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By MissWuyeBusiness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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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pisodes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0吴烨:遇到擅长调解的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遇到擅长调解的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我们中国人崇尚以和为贵,厌恶诉讼,尤其是被动卷入诉讼的朋友,常会有一种被人挑战或者冒犯的感觉,也会有一种对自身行为评价不确定的恐惧感,此时寻找律师的帮助,如能不动干戈就能化解矛盾会是一种什么体验?今天我要讲的这位当事人两年因两起诉讼与我们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结缘,经调解化解矛盾的故事。
    【故事经过】
    故事的主角是安心总,容颜姣好,保养得体,看不出年龄,是一位集温柔与美丽、干练与智慧于一身的出色女士。2025年9月的一天,她带着材料和她的助理直接来到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前台找吴烨律师。我在律所的会议室接待了她们。
    安心经营的安心公司是做跨境电商的,把国内的小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到世界各地,近期,他们收到法院的传票,因为安心公司销售的一款电子台灯,被一家叫贝贝照明的公司起诉,案由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起诉标的额是10万元,安心总在来我们律所之前已经找过一位深圳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那位律师以“标的额太低”为由直接拒绝了安心的咨询。她担心打电话给我也会因为这个原因被拒绝,所以就直接上门来了。我很认可她的坦诚。也跟他表示我们不会因为标的而不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既然来了,一定要让当事人有所收获。
    我们一边看材料,一边询问安心总:“在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这款产品有没有公开销售过?”
    安心总语气有一点着急地说:“没有公开销售。但是,我查过我的相册,就在这个申请日之前一个星期,我们带着这个台灯去南非参展,在办公室拍过照片。在机场也拍过照片、还有录像,当时我们在候机,随便拍一些素材。”
    办公室、机场,我心里默念,又继续问:“有发朋友圈、QQ动态、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这些了吗?”
    安心总似乎更着急了:“没有,还没剪辑呢,还没发……”
    我抬眼看向安心总,“没事,您别急,慢慢回想一下,短视频确实是要剪辑的。但是,大家到国外去参展,应该会随手发个朋友圈,可以在同事当中问问。”
    过了一会,助理说:“有一个外贸部的同事发了一个朋友圈,写的是‘出发南非’四个字,配了两张照片,照片上就是这款产品,朋友圈下面还有好几个人点赞、评论。”同时还举起手机给我看。
    我认真仔细地反复放大查看,并且查看了这个同事其他朋友圈的内容,这是一个业务口工作人员典型的朋友圈,80%的内容都是在宣传公司的产品。此时心里已经认定,这个案子如果委托我们抗辩,可以做现有设计抗辩。心里这样想着,也就把办案的思路讲述给了当事人安心总。安心总此时眉眼已经有了笑意,开始询问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费用是多少。我说了我们的收费标准,她的笑意就又收起来了,“要这么多钱?能少一点吗?”我特别明白当事人的感受,因为案件标的不高,律师费的开支会占有一定的比例,确实会不舒服。我讲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道理,不论再小的案子,律师办案的基础工作都少不了,所以基本的费用是一定要支付的。我见安心总依然神色不悦,就合上材料,给了另一个建议:“安心总,您也可以这样处理:把这个朋友圈截图、照片等这些材料发给对方律师,问问他们要不要撤诉?如果他们撤诉了,这个案子也就结了,如果他们不撤诉,您再来委托我们代理应诉。”
    安心总听后感到很疑惑:“这样也行?”
    “您试一试,我看到了原告贝贝照明的代理律师也是一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他们看了你的材料,会做出反应的。就算对方不同意撤诉,也没有比现在更差。对吧?”
    三天后的早晨,几乎已经忘记此事的我接到安心总的来电,她表明身份后,我问“怎样?原告决定撤诉了吧?”安心总说:“还没有,我们还没有跟原告联系,我们是这样想的,还是委托律师跟对方律师联系,我们不懂,怕说不好。律师,能不能委托您帮我们打这个电话?我们可以支付律师费给您……”
    我听了这话,被眼前这位精明的女士逗笑了:“安心总,只是让我打个电话,对吧?这个不用收费,可以的,我帮您打。”然后,我给原告律师打去电话,说明了情况,加了微信把相关的图片转发过去了。补充了一句:“您看下,跟原告沟通一下是不是要撤诉?如果撤诉请在本周五之前告知。”后来,原告律师周五没回复,周六电话回复了,询问了一些问题,在安心总来办公室求助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原告律师回复说已经在准备撤诉材料了,又过了一个星期,安心总在微法院上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贝贝照明撤诉。安心总非常开心,又是一天早上,她又来了,带着她的助理,还手捧了一大束鲜花,助理手提了好大两盒月供,欢天喜地地:“律师,太感谢了!正好快过中秋节了,送月饼来给大家一起吃,还有,一个红包表示感谢!”我起初推辞红包,盛情难却后收下了,之后交由律所的财务入账,并且给安心总开具了发票。
    转眼又快一年了,2026年的8月份,安心总打个电话来,说有个急事,她太忙了忘记处理了,下周要开庭了。经过仔细询问,得知事情是这样的:原告是安心公司的供应商小霆公司,是长期供货的那种,今年3月在对账时,安心公司的采购提出一个问题,有些不良品的款项应当扣除,但是供应商小霆公司不同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小霆公司就把安心公司告上法庭了,起诉标的额是12万元。安心总和去年相比,那真是淡定多了,她说:“只要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我就想到您!”
    这次安心总是真心诚意要委托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委托书和代理委托合同都签好了。但是,当材料发来之后,又经过几轮询问和交流,我们发现原告小霆公司和安心公司合作多年,双方一直正常交流,供货属实,只是在不良品的扣减问题上双方达不成一致。作为被告,无论怎么应诉答辩,该付的货款还是要付的。于是,我们给安心总打电话说:“安心总,这个案子,还是不要打了,有这个请律师的钱,还不如用来支付小霆公司的货款,我们建议您再跟原告小霆公司联系,寻求和解方案。”
    后来,安心在我们的劝说下,主动与小霆公司联系了,原来,小霆公司手上还有30万元的货未卖完,而且,那批货是只能在安心公司的电子台灯是使用,如果安心公司不采购,那批货在小霆公司手上只能当废品处理。
    听完安心总的话,我说:“您看,这本来是一场官司,但是,沟通下来就变成了一单生意,回到您擅长的领域啦!您好好跟小霆公司把这单生意谈妥,那个诉讼也就解决了。”
    安心总说:“可是,光谈生意,那个诉讼怎么办呢?要开庭呢!”
    “安心总,您跟小霆公司说,让他们撤诉啊。”
    “他们万一不撤诉呢?”
    “他们会撤诉的,不然,那30万的货卖给谁?哈哈!”
    过后不久,安心总发了个微信过来,说诉讼已经解决了,生意也做成了,双方对不良品的处理都达成了一致。真诚地感谢律师。
    安心总这次来到我们律所的时候,感觉像家人一样亲切,两年来,两起诉讼,来时气势汹汹,去时一片祥和。安心总内心认定我们这样的团队是会带来祥和的福将,已经决定聘请我们为安心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总结】
    一句话来说,遇到擅长调解的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安心、祥和,愿意长远一起走。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的心里话。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10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9王培培: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是否有必要申请分割?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是否有必要申请分割?

    声明:
    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的公司名称、商标名称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
    贝贝公司是一家化妆品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申请了一个商标,共选择了十件商品。不久后,贝贝公司收到了一件部分驳回通知书,告知贝贝公司那个申请商标有4件商品初审通过,分别是:化妆品、眉毛化妆品、眉笔、化妆粉,另外6件商品因为存在在先近似商标所以被驳回。商标局同时提醒贝贝公司针对6件被驳回的商品可以申请驳回复审,针对4件初审通过的商品可以申请分割。贝贝公司就这个驳回通知书向律师叶子发起了咨询:

    贝贝公司:那6件被驳回的商品,驳回复审成功的概率大吗?
    律师叶子:商标高度近似,商品类似,复审概率不大。
    贝贝公司:分割申请是什么意思?有必要提吗?不提会有什么影响?
    律师叶子:分割申请存在于商标被部分驳回的情况,目的是为了让部分通过的商品尽早公告,取得注册。对于打算提起驳回复审的商标,由于驳回复审周期较长,如果此时不分割的话,已经初审通过的部分商品也会一并进入复审阶段,等待复审结果出来后才会进入公告程序。因此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的部分驳回商标,一般都建议申请分割,通过分割将已初步审定部分单独分出,避免该部分被复审程序拖延,使企业先取得相对稳定的商标权利。咱这个案子是不建议提起驳回复审的,从这一方面没有提起分割申请的必要。请问这个商标贵司已经在通过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吗?
    贝贝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在产品上了,就是初审通过的“化妆品、眉毛化妆品”商品上,且该产品也已经上线了。
    律师叶子:那此时就有提起分割申请的必要了,因为该商标已经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最好尽快确权。
    贝贝公司:好的,那就麻烦叶子律师帮忙安排一下。

    一句话总结: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是否有必要申请分割?视情况而定,如果申请人没有针对被驳回的部分提起复审,且没有迫切确权的需要,可以不申请分割;如果申请人提起了驳回复审,或者有迫切确权的需要,建议提起分割申请

    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8马海霞:将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换标后再次销售构成侵犯专利权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 将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换标后再次销售构成侵犯专利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在科技产品的流通市场中,部分商家为了打造自有品牌、获取更高利润,会从上游厂商处合法采购带有专利技术的正品,随后撕掉原品牌商标、换上自己的标识,甚至对外宣称产品为自主研发制造,再投入市场销售。这种行为看似侵犯了原厂商的权益,但从专利法角度而言,是否真的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解析】
    安心集团是“智能助眠科技眼罩”相关核心专利的专利权人,其研发的眼罩通过内置生物传感模块可实时监测用户睡眠状态并自动调节遮光、温控参数,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在有效期内。安心集团将搭载该专利技术的眼罩以“安心眠”为商标对外销售,产品市场口碑良好。

    贝贝公司是一家主营智能家居产品的企业,为快速切入助眠产品赛道,通过正规渠道从安心集团的授权经销商处批量采购了5000台“安心眠”科技眼罩,支付了合理对价。随后,贝贝公司撕掉产品外包装及机身上的“安心眠”商标,换上自有商标“贝享眠”,并在官方宣传页面标注该产品为“贝贝公司自主研发、自主制造”,以略低于安心集团正品的价格在电商平台对外销售。

    安心集团发现后,就联系了集团的法律顾问叶律师,要求叶律师以贝贝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贝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叶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和研究分析后发现:贝贝公司对外销售的“贝享眠”眼罩,与安心集团售出的“安心眠”眼罩在硬件结构、传感模块、控制算法等技术特征上完全一致,未对产品的技术方案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动;贝贝公司对外销售的眼罩数量为4800台,未超过其从正规渠道采购的数量,且能提供完整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证明产品来源合法。认为安心集团的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但安心集团还是坚持要起诉,但结果果然如叶律师所预判的那般

    最终法院认定,贝贝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驳回了安心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要点】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核心判定依据: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主体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对该特定产品的专利权即已用尽,购买者后续对该产品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无需再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换标行为不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本身,判断是否构成“制造”行为的核心标准是是否重新实施或再现了专利技术方案。仅更换商标、包装,未对产品的技术特征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行为,即便对外宣称产品为自主研发制造,也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合法来源与数量闭环是关键举证点:被诉侵权人若能证明产品系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支付了合理对价,且销售数量未超过采购数量,即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印证其行为属于转售而非另行制造,符合专利权用尽的适用条件。
    值得警惕注意的点:换标行为可能触发其他法律责任:不构成专利侵权不代表换标行为完全合法,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反向假冒侵权;若同时对外虚假宣称产品为自主研发,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权利人可通过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法律路径主张权利。

    【一句话总结】
    将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换标后再次销售构成侵犯专利权吗?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换标后再销售,若未改变产品技术方案、来源合法且销售数量未超采购量,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换标及虚假宣传行为可能承担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我们下期再会!
    7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7吴烨:多店被起诉专利侵权啥时候委托律师最划算?
    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侨安律所的吴烨,你们的老朋友,今天咱们聊个现实的话题:多店被起诉专利侵权啥时候委托律师最划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大家知道我们这样一个专业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原告多还是被告多?这么说吧,一般情况下,老客户委托我们做原告代理人,新客户多数是被告,被他人起诉了,需要委托律师应诉,找到我们。找到我们的时候,案子处于各个阶段的都有,有刚刚接到律师函还没起诉的、有已经收到一审法院传票的、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需要委托律师提起上诉的。今天我要讲的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这位当事人,他们有多家店因同一项专利,尤其是外观专利这类容易批量维权的案件,被起诉,需要仔细盘算一下,究竟在哪个阶段委托律师更划算?
    【故事经过】
    故事的主角是小霆总,三十来岁,精明强干,擅长网店运营,拥有十几家网店,分布在淘宝、拼多多、京东等平台上。小霆总第一次找到我们是在2025年4月,他不废话,加微信,直接把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丢过来,问“能不能打赢?”
    我们仔细观察了一下,发现小霆总的产品和涉案专利的产品外观上,并不是完全一样,有区别点,且这个区别点处于产品最常见的一面上比较显眼的位置,这应该会成为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除此之外,此类案件,除了外观设计的相似性,还有现有设计、无效宣告等多种应对方案。于是,我们回复小霆总说“有机会”。
    小霆总还是没有废话,继续追问“多大把握?”
    我们也是小心翼翼地回复:“至少有一半的把握,案子还没有调查,经过充分调查之后,机会可能还会有提升。”
    然后,小霆总干净利落地问“多少钱?”
    我们给小霆总出具了一个与办案结果相关的报价方案,在我们看来是非常有竞争力的。但是,这位小霆总收到之后就没消息了,直到四个月后的2025年8月,他又发信息来,询问起上次的报价方案具体细节问题,然后我们约了时间来所里咨询,办理委托手续。这个案子的诉讼标的额是50万元,已经收到开庭传票,9月15日一审开庭审理。接到委托之后,办案团队紧锣密鼓地忙活起来,充分地调查取证、汇总整理证据材料、撰写答辩状,一切准备妥当,法庭上的应诉也是稳稳当当。大家都认为抗辩成功的机会还是很大的,就等法院判决了。
    剧情反转发生在一审开庭后十几天,小霆总发来一份新鲜热乎的《民事判决书》,跟我们接受委托的案件,是同一家法院,同一个专利,同一款被控侵权产品。不同的是三点:被告不同;诉讼标的额不同,10万元;应诉情况不同,该案被告没有应诉,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也没有出庭应诉。判决结果:侵权成立,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看到这份判决书,办案团队大感不妙,同一个法院,相同的案情,应该不会做不同的判决,我们代理的这个案件大概率也是会判决侵权成立。
    我们问小霆总,您从哪里收到这份判决?前面这个案子的被告跟您是什么关系?小霆总说,这也是我的公司,因为案子标的小,所以就没有委托律师应诉。他以为只要两个案子当中,有一个应诉了,结果都是一样的。“确实,结果都是一样的”这个判断还是准确的,只是委托的顺序,出了一点问题。如果第一个案子委托律师应诉,可能会更好。但是,现在客观情况已经是这样了,想要纠正这份5万元的判决,需要到二审去争取改判,因为一审判决对外观的相似性做了定性,在没有更强大理由的情况下,纠正相似性的决定难度非常大。小霆总问“为什么呢?你们不是很有把握的吗?”
    要怎么解释小霆总才能明白呢?
    “打个比方,甲乙长相不同,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
    “客观的。”
    “甲乙长相是否相像,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
    “客观……主观的多一点。”
    “同一个单位,不同的部门,能不能说这个部门的眼光更准确?”
    “不好说。”
    “上下级单位,能不能说上级单位的眼光更准确?”
    “不好说,但是通常上级单位更让人信服。”
    “您说得对,上级单位是更让人信服,这个案子要改,也是要到二审法院去改。只是,二审法院要改,不能纯以级别去压人,必须有更强的理由。”
    “哦……”小霆总似乎明白了,眼珠子一直在转,应该是在迅速地思考。“什么是更强的理由?”
    律师说:“小霆总,您委托我们的这个案子,不久后也会出判决,定性上会和您今天发来的这份判决书一样。要纠正一审的判决,只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定是在看到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才会改判。这个更强的理由,我们还需要再进一步调查取证,提供证据支持。”
    小霆总若有所思,说:“律师,我们等一下看看您开过庭的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再做打算吧。”
    一周后,收到判决书,侵权成立,但是,原告起诉50万元的赔偿,法院只判了1万元。小霆总收到这份判决时,还是忍不住对我们侨安律所的办案团队在案件上的把握表示赞叹。
    后来,小霆总委托我们对两个案件提起上诉,同时委托我们对原告的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尽管案件没有取得最终胜诉的结果,但是,我们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改进方案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后来,小霆总采用了我们的改进方案,且新品已经全面上架,原告依然不依不饶地以旧外观的判决书不断发起投诉,均被平台驳回了。
    我们在复盘这个案子的时候,大家一致认为,如果当初第一个案件就委托我们应诉,结果可能会不一样。当有多起诉讼同时发生时,最早审理的案件会成为后续案件的“相关判例”,所以,务必要把握好最早审理的案件,这笔钱不能省。

    【总结】
    一句话来说,多店被起诉专利侵权,啥时候委托律师最划算?答案是:尽早委托才最划算,务必要把握好最早审理的案件,这是花在“刀刃”上的钱,不能省。因为最早审理的案件会成为后续案件的“相关判例”,裁判结果一般会被“效仿”。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的心里话。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9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6龙利松:专利都被无效了,还算不算商业秘密?
    大家好,我叫龙利松,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都被无效了,还算不算商业秘密?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这一天,小松总邀请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黄律师和竹立到公司,帮助公司建立保密体系。
    午餐时,小松总聊起最近的一件烦心事,公司研发部刚憋出来一套“XXX电动按摩椅布置方案”,采用什么样的机芯,导轨、机械手和气囊系统怎么设计,都是工程师熬了无数夜试出来的。结果前员工余某、李某一离职,转头去了竞争对手假小霆公司,没过两个月,假小霆公司就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一看——好家伙,跟小松公司XXX电动按摩椅项目里的方案几乎一模一样。问黄律师和竹立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竹立啃了一口五香炸鸡架,环顾了一下餐厅,压低声音说:"小松总,这事儿回您办公室说,别让别人听见了。"
    来到办公室,小松总先是拿出一盒巧克力招呼二人,然后讲起事情的来龙去脉,黄律师思索了片刻,说道:“我们可以起诉余某、李某和假小霆公司共同侵犯了我们的商业秘密。”
    小松总闻言,眉头一皱,然后从抽屉里翻出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黄律师,竹立,对方那个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了!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那是不是说明我们这套东西本来就是公知技术?还算是商业秘密吗?”
    竹立剥开一颗巧克力放入口中,然后手托下巴回答道:“小松总,您这是把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搞混了,两者不是一回事。”
    黄律师笑了笑,在笔记本电脑上打开(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判决书:“最高院说得很明白——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比较好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翻译成人话就是,商业秘密看的是,被侵权那一刻,这些信息是不是大家普遍知道、随手就能拿到;而专利中的新颖性就是看够不够新,创造性就是看够不够巧,两者不是一回事。”竹立放下手中的巧克力,接话道。
    小松总挠挠头:“可这件案子的一审苏州中院就是这么判的啊——就是因为专利被无效,并且说原告没有说明该技术能够产生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驳回了呀!”
    “所以最高院才改判呀。”竹立分析道,“一审错在哪?就是把‘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直接当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你看春某动力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是只看权利要求书那几行字,而是案涉项目里:发动机缸、进气口、排气口、空滤器、油箱、车架这些关键部件的设计和协调,把这些密点组合用到跨骑式全地形车里,这种组合应用并非简单的信息叠加,而是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是春某公司研发获得,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求。专利无效,只说明专利上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够新、不够巧,并不代表这个技术方案,大家普遍知道、随手就能拿到。”
    黄律师补充道:“而且秘密性还有一个关键点——组合信息。最高院用了《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四条:把公知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形成的新信息,如果不容易被拿到,照样有秘密性。”
    小松总一拍大腿:“那我懂了:专利被无效不等于技术秘密就没了。专利死透透的,商业秘密还可能活得好好的。”
    竹立点头:“对。别再以为‘专利被无效’就等于‘不是秘密了’,它们是两码事。”
    黄律师收起笔记本电脑:“春某动力这个案子,最高院最后认为涉案技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商业秘密。最终判赔三被告连带赔偿170万元。专利虽然废了,商业秘密照样打穿你。”
    小松总打开笔记本,认真写道:“第一,机芯,导轨、机械手和气囊系统这些关键的技术,要全部进入《技术密点清单》;第二,文档设权限、导出留痕、离职回收权限;第三,别被人用‘专利无效’吓住,商业秘密是另一条赛道。”
    竹立笑笑说道:
    一句话来说,专利都被无效了,还算不算商业秘密?答案是,专利讲的是技术方案新不新、巧不巧;商业秘密讲的是藏没藏好,大家是不是普遍知道、随手就能拿到,两者不是一回事,专利死了,秘密不一定死。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7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5王培培:商品链接标题使用案涉商标,实物上却没有会怎样?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商品链接标题使用案涉商标,实物上却没有,有什么影响?

    免责声明: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的公司名称、商标名称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我们前情回顾一下:贝贝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店,网店的商品链接标题和商品宣传图上使用了贝贝公司的“贝之光肌”商标。贝贝公司委托律师叶子在侵权网店中购买商品,收到货后却发现该商品实物上却没有显示贝贝公司的“贝之光肌”商标,那么此时会不会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影响?

    首先,该网店在商品链接标题和商品宣传主图上使用贝贝公司的商标,且展示商品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此时,被告在案涉网店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取证购买的实物商品上没有案涉商标,那么被告的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取证购买的实物商品没有案涉商标,那么取证时该商品的购买费则不能得到支持。

    一句话总结:商品链接标题使用案涉商标,实物上却没有,有什么影响?答案是影响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以及影响判赔金额。

    以上是我的全部分享内容,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3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4吴烨:律师嘴里那句“包在我身上”,到底意味着什么?
    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今天咱们聊个有意思的话题:律师嘴里那句“包在我身上”,到底意味着什么?
    提示一下,本文为普法创作,故事改编自真实经历,如果情节相似,纯属巧合,千万别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很多当事人会期待律师一句“包在我身上”,仿佛这句话就能保证案件结果。但法律案件充满不确定性,没有人能打包票一定胜诉。我们透过下面的小故事来观察。
    【故事经过】
    有一回我坐飞机去见朋友,一位单身女青年。
    落座,系好安全带,盖上毛毯,准备补个觉。空姐轻轻过来提醒:“女士,请把包放在前方座椅下方。”
    我一脸懵,掀开毛毯:“包?什么包?没有包啊,这是我的肚子。”
    空姐努力憋笑,没再多说,默默走开了。
    等下飞机见到这位朋友,她一见面就开始感慨,催我帮她物色对象。
    我这才猛然想起,我明明背了个斜挎包!随口嘀咕:“啊?包在我身上啊!”
    这话被她听见,瞬间两眼放光:“可以啊!我就知道你有资源!别磨蹭,赶紧帮我安排相亲,多多益善!”
    我指了指身上的挎包,看着她满怀期待的样子:“你看,包在我身上!没毛病,对吧?”
    后来,这位朋友真的找到了另一半,步入婚姻。婚后第一年碰面,她靠在爱人身边,好奇问我:“听说怀孕生孩子能长个子,是真的吗?”
    我认真回答:“是真的。”
    她一下子特别开心:“太好了!我就盼着生宝宝的时候,能多长两公分!”
    看着她满怀期待,我不忍心直接泼冷水,只能慢慢解释:“你问生孩子会不会长个子,可没问是竖着长,还是横着长。我说的长高,是像我这样,横向发展……”
    再后来,这位朋友也体会到了“为母则刚”,顺便解锁了圆润的身材。开心了,我们约饭;不开心,更要约饭。我们的友谊,和我们的体重一样,稳稳不变。
    直到现在,我们还经常拿“包在我身上”、横向长个子这件事互相打趣。
    不过有意思的是,等我们都做了律师之后,受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约束,再也不敢随口说一句“包在我身上”。
    但这句话在我们心里,分量反而更重了。普通人说“包在我身上”,是爽快的许诺;可当事人听到这句话的时候,里面装的是沉甸甸的期待,是把自己的难题托付过来,盼着有人能为自己撑腰。哪怕很难,我们也只能默默扛起这个“包”,尽全力去拼。
    放到知产案件里更是如此。
    遇到带货主播商标侵权纠纷,我们拨开表面的合作协议,深挖背后用工实质,一边应诉抗辩,一边帮主播提起劳动仲裁;
    假发夫妇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时,我们抽丝剥茧查清商标使用历史,发现涉案商标是他人抢注得来,一边在侵权案件中抗辩,一边代理当事人提起商标无效宣告;
    东莞电商经营者售卖手机夹片,被起诉外观专利侵权。我们地毯式检索国内外相关外观,拓宽思路,检索吊坠、挂件等相近设计,找到现有证据,最终把涉案专利无效掉,当事人得以正常开展经营。
    类似的案子还有很多,以后慢慢跟大家分享。
    【总结】
    一句话来说,律师嘴里那句“包在我身上”,到底意味着什么?
    答案是:真正的“包在我身上”,不是承诺一定赢,而是全力以赴。在因上努力,果上随缘。我们所能承诺的,是穷尽法律途径,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守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的心里话。感谢大家收听,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3马海霞:不规范使用商标被侵权会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不成立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不规范使用商标被侵权会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不成立吗?

    【案例阐述】
    前段时间叶子律师曾经因为企业的行为非常苦恼,她每次去拜访这家企业就会发现该企业的产品上的商标标样发生改变,要么是图形的变化要么是添加图案或者改变形状,叶子律师苦口婆心地建议还是要按照注册商标上的标样使用,不要随意按照个人喜好来改变,否则会吃亏的,但这位老板愣是听不进去,为什么叶子律师如此为这位企业操心呢?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阐述和分析,大家就明白了。

    安心集团是国内知名的母婴用品企业,其核心品牌“安心BABY”(包含图形与中文组合)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安心集团为了追求更现代的视觉效果,在产品包装、合格证及门店招牌上,擅自将原注册商标中的“安心BABY”拼音去掉,并对图形部分进行了线条简化,仅保留了“安心BABY”四个汉字及简化图形,且仍标注“”注册标记。

    后来,贝贝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母婴洗护产品上,使用了与安心集团实际使用的“简化版”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安心集团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贝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庭审中,贝贝公司抗辩称,安心集团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属于自行变造,不受法律保护。

    【裁判及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安心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贝贝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法院认为,安心集团实际使用的商标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去除了拼音并修改了图形),该“变造商标”不属于注册商标,依法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既然原告对其实际使用的变造商标不享有专用权,被告贝贝公司使用该近似标识自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核心教训】
    1. 权利边界固定:商标权不是无限的,其保护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准注册的图样”内。自行改变后的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一旦遭遇他人仿冒,往往因缺乏权利基础而无法维权。
    2. 行政撤销风险:除了维权受阻,长期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还面临被商标局依职权或依申请撤销商标的巨大行政风险。
    3. 合规建议:若企业确实需要升级品牌形象,必须重新申请注册新商标,切勿在旧商标上“动刀”后直接标注使用,以免陷入“李鬼打李逵,李逵还输了”的法律困境!

    【一句话总结】
    不规范使用商标被侵权会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不成立吗?答案是的。本案是典型的“因不规范使用导致维权失败”的案例。许多企业在品牌发展过程中,为了迎合市场审美,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图形或组合方式,却忽略了“商标使用必须与注册证一致”的法律红线,从而导致维权失败,希望引起企业的重视! 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我们下期再会!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2黄泽霆:使用相近的标志,一定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使用相近的标志,一定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使用相近的标志,一定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很多人会有一个固有认知:只要别人用了跟我注册商标一样、差不多的文字标志,那就是商标侵权。可现实当中真的是这样吗?就算标志看着近似,也有可能不构成侵权。我们一起来看这个真实改编的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系“爱”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
    小松公司为了宣传电影《北京和西雅图 Beijing and Seattle》,策划办了一场主题马拉松活动。这场活动要求情侣或者双人组合参赛,奖牌、参赛服上面都印了“爱·马拉松”字样,新浪网站也多次报道这场活动,新闻标题里同样出现“爱·马拉松”。
    这下小霆公司不乐意了。它觉得这场马拉松属于体育娱乐竞赛,刚好落在自己商标核定服务范围里,小松公司活动现场、宣传报道都用了“爱·马拉松”,和自家注册商标近似,已经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起诉小松公司,要求立刻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另外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
    但是被告辩称,自己使用文字只是描述这场马拉松的“爱”主题,并不是拿来当作商标标志,不构成侵权。那法院最后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部分被使用的文字和涉案商标构成标志近似,服务也属于类似服务,但并不等于直接成立商标侵权。
    首先,“爱”是普通固有词汇,“马拉松”属于赛事通用名称,二者组合,用在马拉松活动上,更多是用来描述活动主题风格。原告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个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具备很高的知名度与强显著性。当相关公众看到这组词,更容易联想到活动本身的主题,而不是识别服务来源。
    其次,被告方主观没有蹭原告商誉的想法。办这场马拉松核心目的是宣传电影,在使用“爱·马拉松”字样的同时,全程搭配电影名称、主演肖像,是用来描述本次赛事的“爱”主题,并不是借助该标志去区分服务提供者。
    最后,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整场活动的主办方对外公示清晰,大量物料同时标注电影相关元素,普通参与者、观众不会误以为这场活动是原告公司举办,也不会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联关系。
    依据商标法正当使用的相关规则,这种并非用来指示服务来源,只是客观描述活动特点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法院最终判定,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没有支持原告200万的赔偿诉求。

    【小结】
    一句话来说,即便使用了和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也未必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只是描述服务本身特点,主观没有攀附商誉的意图,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就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不用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1龙利松: 公司保密体系需要采用对电子数据加密处理吗?
    6公司保密体系,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小松总因为公司员工泄密的问题,邀请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黄律师和竹立到公司做实地考察,并帮助公司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体系。
    这天早上,黄律师和竹立如约来到小松公司,小松总热情地与两人握手,然后转到竹立的身边,带领两人考察公司。
    进了门,首先是前台,前台旁边放置了小型会议桌,随后是一个栅栏式的屏风,小松总介绍道,这个小型会议桌是我们接待客户用的,屏风后面就是公司的办公区。
    进到办公区,小松总介绍道,目前公司还比较小,所以除了财务和几个负责人有独立的办公室以外,都在一起办公,你看这是我们的行政部、这是销售部、这是研发部、这是设计部,工厂那边有自己的办公室。
    竹立听着听着,皱了皱眉头,低声对小松总说:“贵公司这么多个部门在同一个地方办公,而且像研发部、设计部这样的涉密部门也都在公共场合办公,没有做任何物理隔离,桌面上的文件也随意摆放,旁人想看就看,虽然都签署了保密协议,但还是需要基本的物理层面的保密措施,这样才能有效降低泄密风险。例如:给研发部、设计部独立的办公室,加设门锁,限制来访者进出、参观,等等。”
    “这个好办,等下就联系设计公司,给公司的所有涉密部门都划分各自独立的办公区,并设置门禁,再设计2个独立的会议室,工作交流可以在这些会议室里进行。”
    这时,竹立眼前的小松公司员工拿出U盘在电脑上拷贝材料,竹立抬起头对小松总说:“我看到有人在用U盘,我们对自己的电子数据,有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保密吗?”
    小松总回答道:“我们现在正在谈一个保密系统,还没谈好。”
    “那你们得加快推进,电子数据泄密可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有的时候泄密了都找不到源头,尽快上技术手段,降低泄密风险。
    比如说(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案,花儿绽放公司为“有客多”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该公司主张盘兴公司与其签订《花儿绽放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并依约获取涉案软件源代码后,违反合同约定保密义务,在公共网站披露该源代码,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盘兴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盘石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
    这个案子一直打到二审,最终判决盘兴公司、盘石公司连带赔偿500万元。
    这个案件中,泄密者“luxin212121”的具体身份信息都查不到,判决盘兴公司、盘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泄密者披露的涉案源代码中,较多信息指向被告盘兴公司与盘石公司。
    你看,对于这个泄密事件来说,如果采用技术手段对涉案源代码进行加密,比如说加密后,除了特定人员解密,只能在特定的电脑上打开,在其他硬件上就无法打开,虽然不能百分百地防止泄密,但也能大大降低泄密风险。”
    嗯嗯,说得对,小松点点头。
    中午,小松总邀请黄律师和竹立在公司餐厅吃工作餐,竹立看到餐区有炸鸡架,一闻,还是五香味的,舔了舔嘴唇,一下拿了两份,小松总看着竹立,一脸笑眯眯地招呼两人用餐。
    餐桌上,竹立一边手抓着炸鸡架啃,一边笑着对小松总说:“不过说真的,小松总您得抓紧,物理隔离+门禁+加密系统,三件套缺一不可,别等泄密了再补救,那就真的晚了。”
    餐厅的一个角落,两名厨房员工正在小声讨论今天的菜品,“今天有炸鸡架呀?以前都没见过。”“嗯,听说小松总昨天特地交代厨师,今天中午要做炸鸡架,还特别指明要五香味的。”
    一句话来说,公司保密体系,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吗?答案是,建议采用技术手段对涉密电子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例如采用技术手段对涉密电子信息加密后,除了解密,只能在特定的电脑上打开,这样能够大大降低泄密风险。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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