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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促使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模具?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促使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模具?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维权时都会遇到一个难题:对方明明一直在批量生产侵权产品,手里肯定有专用模具,可一审法院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销毁模具的诉求。就算判了停止侵权,侵权人只要留着模具,转头就能换个马甲继续生产,维权等于治标不治本。那么,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才能促使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模具呢?今天结合最高法的一个案例给大家讲明白。
【基本案情】
小松公司拥有一款名称为“关节运动支撑护具”的发明专利,小松公司发现小霆公司未经许可,大批量制造、线上售卖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护具。小松公司先发了侵权警告函,可这家公司丝毫没有收手,持续带货销售,给权利人造成不小损失。
于是小松公司直接起诉,诉求是:要求对方立刻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下架商品链接,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另外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加维权开支。
庭审中小霆公司全程否认侵权,辩称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一审法院经过侵权比对后,认定确实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对方停止侵权,赔偿8万元。但关于销毁库存和模具这两项,一审法院认为小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没法证实对方持有模具,直接驳回了这项请求。
两边都不服气,双双提起上诉。小松公司上诉核心两点:一是赔偿金额太低,二是必须判令销毁生产模具。小霆公司则坚持不侵权,主张一审赔偿过高,要求全盘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阶段,小松公司补充提交了关键新证据——这家公司客服聊天记录,客服亲口承认生产这款侵权护具有专属模具。这下对方改口辩解,说产品是外包给别家代工,模具全程放在代工厂,自己根本没掌控模具。法庭专门释明,让该公司拿出代工合同、模具存放凭证等证据佐证,可这家公司始终没能提交任何有效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确认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维持停止侵权的判项,同时改判两项关键内容:第一,判令小霆公司销毁生产侵权护具的专用模具;第二,将赔偿总额调整至30万元,还额外加设销毁模具义务对应的迟延履行金。
二审裁判思路分两点,讲得很清楚:
第一,关于模具由侵权方控制的举证标准。结合产品属性、商家宣传页面、客服自认等证据,已经能高度盖然地证明存在专用侵权模具。被告主张模具在第三方手中,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身上,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直接认定模具归其持有管控。为杜绝后续再次生产侵权产品,必须支持销毁模具的诉求。
第二,关于增设迟延履行金的考量。这家公司收到侵权警告拒不停止侵权,二审法院释明举证义务后,依旧拒绝披露模具信息、提交证据,存在判决生效后私下复产、委托他人代工侵权的高风险。加设迟延履行金,能倒逼被告主动履行销毁义务,从根源杜绝重复侵权。
【小结】
一句话来说,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促使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模具?答案是:起诉专利侵权想要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专用模具,权利人只需举证证明侵权人大概率持有模具即可,在此情况下,若侵权人辩称模具不在自己掌控,必须拿出证据佐证,侵权人举证不能法院可以支持权利人销毁模具的诉请。针对恶意持续侵权、拒不配合举证的商家,法院还可以加判迟延履行金,强化执行约束。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以不给发明人奖励和职务发明报酬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这天,午后的阳光斜照进办公室,非常的暖和,小松总正端详着那张盖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印章的发明专利电子证书,作为一家集设计、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老板,这已经是今年拿下的第三件专利了,他难掩喜色,拨通了常年法律顾问黄律师的电话。
“黄律师,好消息!咱们的‘某某智能恒温壶’发明专利今天下证了!”小松总的声音里透着开心。
“恭喜恭喜,小松总!”电话那头的黄律师笑着回应,随即话锋一转,“不过,有件重要的事我得提醒您,别忘了给发明人发一笔专项奖金。”
“啊?”小松总愣了一下,“这几个月研发部不仅领了全额工资,上个月季度奖我也给他们发了笔不小的数目。这专利授权了,难道还得额外发钱?这不合规矩吧,公司成本也得考虑呀。”
黄律师听出了老板的“心疼”,耐心解释道:“这可不是普通的奖金,而是法定的‘职务发明奖励’。根据《专利法》,只要专利授权了,单位就必须给发明人发奖励。这不仅是鼓励创新,更是硬性的法律义务。”
小松总摸了摸下巴,将信将疑:“那这奖金有啥标准吗?我总不能拍脑袋决定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件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而且,这钱得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下去,不能等到年底凑数。”黄律师顿了顿,继续说道,“还有,这只是‘入门费’。等这专利投产赚钱了,您还得给人家付‘报酬’。”
“还得给?”小松总倒吸一口凉气,感觉这成本有点压不住了。
“是的。”黄律师语气温和却坚定,“如果专利转让或许可给别人,报酬不低于净收入的50%;如果是咱们自己实施,投产后连续3到5年,每年要从这件专利带来的营业利润里拿出至少5%给发明人。当然,具体的数额,公司可以先跟他们协商约定。”
小松总沉默了片刻,试图寻找漏洞:“要是……我就是拖着不给,或者干脆不发呢?”
“这风险可就大了。”黄律师讲起了不久前的一个案子,“有家叫‘小霆公司’的企业,之前有个核心技术员在职时搞了个发明,授权后公司一分钱没给。结果员工离职后直接告上了法庭。法院查实后,根据那项专利带来的实际利润,判小霆公司一次性支付职务发明报酬20万元,这还没算上诉讼费和公司声誉的损失。”
听到这里,小松总额头微微冒汗,连忙摆手道:“得得得,这学费我可不交。本来是想省点钱,没想到背后藏着个大坑。我马上安排财务,这两天就先把那4000块奖励发过去!”
黄律师笑道:“这就对了。法律这么规定,也是为了让员工有干劲,以后才能产出更多好专利嘛。”
挂断电话,小松总看着证书上发明人的名字,拿起笔在便签上写下:今日事,今日毕,创新即赏,法度于心。
一句话来说,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以不给发明人奖励和职务发明报酬吗?答案是坚决不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不仅是对创新的尊重,更是《专利法》划下的红线。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
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商标因具有欺骗性而驳回,我们该怎么做(一)?
我们今天讨论的具体驳回理由是,认为商标具有欺骗性的情形中,相关公众可能会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的这种情况。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中国电信在第九类计算机智能卡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个商标,该商标包含的其中两个要素是“中国电信”四个字以及“5G”。但是被商标局驳回了。驳回理由是商标局认为这个商标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
中国电信就不服,于是提起了驳回复审,在复审中,中国电信做了两个动作:
一是声明放弃对“5G”二字的商标专用权。
二是声明指定注册的商品,如计算机智能卡等全部商品限定为应用5G技术。
中国电信这个案子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针对标志中含有对指定商品的原料、质量、功能、用途等特性的表述,且该表述并非商标的主体部分,是非显著部分,在复审时,我们可以做的是:
一声明放弃对这一部分的商标专用权。
二我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商标中所含有的描述性部分,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的客观表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的后果。
三我们可以提供证据有:(一)商品原材料的采购合同、订单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相关发票等证据;
(二)商品的说明书、成分表;
(三)商品投放市场的一些知名度证据。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商标被驳回,驳回理由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性产生误认,在复审阶段我们该怎么做:
第一,如果该描述性部分不是显著识别部分,可以声明放弃对描述性部分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描述性部分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客观表述。
以上是我今天的全部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下次再会。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9吴烨:茉莉奶白千万判决书解读(个人观点)
我今天分享这个主题是热点案例,有关茉莉奶白与这个LV之间的纠纷,判决书的一个解读,这份判决书,其实只公开了其中的一小部分的内容,就是判项4个判项,根据这个判项,我们相当于是在猜测这个整个这个案子发生了什么事情,但是也不能瞎猜乱猜啊,根据这个判项的内容,我们做一个这种解读。
【判决书(部分内容)解读】
我们看这个第1个判项,被告要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号等一共是7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第1个判项,我们就可以得出来这样的一个结论,涉案商标是7枚注册商标,判决的结论是侵权成立,而且,这里面仅是涉及到侵害商标专用权,并没有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它是一个比较纯粹的商标侵权案件。
判项2,侵权赔偿责责任,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期中第二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霞饮品店在10万块钱以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项3,主要是存在一个就是消除影响的民事侵权责任,消除影响主要的方式,是被告在其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小红书官方账号啊抖音账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项4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他的诉讼请求,因为他公开的材料是有限的,我们也看不到他还有其他的什么诉讼请求,但是,因为有驳回的情况,原告也是有权利上诉的,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不纯粹是说我们这个被告可以上诉,这原告也是可以上诉的。
诉讼费的承担,最后这个不是判项,这个是关于案件受理费293,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800元这样的一个数字,由被告全部负担,这说明那个案面的受理费保全费都由被告承担,原告关于经济赔偿的这个诉讼请求就应该是全额支持了。
倒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5040万元,案件的受理费就是诉讼费,通常都是根据我们的诉讼标的额来计算出来的嘛,这个标的额主要就是这经济赔偿责任的这个数(的诉讼请求)计算出来的。案件受理费,大家可以看到,一共是293800元,倒过来推算他的诉讼标的额是5040万元。虽然法院判决是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但还是判令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可能是基于对侵权存在主观过错的考虑。等一下哈,我刚刚看了一下,就是案件受理费293,800元、保全费5000元,这里合计应该是298,800元哈,这个判决书写错了,你写成了295,800元,但是他也没有说由原告承担多少钱,这个费用全部都是由被告来承担,而且是第一被告来承担。
【个人观点】
我想说一下我的观点啊,这仅代表个人。
1.十字花自然界现有物品、古代图案早有记录,LV的十字老花显著性不强?
关键LV的这个商标它本身的显著性(我人为)就不是特别的强,他会不会是因为茉莉奶白使用的这个十字花就把它淡化了呢?我认为这点是值得推敲,或者说我个人持否定观点,我认为这个茉莉奶白这个使用这个十字花是没有淡化这个这LV的十字花商标的,因为他们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而且他们描述的都是自然界现存客观存在的物品,我们最近看到很多网上的文章,我们中国古代就有类似这种,宝相花、四叶花,这种造型的花就并不少见。(如果说)说茉莉奶白淡化了LV,那么LV商标又来自哪里呢?不能也不能说LV你的商标来自哪里,(主要是因为)这茉莉奶白的商标,可能有可能还更像我古代的那个图案。不存在淡化。
2. 有没有认定驰名商标?本案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引起过市场混淆,或者说嗯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在剥(洋葱)第2层的时候,我又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个案子里面,他引证了7枚商标,既然已经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了,那么,还有没有认识的必要性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个案认定,因需认定,被动保护的,那么,本案当中既然已经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认定驰名商标?当然,这个案子里面到底有没有认定驰名商标,因为我们看不到判决书的全貌,也不好说。核心就在于有没有引起市场混淆,然后淡化的话呢,就是要考虑我们商标就是引证商标,涉案商标,它虽然知名度高,但是它本身的显著性就是比较弱的,这种情况下说它起到淡化作用,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3. LV的十字老花是否有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有人提出撤三。
第三点,涉案的7枚商标,分别的注册情况,发现在一些类别上面,包括第18类(皮具)都有人提出过,撤三申请,而且时间是比较靠近最近的。第18类为什么会有人提撤三呢?我想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因为他这个LV的这个十字花儿,它主要是用于他那个皮具的装饰纹,它有没有单独作为商标使用,这就很难说啊,也要看LV的实际举证情况。另外在43类上面也是有人提出撤三申请,要求LV提供43类上的使用证据,公开的渠道上查看,似乎好像没有在使用,那么,如果说它在43类商品在此前三年没有使用这个商标,按照我们现行的商标法64条,被告方使用这个标识的行为,原告是不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的,或者是说法院是不判经济赔偿的,所以这里就有灵魂一问啊,就是这7枚涉案商标在此前分别都有使用吗?如果没有,就不应该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在第18类上,涉案商标的使用是作为花纹使用的,那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4.第2个灵魂拷问,这两枚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茉莉奶白使用的这个十字花,跟LV的这个十字花图案有没有实际混淆?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5. 第3点的灵魂拷问,这个是拷问被告的,他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茉莉奶白十字花商标创意来源是什么?敢不敢提供最初跟设计师之间交流过的关于设计这个商标整体的这个过程?还有,因为茉莉奶白最早使用的图标,它并不是这个十字花,是另外一个茉莉花,这个logo投入使用前后的变化,有没有体现在财务数据上面?如果说,在使用这个商标之后,体量大增,那就必然有这个商标的功劳了。
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内容,因为我没有稿件,纯粹那是根据这个上面来现编的内容啊,所以的话有思路上面相对来说会比较混乱一点,感谢大家的聆听,大家晚安。
侵权警告张冠李戴,被警告企业能起诉确认不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侵权警告张冠李戴,被警告企业能起诉确认不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企业多多少少都可能收到侵权告知函,很多时候专利权人没核实清楚产品主体,一通警告发给投资方、合作方,搞得公司投资、经营全受影响。
如果对方明明告错了主体,我们发律师函要求澄清,对方既不撤回警告,也不起诉维权,我们该怎么消除经营上的不安?今天结合最高法的一个案例给大家讲明白。
【基本案情】
小霆总是小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手握一项医疗影像相关专利。他查到有一款带有PET和MR重建增强功能的设备疑似侵权,但没分清实际生产主体,直接以公司名义发《侵权告知函》给到投资方,声称小松总名下企业的产品侵犯自家专利,提醒投资方警惕投资风险。
小松总实际控制两家公司:小松公司和黔小松公司。投资方收到警告后立刻转告小松公司。小松公司一看,对方完全搞错了产品归属,赶紧发律师函,要求小霆总和小霆公司撤回警告、对外澄清事实。
可小霆总这边收到律师函后,拖了整整两个月,既不收回这份错误的侵权警告,也没有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小松公司因为这份不实告知函,合作、融资都受到负面影响,长期处于法律不确定的不安状态,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
一审开庭的时候,小霆公司和小霆总当庭表态:当初发函要警告的其实是案外人黔小松公司的产品,小松公司的产品根本不在指控范围内,跟本案无关。而且全程他们拒绝拿小松公司产品和专利做技术比对,法院传唤到庭应诉,他们也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直接放弃了质证、辩论的权利。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小松公司的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小霆公司和小霆总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二审给出三点关键认定:
第一,专利权人自己书面、当庭都承认,警告函针对的是案外人黔小松公司,已经主动把小松公司排除在侵权指控对象外,属于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自认;
第二,原被告双方当庭准备了专利技术比对表,但专利权人拒不到庭、放弃技术比对,要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本案就是针对错误警告函提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既然对方自认告错主体、放弃比对,法院就能直接确认不侵权;如果之后专利权人有新证据、新事实想再起诉小松公司侵权,可以另行起诉,不影响他后续维权。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一句话来说,侵权警告张冠李戴,被警告企业能起诉确认不侵权吗?答案是: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张冠李戴,自认警告对象不含涉诉企业,且拒不开展专利技术比对、不撤回警告也不起诉维权的,被警告企业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法院可以直接确认企业不侵害涉案专利权,帮企业消除经营上的法律风险与不安状态。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如何判断离职人员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并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最近,从小霆公司离职的李某找到小松总,想将自己的一件名称为“某某某智能按摩椅”的发明专利A转让给小松公司,并合作开发上市。经过分析,小松总与研发团队一致认为该发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是担心这件专利为职务发明,如果是职务发明的话,那这件专利就属于小霆公司,李某无权转让,因此,决定先咨询顾问律师,再做决定。
见到顾问律师后,小松总说明来意,并请律师判断专利A是否为职务发明。
律师问:“这件专利是什么时候申请的呢?”
小松总答:“是在2022年的8月。”
“那李某是什么时候离开小霆公司的呢?”
“2022年5月。”
律师沉吟道:“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原单位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李某在从小霆公司离职3个月的时候申请的专利A,从时间上来看,这件专利可能是职务发明。”
“嗯?那就是说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吗?”小松总疑惑道。
“不能这么说,除了有‘1年内’的时间要求之外,专利A还要与李某在小霆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任务有关,才能判断为职务发明。”律师解释道。
“那怎么判断这件专利与李某在小霆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任务是否有关呢?”小松总沉声问道,在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达成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了解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后,小松总处理相关问题时,也越发地沉稳。
律师说,要判断专利A与李某在小霆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小霆公司分配的任务有没有关系,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案例158号的裁判要旨,我们需要从四个方面调查一下李某:
第一,李某原来在小霆公司具体是做什么工作;
第二,专利A的技术与李某在小霆公司的工作有没有关系;
第三,小霆公司有没有开展了与这件专利有关的智能按摩椅的研发活动,或者对智能按摩椅的有关技术有没有合法的来源;
第四,李某能不能对专利A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好啊,好啊。”小松总点头称道,“那我们就这样、这样、这样对李某做下调查。”
安排好调查计划,小松总和顾问律师就对李某展开了调查。
调查后发现:
首先,李某在小霆公司任职期间担任智能按摩椅研发技术总监,直接从事新型智能按摩椅的研发及管理工作;
其次,顾问律师检索到小霆公司的发明专利B,与李某提供的专利A相比,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基本一致,且李某还是专利B的发明人之一,可以看出专利A的技术与李某在小霆公司的工作密切相关;
再次,小霆公司成立后,持续进行智能按摩椅的研发,包括专利B在内,已经申请了60余项涉及智能按摩椅的专利,其中44项专利是在李某入职小霆公司前申请的。
最后,小松总在与李某的会谈中,问及专利A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时,李某只说是自己研发的。然而,根据专利A的说明书,技术方案复杂,研发难度极大,需要强大的研发资源支持,但从对李某的背调结果来看,李某不具有独立研发完成专利A的能力。
小松总和顾问律师综合分析了上述情况,一致认为,专利A与李某在小霆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可以推定该专利是职务发明。
考虑再三,小松总决定不与李某就专利A进行合作。
一句话来说,如何判断离职人员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是看该发明创造是不是在原单位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并且是不是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三条。
商标换个样式可以使用吗?
声明: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分享的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的当事人名称、商标名称等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1:
小霆公司有一件商标,由中文、英文和图形组合而成,指定注册商品是第6类“钢板”等商品。该商标被他人以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为由提起了撤销申请。小霆公司在答辩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小霆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不完全一样,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图形,因为他们的商标是直接钢印在钢材侧边的,空间太窄,就只打上了中文和英文。这就有一个问题: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该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吗?
案例2:
小松公司是做发动机零部件的,名下有十几件近似商标,如XSO、XSO小松等系列商标,其中一件XSO商标被他人提起了撤销申请。小松公司提供了使用证据,例如销售合同、发票等,且发票备注“XSO系列品牌产品”。国知局审理后裁定撤销小松公司的这个商标。这就有一个问题:国知局为什么会撤销这件商标?
法律分析:
案例1:国知局在审理过程中,认可了小霆公司提交的证据,理由是小霆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别,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同一性。
案例2:国知局撤销的理由是,小松公司注册多件“XSO”或“XSO小松”系列近似商标,虽发票显示“XSO系列品牌产品”,但该证据不具有唯一指向性,无法锁定至具体注册商标。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对各位商标权利人、使用人提出以下两点建议:(1)实际使用的商标要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禁止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发生了实质改动,建议重新注册。(2)针对拥有多件近似商标的企业,要加强商标使用管理规范,明确划分各商标的使用产品或服务,警惕模糊使用,避免在商标撤销案件中使用证据指向不唯一的情况。
一句话总结:商标换个样式可以使用吗?不建议使用,建议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或者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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