专利权用尽的适用条件。值得警惕注意的点:换标行为可能触发其他法律责任:不构成专利侵权不代表换标行为完全合法,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反向假冒侵权;若同时对外虚假宣称产品为自主研发,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权利人可通过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法律路径主张权利。【一句话总结】将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换标后再次销售构成侵犯专利权吗?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换标后再销售,若未改变产品技术方案、来源合法且销售数量未超采购量,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换标及虚假宣传行为可能承担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我们下期再会!...more7minPlay
September 18, 2026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7吴烨:多店被起诉专利侵权啥时候委托律师最划算?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侨安律所的吴烨,你们的老朋友,今天咱们聊个现实的话题:多店被起诉专利侵权啥时候委托律师最划算?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问题的提出】大家知道我们这样一个专业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原告多还是被告多?这么说吧,一般情况下,老客户委托我们做原告代理人,新客户多数是被告,被他人起诉了,需要委托律师应诉,找到我们。找到我们的时候,案子处于各个阶段的都有,有刚刚接到律师函还没起诉的、有已经收到一审法院传票的、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需要委托律师提起上诉的。今天我要讲的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这位当事人,他们有多家店因同一项专利,尤其是外观专利这类容易批量维权的案件,被起诉,需要仔细盘算一下,究竟在哪个阶段委托律师更划算?【故事经过】故事的主角是小霆总,三十来岁,精明强干,擅长网店运营,拥有十几家网店,分布在淘宝、拼多多、京东等平台上。小霆总第一次找到我们是在2025年4月,他不废话,加微信,直接把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丢过来,问“能不能打赢?”我们仔细观察了一下,发现小霆总的产品和涉案专利的产品外观上,并不是完全一样,有区别点,且这个区别点处于产品最常见的一面上比较显眼的位置,这应该会成为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除此之外,此类案件,除了外观设计的相似性,还有现有设计、无效宣告等多种应对方案。于是,我们回复小霆总说“有机会”。小霆总还是没有废话,继续追问“多大把握?”我们也是小心翼翼地回复:“至少有一半的把握,案子还没有调查,经过充分调查之后,机会可能还会有提升。”然后,小霆总干净利落地问“多少钱?”我们给小霆总出具了一个与办案结果相关的报价方案,在我们看来是非常有竞争力的。但是,这位小霆总收到之后就没消息了,直到四个月后的2025年8月,他又发信息来,询问起上次的报价方案具体细节问题,然后我们约了时间来所里咨询,办理委托手续。这个案子的诉讼标的额是50万元,已经收到开庭传票,9月15日一审开庭审理。接到委托之后,办案团队紧锣密鼓地忙活起来,充分地调查取证、汇总整理证据材料、撰写答辩状,一切准备妥当,法庭上的应诉也是稳稳当当。大家都认为抗辩成功的机会还是很大的,就等法院判决了。剧情反转发生在一审开庭后十几天,小霆总发来一份新鲜热乎的《民事判决书》,跟我们接受委托的案件,是同一家法院,同一个专利,同一款被控侵权产品。不同的是三点:被告不同;诉讼标的额不同,10万元;应诉情况不同,该案被告没有应诉,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也没有出庭应诉。判决结果:侵权成立,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看到这份判决书,办案团队大感不妙,同一个法院,相同的案情,应该不会做不同的判决,我们代理的这个案件大概率也是会判决侵权成立。我们问小霆总,您从哪里收到这份判决?前面这个案子的被告跟您是什么关系?小霆总说,这也是我的公司,因为案子标的小,所以就没有委托律师应诉。他以为只要两个案子当中,有一个应诉了,结果都是一样的。“确实,结果都是一样的”这个判断还是准确的,只是委托的顺序,出了一点问题。如果第一个案子委托律师应诉,可能会更好。但是,现在客观情况已经是这样了,想要纠正这份5万元的判决,需要到二审去争取改判,因为一审判决对外观的相似性做了定性,在没有更强大理由的情况下,纠正相似性的决定难度非常大。小霆总问“为什么呢?你们不是很有把握的吗?”要怎么解释小霆总才能明白呢?“打个比方,甲乙长相不同,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客观的。”“甲乙长相是否相像,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客观……主观的多一点。”“同一个单位,不同的部门,能不能说这个部门的眼光更准确?”“不好说。”“上下级单位,能不能说上级单位的眼光更准确?”“不好说,但是通常上级单位更让人信服。”“您说得对,上级单位是更让人信服,这个案子要改,也是要到二审法院去改。只是,二审法院要改,不能纯以级别去压人,必须有更强的理由。”“哦……”小霆总似乎明白了,眼珠子一直在转,应该是在迅速地思考。“什么是更强的理由?”律师说:“小霆总,您委托我们的这个案子,不久后也会出判决,定性上会和您今天发来的这份判决书一样。要纠正一审的判决,只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定是在看到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才会改判。这个更强的理由,我们还需要再进一步调查取证,提供证据支持。”小霆总若有所思,说:“律师,我们等一下看看您开过庭的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再做打算吧。”一周后,收到判决书,侵权成立,但是,原告起诉50万元的赔偿,法院只判了1万元。小霆总收到这份判决时,还是忍不住对我们侨安律所的办案团队在案件上的把握表示赞叹。后来,小霆总委托我们对两个案件提起上诉,同时委托我们对原告的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尽管案件没有取得最终胜诉的结果,但是,我们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改进方案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后来,小霆总采用了我们的改进方案,且新品已经全面上架,原告依然不依不饶地以旧外观的判决书不断发起投诉,均被平台驳回了。我们在复盘这个案子的时候,大家一致认为,如果当初第一个案件就委托我们应诉,结果可能会不一样。当有多起诉讼同时发生时,最早审理的案件会成为后续案件的“相关判例”,所以,务必要把握好最早审理的案件,这笔钱不能省。【总结】一句话来说,多店被起诉专利侵权,啥时候委托律师最划算?答案是:尽早委托才最划算,务必要把握好最早审理的案件,这是花在“刀刃”上的钱,不能省。因为最早审理的案件会成为后续案件的“相关判例”,裁判结果一般会被“效仿”。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的心里话。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more9minPlay
September 16, 2026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6龙利松:专利都被无效了,还算不算商业秘密?大家好,我叫龙利松,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都被无效了,还算不算商业秘密?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这一天,小松总邀请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黄律师和竹立到公司,帮助公司建立保密体系。午餐时,小松总聊起最近的一件烦心事,公司研发部刚憋出来一套“XXX电动按摩椅布置方案”,采用什么样的机芯,导轨、机械手和气囊系统怎么设计,都是工程师熬了无数夜试出来的。结果前员工余某、李某一离职,转头去了竞争对手假小霆公司,没过两个月,假小霆公司就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一看——好家伙,跟小松公司XXX电动按摩椅项目里的方案几乎一模一样。问黄律师和竹立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竹立啃了一口五香炸鸡架,环顾了一下餐厅,压低声音说:"小松总,这事儿回您办公室说,别让别人听见了。"来到办公室,小松总先是拿出一盒巧克力招呼二人,然后讲起事情的来龙去脉,黄律师思索了片刻,说道:“我们可以起诉余某、李某和假小霆公司共同侵犯了我们的商业秘密。”小松总闻言,眉头一皱,然后从抽屉里翻出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黄律师,竹立,对方那个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了!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那是不是说明我们这套东西本来就是公知技术?还算是商业秘密吗?”竹立剥开一颗巧克力放入口中,然后手托下巴回答道:“小松总,您这是把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搞混了,两者不是一回事。”黄律师笑了笑,在笔记本电脑上打开(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判决书:“最高院说得很明白——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比较好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翻译成人话就是,商业秘密看的是,被侵权那一刻,这些信息是不是大家普遍知道、随手就能拿到;而专利中的新颖性就是看够不够新,创造性就是看够不够巧,两者不是一回事。”竹立放下手中的巧克力,接话道。小松总挠挠头:“可这件案子的一审苏州中院就是这么判的啊——就是因为专利被无效,并且说原告没有说明该技术能够产生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驳回了呀!”“所以最高院才改判呀。”竹立分析道,“一审错在哪?就是把‘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直接当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你看春某动力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是只看权利要求书那几行字,而是案涉项目里:发动机缸、进气口、排气口、空滤器、油箱、车架这些关键部件的设计和协调,把这些密点组合用到跨骑式全地形车里,这种组合应用并非简单的信息叠加,而是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是春某公司研发获得,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求。专利无效,只说明专利上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够新、不够巧,并不代表这个技术方案,大家普遍知道、随手就能拿到。”黄律师补充道:“而且秘密性还有一个关键点——组合信息。最高院用了《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四条:把公知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形成的新信息,如果不容易被拿到,照样有秘密性。”小松总一拍大腿:“那我懂了:专利被无效不等于技术秘密就没了。专利死透透的,商业秘密还可能活得好好的。”竹立点头:“对。别再以为‘专利被无效’就等于‘不是秘密了’,它们是两码事。”黄律师收起笔记本电脑:“春某动力这个案子,最高院最后认为涉案技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商业秘密。最终判赔三被告连带赔偿170万元。专利虽然废了,商业秘密照样打穿你。”小松总打开笔记本,认真写道:“第一,机芯,导轨、机械手和气囊系统这些关键的技术,要全部进入《技术密点清单》;第二,文档设权限、导出留痕、离职回收权限;第三,别被人用‘专利无效’吓住,商业秘密是另一条赛道。”竹立笑笑说道:一句话来说,专利都被无效了,还算不算商业秘密?答案是,专利讲的是技术方案新不新、巧不巧;商业秘密讲的是藏没藏好,大家是不是普遍知道、随手就能拿到,两者不是一回事,专利死了,秘密不一定死。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more7min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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