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品出租方使用正品商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正品出租方使用正品商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不少商家会购入品牌正品,做起设备租赁生意。为了让消费者清楚知道租的是什么仪器,会在网店标题、商品图片、详情描述里直接用上商品本身的商标。这就出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出租的都是实打实的正品,那我在店铺里直接使用这个品牌的商标来介绍商品,算不算商标侵权?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松公司系“魔方瘦”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小松公司对其研发的魔方瘦”PRO产后修复仪做了大量的品牌推广,积累了不错的市场口碑。
竞争对手小霆公司看中这款产后修复仪的租赁商机,直接从该品牌官方网店,先后采购了66台,花了十多万。进货之后,小霆公司开设网店,专门对外出租这批仪器。
可没想到,小松公司多次向电商平台投诉,说小霆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标题、展示图中使用“魔方瘦”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电商平台核对了进货凭证,确认全部都是正品,没有下架店铺链接。
协商无果之后,小松公司直接起诉,要求小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还要求平台删掉相关推广链接。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判决小霆公司构成侵权,需要赔偿3万元。双方当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霆公司手里的仪器全部是从官方店铺合法购买的正品,已经取得这批仪器的物权,自然可以对外出租。在网店上使用“魔方瘦”,只是客观告诉租客,其出租的就是这个牌子的仪器,只是如实描述商品信息,并不是借商标混淆商品来源。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属于商标的正当描述性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也没有损害品牌商誉,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二审法院直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结】
一句话来说,正品出租方使用正品商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吗?答案是:为出租正品商品而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正品商品的注册商标,属于告知商品来源的描述性使用,通常不会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如果广告宣传的内容和方式不损害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构成对商标的正当使用,不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