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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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ssWuyeBusiness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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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pisodes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1龙利松: 公司保密体系需要采用对电子数据加密处理吗?
    6公司保密体系,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小松总因为公司员工泄密的问题,邀请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黄律师和竹立到公司做实地考察,并帮助公司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体系。
    这天早上,黄律师和竹立如约来到小松公司,小松总热情地与两人握手,然后转到竹立的身边,带领两人考察公司。
    进了门,首先是前台,前台旁边放置了小型会议桌,随后是一个栅栏式的屏风,小松总介绍道,这个小型会议桌是我们接待客户用的,屏风后面就是公司的办公区。
    进到办公区,小松总介绍道,目前公司还比较小,所以除了财务和几个负责人有独立的办公室以外,都在一起办公,你看这是我们的行政部、这是销售部、这是研发部、这是设计部,工厂那边有自己的办公室。
    竹立听着听着,皱了皱眉头,低声对小松总说:“贵公司这么多个部门在同一个地方办公,而且像研发部、设计部这样的涉密部门也都在公共场合办公,没有做任何物理隔离,桌面上的文件也随意摆放,旁人想看就看,虽然都签署了保密协议,但还是需要基本的物理层面的保密措施,这样才能有效降低泄密风险。例如:给研发部、设计部独立的办公室,加设门锁,限制来访者进出、参观,等等。”
    “这个好办,等下就联系设计公司,给公司的所有涉密部门都划分各自独立的办公区,并设置门禁,再设计2个独立的会议室,工作交流可以在这些会议室里进行。”
    这时,竹立眼前的小松公司员工拿出U盘在电脑上拷贝材料,竹立抬起头对小松总说:“我看到有人在用U盘,我们对自己的电子数据,有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保密吗?”
    小松总回答道:“我们现在正在谈一个保密系统,还没谈好。”
    “那你们得加快推进,电子数据泄密可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有的时候泄密了都找不到源头,尽快上技术手段,降低泄密风险。
    比如说(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案,花儿绽放公司为“有客多”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该公司主张盘兴公司与其签订《花儿绽放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并依约获取涉案软件源代码后,违反合同约定保密义务,在公共网站披露该源代码,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盘兴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盘石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
    这个案子一直打到二审,最终判决盘兴公司、盘石公司连带赔偿500万元。
    这个案件中,泄密者“luxin212121”的具体身份信息都查不到,判决盘兴公司、盘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泄密者披露的涉案源代码中,较多信息指向被告盘兴公司与盘石公司。
    你看,对于这个泄密事件来说,如果采用技术手段对涉案源代码进行加密,比如说加密后,除了特定人员解密,只能在特定的电脑上打开,在其他硬件上就无法打开,虽然不能百分百地防止泄密,但也能大大降低泄密风险。”
    嗯嗯,说得对,小松点点头。
    中午,小松总邀请黄律师和竹立在公司餐厅吃工作餐,竹立看到餐区有炸鸡架,一闻,还是五香味的,舔了舔嘴唇,一下拿了两份,小松总看着竹立,一脸笑眯眯地招呼两人用餐。
    餐桌上,竹立一边手抓着炸鸡架啃,一边笑着对小松总说:“不过说真的,小松总您得抓紧,物理隔离+门禁+加密系统,三件套缺一不可,别等泄密了再补救,那就真的晚了。”
    餐厅的一个角落,两名厨房员工正在小声讨论今天的菜品,“今天有炸鸡架呀?以前都没见过。”“嗯,听说小松总昨天特地交代厨师,今天中午要做炸鸡架,还特别指明要五香味的。”
    一句话来说,公司保密体系,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吗?答案是,建议采用技术手段对涉密电子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例如采用技术手段对涉密电子信息加密后,除了解密,只能在特定的电脑上打开,这样能够大大降低泄密风险。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7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0王培培:被告二为被告一的销售行为开发票,构成共同侵权吗?
    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王培培,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被告二为被告一的销售行为开发票,构成共同侵权吗?

    免责声明: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的公司名称、商标名称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文接上回:上回说到贝贝公司发现一家淘宝店铺在其商品链接标题首部位置使用自己的权利商标“贝之光肌”,但是购买的实物上却没有体现“贝之光肌”商标,但贝贝公司也不打算放过这家店铺,于是委托律师起诉。

    律师接到委托后就开始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文书起草工作。律师在购买被诉商品时,向商家申请了开具发票。这里出现一个状况:发票上显示的开票人和店铺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主体,那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这两个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呢?

    律师查了类似的案例,有的法院认定,出票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的,因为发票作为经济往来中根本的商事凭据,是记载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开具销售发票,不是一项独立行为,而是购销商品、收付款项整个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以自己名义为他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开具票据,票据上载明的出票人,应认定为销售者,即便出票人与实际销售者不一致,相应后果亦应由出票人承担。

    但是我们也需要考虑一种例外情形:如果行为人仅为实际经营者代开发票,未参与实际经营,且对实际经营者的侵权或违法行为“不明知”,无主观过错,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总结:被告二为被告一的销售行为开发票,构成共同侵权吗?不能一概而论,部分法院认为,根据商业交易习惯,开具发票是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发票上载明的出票人应认定为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

    以上是我的全部分享内容,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9吴烨:商标对于消费者选购商品究竟意味着什么?
    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商标对于消费者选购商品究竟意味着什么?”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俗话说,卖盐的老婆喝淡汤,大家想不想知道,知识产权律师在网购时看不看商标?作为一名从业二十多年的知识产权人,从商标的代理到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跟商标打了半辈子的交道了,接下来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说商标对网购的价值。
    【案情简介】
    2023年初,我买了一台小松MAY5手机,紫色机身颜值很高。为了保护屏幕,我在网上花68元,配套买了一个紫色手机壳。
    手机和手机壳一起收到,壳子贴合度很好,紫色外壳带着珠光,还泛着淡淡的蓝光,质感高级,我特别喜欢。
    用了一年之后,手机壳边缘发黄了,我想再买一个同款替换。点开原来的链接直接复购,结果收到货很失望。新的壳子没有珠光、没有蓝光,就是普通暗灰色塑料感,品质差很多,只能退货。
    我猜测商家应该是换了供应商。我把手机壳拆下来,里外仔细翻看,想找找有没有商标,结果这个产品上面没有任何商标标识。
    没办法,我只好拍照以图搜同款。市面上外观相似的产品价格五花八门。我先后买了中等价位、最贵的版本,可收到之后,材质、颜色差距依旧很大,始终买不到原来那个品质。几番尝试之后只能放弃,继续用回那个已经发黄的旧壳子。
    这件事给我一个很深的体会:如果当初生产这款手机壳的厂家,在产品上使用了商标。哪怕原来的商品链接下架,甚至这款产品停产,消费者依然可以凭借商标找到这家厂家。我们也会愿意相信,能做出好产品的厂家,就算旧款不生产了,也有能力做出同等品质的替代品。
    按照2026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商标最核心的作用就是区分商品来源。商标制度一方面保护经营者的品牌,另一方面本身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商标使用人要对自己商品的质量负责。
    从这个小故事,能看到现实里两组矛盾。第一,商标是一个记号,商标为消费者再次购买时提供最便捷的搜索关键词,而现实的情况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家或厂家都有使用商标的意识,还有很多的工厂停留在纯粹“卖产品”的阶段,没有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的意识。第二,消费者对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商品品质有稳定性的期待,而现实的情况是,即使同一条链接也不一定能买到品质相同的商品。
    【小结】
    一句话来说,商标对于消费者选购商品究竟意味着什么?答案是商标是一个记号,它为消费者再次购买同款时提供最方便的识别方法,同时,消费者对同一个商标标识的商品品质有稳定性的期待。因此,对于厂家和商家来说,使用和注册商标,且保持商品品质稳定就是满足消费者的基础期待。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6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8龙利松:专利申请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专利信息怎么办?
    大家好,我龙利松,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在专利申请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专利信息,怎么办?(下)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这一天,小松总因为XXX智能背包的外观专利被小霆公司申请无效宣告,而关键的无效证据是小松公司设计师罗某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3天违反保密义务发布的该专利背包的抖音视频,前往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与法律顾问竹立商量对策。
    在最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无效宣告答复方案后,了解了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的相关注意事项后,竹立说,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不是可以解决所有泄密问题的尚方宝剑,还是需要从自身出发,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员工泄密的风险。而建立保密体系,需要以企业的自身情况为基础,在切实深入企业做调查之后,才能给出可行的方案。
    闻言,小松总心想,建立保密体系是迫在眉睫的工作,向竹立问道,那能不能大概说一下保密体系是什么,我回去也好先自查一下。
    竹立回答道:
    “建立保密体系,就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我国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保密体系就是对商业秘密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建立保密体系的核心目标,并非单一的防止泄密,而是实现全生命周期的保密管理,从秘密信息的核定,到保密措施制定与落实,再到泄密后的应急处置与维权追偿,形成完整管理链条,该链条覆盖企业内部运营与外部合作、全场景,避免因某个环节出现疏忽而产生保护漏洞。
    在秘密信息的确定方面,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具体来说,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工艺、方法、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管理、销售、财务、计划、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
    在保密措施制定与落实方面,要组建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指派特定的人员和组织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包括《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明确识别标准、分级规则、保密措施)、《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如标准化的《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访客管理制度》《涉密区域管理规定》等等。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规划物理隔离区,并对电脑数据等电子数据采取加密措施,对工作人员全周期保密管理,对外合作进行保密管控等。
    在泄密后的应急处置与维权追偿方面,如果发现第三方涉嫌侵权,立即采取调查取证措施保存侵权证据,同时寻求法律维权措施。”
    竹立一板一眼地讲,小松总却听得云里雾里的,不禁道:这个保密体系感觉好复杂,要怎么落实到我们公司去呢?
    竹立回答,是啊,保密体系讲起来是很抽象的,也只能说一个大概的框架,具体怎么落实到公司,还要深入企业做调研,根据实际情况来建立保护体系,并且保护体系建立以后,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还需要根据业务发展、技术迭代、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优化。
    好的,那期待竹老师你们早日到我们公司进行考察。
    一句话来说,在专利申请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专利信息,怎么办?答案是,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员工泄密的风险,在保护体系建立以后,还需要根据业务发展、技术迭代、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优化。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条。
    6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7黄泽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吗?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不少商家会想出这样一个操作:别人已经注册好了文字商标,我直接把这个文字拿来,当成自家产品的系列名称来用。商家心里会想:我自己也打了自家主商标,这个名字只是区分产品系列,不是我的品牌,应该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吧?那么,把他人注册商标当做商品系列名称使用,会不会构成商标侵权?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系“硕果累累”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风扇、电暖气等产品上。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小霆公司也实际投入生产,开始生产、销售带有“硕果累累”商标的空调产品。
    另一边,竞争对手小松公司也生产空调产品,还做家电下乡系列产品。小松公司在自己生产的19款空调室内机面板上,贴上了“硕果累累”的标贴,官网的家电下乡专区,也把“硕果累累”作为副品牌、系列名对外展示,同时产品上也标注了小松公司自己的主商标。
    小霆公司发现之后,就把小松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庭审当中,小松公司就提出抗辩:“硕果累累”我只是拿来当家电下乡产品的系列名称,不是商标,我也没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这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那这种抗辩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法院给出了答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产品上贴的“硕果累累”和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一模一样。小松公司专门找人设计、大批量印制“硕果累累”标贴,直接贴在空调面板上,网站也把它当做副品牌对外展示。这种使用方式,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就算产品上同时标注了企业自身的主商标,也不能改变这个事实。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一模一样的注册商标,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就构成商标侵权。小松公司辩称只是作为产品系列名、属于正当使用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定小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小结】
    一句话来说,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吗?答案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满足其他要件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6马海霞:短视频平台“技术中立”,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短视频平台“技术中立”的间接侵权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短视频平台“技术中立”的间接侵权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在短视频时代,平台往往以“技术中立”和“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挡箭牌。然而,当平台明知海量侵权视频泛滥,甚至通过算法推波助澜以获取流量红利时,这种间接侵权行为能否突破传统的补偿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安心TV是热门悬疑剧《迷雾追踪》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剧集热播期间,被告贝贝视频平台上涌现出上万条“切片”、“解说”及“伪原创”搬运视频,总播放量突破5亿次。安心TV多次向贝贝视频发送包含权属证明及侵权链接的预警函与有效通知,但贝贝视频仅零星下架了部分视频,大量侵权合集不仅未解散,反而被平台算法推荐至热门话题页,侵权视频数量不减反增。安心TV委托叶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贝贝视频诉至法院,主张其构成间接侵权且情节严重,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3000万元。

    【律师应对】
    代理律师叶子在庭审中直击平台痛点,指出贝贝视频不能仅以“通知-删除”作为唯一应对手段。叶子律师提交证据表明,贝贝视频在收到预警后,不仅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拦截与过滤措施,反而通过算法对侵权内容进行精准推送,且平台官方账号也参与了侵权视频的转发。叶子律师强调,平台拥有强大的技术审核能力,其“明知”侵权却为追求流量利益而放任甚至帮助侵权,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完全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要件。

    【裁判解析及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超大流量平台,其“必要措施”不能一成不变地仅限于事后删除,而应动态包含技术拦截与“捕捉”。贝贝视频在收到有效通知及预警后,侵权视频仍持续激增,且存在算法推荐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贝贝视频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侵权规模巨大、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结合该剧制作成本及热播期许可费推算赔偿基数,最终判决贝贝视频全额支持安心TV的3000万元诉讼请求。

    【小结】
    一句话来说,短视频平台“技术中立”的间接侵权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答案是,短视频平台不能将“避风港”当作侵权的“护身符”,对于明知且放任海量侵权以牟利的间接侵权行为,司法必将亮剑适用惩罚性赔偿。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4黄泽霆:注册商标能禁止他人在讲述自家产品历史时合理使用吗
    注册商标能禁止他人在讲述自家产品历史时合理使用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注册商标能禁止他人在讲述自家产品历史时合理使用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很多老字号企业一般具悠久的历史和品牌故事,在宣传活动中经常会用到老奖章、老商号相关的图形、文字元素。如果这些历史相关的标识,早已经被第三方注册成注册商标,还能使用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总手里握有好几个白酒类注册商标,其中就有“巴拿拿奖章”图形商标、“某裕”等注册商标,商标全都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小霆总的身份是民国时期裕泰祥酒公司股东的直系血亲,其注册的涉案商标使得民国时期裕泰祥酒公司商标重新回归到私权领域。
    小霆总发现小松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在自家白酒产品外包装,还有商铺宣传中,用到了“巴拿拿奖章”标识。小霆总就把小松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另外还要赔偿100万的经济损失。
    面对起诉,小松公司提出抗辩:我们用这些图案文字,只是如实还原松酒发展过往的历史,是正当的史实宣传,并未用于区分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尊重客观发生的历史情况,小松公司的产品的确获得过“巴拿拿奖章”,用于宣传是客观描述,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小霆总全部诉讼请求。
    小霆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小霆又申请再审,案子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经审查后驳回了小霆总的再审申请。具体理由有两个:第一,小松公司使用的“巴拿拿奖章”图案,对应的是历史上酒坊获得的奖章史实,宣传内容是客观真实的该酒坊发展历史、行业重要人物事迹,目的是介绍品牌过往,属于正当历史宣传。这些标识的使用,并没有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第二,小松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的是小松公司的主打商标“松酒”二字,而“松酒”经过小松公司长期、持续地使用,在白酒相关市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获得了独立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看到“松酒”,通常会联系或联想到小松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所以,最高院认为,小松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目的和必要,客观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小结】
    一句话来说,注册商标能禁止他人在讲述自家产品历史时合理使用吗?答案是:不能。注册商标无权禁止正当合理、客观描述历史的非商标性使用。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5王培培:商品链接标题首字位置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吗
    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

    主题
    商品链接标题首字位置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吗?

    声明
    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改编自真实案例,案例中的公司名称均做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
    贝贝公司是一家化妆品公司,有一款自主研发的品牌,叫做贝之光肌,是一款水乳护肤品,销量非常好。经多年的宣传运营,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有一天贝贝公司市场部的一名员工在拼多多上搜索自家品牌贝之光肌时,跳出一个销量非常高的商品链接,显示销量五百万+。

    员工就点击这个链接,查看这个商品和店铺。她看到这个店铺名称的时候感觉很陌生,于是就去核实了公司内部的线上店铺授权名单。果不其然,这家店铺不在授权名单里,也就意味着,这家店铺的经营者未经贝贝公司的授权,擅自使用贝之光肌商标,销售贝之光肌商品。

    员工就向公司反映了这种情况并且下单购买了这个链接下的商品。收货拆箱后,却发现商品并不是贝贝公司的商品,是另一个品牌的,商品上并没有显示贝之光肌商标。

    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吗?置之不理吗?

    这家店铺令人可气的地方很多:店铺以贝之光肌4个字作为头像;店铺中共显示十几条商品链接,每一条链接标题的首字都是贝之光肌;每一条商品链接下的第一张商品宣传图片、展示图片上的左上角都标注了贝之光肌四个字。

    贝贝公司就这种情况咨询了知识产权律师叶子,发生了以下对话:

    贝贝公司:我们打算起诉这个店铺经营者,但是有一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律师您:对方只是在商品链接标题和宣传图片上使用了我们的商标,但是我们购买的实物中却没有体现我们的商标,这种还能构成商标侵权吗?

    叶子:商标侵权呢,主要是考虑商品对比,标识对比,以及是否造成混淆。贵司的这个案子,我研究了一下,商品上属于相同商品,标识上,属于相同商标。

    那贵司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对方的使用方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核心是标识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贵司这个案子中,对方店铺里共12条链接,每一条商品链接标题的首字均是贵司的商标贝之光肌,且每条链接的第一张宣传图片上均标注了贵司的商标。

    消费者看到这样的商标链接标题,点击进入链接,看到商品宣传图,很容易误认为这个商品就是贵司的贝之光肌品牌商品,或者这个店铺取得贵司的品牌授权,从而下单购买。

    所以对方的这种商标使用方式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至于实物没有显示贵司的商标是否会对商标侵权认定造成影响,根据以往案件判决,商品链接标题和宣传图中使用了他人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在商品相同,商标相同的情况下,大部分法院认为构成商标侵权的。

    经叶子律师一番专业回复后,贝贝公司当即决定委托叶子律师代理自己对那个店铺经营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一句话总结:商品链接标题首字位置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吗?根据既往案例,大部分法院认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下次再会。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3马海霞: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在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往往在产品研发初期就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市场推广,导致部分商标在尚未完成注册前便已具备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当此类“未注册驰名商标”遭遇恶意侵权时,权利人能否突破传统商标法仅支持“停止侵害”的限制,成功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阐述】
    原告安心集团系国内新材料领域的领军企业,其自主研发的“安心盾”纳米隔热涂层技术打破了国际垄断。在产品上市前,安心集团已投入巨额资金进行行业展会宣传与媒体推广,“安心盾”标识在相关行业内迅速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但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被告贝贝公司为抢占市场,明知“安心盾”的极高知名度,仍恶意抢注该标识,并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在主流电商平台大肆销售与安心集团相同的新材料隔热产品,销售总额高达1500万余元,且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安心集团的品牌声誉。安心集团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安心盾”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要求贝贝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判决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安心盾”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处于驰名状态,符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贝贝公司集中大批量收购空壳公司进行有组织的规模化侵权,构成以侵权为业,主观恶意极深且情节极其严重。

    在法律依据适用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通常仅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但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恶意使用未准予注册商标应当赔偿”的立法精神进行类推适用。法院认定,贝贝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不仅占用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誉,更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若仅判令停止侵权显失公平。最终,法院穿透“空壳公司”外衣,判令贝贝公司停止侵权,并以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连带赔偿安心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万元。

    【一句话总结】
    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答案是:对于主观恶意极深、情节严重的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行为,司法机关可通过类推适用相关法律条款支持惩罚性赔偿,以重拳打击恶意侵权,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我们下次再会。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2黄泽霆:正品出租方使用正品商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吗?
    正品出租方使用正品商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正品出租方使用正品商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不少商家会购入品牌正品,做起设备租赁生意。为了让消费者清楚知道租的是什么仪器,会在网店标题、商品图片、详情描述里直接用上商品本身的商标。这就出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出租的都是实打实的正品,那我在店铺里直接使用这个品牌的商标来介绍商品,算不算商标侵权?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松公司系“魔方瘦”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小松公司对其研发的魔方瘦”PRO产后修复仪做了大量的品牌推广,积累了不错的市场口碑。
    竞争对手小霆公司看中这款产后修复仪的租赁商机,直接从该品牌官方网店,先后采购了66台,花了十多万。进货之后,小霆公司开设网店,专门对外出租这批仪器。
    可没想到,小松公司多次向电商平台投诉,说小霆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标题、展示图中使用“魔方瘦”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电商平台核对了进货凭证,确认全部都是正品,没有下架店铺链接。
    协商无果之后,小松公司直接起诉,要求小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还要求平台删掉相关推广链接。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判决小霆公司构成侵权,需要赔偿3万元。双方当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霆公司手里的仪器全部是从官方店铺合法购买的正品,已经取得这批仪器的物权,自然可以对外出租。在网店上使用“魔方瘦”,只是客观告诉租客,其出租的就是这个牌子的仪器,只是如实描述商品信息,并不是借商标混淆商品来源。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属于商标的正当描述性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也没有损害品牌商誉,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二审法院直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结】
    一句话来说,正品出租方使用正品商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吗?答案是:为出租正品商品而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正品商品的注册商标,属于告知商品来源的描述性使用,通常不会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如果广告宣传的内容和方式不损害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构成对商标的正当使用,不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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