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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在国内,许多进口商采取平行进口的方式从国外采购商品并在国内销售,这一商业模式在打破品牌价格垄断、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争议。所谓平行进口是指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的同意,通过海关将商标权人在境外生产或销售的合法贴附商标的商品进口到本国境内以及进行销售的跨境贸易方式。那么,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贝贝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酒水经销商,贝贝公司为了控制成本、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从新加坡出口商处平行进口了一批“FZSK”牌啤酒商品准备在国内销售。不幸的是,这批啤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因涉嫌侵犯小霆公司商标权被海关扣留,被诉侵权商品生产商显示为小霆公司。小松公司基于小霆公司的授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贝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中,贝贝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商品是小霆公司生产的正品,其购买的标的物是啤酒,而非商标权的买卖或许可,是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并未侵犯小松公司的商标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贝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松公司的涉案商标权,遂判决贝贝公司停止进口并销毁被诉侵权商品,赔偿小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贝贝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可相互印证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平行进口的正品。由于被诉侵权商品上所贴附的标志与本案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对于在中国市场的相关公众来说,被诉侵权商标不会割裂商标权人与贴附相同商标标志的平行进口商品之间的唯一指向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结】
一句话来说,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吗?答案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平行进口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但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权利人对商品上贴附的商标在出口国与进口国均享有合法的权利;
2. 平行进口商品为贴附商标的正品而非假冒品;
3. 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实质性归属于同一权利人;
4. 平行进口商品履行正常合法的海关监管进入到国内。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可以“冒名顶替”发明人申请专利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并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近几年,公司发展得不错,为了开发新产品,小松公司在深圳成立了研发中心,并组建了一支新产品的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很给力,很快就自主研发了一款新产品,经过可专利性分析后,小松总决定申请发明专利。考虑到目前研究人员不稳定,为了避免由于新产品的研究人员跳槽带来的不便,如申请美国专利需要发明人签字等等,小松总就想以自己作为唯一发明人来申请新产品的发明专利,但是又觉得不妥,毕竟自己没有参与新产品的任何研发工作,能这样做吗?
于是,小松总找到顾问律师,问:能不能自己作为唯一发明人,申请新产品的发明专利?
律师问:根据《专利法》关于发明人的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那你对这个新产品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了吗?
小松总一下子懵了,“什么是‘创造性的贡献’呀?没听懂,可以讲人话不?”
律师说:“不好意思,法言法语是比较绕口。所谓的‘创造性的贡献’,比如你们公司新研发的这个产品,首先你要参与这个新产品的研发工作,还要作出例如核心技术构思、关键方案设计、技术难题突破或者实质性技术改进这样的技术贡献。”
“哦,那我没有,在这个项目当中,我就是提供资金、办公场地、实验设备、研发物料等等,没有参与研发工作。”小松总道。
律师说:“那你就不能以自己为发明人,申请这件专利。”
小松总问:“这个新产品不是职务发明吗?我记得职务发明就是属于公司的,而公司是我的,如果以我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能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律师回答道:“是的,不管这个新产品是不是职务发明,由于你不是发明人,如果你冒名顶替发明人,申请专利,首先违反《专利法》关于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发明人的规定,同时还侵犯了该产品真正的发明人的署名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小松总不解,问:“那么严重?”
律师说:“我给你讲个案例吧,你还记得假贝贝公司吗?”
“记得呀,不就是批量、持续申请与贝贝公司的‘某贝贝’商标相似的商标,还对‘某贝贝’商标提起大量无效程序,最后被判赔偿100万元的假贝贝公司嘛。”
前阵子,假贝贝公司的假小贝就“冒名顶替”发明人申请了专利,然后真正的发明人老王起诉了,结果法院判决确认假小贝不是发明人,同时假小贝还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老王赔礼道歉(内容还要经一审法院审核)。
“这么丢脸吗?”小松总笑了,“是怎么回事呀?”
律师说,老王是假贝贝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在2022年7月的时候研发了几款新产品,并将这些新产品的设计档案上传到了公司的内网系统。2023年12月,老王发现另外一名研发工程师假小贝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研发的新产品申请了四件发明专利,假小贝是发明人,而且这四件专利都获得了授权。老王就很生气,自己辛苦做出来的东西,假小贝也没有参与任何研究,怎么就成发明人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是这四件专利的发明人。
这件案子最终打到了二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老王对这四件专利的研发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应为这四件专利的发明人;而假小贝没有参与研发,没有对这四件专利的研发作出实质性贡献,不是发明人。同时,假小贝未经准许,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老王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了四件专利,并将没有参与研发的自己作为发明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侵犯了老王作为这四件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确认老王是这四件专利的发明人而非假小贝,同时假小贝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老王赔礼道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你看,这是不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还会严重影响自己的信誉。
小松总,叹道:“是啊,现在是诚信社会,信誉受损会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可不能干。”
一句话来说,可以“冒名顶替”发明人申请专利吗?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可行!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某某牛”商标指定注册在牛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吗?
声明: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分享的案例是根据真实故事改编,故事的当事人名称、商标名称等均做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贝贝公司在牛肉、肉、肉罐头等商品上申请了“某某牛”商标,惨遭驳回。驳回理由有两个,一是与在先商标近似;二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贝贝公司就授权代理公司提起驳回复审申请。最终国知局裁定驳回复审,“某某牛”就没有注册成功。
贝贝公司对这个裁定结果不太理解,认为自己的产品就是牛肉以及牛肉制品,那“某某牛”商标在牛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怎么就具有欺骗性了呢?于是贝贝公司就咨询律师叶子。
叶子拿到驳回裁定后,就对贝贝公司作出这样的解释:
1、“欺骗性”是指商标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作出超出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而“某某牛”指定使用在牛肉商品上,是据实表达,非夸张表述,不具有欺骗性。国知局也是认可这一观点的,如裁定中国知局作出了这样的表述:“申请商标中含有“牛”,使用在除牛肉以外的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产生误认。”
2、“某某牛”商标仍然在牛肉商品上驳回,是因为其与在先商标近似。
一句话总结:“某某牛”商标指定注册在牛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吗?我认为不具有欺骗性,因为此时是据实表达、如实表达,不含有夸张成份。
专利权在诉讼中发生转让,原专利权人还能继续参与诉讼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权在诉讼中发生转让,原专利权人还能继续参与诉讼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基于提前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或合并、分立等原因,企业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将其专利权进行转让。这时企业就会面临一个问题:专利权转让后自己还能作为原告继续参与诉讼并获得赔偿吗?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松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基于高端装备制造具有刀头故障诊断功能的数控机床”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小松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数控机床制造商小霆公司制造、销售的数控机床(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小松公司对此十分愤怒,于是委托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小霆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将小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霆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小松公司为了提前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将涉案专利转让给了数控机床制造商贝贝公司,很快,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布了涉案专利的转让公告。
转让公告发布后小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松总就在思考一个问题:涉案专利已经转让给了贝贝公司,但是小松公司与小霆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还在诉讼阶段,小松公司还能作为原告继续参与诉讼并获得赔偿吗?带着这个疑问,小松总咨询了本案的代理律师。
对此,代理律师很快作出了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松公司可以作为原告继续参与诉讼并获得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依据该规定,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过程中,专利权发生转让的,原专利权人作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该案生效裁判对专利权受让人具有拘束力。最终,法院认定小霆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小松公司100万元。
【小结】
一句话来说,专利权在诉讼中发生转让,原专利权人还能继续参与诉讼吗?答案是:当然可以。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原专利权人转让涉案专利权的,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该案生效裁判对专利权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可以通过申请大量的相似商标或者商标无效宣告打击竞争对手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可以通过申请大量的相似商标或者商标无效宣告打击竞争对手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并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前段时间,小松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国际站卖的电子台灯被竞争对手小霆公司投诉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严重地影响了小松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虽然后来通过与电商平台积极沟通,并成功地无效宣告了涉案专利,解决了问题,但是,小松总越想越气,越想就越觉得憋屈,要想办法报复一下。
一天,小松总与一好友喝酒,然后谈到了这件事。好友说:“这还不好办,小霆公司不是有件挺出名的商标‘霆某某’嘛,咱们就大量抢注与这个商标相似的商标,然后再对这个‘霆某某’商标提起撤销、无效和异议程序,看他怎么处理。光是应对这些程序,都能烦死他,而且万一这个商标被无效了,那不是更好了?”小松总一听,这办法是相当的绝呀,你真是个天才,好友一乐,哈哈哈,这种事情我门儿清,找我就对了,包你满意。小松总很是兴奋,在准备行动的时候,犹豫了,这个能行吗?违不违法呀?不行,我得先问问顾问律师。
于是,小松总找到顾问律师,讲述了整个计划,并问律师可不可行。
律师说,首先,“霆某某”这个商标,我们做过调研,该商标合法合规,暂未发现存在被无效的理由。而你这样做无非是想人为地制造“霆某某”状态异常,扰乱小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削弱正常的市场竞争力,这是不合法的,属于不正当竞争。
小松总一惊,问律师,到底是怎么不合法呀?
律师说,我给你讲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你知道贝贝公司吗?
知道,贝贝家电嘛,他们家的“某贝贝”牌AI智能板凳挺出名。
那你知道假贝贝公司吗?
知道,就是从贝贝公司出来的假贝贝总自己开的公司,也做AI智能板凳,就是质量不咋地,听说销量不好。
嗯,前几年假贝贝公司就申请大量的与“某贝贝”商标相似的商标,还通过自己控制的多家稻草人公司对“某贝贝”商标提出大量的撤销、无效和异议程序,目的就是要扰乱贝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常的市场竞争力,光是与“某贝贝”商标相似的商标就申请了180余件,提起撤销、无效和异议等程序,共计多达80余次。贝贝公司光是异议这些相似商标,回应这些撤销、无效和异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因为“某贝贝”商标一直被无效、异议,使得这个商标一直处于异常状态,还搅黄了好几单生意。贝贝公司受不了,于是向法院起诉。
那结果怎么样呢?小松总问。
这个案子一直打到了二审,法院认为,假贝贝公司批量、持续申请与“某贝贝”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及对“某贝贝”商标大量提起商标行政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是怎么判的呀?小松总又问。
最终法院判决:假贝贝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贝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哇,赔这么多?小松总惊呼道。
那可不,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呀,两家公司竞争,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方为上策。
小松总问,那我也想打造一个知名品牌,有没有什么建议?
那就提升产品的质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用户体验,以产品质量为出发点,打造属于自己的知名品牌。
一句话来说,可以通过申请大量的相似商标或者商标无效宣告打击竞争对手吗?这个手段是不可取的,属于不正当竞争,企业要取得竞争优势,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以产品质量为出发点,打造属于自己的知名品牌。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 6 月 27 日修正)。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含有外国国名的标识能注册为商标吗?
声明: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根据真实故事改编,故事的当事人名称、商标名称等均做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贝贝公司想要申请一个商标,商标中包含“美利坚”字样,贝贝公司就让其代理律师叶子评估一下这个商标能否注册。
拿到这个商标标样后,叶子问了贝贝公司两个问题:
一、这个标样在美国已经成功注册了吗?
贝贝公司回:没有。
二、商标中包含了“美利坚”字样,贵司有取得美国政府的授权吗?授权贵司使用“美利坚”字样。
贝贝公司回:没有。
最后叶子给出结论:这个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性规定,通过率极低,不建议申请注册。并且,叶子也给出了具体理由和面对这种情况的的应对措施。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但是如果申请人取得了该国政府的授权,则可以。申请人如何证明自己取得了授权呢?
一、该标识已经在该国获准注册,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特殊情况,有的外国政府明确标识获得本国的注册不视为授权。如瑞士,即使这个商标在瑞士注册成功了也不行,只有提供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书面授权材料才可以,才能视为已经该国政府同意。
一句话总结:含有外国国名的标识能注册为商标吗?不行,除非提供这个标识在该国准予注册的证明文件或该国政府的书面授权材料。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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