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By MissWuyeBusinessEducation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pisodes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2黄泽霆: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促使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模具?

    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促使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模具?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促使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模具?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维权时都会遇到一个难题:对方明明一直在批量生产侵权产品,手里肯定有专用模具,可一审法院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销毁模具的诉求。就算判了停止侵权,侵权人只要留着模具,转头就能换个马甲继续生产,维权等于治标不治本。那么,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才能促使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模具呢?今天结合最高法的一个案例给大家讲明白。

    【基本案情】

    小松公司拥有一款名称为“关节运动支撑护具”的发明专利,小松公司发现小霆公司未经许可,大批量制造、线上售卖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护具。小松公司先发了侵权警告函,可这家公司丝毫没有收手,持续带货销售,给权利人造成不小损失。

    于是小松公司直接起诉,诉求是:要求对方立刻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下架商品链接,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另外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加维权开支。

    庭审中小霆公司全程否认侵权,辩称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一审法院经过侵权比对后,认定确实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对方停止侵权,赔偿8万元。但关于销毁库存和模具这两项,一审法院认为小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没法证实对方持有模具,直接驳回了这项请求。

    两边都不服气,双双提起上诉。小松公司上诉核心两点:一是赔偿金额太低,二是必须判令销毁生产模具。小霆公司则坚持不侵权,主张一审赔偿过高,要求全盘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阶段,小松公司补充提交了关键新证据——这家公司客服聊天记录,客服亲口承认生产这款侵权护具有专属模具。这下对方改口辩解,说产品是外包给别家代工,模具全程放在代工厂,自己根本没掌控模具。法庭专门释明,让该公司拿出代工合同、模具存放凭证等证据佐证,可这家公司始终没能提交任何有效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确认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维持停止侵权的判项,同时改判两项关键内容:第一,判令小霆公司销毁生产侵权护具的专用模具;第二,将赔偿总额调整至30万元,还额外加设销毁模具义务对应的迟延履行金。

    二审裁判思路分两点,讲得很清楚:

    第一,关于模具由侵权方控制的举证标准。结合产品属性、商家宣传页面、客服自认等证据,已经能高度盖然地证明存在专用侵权模具。被告主张模具在第三方手中,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身上,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直接认定模具归其持有管控。为杜绝后续再次生产侵权产品,必须支持销毁模具的诉求。

    第二,关于增设迟延履行金的考量。这家公司收到侵权警告拒不停止侵权,二审法院释明举证义务后,依旧拒绝披露模具信息、提交证据,存在判决生效后私下复产、委托他人代工侵权的高风险。加设迟延履行金,能倒逼被告主动履行销毁义务,从根源杜绝重复侵权。

    【小结】

    一句话来说,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促使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模具?答案是:起诉专利侵权想要法院判令对方销毁侵权专用模具,权利人只需举证证明侵权人大概率持有模具即可,在此情况下,若侵权人辩称模具不在自己掌控,必须拿出证据佐证,侵权人举证不能法院可以支持权利人销毁模具的诉请。针对恶意持续侵权、拒不配合举证的商家,法院还可以加判迟延履行金,强化执行约束。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6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1龙利松: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以不给发明人奖励和职务发明报酬吗?

    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以不给发明人奖励和职务发明报酬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这天,午后的阳光斜照进办公室,非常的暖和,小松总正端详着那张盖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印章的发明专利电子证书,作为一家集设计、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老板,这已经是今年拿下的第三件专利了,他难掩喜色,拨通了常年法律顾问黄律师的电话。

    “黄律师,好消息!咱们的‘某某智能恒温壶’发明专利今天下证了!”小松总的声音里透着开心。

    “恭喜恭喜,小松总!”电话那头的黄律师笑着回应,随即话锋一转,“不过,有件重要的事我得提醒您,别忘了给发明人发一笔专项奖金。”

    “啊?”小松总愣了一下,“这几个月研发部不仅领了全额工资,上个月季度奖我也给他们发了笔不小的数目。这专利授权了,难道还得额外发钱?这不合规矩吧,公司成本也得考虑呀。”

    黄律师听出了老板的“心疼”,耐心解释道:“这可不是普通的奖金,而是法定的‘职务发明奖励’。根据《专利法》,只要专利授权了,单位就必须给发明人发奖励。这不仅是鼓励创新,更是硬性的法律义务。”

    小松总摸了摸下巴,将信将疑:“那这奖金有啥标准吗?我总不能拍脑袋决定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件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而且,这钱得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下去,不能等到年底凑数。”黄律师顿了顿,继续说道,“还有,这只是‘入门费’。等这专利投产赚钱了,您还得给人家付‘报酬’。”

    “还得给?”小松总倒吸一口凉气,感觉这成本有点压不住了。

    “是的。”黄律师语气温和却坚定,“如果专利转让或许可给别人,报酬不低于净收入的50%;如果是咱们自己实施,投产后连续3到5年,每年要从这件专利带来的营业利润里拿出至少5%给发明人。当然,具体的数额,公司可以先跟他们协商约定。”

    小松总沉默了片刻,试图寻找漏洞:“要是……我就是拖着不给,或者干脆不发呢?”

    “这风险可就大了。”黄律师讲起了不久前的一个案子,“有家叫‘小霆公司’的企业,之前有个核心技术员在职时搞了个发明,授权后公司一分钱没给。结果员工离职后直接告上了法庭。法院查实后,根据那项专利带来的实际利润,判小霆公司一次性支付职务发明报酬20万元,这还没算上诉讼费和公司声誉的损失。”

    听到这里,小松总额头微微冒汗,连忙摆手道:“得得得,这学费我可不交。本来是想省点钱,没想到背后藏着个大坑。我马上安排财务,这两天就先把那4000块奖励发过去!”

    黄律师笑道:“这就对了。法律这么规定,也是为了让员工有干劲,以后才能产出更多好专利嘛。”

    挂断电话,小松总看着证书上发明人的名字,拿起笔在便签上写下:今日事,今日毕,创新即赏,法度于心。

    一句话来说,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以不给发明人奖励和职务发明报酬吗?答案是坚决不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不仅是对创新的尊重,更是《专利法》划下的红线。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

    7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0王培培:商标因具有欺骗性被驳回,我们该怎么做(一)?

    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商标因具有欺骗性而驳回,我们该怎么做(一)?

    我们今天讨论的具体驳回理由是,认为商标具有欺骗性的情形中,相关公众可能会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的这种情况。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中国电信在第九类计算机智能卡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个商标,该商标包含的其中两个要素是“中国电信”四个字以及“5G”。但是被商标局驳回了。驳回理由是商标局认为这个商标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

    中国电信就不服,于是提起了驳回复审,在复审中,中国电信做了两个动作:

    一是声明放弃对“5G”二字的商标专用权。

    二是声明指定注册的商品,如计算机智能卡等全部商品限定为应用5G技术。

    中国电信这个案子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针对标志中含有对指定商品的原料、质量、功能、用途等特性的表述,且该表述并非商标的主体部分,是非显著部分,在复审时,我们可以做的是:

    一声明放弃对这一部分的商标专用权。

    二我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商标中所含有的描述性部分,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的客观表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的后果。

    三我们可以提供证据有:(一)商品原材料的采购合同、订单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相关发票等证据;

    (二)商品的说明书、成分表;

    (三)商品投放市场的一些知名度证据。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商标被驳回,驳回理由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性产生误认,在复审阶段我们该怎么做:

    第一,如果该描述性部分不是显著识别部分,可以声明放弃对描述性部分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描述性部分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客观表述。

    以上是我今天的全部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下次再会。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9吴烨:茉莉奶白千万判决书解读(个人观点)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9吴烨:茉莉奶白千万判决书解读(个人观点)

    我今天分享这个主题是热点案例,有关茉莉奶白与这个LV之间的纠纷,判决书的一个解读,这份判决书,其实只公开了其中的一小部分的内容,就是判项4个判项,根据这个判项,我们相当于是在猜测这个整个这个案子发生了什么事情,但是也不能瞎猜乱猜啊,根据这个判项的内容,我们做一个这种解读。

    【判决书(部分内容)解读】

    我们看这个第1个判项,被告要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号等一共是7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第1个判项,我们就可以得出来这样的一个结论,涉案商标是7枚注册商标,判决的结论是侵权成立,而且,这里面仅是涉及到侵害商标专用权,并没有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它是一个比较纯粹的商标侵权案件。

    判项2,侵权赔偿责责任,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期中第二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霞饮品店在10万块钱以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项3,主要是存在一个就是消除影响的民事侵权责任,消除影响主要的方式,是被告在其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小红书官方账号啊抖音账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项4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他的诉讼请求,因为他公开的材料是有限的,我们也看不到他还有其他的什么诉讼请求,但是,因为有驳回的情况,原告也是有权利上诉的,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不纯粹是说我们这个被告可以上诉,这原告也是可以上诉的。

    诉讼费的承担,最后这个不是判项,这个是关于案件受理费293,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800元这样的一个数字,由被告全部负担,这说明那个案面的受理费保全费都由被告承担,原告关于经济赔偿的这个诉讼请求就应该是全额支持了。

    倒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5040万元,案件的受理费就是诉讼费,通常都是根据我们的诉讼标的额来计算出来的嘛,这个标的额主要就是这经济赔偿责任的这个数(的诉讼请求)计算出来的。案件受理费,大家可以看到,一共是293800元,倒过来推算他的诉讼标的额是5040万元。虽然法院判决是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但还是判令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可能是基于对侵权存在主观过错的考虑。等一下哈,我刚刚看了一下,就是案件受理费293,800元、保全费5000元,这里合计应该是298,800元哈,这个判决书写错了,你写成了295,800元,但是他也没有说由原告承担多少钱,这个费用全部都是由被告来承担,而且是第一被告来承担。

    【个人观点】

    我想说一下我的观点啊,这仅代表个人。

    1.十字花自然界现有物品、古代图案早有记录,LV的十字老花显著性不强?

    关键LV的这个商标它本身的显著性(我人为)就不是特别的强,他会不会是因为茉莉奶白使用的这个十字花就把它淡化了呢?我认为这点是值得推敲,或者说我个人持否定观点,我认为这个茉莉奶白这个使用这个十字花是没有淡化这个这LV的十字花商标的,因为他们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而且他们描述的都是自然界现存客观存在的物品,我们最近看到很多网上的文章,我们中国古代就有类似这种,宝相花、四叶花,这种造型的花就并不少见。(如果说)说茉莉奶白淡化了LV,那么LV商标又来自哪里呢?不能也不能说LV你的商标来自哪里,(主要是因为)这茉莉奶白的商标,可能有可能还更像我古代的那个图案。不存在淡化。

    2. 有没有认定驰名商标?本案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引起过市场混淆,或者说嗯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在剥(洋葱)第2层的时候,我又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个案子里面,他引证了7枚商标,既然已经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了,那么,还有没有认识的必要性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个案认定,因需认定,被动保护的,那么,本案当中既然已经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认定驰名商标?当然,这个案子里面到底有没有认定驰名商标,因为我们看不到判决书的全貌,也不好说。核心就在于有没有引起市场混淆,然后淡化的话呢,就是要考虑我们商标就是引证商标,涉案商标,它虽然知名度高,但是它本身的显著性就是比较弱的,这种情况下说它起到淡化作用,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3. LV的十字老花是否有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有人提出撤三。

    第三点,涉案的7枚商标,分别的注册情况,发现在一些类别上面,包括第18类(皮具)都有人提出过,撤三申请,而且时间是比较靠近最近的。第18类为什么会有人提撤三呢?我想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因为他这个LV的这个十字花儿,它主要是用于他那个皮具的装饰纹,它有没有单独作为商标使用,这就很难说啊,也要看LV的实际举证情况。另外在43类上面也是有人提出撤三申请,要求LV提供43类上的使用证据,公开的渠道上查看,似乎好像没有在使用,那么,如果说它在43类商品在此前三年没有使用这个商标,按照我们现行的商标法64条,被告方使用这个标识的行为,原告是不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的,或者是说法院是不判经济赔偿的,所以这里就有灵魂一问啊,就是这7枚涉案商标在此前分别都有使用吗?如果没有,就不应该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在第18类上,涉案商标的使用是作为花纹使用的,那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4.第2个灵魂拷问,这两枚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茉莉奶白使用的这个十字花,跟LV的这个十字花图案有没有实际混淆?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5. 第3点的灵魂拷问,这个是拷问被告的,他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茉莉奶白十字花商标创意来源是什么?敢不敢提供最初跟设计师之间交流过的关于设计这个商标整体的这个过程?还有,因为茉莉奶白最早使用的图标,它并不是这个十字花,是另外一个茉莉花,这个logo投入使用前后的变化,有没有体现在财务数据上面?如果说,在使用这个商标之后,体量大增,那就必然有这个商标的功劳了。

    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内容,因为我没有稿件,纯粹那是根据这个上面来现编的内容啊,所以的话有思路上面相对来说会比较混乱一点,感谢大家的聆听,大家晚安。



    9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8马海霞:外国品牌在华遭恶意抢注咋办?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外国品牌在华未申请注册商标遭同行恶意抢注如何维权?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基本案情】
    泰国椰汁品牌遭抢注及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简介
    绿叶公司长期代理某泰国知名椰汁饮料,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量极佳,但绿叶公司疏忽了在国内的商标备案与注册。安心公司察觉该椰汁饮料市场潜力巨大后,迅速在国内抢注了该泰国品牌的同名商标。获得商标权后,安心公司不仅开始生产同类椰汁饮料,还采取远低于绿叶公司的价格策略抢占市场,导致绿叶公司市场份额锐减、利润受损。面对权利被夺走的困境,绿叶公司陷入了极其艰难的维权境地。

    原被告的诉求与抗辩
    - 原告(绿叶公司)诉求与主张:请求法院判令安心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停止低价倾销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虽然未在国内注册商标,但经过长期代理销售,该泰国品牌已在国内“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安心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该品牌归属仍恶意抢注,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 被告(安心公司)抗辩意见:主张其已合法取得“泰国椰汁”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行为属于合法行使权利;否认低价倾销,辩称其通过优化供应链降低了成本,低价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认为原告未注册商标不受保护,其维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结果及依据
    -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安心公司的抢注行为无效,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安心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及低价倾销行为,在行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综合考量其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绿叶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判令其赔偿绿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 裁判依据:
    1. 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法院认定原告代理的泰国椰汁虽未注册,但在国内已具备一定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该品牌归属仍恶意抢注,其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属于滥用知识产权。
    2. 虚假宣传与混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被告在抢注商标后,未经许可持续使用涉案标识并谎称其为正宗泰国椰汁,主观上具有攀附声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混淆。
    3. 低价倾销与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并非正常的市场竞争,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原告已建立的市场份额,违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句话总结本案主题
    境外品牌在华未注册商标遭同业恶意抢注并低价倾销时,权利人可通过主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夺回商标权,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抢注人的虚假宣传及低价倾销行为进行民事索赔。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我们下期再会。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7黄泽霆:侵权警告张冠李戴,被警告企业能起诉确认不侵权吗?

    侵权警告张冠李戴,被警告企业能起诉确认不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侵权警告张冠李戴,被警告企业能起诉确认不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企业多多少少都可能收到侵权告知函,很多时候专利权人没核实清楚产品主体,一通警告发给投资方、合作方,搞得公司投资、经营全受影响。

    如果对方明明告错了主体,我们发律师函要求澄清,对方既不撤回警告,也不起诉维权,我们该怎么消除经营上的不安?今天结合最高法的一个案例给大家讲明白。

    【基本案情】

    小霆总是小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手握一项医疗影像相关专利。他查到有一款带有PET和MR重建增强功能的设备疑似侵权,但没分清实际生产主体,直接以公司名义发《侵权告知函》给到投资方,声称小松总名下企业的产品侵犯自家专利,提醒投资方警惕投资风险。

    小松总实际控制两家公司:小松公司和黔小松公司。投资方收到警告后立刻转告小松公司。小松公司一看,对方完全搞错了产品归属,赶紧发律师函,要求小霆总和小霆公司撤回警告、对外澄清事实。

    可小霆总这边收到律师函后,拖了整整两个月,既不收回这份错误的侵权警告,也没有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小松公司因为这份不实告知函,合作、融资都受到负面影响,长期处于法律不确定的不安状态,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

    一审开庭的时候,小霆公司和小霆总当庭表态:当初发函要警告的其实是案外人黔小松公司的产品,小松公司的产品根本不在指控范围内,跟本案无关。而且全程他们拒绝拿小松公司产品和专利做技术比对,法院传唤到庭应诉,他们也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直接放弃了质证、辩论的权利。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小松公司的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小霆公司和小霆总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二审给出三点关键认定:

    第一,专利权人自己书面、当庭都承认,警告函针对的是案外人黔小松公司,已经主动把小松公司排除在侵权指控对象外,属于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自认;

    第二,原被告双方当庭准备了专利技术比对表,但专利权人拒不到庭、放弃技术比对,要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本案就是针对错误警告函提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既然对方自认告错主体、放弃比对,法院就能直接确认不侵权;如果之后专利权人有新证据、新事实想再起诉小松公司侵权,可以另行起诉,不影响他后续维权。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一句话来说,侵权警告张冠李戴,被警告企业能起诉确认不侵权吗?答案是: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张冠李戴,自认警告对象不含涉诉企业,且拒不开展专利技术比对、不撤回警告也不起诉维权的,被警告企业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法院可以直接确认企业不侵害涉案专利权,帮企业消除经营上的法律风险与不安状态。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6龙利松:如何判断离职人员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何判断离职人员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并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最近,从小霆公司离职的李某找到小松总,想将自己的一件名称为“某某某智能按摩椅”的发明专利A转让给小松公司,并合作开发上市。经过分析,小松总与研发团队一致认为该发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是担心这件专利为职务发明,如果是职务发明的话,那这件专利就属于小霆公司,李某无权转让,因此,决定先咨询顾问律师,再做决定。

    见到顾问律师后,小松总说明来意,并请律师判断专利A是否为职务发明。

    律师问:“这件专利是什么时候申请的呢?”

    小松总答:“是在2022年的8月。”

    “那李某是什么时候离开小霆公司的呢?”

    “2022年5月。”

    律师沉吟道:“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原单位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李某在从小霆公司离职3个月的时候申请的专利A,从时间上来看,这件专利可能是职务发明。”

    “嗯?那就是说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吗?”小松总疑惑道。

    “不能这么说,除了有‘1年内’的时间要求之外,专利A还要与李某在小霆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任务有关,才能判断为职务发明。”律师解释道。

    “那怎么判断这件专利与李某在小霆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任务是否有关呢?”小松总沉声问道,在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达成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了解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后,小松总处理相关问题时,也越发地沉稳。

    律师说,要判断专利A与李某在小霆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小霆公司分配的任务有没有关系,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案例158号的裁判要旨,我们需要从四个方面调查一下李某:

    第一,李某原来在小霆公司具体是做什么工作;

    第二,专利A的技术与李某在小霆公司的工作有没有关系;

    第三,小霆公司有没有开展了与这件专利有关的智能按摩椅的研发活动,或者对智能按摩椅的有关技术有没有合法的来源;

    第四,李某能不能对专利A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好啊,好啊。”小松总点头称道,“那我们就这样、这样、这样对李某做下调查。”

    安排好调查计划,小松总和顾问律师就对李某展开了调查。

    调查后发现:

    首先,李某在小霆公司任职期间担任智能按摩椅研发技术总监,直接从事新型智能按摩椅的研发及管理工作;

    其次,顾问律师检索到小霆公司的发明专利B,与李某提供的专利A相比,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基本一致,且李某还是专利B的发明人之一,可以看出专利A的技术与李某在小霆公司的工作密切相关;

    再次,小霆公司成立后,持续进行智能按摩椅的研发,包括专利B在内,已经申请了60余项涉及智能按摩椅的专利,其中44项专利是在李某入职小霆公司前申请的。

    最后,小松总在与李某的会谈中,问及专利A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时,李某只说是自己研发的。然而,根据专利A的说明书,技术方案复杂,研发难度极大,需要强大的研发资源支持,但从对李某的背调结果来看,李某不具有独立研发完成专利A的能力。

    小松总和顾问律师综合分析了上述情况,一致认为,专利A与李某在小霆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可以推定该专利是职务发明。

    考虑再三,小松总决定不与李某就专利A进行合作。

    一句话来说,如何判断离职人员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是看该发明创造是不是在原单位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并且是不是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三条。



    7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5王培培:商标可以换个样式使用吗?

    商标换个样式可以使用吗?

    声明: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分享的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的当事人名称、商标名称等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1:

    小霆公司有一件商标,由中文、英文和图形组合而成,指定注册商品是第6类“钢板”等商品。该商标被他人以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为由提起了撤销申请。小霆公司在答辩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小霆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不完全一样,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图形,因为他们的商标是直接钢印在钢材侧边的,空间太窄,就只打上了中文和英文。这就有一个问题: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该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吗?

    案例2:

    小松公司是做发动机零部件的,名下有十几件近似商标,如XSO、XSO小松等系列商标,其中一件XSO商标被他人提起了撤销申请。小松公司提供了使用证据,例如销售合同、发票等,且发票备注“XSO系列品牌产品”。国知局审理后裁定撤销小松公司的这个商标。这就有一个问题:国知局为什么会撤销这件商标?

    法律分析:

    案例1:国知局在审理过程中,认可了小霆公司提交的证据,理由是小霆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别,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同一性。

    案例2:国知局撤销的理由是,小松公司注册多件“XSO”或“XSO小松”系列近似商标,虽发票显示“XSO系列品牌产品”,但该证据不具有唯一指向性,无法锁定至具体注册商标。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对各位商标权利人、使用人提出以下两点建议:(1)实际使用的商标要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禁止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发生了实质改动,建议重新注册。(2)针对拥有多件近似商标的企业,要加强商标使用管理规范,明确划分各商标的使用产品或服务,警惕模糊使用,避免在商标撤销案件中使用证据指向不唯一的情况。

    一句话总结:商标换个样式可以使用吗?不建议使用,建议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或者重新注册。


    6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4吴烨: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撞脸”咋办?(三)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4吴烨: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注册商标“撞脸”咋办?(三)
    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撞脸”咋办?(三)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前两回咱们说到,安心酒业发现仿安酒业把自家经典的葫芦瓶拿去申请了专利,一气之下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站在了安心酒业这边,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但这事儿还没完。仿安酒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联手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今天,咱们就来听听这最后一集——终审是怎么判的。
    【二审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相当严肃。上诉人仿安酒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他们的观点:
    第一,关于那个“川派安心”文字,那是我们有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怎么用是我们的自由,跟安心酒业的“河王”商标根本不是一回事,不会造成混淆。
    第二,关于那个葫芦形状,白酒行业里葫芦瓶多得是,这叫通用设计。安心酒业的立体商标就算有点名气,也没到“看一眼瓶子就知道是谁产”的地步。而且我们一审的时候还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我们的“川派安心”商标依然有效,这说明我们底气足得很。
    面对咄咄逼人的攻势,安心酒业的代理律师显得胸有成竹。他们反驳道:不管你是不是有文字商标,你把文字贴在跟我方立体商标几乎一模一样的瓶子上,整体视觉效果就是近似。而且,你们的老板住在巴彦淖尔市,天天看着我们安心酒的广告长大,现在跑来申请个差不多的专利,这不是“搭便车”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审理后认为,这案子的核心,依然是那个老问题:这个专利的实施,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找茬”式对比。
    首先看商品类别,都是酒瓶,都是用来装白酒的,这没跑。
    其次看设计本身。法官指出,虽然葫芦形状常见,但安心酒业的立体商标,不仅仅是葫芦。它包括瓶盖的特定形状、瓶身上那圈装饰环的位置、还有文字排版布局。把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就有了独特性。而被诉的专利,几乎照搬了这些组合特征,只是在底部少了一个不太起眼的“三足”设计。
    法官特别强调:“局部细微的差异,掩盖不了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
    最关键的一点是主观恶意。法官注意到,仿安酒业的法定代表人住址就在安心酒业的大本营巴彦淖尔市。作为同行,他不可能不知道安心酒业那个满大街打广告的葫芦瓶。在这种情况下,还去申请一个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很难说是巧合,这明显是冲着让人混淆去的。
    至于仿安酒业拿出的新证据——那个依然有效的“川派安心”文字商标,法院认为:文字商标有效,不代表你把文字印在侵权瓶子上就合法。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两套体系,不能互相“洗白”。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意味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必须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而这一次,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再维持那个专利有效了。那个曾经让安心酒业头疼不已的“撞脸”专利,终于被彻底宣告无效。
    故事讲到这里,算是尘埃落定了。安心酒业虽然赢了官司,但也折腾了近三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通过这个案子,我想给各位听众提个醒:
    知识产权就像盾牌,也像利剑。如果你是品牌方,一定要把核心的商标、包装、装潢尽早注册,全方位保护起来;如果你是新入行的创业者,在设计产品时,千万别动歪心思去“借鉴”同行的知名设计,哪怕你给它换个名字、申请个专利,只要在先在权利面前构成混淆,迟早也是要还的。
    好了,关于“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撞脸咋办”的故事,我们就讲到这里。我是您的普法向导,感谢收听本期《知产四方馆》,咱们下期再见。
    【小结】
    一句话来说,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撞脸”咋办?拿起法律的武器,程序上,对提起无效宣告,不服无效宣告的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实体上,让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本案中得以实施,伸张正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们下次再会。
    【参考案例】【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522号
    【裁判要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应当综合考虑外观设计整体及其设计特征是否能够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其与在先注册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以及外观设计产品种类与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是否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否有摹仿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误导公众的意图或者行为,可以作为判断的参考因素。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7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3马海霞:持续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持续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持续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系根据司法实践改变的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件名称
    “叶子”农业科技公司诉“安心”商贸公司、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案情背景
    原告“叶子”农业科技公司是一家深耕农产品领域的知名企业,自2005年起便获准注册了“绿叶”、“绿叶优选”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新鲜蔬菜、水果、农产品等商品上。经过十多年的持续经营与广泛宣传,原告的品牌在业内及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安心”商贸公司同为农产品行业的经营者。自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安心公司多次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绿叶甄选”、“绿叶鲜生”绿源金装”等十余枚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均申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类别上。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商标异议程序阻击,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人民法院也多次作出裁决和判决,认定安心公司申请的上述系列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陆续驳回了其注册申请或宣告其无效。然而,安心公司在明知上述裁决的情况下,依然不收手,继续变换字眼反复抢注,并将其中两枚侥幸通过初审的商标许可给下游商户使用以牟取非法利益。原告遂将安心公司及该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诉至法院。

    二、 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被告安心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不以提升产品品质和正当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反而将商标注册作为牟利工具。其在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复否定后,仍持续、大量抢注与原告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恶意极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安心公司恶意抢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代理服务,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万元。

    三、 被告抗辩
    被告安心公司辩称,申请注册商标是企业的合法权利,其申请的商标虽然与原告存在一定相似性,但均有独立的设计思路,且部分商标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辩称,其仅负责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交商标申请,对客户的商业意图无法实质审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 案件争议焦点
    1. 被告安心公司在已有在先行政裁决和司法判决认定其商标恶意注册的情况下,仍反复、大量申请近似商标并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被告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

    五、 案件裁判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权的正当性植根于实际使用,注册制度是对使用者业已形成或即将形成的商誉给予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一旦注册脱离使用目的,沦为攀附商誉、囤积牟利的工具,其正当性即遭瓦解。

    首先,针对被告安心公司的行为,安心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原告“绿叶”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是在行政和司法程序已反复对其抢注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后,其依然不收手,并将部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牟利,形成了从恶意注册到市场混淆的完整链条。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特征,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针对被告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行为。该代理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且与原告同处一地,理应知晓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特别是在其代理的“绿源鲜生”等商标被驳回,以及法院对安心公司的抢注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后,其依然接受委托,继续为安心公司提供商标代理服务,具有明显过错,构成了帮助侵权,应当与安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心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被告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总结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当恶意抢注行为逾越了单纯的注册不当边界,实质性地构成了对竞争对手商誉的攀附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同时,本案追究了参与恶意注册链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的连带责任,直击恶意注册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对倒逼商标代理机构审慎执业、净化商标注册生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欢迎关注我们知产四方馆,我们下次再会。
    6 min

About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From the publisher's feed

本专辑分享中国商标注册相关知识,包括商标确权、维权的相关知识。

More shows like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天真不天真 by 杨天真本真

天真不天真

292 Listen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