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能禁止他人在讲述自家产品历史时合理使用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注册商标能禁止他人在讲述自家产品历史时合理使用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很多老字号企业一般具悠久的历史和品牌故事,在宣传活动中经常会用到老奖章、老商号相关的图形、文字元素。如果这些历史相关的标识,早已经被第三方注册成注册商标,还能使用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总手里握有好几个白酒类注册商标,其中就有“巴拿拿奖章”图形商标、“某裕”等注册商标,商标全都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小霆总的身份是民国时期裕泰祥酒公司股东的直系血亲,其注册的涉案商标使得民国时期裕泰祥酒公司商标重新回归到私权领域。
小霆总发现小松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在自家白酒产品外包装,还有商铺宣传中,用到了“巴拿拿奖章”标识。小霆总就把小松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另外还要赔偿100万的经济损失。
面对起诉,小松公司提出抗辩:我们用这些图案文字,只是如实还原松酒发展过往的历史,是正当的史实宣传,并未用于区分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尊重客观发生的历史情况,小松公司的产品的确获得过“巴拿拿奖章”,用于宣传是客观描述,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小霆总全部诉讼请求。
小霆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小霆又申请再审,案子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经审查后驳回了小霆总的再审申请。具体理由有两个:第一,小松公司使用的“巴拿拿奖章”图案,对应的是历史上酒坊获得的奖章史实,宣传内容是客观真实的该酒坊发展历史、行业重要人物事迹,目的是介绍品牌过往,属于正当历史宣传。这些标识的使用,并没有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第二,小松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的是小松公司的主打商标“松酒”二字,而“松酒”经过小松公司长期、持续地使用,在白酒相关市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获得了独立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看到“松酒”,通常会联系或联想到小松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所以,最高院认为,小松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目的和必要,客观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小结】
一句话来说,注册商标能禁止他人在讲述自家产品历史时合理使用吗?答案是:不能。注册商标无权禁止正当合理、客观描述历史的非商标性使用。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