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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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pisodes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92黄泽霆: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吗?

    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很多商标注册人都会把商标独占许可出去,收取许可费、拓展市场。不少人心里会犯嘀咕:独占许可期间,被许可人拥有独家使用商标的权利,我这个注册人是不是就没权利管别人侵权了?万一有人擅自使用我的商标,是不是只能由被许可人去起诉,我不能主张赔偿?今天结合最高法的一个案例给大家讲明白。

    【基本案情】

    贝贝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注册了“五贝子”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早年,贝贝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了独占许可合同,约定在独占许可期限内争议商标由被许可方独占使用。

    就在独占许可期限内,贝贝公司的竞争对手小霆公司注册了“安之酸五贝子”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染发膏产品上。在线上官网、线下药店售卖产品时,小霆公司特意把“五贝子”三个字放大突出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贝贝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直接把小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立刻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同时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小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贝贝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25万元。双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仅支持1.5万元维权开支,驳回了贝贝公司的其他诉请。贝贝公司依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小霆公司的核心抗辩理由就是:争议商标已经独占许可给第三方,所有独家使用权都归被许可企业,贝贝公司无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给出明确结论:商标注册人即便将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遭遇第三方侵权时,依然有权起诉侵权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维权开支。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小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贝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5万元。

    法官的核心裁判逻辑很好理解:商标独占许可本身就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权的一种方式,许可合同能给注册人带来许可费、稳定的商业布局等法定许可利益。第三方擅自使用商标,一方面会挤占独占被许可人的市场,导致被许可人收益下降,连锁造成注册人许可收益受损;另一方面还会破坏商标市场布局、拉低商标商誉、贬损商标本身价值。哪怕是无偿独占许可,侵权行为也会损害注册人的商标权益。

    【小结】

    一句话来说,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吗?答案是:有权。商标注册人在将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期间,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仍会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商标注册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91吴烨:网络黑嘴不是经营者,在网上乱喷,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网络黑嘴不是经营者,在网上乱喷,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朋友们常问:“律师,现在网上有些‘黑嘴’,天天拍视频骂企业、骂老板,借此疯狂涨粉带货。这种人如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家或经营者,只是个网络主播,他那张嘴在网上乱喷,到底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很多人觉得,网络主播就是个说书的,又不是直接卖货的经营者,骂两句能有多大后果?今天这个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真实案件(案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0知民初38号),就用260万元的巨额赔偿告诉大家:网络黑嘴乱喷的结果——构成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本案原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网络黑嘴商业诋毁案”。

    安心公司是一家秉持“不满意就退货”“用真品换真心”理念的企业,多年来用心经营,赢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贝贝,是安心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

    2025年3月起,平静被打破了。一个网名叫“老黑”的人,借助他亲戚王二虎实名注册的社交媒体账号“嘿说”,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多个网络平台频频出手。王二虎作为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把账号借给老黑使用后,既未履行监督义务核查账号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权行为。

    老黑在这个账号上不断发布涉及安心公司盈利模式、产品质量、企业商誉以及贝贝个人名誉的视频,对安心公司和贝贝进行恶意抹黑诋毁。他在视频里公然声称安心公司在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甚至指责贝贝“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这些言论,带有明显的侮辱性低俗词汇。

    那么,老黑为什么这么干?答案很现实——借机吸粉引流带货。他为自己的关联企业营造竞争优势,试图把安心公司的客户资源引流到自家珠宝生意上。两家关联珠宝公司对老黑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具有明显的过错。

    老黑的这些行为,引发公众对安心公司的不当猜疑,导致安心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据后台数据显示,相关侵权视频累计播放量超过721万次。2025年4月至5月间,安心公司因老黑的行为遭受珠宝玉石类商品退货28件,金额高达94万多元,对其他业态的商品销售也产生了间接负面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忍无可忍的安心公司和贝贝,于2025年4月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老黑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侵害了贝贝的名誉权,请求判令四被告删除侵权视频、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内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

    庭审中,老黑一方辩称:自己只是个网络主播,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与安心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其舆论监督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明确指出:经营者身份的认定应采用行为标准,只要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等相关市场行为即可认定,不应局限于直接销售。老黑利用网络平台账号“嘿说”发布恶意言论,旨在引导潜在消费者转向其关联企业产品,争夺相同客户,与安心公司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符合商业诋毁竞争关系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老黑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安心公司的不当猜疑,导致安心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老黑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发布针对贝贝的虚假负面言论,客观上导致公众对于贝贝的品德、声望产生负面认知,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贝贝名誉权的侵害;
    第三,王二虎出借账号后未履行监督义务,既未核查账号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
    第四,两家关联珠宝公司对老黑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具有过错。

    上述行为与老黑的被诉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发布致歉声明并在“嘿说”账号发布;老黑及两家关联珠宝公司共同赔偿安心公司、贝贝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王二虎对老黑的侵权行为责任在20%,即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小结】

    一句话来说,网络黑嘴不是经营者,在网上乱喷,构成不正当竞争吗?答案是构成,经营者身份的认定应采用行为标准,只要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等相关市场行为即可认定,不应局限于直接销售。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恶意言论,旨在引导潜在消费者转向其关联企业产品,争夺相同客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此警示所有企业: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当今法治社会,侵权成本正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基于客观事实进行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是法律保护的自由,但蓄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企业商誉和他人名誉,借此非法牟利,就逾越了法律边界。“网络言论有边界,侮辱诽谤要担责”。对于权利人而言,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追责到底;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切勿心存侥幸,因为“网络黑嘴”的尽头,不仅是公开致歉、删除视频,更是倾家荡产、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凉凉”。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吴烨,我们下次再会。欢迎评论关注转发。
    10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90王培培:没有在先权利,也能异议他人商标吗?

    没有在先权利,也能异议他人商标吗?

    声明: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创作,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商标名称等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贝贝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了一件商标,但被驳回了,驳回理由是与另一件商标近似,这件近似商标的正处于异议期内。贝贝公司为了扫清障碍,就想对那件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但是贝贝公司并没有在先权利,也就是说贝贝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没有权利基础。贝贝公司就咨询了律师叶子,问她这件事能不能做,以及该怎么做?

    叶子做了两方面检索,最后告知贝贝公司可以争取。根据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国知局也支持了贝贝公司主张,贝贝公司成功异议掉那件近似商标。

    叶子的哪两个检索铺垫了这个成功的结局呢?或者说贝贝公司提供了什么证据,让国知局裁定那件商标不予注册呢?

    第一,叶子检索了贝贝公司名下所有的商标。这一步是确认贝贝公司是否享有在先权利。经检索,贝贝公司确实不享有在先权利。

    第二,叶子检索了对方的公司情况,主要是对方申请的商标情况。这一检索有了重大发现:1、对方名下商标高达四百多件,涉及多个类别;

    2、许多商标要么“撞脸”知名品牌,要么是网络流行用语;

    3、对方公司在网络上售卖商标。

    基于这三点,贝贝公司提出,对方带有明显的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他人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该商标应当不予注册。

    叶子的两个检索一个重要取证,为贝贝公司扫除注册障碍,使得贝贝公司成功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商标。

    一句话总结:没有在先权利,也能异议他人商标吗?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可以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他人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如果异议失败,可以进一步提起无效宣告。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们下次再会。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9吴烨:翻新机再售已承担刑事责任,能否免除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
    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翻新机再售已负刑事责任,能否免除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做生意的朋友常问:“律师,侵权人已经被抓去坐牢了,我们也拿到刑事判决了,是不是这事就算翻篇了?还能再让他赔钱吗?”很多企业法务朋友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刑民竞合”时,刑事责任吸收了民事责任。今天我们分享的这则入选202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真实案例,这个案例用2000万的巨额赔偿告诉大家: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尤其是以知识产权侵权为业的恶性侵权行为,不仅要坐牢、交罚金,同时,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小松公司是业内名气很大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遇到了一桩很大的麻烦:市场上突然冒出一批号称全新原厂的交换机,售价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而且投入使用之后故障频发,问题层出不穷。为此,小松公司专门委托专业的维权团队展开摸底调查,顺着线索一路追查,一条性质十分恶劣的完整造假产业链,慢慢完整暴露了出来。
    经查实,有一个名叫贾小松的人,纠集同伙注册成立了同名贾小松公司,他们大批量低价收购报废设备、二手旧交换机,找了隐秘的加工窝点,雇工人对旧机器拆解翻新、更换内部零件,篡改设备序列号,再重新喷漆、重新包装外观,最后贴上小松公司的商标,冒充全新正品销往全国各地。整个团伙分工精细,从回收、翻新到包装、分销环环相扣,造假手法隐蔽性极强,情节十分恶劣,涉案金额规模惊人。这种造假行为,不仅硬生生挤占了小松公司原本的正规市场份额,还给小松公司的品牌口碑带来了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
    小松公司将收集到的信息整理成一份厚厚的报案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核查后正式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贾小松及其经营的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仅对主要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对涉事企业处以刑事罚金。
    这里需要区分清楚,刑事处罚以及罚金,是国家针对刑事犯罪作出的惩戒,罚金全部上缴国库,小松公司自身蒙受的巨额经济损失,并没有通过这次刑事案件得到弥补。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既可以在刑事案件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单独发起民事诉讼,向侵权方索要民事赔偿。
    当时小松公司选择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专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背后有细致的考量。这起案件里,除了贾小松等四名刑事被告人之外,还有陈某某另外两人,同样深度参与了侵权产品的分销运营,还出借账户帮助转移违法所得,六被告全都长期依靠侵犯知识产权为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主观恶意极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这类严重侵权行为,可以主张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在这起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国内还没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先例。综合权衡之后,小松公司决定单独针对六名被告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专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了抗辩理由,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接受过刑事处罚,并且足额缴纳了罚金,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应当再额外承担民事赔偿,更不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针对这个争议焦点,法院给出了清晰的裁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即便同一侵权行为已经执行完毕刑事罚金,法院可以在划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酌情参考这一情节,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免除民事层面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贾小松等六被告以侵权为业,涉案规模巨大,仅现场查扣的侵权产品货值就超过540万元,对外销售的机器多达数千台,侵权情节极其严重。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方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合计向小松公司赔付经济损失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总额共计2010万元。

    【小结】
    一句话来说,翻新机再售已承担刑事责任,能否免除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答案是不能,只是可以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予以综合考虑,但不构成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相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此警示所有企业: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当今法治社会,侵权成本正呈几何级数增长。作为权利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追责到底;作为市场参与者,切勿心存侥幸,因为“以侵权为业”的尽头,不仅是铁窗泪,更是倾家荡产的“凉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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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8马海霞:侵权产品“仅出口不内销”取证困难如何破局?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出海企业遭遇侵权产品“仅出口不内销”导致国内取证难,如何通过跨国维权与海关数据调取破局索赔?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主题】出海企业遭遇侵权产品“仅出口不内销”导致国内取证难,如何通过跨国维权与海关数据调取破局索赔?结合案例来阐述
    案情简介
    深圳贝贝公司(原告)自主研发的一款“户外露营便携式充气沙发”荣获多项国际设计大奖,在海外市场广受好评。然而,中山安心公司(被告)大量制造并出口外观高度相似的仿冒产品。由于中山安心公司属于典型的“仅出口不内销”型企业,涉案侵权充气沙发全部销往海外,未在国内市场流通,导致深圳贝贝公司无法通过国内常规渠道购买实物,维权陷入“无实物可证、无数据可查”的僵局。

    原被告诉求与抗辩
    原告诉求:深圳贝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山安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抗辩:中山安心公司辩称海关报关单中包含大量充气泵、修补包等配件,并非全部为充气沙发整车(套)销售,试图以此降低赔偿基数;同时因产品未在国内销售,试图规避国内专利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及依据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中山安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全额支持原告诉求,赔偿深圳贝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44万余元。
    裁判依据:
    1. 海外公证购买与身份锁定:深圳贝贝公司通过跨境公证购买固定了海外销售的侵权充气沙发实物,并结合产品外包装及铭牌信息与美国相关户外产品监管网站披露的信息完全一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证了中山安心公司的制造与销售行为。
    2. 法院调取海关数据:针对索赔难题,法院依法调取了宁波海关的出口数据,查明中山安心公司在一年多时间内累计出口该侵权充气沙发达2万余套,销售收入高达3.52亿余元。
    3. 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法院认为,在中山安心公司掌握详细报关单证、生产记录及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拒不提交充分反证,应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因此全面采信海关出口数据,采用“销售数额×利润率×专利贡献度”的路径计算赔偿。

    一句话总结
    针对“仅出口不内销”的侵权痛点,权利人通过“海外公证购买锁定实物+申请法院调取海关数据+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的组合拳,可以成功击破侵权方的规避策略,明确了制造地在国内即受中国专利法管辖的法律底线。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我们下次再会。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7黄泽霆: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专利可以享有专利权吗?
    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专利可以享有专利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专利可以享有专利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很多技术合作企业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采购对方整套工艺技术包,自己在原有基础上小幅改良,就想单独申请专利归自己。不少企业觉得,合同只约定不能外泄技术,并没有禁止我自己拿去申请专利,我也做了改进,专利理应共有甚至全部归我。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享有专利权吗?今天结合最高法的一个案例给大家讲明白。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掌握丙交酯纯化整套核心工艺技术,2018年,小霆公司与小松公司签订技术合同,约定小霆公司提供全套丙交酯精馏装置工艺包、工程设计与专属技术服务。该合同还约定:在未得到小霆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小松公司不得将在本合同内获得的任何信息及文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同时,小霆公司还出具了书面声明:案涉技术在中国大陆申请、持有专利的权利全部归属小霆公司。
    2019年,小松公司在小霆公司交付的整套原始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改进,并申请了发明专利,2020年获得专利授权。
    小霆公司发现后当即起诉,主张涉案专利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来自其提供的技术,专利权应当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且难以区分贡献大小,推定涉案专利权由两家公司共有,判决确认小霆公司为涉案专利的共有权人。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绝大多数核心技术特征均来自小霆公司交付的原始技术,小松公司仅在专利审查阶段小幅调整部分技术特征,改良内容占比很低。虽然合同没有约定“禁止自行申请专利”条款,但合同明确约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小松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技术资料。小松公司明知该保密条款,仍擅自将对方涉密技术拿去申请专利,本质是违规使用合同获取的保密技术,违反合同约定与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进一步分析,若维持原判会产生双重不公:
    第一,小霆公司原本可自主选择技术保密、自行申报专利等保护路径,如今技术因专利申请被公开,彻底丧失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权;
    第二,共有模式下小霆公司行使专利权利会持续受小松公司牵制,完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不利于技术成果的顺畅转化利用。
    最终,最高法二审改判小霆公司为涉案专利权人。
    【小结】
    一句话来说,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专利可以享有专利权吗?答案是:不应享有。合同约定技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受让方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对方交付的涉密技术申请专利,即使在提供方技术方案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改进,但由于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提供方的意愿,受让方也不能当然因其改进而享有专利权。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6龙利松:离职后以他人名义申请专利能否规避职务发明?
    离职人员以他人名义申请专利,能否规避职务发明?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这天窗外狂风暴雨,但小松公司会议室里却刚刚掀起一阵高潮。小松总手握五份崭新的专利证书,声音因激动而微颤:“三件发明,两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了感谢大家,公司决定,每件发明奖励五千元,其余两件各奖励两千元。现在请以下小伙伴上来领奖……”会议室瞬间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
    会议结束后,小松总刚回到办公室,技术副总监张某便像一尾鱼似的溜进了小松总的办公室,并顺手带上了门,小松总疑惑道:“有什么事吗?”张某压低声音,眼中闪着精光道:“我有个老同学,刚从贝贝公司出来,手里攥着几样‘电子床垫’的核心技术,正愁没处变现。只要咱们收了,可以以我们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他愿意挂别人为发明人,绝不署他的名。这不还能……完美绕开了职务发明?他的这几项技术是这样的……”小松总有些动容,目前电子床垫卖得很火,而且张某描述的技术确实香,但“挂名”二字听起来却像是裹着糖衣的毒药,他没有当场表态,决定先问问顾问律师相关的法律风险。
    来到常年法律顾问黄律师的办公室,小松总先是分享了专利奖励会议,并说明来意。
    黄律师首先对小松总给发明人和设计师奖励的事情表示肯定,并说到,除了发明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也要给实用新型的发明人、外观设计的设计人奖励,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面对“‘挂名’申请专利,是否能规避职务发明”的问题,黄律师沉默了片刻,说道:“‘挂名’并不能规避职务发明,这招T公司干过,结局可不怎么光彩,这还是和小霆公司有关。”
    事情是这样的,小霆公司原来有个研发副总经理A某,自2006年9月入职小霆公司起,在研发部门工作,主要负责某某智能按摩椅的研发,同时作为发明人在某某智能按摩椅相关技术领域申请了77项专利。
    2015年2月A某成立了一家经营范围与智能按摩椅无关的T公司,控股99%。2015年3月A某从小霆公司离职。然而,在2015年12月,T公司以B某和C某为发明人申请了多项智能按摩椅相关的专利,以为不以A某为发明人就没事了。
    小霆公司看到这些专利公开后,认为这些专利是A某离职一年内申请的,并且与A某在小霆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相关,应当属于小霆公司的职务发明,于是将T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这些专利的专利权归小霆公司所有。
    经法院查明,B某和C某是A某的商业伙伴,在入职T公司时签署了《技术转让协议》,约定两人将智能按摩椅相关技术转让给T公司,然而B某和C某却不具有智能按摩椅的相关技术背景及研发能力。
    这件案子打了一审,打二审,最后打到再审。
    法院认为,首先,这些专利是在A某从小霆公司离职后12个月内申请的;其次,这些专利与A某在小霆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分配的工作任务以及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有关;最后,B某和C某不具有这些专利的研发能力,且与A某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关系,二人并非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因此可以判断A某才是这些专利真正的发明人,这些专利是属于小霆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法院进一步说明,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较强关联性,且他人与该员工具有利益关联关系,又不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能力,可以认定该名义发明人并非实际发明人,该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最终,法院判决这些专利的专利权归小霆公司所有。
    你看,法律不看你穿了什么马甲,挂谁作为发明人,只看谁才是那个真正的发明人,T公司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丢了专利,还背了一身官司。
    因此,离职人员以他人名义申请专利,不能规避职务发明,且具有很高的法律风险,不建议这么做。
    小松总听后,陷入沉思,他原本以为“挂名”就可以规避掉“职务发明”的问题,却没想到背后竟藏着如此凶险的“雷区”,看来以后项目合作、技术人员招聘都要合法合规才行。
    一句话来说,离职人员以他人名义申请专利,能否规避职务发明?答案是不能。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专利,看似披上了不是职务发明的外衣,实则是掩耳盗铃,判断是否为职务发明,都是以事实为依据,看实际的发明人是谁,而不是以表面上登记的发明人为准。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三条。
    8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5王培培:商标因具有欺骗性被驳回,我们该怎么做?(二)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天继续分享商标因具有欺骗性被驳回该怎么办这个主题

    上一回分享的欺骗性情形是商标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等特性产生误认。


    我们今天分享第二个欺骗性情形:标识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商标局认为这类商标可能使消费者对服务或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此时面对这种驳回理由,作为申请人该怎么应对呢?


    这个欺骗性情形也许不太好理解,比如有的听众可能会困惑,什么叫做标识含有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企业名称又是指什么?


    别急,接下来,我将列举四个小案例,一方面让听众更好地理解这类欺骗性情形,另一方面也通过这四个案例寻找解决路径。


    案例分享之前,我先解释一下
    这里的“企业名称”包含了企业全称、企业简称、企业的英文名称和中文拼音等。


    案例一,符合商业惯例的
    深圳市小松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了一个商标,商标名称是“小松公司”。根据商业惯例,深圳市小松科技有限公司省略行政区域名称、组织名称、行业划分等,可以简称为小松公司。申请商标“小松公司”就与申请人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不具有欺骗性。


    案例二,企业名称经过变更的
    深圳市小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一个商标,商标名称叫做“贝贝公司”,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具有欺骗性,给驳回了。小霆公司申请了驳回复审,提交了一些证据材料,如企业名称变更备案以及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用以证明深圳市小霆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为深圳市贝贝科技有限公司,因此,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


    案例三,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深圳市安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一枚商标叫做“安投集团”,商标局认为具有欺骗性,给驳回了。深圳市安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申请了驳回复审,并且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如相关的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荣誉证书还有百度百科、360搜索检索出来的一些信息,证明“安投集团”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深圳市安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可以把“安投集团”四个字作为代指该公司的标志,因此“安投集团”商标不具有欺骗性。


    案例四,经过授权的
    贝贝公司申请的一件商标叫做“安心公司”。商标局又给驳回了,贝贝公司就提起了驳回复审,也提供了一些证据,用来说明贝贝公司是安心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安心公司”商标已经经过了安心公司的授权,因此该商标不具有欺骗性。


    通过以上四个案例,我们来总结一下标识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我们该如何应对?
    一可以提供营业执照名义变更、备案等主体信息。
    二可以提供媒体报道、广告宣传、销售合同等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就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比较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该商标不具有欺骗性。


    以上是我今天的全部分享,感谢大家,再见。

    6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4吴烨:在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后果如何
    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商标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线索?结果凉凉》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做生意的朋友常问:“律师,我在店里卖了点‘高仿’货,被起诉了怎么办?”很多人觉得,这不就是民事纠纷嘛,大不了赔钱了事,只要不闹出人命,应该跟“坐牢”沾不上边吧?真的是这样吗?今天我们要聊的这个案子,就用铁一般的事实回答了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故事发生在山东沂源,起因是一家名叫“小霆商行”的店铺。这家店因为售卖假冒的“小松电器”电池,被品牌方告上了法庭。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但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审查被告“小霆商行”提交的进货清单时,发现了一个频繁出现的名字——供货商“贾小松”。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不仅仅是末端销售的问题,背后一定隐藏着一个制假售假的源头。于是,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果断将“贾小松”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了公安机关。

    这一查,不得了。警方顺藤摸瓜,成功捣毁了这个潜伏多年的造假窝点。原来,从2016年到2024年,这八年时间里,这个贾小松为了牟取暴利,专门从别人手里买来没有任何标识的“光身”电池,又私自定制了印有假冒“小松电器”商标的纸卡和外皮,在自己的作坊里进行组装,随后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经查明,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案子到了刑事审判阶段,尽管贾小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还主动赔偿了“小松电器”整整40万元,并拿到了对方的谅解书,但他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最终,法院判处贾小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决将侵权产品全部销毁。

    【小结】
    一句话来说,在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后果到底如何?答案是——不仅要赔钱,更要坐牢。本案正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生动体现,民事法官多留了一份心,不仅斩断了制假售假的全链条,更让侵权者明白了:在法治社会,想靠“傍名牌”发家致富,结局注定是“凉凉”。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们下次再会。欢迎评论关注转发。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3马海霞:商标布局是企业在国际市场中主动出击低成本维权的利剑

    【主题】完善的商标布局不仅是防御盾牌,更是企业在国际市场中主动出击、低成本维权的利剑。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完善的商标布局不仅是防御盾牌,更是企业在国际市场中主动出击、低成本维权的利剑。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核心观点】

    未注册商标遭抢注,维权成本极高且充满不确定性;而完善的商标布局不仅是防御盾牌,更是企业在国际市场中主动出击、低成本维权的利剑。

    泰国椰汁品牌“商标先行”成功阻击海外抢注案:绿叶公司在代理某泰国知名椰汁饮料初期,便确立了“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合规战略,第一时间在国内完成了该品牌核心类别及防御类别的商标注册。三年后,当该椰汁饮料在国内市场爆红时,海外某职业抢注人“安心公司”试图利用信息差,在泰国本土及东南亚周边国家恶意抢注该品牌的同名商标,并企图以此要挟绿叶公司或阻碍其产品出口。由于绿叶公司布局严密且反应迅速,成功将这场潜在的海外知识产权危机扼杀在摇篮中,保障了品牌的全球化拓展。

    原被告的诉求与抗辩

    ● 原告(绿叶公司)诉求与主张:请求相关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安心公司的抢注申请,并宣告其已提交的恶意注册无效。原告主张,其品牌在目标国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且早已完成国内及马德里国际商标布局,享有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安心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及职业抢注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当地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 被告(安心公司)抗辩意见:主张其申请商标符合“先申请原则”,且其在国内并无实际经营,不构成对原告的直接侵权;辩称原告在部分国家的布局存在时间差,自己属于合法的商业探索,否认具有主观恶意。

    法院/行政机构裁判结果及依据

    ● 裁判结果:泰国知识产权局及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先后作出裁决,全面支持绿叶公司的异议请求,宣告安心公司抢注的商标无效,并驳回了其后续的相关申请,彻底清除了该品牌出海的商标障碍。

    ● 裁判依据:

    驰名商标与在先权利保护:依据《巴黎公约》及目标国商标法,行政机构认定绿叶公司代理的泰国椰汁在相关公众中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安心公司在明知该品牌归属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权利。

    恶意抢注的认定:结合安心公司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与原告的同业竞争关系,以及其试图高价兜售商标的证据,行政机构认定其申请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

    国际条约的适用:依据《伯尔尼公约》及马德里体系的国民待遇原则,绿叶公司在中国的在先注册及国际延伸保护效力得到充分认可,为其海外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基础。

    一句话总结本案主题

    境外品牌在出海过程中,通过“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前瞻性布局构建权利壁垒,能够利用国际条约与在先权利,在行政异议程序中高效阻击海外恶意抢注,保障全球化战略。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我们下次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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