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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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ssWuyeBusiness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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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pisodes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02吴烨:直下班后到派出所寻找当事人,近似商标侵权数额60万
    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律师下班后到派出所寻找当事人,近似商标侵权数额60万构成犯罪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有一天下午五点多钟,我正在伏案工作时,当事人贝贝总打来电话说:“律师,派出所给我打电话,叫我过去一趟,他说,律师派出所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一趟,他们说外贸公司到派出所报案,我能去吗?”“哦,能去,带上我们之前准备好的材料,有任何情况随时给我们打电话,看看对方怎么说。”挂完电话我就继续工作了,晚上七点钟,我下班回到家,想起来贝贝总还没有回任何信息呢?于是,拿起手机拨打贝贝总电话,无人接听,打微信电话,无人接听,过了几分钟之后再试,还是无人接听,连拨三次,还是无人接听。这可咋整?贝贝总失联了,我有一点着急,但是还是细细地回想事情的经过。
    【案情简介】
    贝贝总是贝贝公司的负责人,她是七月份来侨安律所咨询,并且已经办理了案件的委托,贝贝公司主要是经营电子产品、智能语音输入、键盘和鼠标等这些产品,他们主要是在某音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主要以直播的方式进行销售,因为主播从小学习国学,读四书五经,所以总能把使用产品的体验感描述的诗情画意,这种独特的风格吸引了一众粉丝,销量非常好,但是贝贝公司的这些产品它并不是自己生产的,都是从其他商家采购来。
    今年6月,竞争对手“歪陌公司”通过平台私信他们,说“你们直播间的智能语音输入键盘侵犯了我的著作权。”然后呢,就什么也没有说,再问他具体是什么作品的著作权,对方就是不回复。又过了一段时间,市场监管局突然来访,
    贝贝公司被人投诉,说:“你们公司被人投诉,商标侵权,我们来调查。”然后呢,市场监管局对库存的产品价值60万的产品进行了临时的扣押,那为什么会被投诉商标侵权呢?是因为在直播间的背景墙上标注了贝拉两个字的商标,这个贝拉是经过风格化设计的,并不是普通的标准字体,直播间和短视频的演播背景墙上都标注有这个贝拉,产品的包装盒上也印有直播间的二维码和贝拉的商标,因为这个商标意识比较淡漠,贝贝公司暂时还没有对这个贝拉商标申请注册,贝贝总上个月来咨询我们的这个事情,就是歪陌公司去市场监管局投诉贝贝公司商标侵权的这个事情,当时贝贝总来咨询的时候。
    当时贝贝总来咨询的时候显得忧心忡忡,她问了我们一个问题,她说:“这个数额有60万,我在网上查了说只要有25万就会构成犯罪了,那我这个会不会有刑事责任?”(律师说)“我们虽然刚刚接到案件,对案情还不是那么熟悉,但是基本的常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观上要有故意,客观上要符合“两同”,所谓两同,是指:商品相同,商标相同。所谓商品相同,是指你标注商标的商品跟对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相同的。所谓商标相同,是指你使用的商标跟对方核准注册的商标标样是相同的,这个相同的标准是指两个商标之间仅有细微的差别,你们这个案子不是这种情况,你们的贝拉商标是风格化设计的商标,是个图形化的商标,对方引用的涉案商标,它是一个标准字体的贝,那这两个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不属于相同商标,是近似商标,所以不构成犯罪。”
    我们接受了贝贝公司的委托后,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发现这个案子有这么几点客观事实:
    第一点,涉案商标并非投诉人外贸公司的注册商标,而是上海某服装公司的注册商标,外贸公司是以商标被许可人的身份来市场监管局投诉。
    第二点,上海某服装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这个商标。
    第三点,上海某服装公司同时注册的商标,还有十三枚,这十三枚商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某小说平台的畅销小说的主题或者主角姓名;
    第四点,说我们看上了贝拉商标,询问能不能授权,对方很开心,说:“这个贝拉商标上个月已经授权出去了,你们看一下其他的商标吧,可以转让也可以按年度许可使用。”并且,在我们的要求下发送了授权的模板给我们,我们细细的查看了之后,发现对方连商标都忘记改了,还是这个贝拉商标。
    第五点,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内容,75%以上是关于授权被许可人发起维权行动和获赔数额怎样分成的约定。
    根据这些客观情况,我们做了两件事,一件事是,对上海某服装公司的贝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主要理由是该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的注册商标;另一件事是以涉案商标权利稳定性存疑,请求市场监督中止审查该投诉。承办人员收到我们的材料,说需要征询领导的意见,暂时还没有答复。
    就这样,大半个月过去了,今天下午五点多,当事人被叫去派出所之后失联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得干点什么。我把以上情况发到我们办案群里,大家一致的意见是,“得去派出所找人”。根据市场监管局所在区,查询到具体管辖的派出所,离家最近的律师被大家一致推选去派出所找人。就这样,10分钟,办案团队的律师到了派出所,在入门的《来访登记表》上看到了贝贝总的名字,到访时间是17:26,就是这里。进到派出所,告知值班民警,我们是贝贝总的代理律师,我们来找贝贝总,他是今天下午五点二十六分来到派出所,之后电话就打不通了,现在还在吗?民警答复说:“早就走了。贝贝总带了很厚的材料来,我们看了材料,已经告知双方,这件事不归我们管,建议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律师从派出所出来,立马在群里同步了派出所寻找当事人的情况,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还在讨论下一步该去哪里找人,就在这个时候,贝贝总好像收到了感应,来电话了,“不好意思啊,律师,我刚刚看到你给我打了那么多次电话,我今天下午实在太忙,忘记回复你了,在派出所的时候手机开成静音了,回来之后手机一直在充电,所以没听到电话响。”“好的,贝贝总,您没事就好。我们办案团队到派出所去找你了。刚出来。哈哈哈。”在一片欢声笑语中,故事告一段落。
    【小结】
    一句话来说,近似商标侵权数额60万构成犯罪吗?答案是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观上要有故意,客观上要符合“两同”,商品相同、商标相同。“近似”不是“相同”,所以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10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01马海霞:驰名商标是否享有“全类保护”?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驰名商标是否享有“全类保护”?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在商业竞争中,许多企业花费数十年心血将品牌打造为“驰名商标”,却发现其他行业的经营者也在相同名称下开展业务。这就引出了一个核心法律问题:驰名商标是否享有“全类保护”?当别人在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你的商标,且主观上并无恶意时,法律会如何界定侵权与正当使用的边界?

    【 案例阐述】:当“安心”眼罩遇上“安心”帐篷
    为了厘清这一边界,下面通过一起案件阐述:
    原告“安心集团”是知名的智能睡眠眼罩品牌,其“安心”商标已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贝贝科技公司”则主营露营智能帐篷,其在帐篷上规范使用“安心”字样,意在表达产品能为户外露营提供“安全、安心”的体验。被告不仅字体设计与原告完全不同,也从未进行过任何跨界捆绑营销。然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淡化了其作为睡眠健康专家的显著性,遂起诉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索赔800万元。

    1、 裁判逻辑与法律适用
    面对原告的跨类保护诉求,法院在审理时并未简单依据“商标知名度”一刀切,而是从以下三个核心维度进行了深度剖析:
    、跨类保护不等于全类保护(阻断关联混淆):智能睡眠眼罩(第9/10类)与露营智能帐篷(第22类)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上存在巨大鸿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持极为审慎的态度,其核心门槛在于“因需认定”。本案中,相关公众看到“安心”帐篷,绝不会联想到原告的睡眠健康产品,更不会产生“原告跨界做户外装备”或“双方存在技术合作”的误认。没有关联,就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
    2、 缺乏淡化显著性的客观基础(阻断弱化与丑化):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旨在防止商标价值遭受不法侵害,但前提是存在“淡化”风险。被告作为户外装备制造商,产品质量稳定,未对原告的睡眠健康商誉造成“丑化”;同时,被告并未进行“借势营销”,客观上未割裂驰名商标与权利人的固有联系,因此不存在“弱化”原告商标显著性的行为。
    3、词汇的固有属性与善意使用:“安心”本身属于具有特定含义的常用词汇,并非原告独创的臆造词。被告基于露营产品本身的特性进行字面本意的善意使用(即表达“安全放心”),属于正当的商业表达。如果允许驰名商标权利人无限制地跨类垄断,将严重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违背商标法保护公平竞争、防止权利滥用的立法初衷。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安心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支持了被告的善意使用行为。

    【司法逻辑分析】
    通过这起“安心”商标跨类纠纷案,司法机关明确划定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

    1. 坚持“因需认定”与“个案认定”原则: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是积极的全类扩张,而是一种克制的救济手段。保护力度必须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不能异化为符号垄断。
    2. 商品关联度是核心考量因素:跨类保护必须建立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的基础上。如果商品或服务之间差异显著(如睡眠眼罩与露营帐篷),无法建立联想桥梁,则不构成侵权。
    3. 正当使用受法律严格保护:如果商标本身是常用词汇,且被告在完全不同的领域基于字面含义进行善意、规范的使用,未造成公众混淆,则属于正当的商业表达。知识产权保护的天平,需要在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小结】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全类垄断”,而是坚持“因需认定”的克制性救济。只有当跨类商品之间存在足够关联,足以使公众产生联想或导致商标被淡化时,法律才会介入;若被告在毫无关联的领域基于词汇本意进行善意、正当的使用且未造成混淆,则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我们下次再会。
    6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00王培培:能否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为管辖地?

    主题:能否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为管辖依据?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贝贝公司是一家比较大的化妆品公司,有自己独立经营的品牌,且知名度比较高。贝贝公司也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比如他会在自己的产品上设置防伪二维码或者是溯源码,借此防止他人销售假冒产品。


    有一天,贝贝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的一款洗发水产品销量极高,而这款洗发水产品正是贝贝公司的品牌产品,产品包装上应有贝贝公司品牌商标。但是经过贝贝公司内部核查,该店铺并不在贝贝公司的品牌授权名单上。于是贝贝公司就购买了这款产品进行检验真伪,通过扫描产品上的二维码,发现该产品系假冒产品。


    于是,贝贝公司就以对方侵害自己的商标权为由,提起了侵害商标权之诉。在立案的时候呢,贝贝公司考虑到各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同,那贝贝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大的,且是在贝贝公司所在地收货,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于是他就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多天的等待,贝贝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一个不予受理通知,原因是法院没有管辖权,并告知贝贝公司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呢?收货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吗?收货地不能成为管辖依据吗?


    首先,什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损害后果的地点,不能以权利人主观认为受到损害或权利人所在地来简单认定。


    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侵权结果就已经实际产生,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


    其次,网络购物收货地具有一个明显特点: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由权利人自行选择。


    如果以收货地作为管辖依据,会因原告可随意选择收货地而导致管辖连接点泛滥,架空管辖制度。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明确表明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作为管辖依据。


    一句话总结,能否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为管辖依据?答案是多数法院裁定网络购物收货地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99吴烨:商标权利用尽抗辩是AI幻觉吗?
    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商标权利用尽抗辩是AI幻觉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专利产品,经合法售出后,在市场上流通,专利权便视为用尽,专利权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再次销售的行为主张专利权。这是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商标是否也有这样的规定呢?换句话说,商标权也有权利用尽抗辩吗?
    【案情简介】
    安心集团的安心月饼就要上市了,今年除了推出七星伴月等礼盒包装的安心月饼,还特制了什锦水果馅的散装月饼。没想到,这么一散装,贝贝食品公司的营销部门动起了脑筋,他们计划去超市大量采购安心的什锦水果散装月饼,分拣后再进行分装销售,打造十种口味的“全家福”,十个哈密瓜口味的“甜蜜福”,十个豆沙口味的“相思福”……贝贝公司营销部门对于这个营销预案非常自信,他们说:个个都是安心集团正品,绝对不是假货,而且,都是从正规的商场、超市采购的,都有正规发票。我们甚至可以承诺假一赔十。
    贝贝总收到营销部的策划案,心里总觉得不踏实,她拨通了法律顾问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叶律师的电话,把营销总监叫来办公室当面询问:“你们说,商标权也有权利用尽抗辩吗?”
    营销总监说:“有啊,您看。”拿着手机给贝贝总看,“AI说,是的,商标权存在权利用尽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商标权人的权益与商品自由流通的市场秩序。”
    贝贝总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原文是什么?”
    营销总监点了点手机,说:“查出来了,您看。第一款:规定了描述性标志(如通用名称、地名等)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旨在防止商标权人垄断公共资源。第二款:针对三维标志商标,若形状由商品自身性质或技术效果决定,他人可正当使用。第三款:即‘在先使用抗辩’条款,保护在商标注册前已善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允许其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需附加区别标识以避免混淆……”营销总监念着念着,声音越来越小。
    贝贝总问:“我怎么没有听到权利用尽的意思呢?”
    营销总监狂汗:“呃……AI出现幻觉了。”
    贝贝总对着自己的手机,打开免提,说:“叶律师,听到了吧?”
    律师带着笑说:“贝贝总,这就对了,以后在用AI查询资料时,如果出现法律条文或者司法判例,一定要核实原文内容。AI学习能力很强,它们有时为了迎合我们的喜好,会特意讨好我们,出现幻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未对权利用尽原则作出统一的成文法规定,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和法理层面得到普遍承认,并已成为商标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抗辩事由。其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处分的原则。通常认为商标权人将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已获得回报,无权禁止后续的合法转售行为。但是,该原则的适用有严格限制,例如商品必须由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合法投入市场,且商品在流通过程中需保持原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贝贝总问:“那我们的这种重新包装,算不算是实质性改变?”
    律师说:“几年前有一个某芳斋的粽子,跟今天讨论的情况近似,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把别人家散装的粽子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构成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贝贝总听了律师的分析,倒吸一口凉气,说:“差点被这AI幻觉误导了。”
    【小结】
    一句话来说,商标权利用尽抗辩是AI幻觉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商标法》没有商标权利用尽的成文规定。实践中,合法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但适用严格的限制,商品在流通过程中需保持原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7 min
  • 知产四方管日常分享98马海霞:商标侵权案中,进价正常就不算售价吗?
    进价正常就不算售假?​这起商标侵权案给所有商家敲响警钟!​

    “老板,​你这洗衣液是正品吗?​”
    “放心,​正规渠道进货,​价格实惠,​质量绝对有保障!​”

    这样的对话,​在日常经营中屡见不鲜。​但有些商家为了追求高利润,​在进货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为只要“进货价正常”就能高枕无忧。​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近日,​绿叶公司与安心公司之间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就为所有市场经营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案情回顾:​正规渠道进货,​为何成了侵权者?​

    原告绿叶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日化企业,​其注册的“绿叶”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声誉。​然而,​绿叶公司在市场巡查时发现,​被告安心商贸公司(一家主营日用百货批发的企业)不仅在其线下门店,​还通过线上网店大量低价销售标有“绿叶”商标的洗衣液、洗洁精等产品。​经鉴定,​这些产品均为假冒商品。​

    面对高达30万元的索赔,​安心公司大呼冤枉。​他们在法庭上辩称:​“我们进货的价格和正品差不多,​主观上根本不知道这是假货,​属于‘无心售假’,​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合法来源”不是免赔金牌!​

    安心公司的“不知情”抗辩成立吗?​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者若想免除赔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二是客观上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这就是法律上的“合法来源抗辩”。​

    但在本案中,​安心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些微信转账记录和物流单据,​却无法提供正规的进货发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品牌授权资质证明。​法院认为,​作为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安心公司未能尽到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进货查验义务,​对商品真伪未作严格核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安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并赔偿绿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普法划重点:​商家如何避开侵权“雷区”?​

    这起案件给广大商家敲响了警钟。​想要安心做生意,​必须守住以下三条合规底线:​

    1. 证据闭环是关键:​不要以为有聊天记录或零散转账就能免责。​进货时务必索要正规发票、盖章的送货单,​并保留银行对公转账记录,​确保能清晰追溯商品来源。​
    2. 查验义务不能少:​不能仅凭供货商口头保证就放松警惕。​特别是对于知名品牌商品,​必须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商标授权文件,​必要时可向品牌方核实。​
    3. 警惕刑事与行政双重风险:​售假不仅面临民事赔偿,​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还将触犯《刑法》,​面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追责;​即便未达刑事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依法没收商品并处以高额罚款。​

    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尊重知识产权,​严格把控进货渠道,​才是企业稳健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句话总结
    销售假冒商品不能仅凭“进价正常”或零散记录主张合法来源免责,商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保留完整的证据链条,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97黄泽霆:买正品自行印包装分装售卖,也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买正品自行印包装分装售卖,也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买正品自行印包装分装售卖,也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很多做喜铺、伴手礼、食品分装的商家都有一个误区:只要我进货渠道正规,拿的是品牌原厂正品,我自己印包装分装搭配礼盒卖,肯定不侵权。但现实里大量商家因为这个想法吃了官司、赔了钱。今天结合小霆公司诉小松公司商标侵权案,给大家分享一下。


    【基本案情】
    原告小霆公司持有“好某友”“派某福”“ORION”等多枚第30类糕点注册商标,经过韩国品牌方授权,拥有完整维权资格。
    被告小松公司是盐城当地做婚庆、生日伴手礼的商家,主营礼盒搭配销售,确实从小霆公司业务员手里采购了散装蛋黄派、蛋糕正品,进货来源没问题。
    因为伴手礼需要小巧独立包装,小松公司觉得原厂包装规格不匹配自己的礼盒,就想着自己印制同款包装盒分装产品对外售卖。
    商家这边的说法是,当初品牌业务员和区域负责人上门沟通,口头同意他们印制包装分装,没有书面授权。于是小松公司自行找印刷厂,印了上万只和正品外观高度近似的包装盒,分装正品蛋糕、蛋黄派销售。
    市场监管局上门检查时,当场扣押上万只未使用侵权包装盒,还查实商家此前已经分装售出几百份分装产品。小霆公司随即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100万元损失。
    庭审中被告坚持:里面的食品全是正品,还有业务员口头许可,分装销售不侵权。
    但法院审理后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最终判决小松公司停止全部商标侵权行为,合计赔偿原告8万元,驳回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
    法院裁判核心逻辑:
    第一,商标授权、包装印制许可必须要有书面正规授权,仅业务员口头承诺不能视作有效授权,商家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印制带有完整注册商标的外包装。
    第二,即便内部食品是原厂正品,但商家自制包装盒尺寸、单品数量和原厂正规包装不一致,售价更低,消费者很容易误以为是品牌官方推出的伴手礼专属包装;这种分装售卖会直接抢占品牌原厂小包装产品的市场份额,分割品牌销售渠道。
    第三,私自印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物,再分装商品对外流通,属于商标法明确规制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以内部货品是否正品作为免责依据。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没法举证自身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法院结合商标知名度、商家经营规模、侵权主观过错较轻、维权合理开支等情节,酌情确定8万元赔偿;同时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品牌商誉受损,因此不支持登报消除影响的诉求。


    【小结】
    一句话来说,进货是品牌正品并不意味着可以私自印制带对方商标的包装分装售卖;喜铺、零食分装、礼品配套商家切记:想要定制带有品牌商标的配套包装,一定要取得品牌方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口头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授权自行印制近似商标包装分装销售,哪怕货品保真,依然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96吴烨:内外串通三亿元商业秘密犯罪有没有赢家?
    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内外串通的三亿元商业秘密犯罪有没有赢家?》
    本文仅用作普法科普,里面的故事改编自真实司法案例,所有人物全部使用化名,如果现实里刚好有相似情况,纯属巧合,大家不必强行对应现实中的人与事。
    【问题的提出】
    在2025年法院公布的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里,有一起涉案金额高达三亿元的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格外引人关注。整件事的导火索,是一名从原公司离职的员工,联合老东家内部还在岗的同事,里应外合打起了歪主意,最终害得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蒙受重创,前后一共有十四名参与作案的员工最后全都被判了刑。讲到这儿相信大家心里都会好奇,这场闹剧从头到尾,究竟谁占到便宜、成了最后的赢家?接下来咱们就慢慢把整件事的来龙去脉好好捋一捋。
    【案情简介】
    故事里的贾小松原本在小松电器担任射频芯片研发部门的负责人,从这家公司离职之后,他打算自主创业,接连注册成立了南京贾松公司、上海贾松公司两家企业。
    在筹备创办新公司的阶段,贾小松就盯上了老东家手里成熟的芯片技术,开始拉拢当时依旧在小松电器正常上班的韦小霆等人入伙,几个人私下商量敲定,要直接开发和小松电器同款的射频芯片。
    想要从零自主研发芯片耗时太久,为了尽快完成芯片试产、抢占市场融资,贾小松便安排韦小霆继续挖掘小松电器内部的技术骨干跳槽到自家公司,贾小贝等人就这样被陆续拉拢过来。
    这群人心里清清楚楚,小松电器针对核心技术设置了完整的保密管控,这些关键技术资料只有内部在职员工才有权限接触。于是他们一边挖人跳槽,一边开出高薪利诱小松电器还在岗的小春、小朱两名员工,悄悄把公司内部涉密的技术数据偷拿出来。靠着这份来路不正的技术资料加持,贾松公司的芯片研发进度一路顺风顺水,省去了漫长的自研打磨过程。
    日子一天天过去,小松电器渐渐察觉到市场上不对劲的竞品动向,等到反应过来时,企业已经承受了十分惨重的经济损失。企业方立刻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团队着手深挖调查,这才揪出离职人员勾结内部在职员工,私自外泄核心技术秘密的真相,当即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所谓日防夜防,家贼最难防备。
    可这边小松电器准备报案维权的消息意外传到了贾小松耳朵里,他慌忙指挥韦小霆一干人销毁证据:清空服务器里有侵权嫌疑的数据、换掉并且销毁存有涉密资料的硬盘,还组织员工统一签署承诺书,谎称手里所有芯片技术都是入职贾松公司之后独立原创研发,妄图掩盖盗取技术的违法事实。不过这般自作聪明的销毁、掩盖手段,终究没能逃过公安侦查部门细致严谨的核查。
    整场维权之路看着最终顺利走到刑事立案,过程其实繁琐又艰难。多亏专业维权团队全程跟进,逐一梳理涉案技术密点、核算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先后开展多轮保密性、同一性专业技术鉴定,整理出厚厚一整套完整报案材料提交公安。公安机关审核资料之后正式以侵害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全部收尾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贾小松等十四名涉案人员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贾小松、韦小霆、贾小贝等十四人明知小松电器对核心商业秘密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自身本没有合法权限接触这些涉密技术,依旧靠着高薪拉拢利诱内部员工,通过截图、下载、摘抄、登录内部系统浏览等各种方式非法窃取技术资料,属于团伙以不正当手段盗取企业商业秘密,涉案情节特别严重,十四人的行为全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涉案金额是这类案件量刑的核心参考依据,办案机关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核算,涉案技术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金额达到3.17亿余元,这份评估结果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以此认定本案对应的经济损失数额。
    划分刑事责任的时候,法院认定韦小霆等三名高管在贾松公司身居管理层,在整场违法犯罪里负责统筹组织、人员管理、项目指挥,芯片各个模块技术相互关联不可拆分,三人既要把控各自分管的研发板块,还要协调各个技术团队对接工作,因此判定这三人为本案主犯,需要对全部涉案罪责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法官结合每一名参与者在团伙里的地位、经手涉密技术对应的涉案金额、入职时间、原有岗位职权、薪资股权收益等多项细节综合判定,十四名被告人全部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对应的刑事处罚,目前这份一审判决书已经正式生效。
    到此为止,这起天价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刑事追责环节尘埃落定,违法侵权行为被司法强制叫停,但小松电器前期因为技术外泄遭受的经济损失还没有得到弥补,这件事留给我们的思考依旧值得细细琢磨。
    站在受害企业小松电器的角度来说,商业秘密被内部人员窃取带来的打击是全方位的,就算最后官司胜诉拿到一纸判决,企业其实打心底不愿经历这一场被窃密侵权的风波。由此也能看出事前防范永远是重中之重,企业一定要完善保密规章制度、做好人员日常管理、常态化开展员工法治保密培训,凝聚团队向心力,打造正向健康的企业文化,从源头堵住泄密漏洞。
    反观贾小松、韦小霆等十四名涉案人员,这场铤而走险的投机换来的代价无比沉重,一辈子背上故意犯罪的案底,个人人生轨迹彻底改写,家人亲友也会跟着受到连带影响,当初一时贪念,到头来追悔莫及。
    【小结】
    回到咱们最开始的问题,这场内外勾结、涉案三亿元的商业秘密犯罪里,从头到尾真的有人是赢家吗?答案其实很明确:全程没有任何一方真正获利。对于受害企业小松电器而言,商业秘密泄密带来的经济与品牌损耗巨大,即便维权胜诉也弥补不了前期遭受的重创;对于十四名涉案人员而言,触犯刑法留下终身犯罪记录,人生发展受限,家人也无端承受负面影响,为一时私利付出了难以挽回的惨痛代价。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全部分享内容,感谢大家耐心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持续关注我们,懂法守法经营,企业才能行稳致远。
    11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95王培培:与烈士姓名相同的标识一定不能注册为商标吗?

    烈士姓名相同的标识一定不能注册为商标吗?

    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日分享的主题是,与烈士姓名相同的标识一定不能注册为商标吗?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如果标识中含有烈士姓名或者与烈士姓名相同,那商标局会认为它容易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以及公众的爱国情怀,会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因此驳回该商标。但是含有烈士姓名或者是和烈士姓名一样的标识,就一定不能注册吗?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贝贝是开品牌老店的,家里有一个祖传秘方,家业都是世代相传。传到贝贝这一代,产业得到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在世界各地都开了分店,甚至成立了品牌运营公司。

    贝贝为了进一步推广产品,让品牌形象更加深入人心,就想把自己的头像和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让世界各地都飘荡着自己的头像,让自己的名声传播到天涯海角。

    但是巧合的是,贝贝却和一位烈士重名了,那件商标就被商标局驳回。贝贝就咨询律师叶子,让她帮忙处理一下这件事情。

    叶子看过案卷材料之后,就建议贝贝提起驳回复审,并且让贝贝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材料。除此之外,贝贝还提供了他们的品牌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他个人因为经营这个品牌产品所获得的荣誉和媒体报道等相关证据。

    最终,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虽然与烈士姓名相同,但是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文字以及头像已明确指向申请人本人,并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和申请人本人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对应关系,不易使消费者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

    最终,该商标复审成功,贝贝成功取得了自己头像和姓名的商标权。

    我们来分析并总结一下,与烈士姓名相同的标识一定不能注册为商标吗?答案是不一定,有三种例外情形:

    第一,标识本身有其他含义的。

    第二,标识本身就是申请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或社会组织简称。

    第三,标识无法与特定烈士姓名形成对应关系的。

    我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94龙利松:只生产专利产品的某个专用组件,会侵权吗?

    只生产专利产品的某个专用组件,会侵权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外面下着雨,犹如我心血在滴,爱你那么久,其实算算不容易……小松总看着窗外淅淅沥沥的雨,默默哼着这首伤心的情歌,如果当初我再坚持一下,或者再勇敢一些,也许现在……

    突然,一阵“扣扣扣”的敲门声打断了小松总的思绪,小松总回应道:“请进!”随后技术副总监张某走进了小松总的办公室,并顺手带上了门。

    小松总问道:“张工,有什么事吗?”

    张某满脸堆笑,将手中的一叠材料递给小松总,“小松总,有件好事,您看看要不要做?是这样的,最近有一款智能按摩椅特别火,我有个朋友想做一批上市,就是您手上那个专利按摩椅。”

    “嗯,等等,这不是小霆公司的专利吗?你这个朋友获得小霆公司的专利许可了吗?据我所知,小霆公司对这个按摩椅很重视,应该不会轻易给别人授权许可的。如果你这个朋友没有获得许可,做这个按摩椅,会侵权的。再说,人家的专利还有十多年才到期,你朋友也不可能拖到那个时候才做吧?”小松总疑惑道。

    “小松总,是这样子的,我们只做这个按摩椅的按摩坐垫,我朋友按照每个坐垫这个数给到我们,而且,我也看了专利的相关规定,要包含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才侵权,缺少一个,就不侵权,你看,我们只生产这个按摩椅中的一部分,肯定不会包含它的全部技术特征,肯定不侵权。”

    眼看着小松总很犹豫,张某又补充道,“你看,我们生产一件就赚这个数,我同学要做这个数”,张某随即比画了个手势,“做完一批,我们能轻轻松松赚这个数。”

    “这么好赚?”小松总问道,“这个坐垫不能在市场上买吗?”

    “这个坐垫市场上没有,需要定制,需要有专业的设备才行,正好我们公司有这个设备,所以我就把这个项目介绍过来了。”

    “那你先把这个项目再详细说一下。”

    嗯,这个项目是这样的,具体来说……就是这样……这样……

    介绍完项目,张某又提了一句:“小松总,要早点做决定,我这个朋友还找了其他公司谈,晚了就没有了,您看要不要先安排大家见个面?”

    小松总听完张某的介绍,沉默了一下,回应道:“嗯,张工,我先想想,过两天给你答复”。

    送走张某,小松总总感觉这个项目有些不对劲,但是这么好赚,不做的话又挺可惜,嗯,好像这个张工也有点不简单,还是先问问顾问律师的意见,再做决定吧。

    随后,小松总拨打了顾问律师黄律师的手机,提示已关机,小松总迟疑一下,又拨打了黄律师办公室的电话,第一次没人接,第二次接通,电话那头问:“您好,这里是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请问您有什么事情吗?”“您好,我是小松公司的小松,我找黄律师”,“黄律师今天开庭去了,有什么事情需要转达吗?”“哦,这样呀,那我给他微信留言吧,谢谢你”,挂掉电话,小松总内心深处一颤,这声音好熟悉,唉,人海茫茫,都这么多年了,怎么可能这么巧。这时,微信响起,收到黄律师的消息“不好意思啊,小松总,我这两天在外地开庭,后天才能回来,事情着急吗?”,“不着急,你后天下午在办公室吗?我过来找你。”“在的,那我们后天下午见”。

    来到黄律师的办公室,小松总说明来意,并问道:“是不是要包含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才侵权,缺少一个,就不侵权?”

    黄律师说:“确实有相关的规定,需要全面覆盖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这是直接侵权。你这种情况,在明知是他人专利产品的专用组件,又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将这个专用组件提供给他人,如果人家真的利用这个专用组件制作了侵权产品,将会构成帮助侵权,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比如,(2021)最高法知民终459号案”,黄律师举例说到,“某特公司明知‘某某机’是自己同业竞争公司的专利产品的专门组件,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该组件给某某路公司,而某某路公司利用这个组件制造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被法院认定为帮助侵权,最后被判决与某某路公司承担4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小松总听后,舒了一口气,我总觉得这个项目有点不对劲,原来除了有自己实施的直接侵权,还有帮助他人实施的帮助侵权。哦,另外问一下,昨天接电话的是哪位呀?

    哦,是竹立,也是我们团队的法律顾问,今早去外地学习去了。等竹立回来,我介绍你们认识一下。

    哦,竹立……

    一句话来说,只生产专利产品的某个专用组件,会侵权吗?答案是,具有极高的侵权风险,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明知有关产品是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如果他人使用该产品制作了侵权产品,会构成帮助侵权。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9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93马海霞:代理境外品牌在国内遭他人“见利抢注”如何维权?
    国内代理商代理境外品牌未及时注册,遭“见利抢注”如何维权?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
    国内代理商代理境外品牌未及时注册,遭“见利抢注”并滥用权利,如何维权?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国内代理商代理境外品牌未及时注册,遭“见利抢注”并滥用权利,如何维权?
    【案例阐述】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作为境外知名“绿叶”品牌酱料在国内的独家代理商,多年来投入大量资金与精力进行市场推广。该品牌通过跨境电商与口碑分享,在国内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但因原告疏忽,未能及时在国内完成商标注册。被告安心公司发现该酱料销售火爆后,恶意抢注了“绿叶”及其中文译名商标。随后,安心公司利用抢注的商标向各大电商平台发起恶意投诉,导致原告旗下数十家正规店铺的产品被强制下架,正常经营陷入停滞。同时,安心公司还向原告发出律师函,以高达数百万元的价格胁迫原告购买该商标。原告被迫踏上艰难的维权之路。

    艰难维权过程:
    在维权初期,原告可谓步履维艰。首先,面对平台的投诉机制,原告虽手握境外品牌方的授权书,但因国内商标权被安心公司抢先注册,平台依据“形式审查”原则,多次驳回原告的申诉,导致销售渠道被长期阻断。其次,在行政救济阶段,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但安心公司利用程序规则,反复提起复审与行政诉讼,恶意拖延时间,致使维权周期被无限拉长,原告不仅承受着巨大的市场流失,还垫付了高昂的律师费与公证费。

    面对重重阻碍,原告在律师团队的协助下调整策略,不再单纯依赖《商标法》,而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突破口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艰难地搜集了多年来在国内的宣传记录、销售数据、海外代购凭证以及安心公司恶意勒索的聊天记录,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绿叶”品牌在被告抢注前已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且被告的行为系滥用权利、恶意攀附。

    法院审理与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在国内注册商标,但“绿叶”品牌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告作为代理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被告安心公司明知原告品牌的知名度,不以真实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并利用抢注的商标进行恶意投诉、阻碍原告正常经营,属于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安心公司立即停止恶意投诉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80万元。
    【小结】
    一句话来说,国内代理商代理境外品牌未及时注册,遭“见利抢注”并滥用权利,如何维权?权利人可通过主张该品牌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并享有在先权利,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此类“见利抢注”与“滥用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4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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