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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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ssWuyeBusiness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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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pisodes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53马海霞:【捐献原则】专利说明书能否直接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仅在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但未记载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仅在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但未记载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系根据司法实践改变的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仅在专利说明书或附图中被描述,却没有被写进权利要求书中,那么这项技术方案就被视为专利权人自愿“捐献”给了社会公众。在后续的维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将其强行纳入保护范围。下面我以一个案例来阐述,案例名称:“磁吸式”无线充电器专利侵权案。

    1. 案件背景
    原告“小松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配件研发的企业,拥有一项名为“一种快速散热的无线充电底座”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核心创新点在于通过磁吸结构实现充电底座的快速拆装与散热。

    被告“小霆电子厂”是一家小型代工厂,其生产并销售的一款无线充电器在结构和功能上与原告的产品高度相似。小松充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小霆电子厂侵犯其专利权。

    2. 核心技术特征比对
    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以下核心技术特征:
    “所述充电底座与散热风扇之间通过‘螺纹卡扣’进行固定连接。”

    然而,原告在专利说明书的第[0025]段中,为了展示更多的实施方式,曾这样描述:
    “作为本实施例的另一种替代方案,充电底座与散热风扇之间也可以通过‘强力磁吸’的方式进行连接,同样能够实现便捷拆装的技术效果。”

    被告小霆电子厂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恰恰是说明书中提到的“强力磁吸”连接方式,而没有使用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螺纹卡扣”。

    3. 双方的诉辩主张
    (1)原告(小松科技)主张:虽然被诉产品使用的是“强力磁吸”,但这与专利中的“螺纹卡扣”在实现“便捷拆装”的功能和效果上是基本相同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等同特征。因此,被告构成等同侵权。
    (2)被告(小霆电子厂)抗辩: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白纸黑字限定了是“螺纹卡扣”,而自己的产品是“磁吸连接”。原告在说明书中明明写到了“磁吸”方案,却在申请专利时没有将其写入权利要求进行保护,这属于原告自己放弃了该方案,根据“捐献原则”,被告不构成侵权。

    4. 法院审理与裁判逻辑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小松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的核心逻辑如下:
    (1)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公众在阅读专利文件时,有权信赖权利要求划定的边界。原告在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螺纹卡扣”,就意味着其主动排除了其他连接方式。
    (2)捐献原则的适用:原告在说明书中明确披露了“强力磁吸”这一替代方案,但在申请过程中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了社会公众。
    (3)禁止“两头得利”:原告不能在申请专利时,为了更容易获得授权而将权利要求写得较窄(仅写螺纹卡扣),而在维权时又试图通过等同原则,把说明书中已经披露但未要求保护的方案(磁吸)重新“捞回来”。这种做法损害了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

    5.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的创新主体和专利申请人敲响了警钟:
    (1)权利要求书是保护的“围墙”:说明书是展示技术的舞台,但权利要求书才是法律保护的围墙。所有你希望获得排他性保护的核心技术方案及重要的替代方案,都必须尽可能写进权利要求书里。
    (2)撰写策略至关重要:在专利申请阶段,如果发现某个技术点有多种实现方式(如螺纹、磁吸、卡扣等),应尽量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使用适当的上位概念(如“可拆卸连接件”),或者通过从属权利要求将各种具体的替代方案逐一进行保护,避免因撰写疏漏导致珍贵的技术创新被“无偿捐献”给公众。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欢迎关注我们知产四方馆,我们下次再会。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52黄泽霆: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归谁?

    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归谁?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归谁?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技行业竞争加剧,核心技术人员频繁跳槽成为常态。员工离职后短期内在新单位作出与原单位技术相关的发明创造,容易引发权属争议。原单位通常认为员工利用在原单位积累的技术经验和资源完成发明,相关权利应归其所有;而新单位则往往主张其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或组织了研发工作,从而要求享有相关权利。那么,在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若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相关,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究竟应归原单位还是新单位?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和销售医疗电子设备产品以及体外诊断产品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小霆公司为了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投入大量资金研发一款新型血气分析设备,小霆公司的贝贝工程师参与了这一研发项目。在小霆公司研发出上述血气分析设备之前,贝贝工程师从小霆公司离职,并于离职后半年内入职了小霆公司的竞争对手小松公司。贝贝工程师入职小松公司后,小松公司组织贝贝工程师等技术人员研发一款血气分析仪,并提供相关物质技术条件。有了贝贝工程师的加入小松公司的研发工作很快取得了突破,小松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以小松公司为申请人、贝贝工程师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

    小霆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咨询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经过律师的分析与解答,小霆公司果断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霆公司原员工贝贝工程师离职后不满一年,即以小松公司名义提起涉案专利申请;因该专利申请所涉发明创造与贝贝工程师在小霆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故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小霆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发明创造是贝贝工程师与小霆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作出的,且与其在小霆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故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小霆公司。

    小松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认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曾是主张权利的原单位员工;二是该员工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三是发明创造是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四是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本案中,小霆公司员工贝贝工程师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涉案专利与贝贝工程师在小霆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应依法确认涉案专利是小霆公司的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小霆公司。

    【小结】

    一句话来说,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归谁?答案是: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51龙利松:专利到期后,还能起诉侵权吗?

    专利到期后,还能起诉侵权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并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最近,小松公司发现小霆公司在两年前制作并销售的一款产品与自己的同类产品高度相似,前来咨询顾问律师该怎么维权。

    律师问,小松总,我们是什么时候发现小霆公司制作并销售这款产品的呀?

    “嗯,就是上个月,2026年的5月。”

    “那与我们的产品是一模一样的吗?”

    “基本上是一致的。”

    “那我们的产品有专利吗?”

    “有一件专利,不过那件专利在2026年3月20号的时候已经到期了,哎,要是能在专利到期之前发现就好了。”小松总很懊恼。

    律师一听,大喜,没关系啊,我们把小霆公司的产品和咱们的专利对比一下,看看有没有落入这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落入,我们可以告他专利侵权。

    小松总一下就蒙了,专利已经到期了,还能起诉侵权?

    对呀,律师不紧不慢地讲道。

    专利主要保护的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权利,比如小松总的这件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时间为2017年1月,那么小松公司在2017年的1月获得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该专利权保护期持续到2026年3月20日,如果没有获得小松公司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也就是说,只要发生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侵权行为,都可以起诉侵权。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那如果超过三年了,再去起诉,会有什么影响吗?”小松总问。

    “超过三年,再去起诉,法院还是会受理,但是如果对方,比如说本案的小霆公司提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提供证据证实的话,法院将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这样呀,那我们先做侵权对比吧,看看有没有落入我们的专利保护范围。

    一句话来说,专利到期后,还能起诉侵权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保护期内,是可以起诉侵权的,但是要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将会面临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



    5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50王培培:如何规避字体侵权风险?

    如何规避字体侵权风险?

    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日分享的主题是如何在日常经营中防范字体侵权风险?

    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创作,分享的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作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上回说到贝贝公司收到一份律师函,说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字体构成字体侵权,要求贝贝公司赔偿。贝贝公司就此事咨询了他的法律顾问叶子,叶子也给他提了几点应对策略。在事情处理过程中,贝贝公司的老板贝贝总向法律顾问叶子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我还是不明白我怎么就侵权了呢?我使用的字体明明是免费字体啊?免费免费,什么是免费啊?【注意:贝贝总是一个性格比较暴躁的人类】

    叶子回:贝贝总我理解你的心情,确实在一般人的理解里,免费使用的字体不会涉及侵权。但是免费使用的字体并不等于免费商用,很多免费的字体仅限于个人或学习使用,企业如果直接用于商用目的,比如海报或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则仍有侵权风险。

    问题二:但是我那篇文章中只有两个字使用了他的字体,两个字唉!就要我800块钱,800块钱唉,够我买多少个大肉包子了!

    叶子回:贝贝总,对于未授权的字体,无论你使用了几个字,均可能构成侵权,并不是说你少量使用或局部使用就不构成侵权,侵权事实的认定和你的字体使用数量、范围没有关系。

    问题三:可是我使用的字体并没有完全照搬照抄啊,我有改动!和他的字体并非一模一样,我也是加入了我的创意在里面的!

    叶子回:不是说你改了就合法了,字体侵权有一个对比叫做实质性对比,如果字体的核心特征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在整体视觉效果、笔画形态、结构比例、转折特征等核心要素上仍然高度相似,那你还是会构成侵权。

    问题四:那我以后该咋办?只能使用宋体?宋体不侵权吧?但是他那么丑!

    叶子回普通宋体可以免费商用,不侵权。如果想要使用其他特殊字体,需要采取以下三个举动:

    1、明确字体授权类型,检查该字体是否属于免费商用字体。

    2、如果不能免费商用,则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3、可以自己设计字体。

    贝贝总经过四连问,明白了日后经营的合规操作,满意地退出了微信聊天界面。

    我们来总结一下:

    1、免费使用字体≠免费商用。

    2、字体侵权的认定与使用字体的数量没有关系,即使使用一个字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3、未经授权,在原字体基础上修改,只要核心特征没有变化,仍构成侵权。

    4、日常中可使用免费商用字体或取得权利人授权,再者自创字体,规避字体侵权风险。

    以上是今日的全部分享内容,我是王培培,再会。



    6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9龙利松:有专利还会侵权吗?

    有专利还会侵权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并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最近,小松总很苦恼,他们在某电商平台国际站卖的手机配件被竞争对手小霆公司起诉侵犯了其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来咨询顾问律师。

    小松总见到律师后,就很郁闷,开口就问,“我们的产品有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呀?怎么还会侵犯小霆公司的专利权?而且,将我们的产品与他的产品对比过,完全不一样,怎么还能侵权呢?”

    律师说,“不着急,不着急,慢慢说,你们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什么时候申请的呀?”

    “2023年的7月份。”

    “那小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是什么时候申请的呢?”

    “2022年的1月份,比我们的早一点,我们的是在他授权之后才申请的。”

    “那小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有没有做专利权评价报告呢?”

    “那个不知道啊,律师,你这边可以查不?”

    律师说,稍等。

    经过检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到了小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中的初步结论显示,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律师说,初步看上去,小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是稳定的。

    小松总一听,又急了,他的专利稳不稳定,跟我有什么关系,我们自己的产品有专利,而且跟他们的产品相比,都不一样,就不可能侵权。

    律师说,不着急,不着急,听我跟你说。

    首先,专利授权和专利侵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专利授权,比如说是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是看这个专利是不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的条件,比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要符合要求,就授权,与侵权与否没有关系;同样的,专利侵权,主要判断的是这个产品有没有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落入,那就是侵权,与这个产品有没有专利也没有关系,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程序。简单来说,产品的专利获得授权,并不能排除该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性。

    其次,小松公司的专利是在小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之后才申请的,公开的时间也比小霆公司的专利的申请日晚,不能破坏小霆公司专利新颖性,也不能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就本案来说,小松公司的专利对其产品是否侵犯小霆公司的专利权,基本上没有影响。

    简单来说,小松公司产品拥有实用新型专利与这个产品是否侵犯小霆公司的专利权基本上没有关联。

    最后,是否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是要将产品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作对比,一般来讲,如果这件产品包含了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我们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与自己的产品跟他人产品一不一样,也没有关系。

    小松总听后恍然大悟,“原来是这样呀,那我们申请专利不就白费了吗?”

    “也不是白费呀,如果咱们的专利权稳定,可以阻止别人做和我们专利一样的产品。另外,你们今天有带自己的手机配件过来吗?我们可以先判断一下这个产品有没有侵权小霆公司的专利权。”

    哎呀,糟糕,小松总一拍大腿,忘记带了。

    一句话来说,有专利还会侵权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专利授权和专利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专利获得授权并不能排除该专利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


    6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8黄泽霆: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有的专利权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侵权产品制造者为了规避“使用”侵权产品的风险,制造侵权产品后自身并不使用,而是将其免费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能否主张侵权产品制造者和该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松公司系名称为“一种智能物流陆地翻包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小松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小霆公司制造的翻包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小松公司还发现,小霆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后自身并没有使用,而是免费提供给了贝贝公司使用,贝贝公司通过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回收翻包袋,再将所回收的翻包袋销售给小霆公司,贝贝公司赚取出售翻包袋的利润,小霆公司则赚取回收翻包袋与再销售翻包袋之间的差价。小松公司气不过,以小霆公司、贝贝公司构成共同实施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霆公司和贝贝公司的行为存在着相互利用与配合。小霆公司许可贝贝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与贝贝公司直接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共同使用行为。小霆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授权贝贝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其制造和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小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小结】

    一句话来说,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呢?答案是: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应当认定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既实施了制造行为,也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行为。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4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7马海霞:专利诉讼是否优先以侵权获利确认赔偿数额?
    专利诉讼是否优先以侵权获利确认赔偿数额?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诉讼是否优先以侵权获利确认赔偿数额?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情节基于司法实践改变的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此案例展示了在知识产权维权中,如何通过扎实的证据链,让法院优先适用“侵权获利”来计算赔偿,从而突破法定赔偿的低额限制。
    案例名称:“云松”智能空气净化器专利侵权案。
    1. 案件背景
    原告“小松科技”是一家专注于环保家电的知名企业,拥有一款名为“云松”的智能空气净化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产品在市场上口碑极佳。被告“小霆电器”是一家新兴的电商品牌,其在各大主流电商平台销售的“雷霆微风”空气净化器,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的“云松”专利产品高度近似。小松科技发现后,认为小霆电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霆电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 双方的诉辩主张
    原告(小松科技)主张:被告的侵权产品销售规模巨大,严重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原告拒绝适用常规的法定赔偿(通常在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而是明确主张以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计算依据。
    被告(小霆电器)辩称:认可产品外观有一定相似,但认为自身品牌知名度低,实际利润微薄。被告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
    3. 关键证据的举证与质证(破局核心)
    为了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原告小松科技在律师的协助下,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1)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公证:
    原告对被告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的旗舰店进行了全面的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内容不仅包含产品页面、单价,还重点固定了月销量、累计评价数以及库存变动情况。数据显示,仅立案前一年,被告在各平台的累计销售金额已突破2000万元。
    (2)申请法院调查令:
    针对被告的实际利润率这一核心机密数据,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依法调取了被告部分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向平台提交的财务结算记录。
    (3)第三方行业报告与专家辅助人:
    由于被告在庭审中拒不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原告提交了权威的家电行业研究报告,证明同类智能净化器产品的行业平均营业利润率约为10%-15%。同时,原告还出具了第三方消费者调研报告,证明超过60%的消费者是因为“产品外观设计精美”而购买该产品,有力地证明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较高。
    4. 法院审理与裁判逻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具备了优先适用“侵权获利”计算赔偿的充分条件:
    (1)侵权事实成立: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2)具备计算基础:原告已经通过公证和法院调查,查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关键事实。
    (3)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被告作为侵权人,掌握着最真实的财务账册和利润率数据,但在法院要求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和现有证据,参考行业平均利润率(酌定为12%)来计算其营业利润。
    5.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没有适用法定赔偿,而是根据查明的侵权产品销售总额(2000万元),结合酌定的利润率(12%)以及外观设计对利润的贡献率,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240万元侵权获利赔偿,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小结】
    这个案例生动地诠释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严格审查、审慎适用法定赔偿”。对于权利人而言,在维权时不能仅仅依赖法院的“酌情判赔”。如果能像本案原告一样,提前布局,通过公证购买、平台数据抓取、申请法院调查令等方式,将侵权方的“销量、单价、利润率”等数据尽可能查实,就能成功推动法院优先适用“侵权获利”来计算赔偿,从而获得远高于法定赔偿额度的维权成果。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我们下次再会。
    6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6黄泽霆:专利侵权的时间界限是什么?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6黄泽霆:专利侵权的时间界限是什么?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侵权的时间界限是什么?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以小松公司制造、销售的全自动足浴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小松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小松公司否认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提出被诉侵权产品系在涉案专利授权日前已完成生产的,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条,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小松公司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未侵犯涉案专利权,但其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后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小松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一句话来说,专利侵权的时间界限是什么?答案是:专利侵权与否,以授权公告日为界。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在专利公告日前申请人并不具备权利基础,因此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或可探讨商业秘密保护)。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5吴烨: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5吴烨: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大家好!您收听的是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知产四方馆,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知名的商标在互联网上是自带流量的,所以,品牌一旦有了知名度就会有人来“傍名牌”“搭便车”,这种行为,在市场上的表现是,故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商标注册领域的表现是,各种恶意注册。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商标法》设定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异议理由成立的法律后果是恶意注册的商标不能核准注册;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法律后果是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该商标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恶意注册者来说,只是承担不能注册或不能维持有效的后果,并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我们国内商标注册采用较低的费率,商标恶意注册的成本是非常低的,而相对的,提出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成本要高得多。这就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现象:抢注商标者恶意注册商标的成本低,而合法权利人维权的成本高,而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因恶意抢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问题来了,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有没有可能受到经济上的制裁呢?我们透过一个案例来观察。
    【案情简介】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0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权利】“蓝妹”啤酒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由德国进口的高端啤酒,“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经过原告蓝某公司持续使用和宣传,核心商标早在2001年已核准注册,自2007年持续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线下活动等进行宣传推广。此外,从蓝某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看,蓝某公司通过官方网站、京东网、天猫网等电商平台宣传、销售“蓝妹啤酒”,多家媒体报道了蓝妹啤酒销量增长的相关内容。蓝某公司提交的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也显示蓝某公司的蓝妹啤酒在2017年至2019年销售收入分别高达5亿多、9亿多、12亿多,在啤酒市场具有一定的占有率。综上,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在被诉商标注册时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蓝某公司对“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在先权利。
    【被告行为】被告金某公司经营啤酒的公司,明知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金某公司自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持续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共计十六个,在第43类、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共计三个。
    两家公司因为商标的事已经缠斗多年,已有多份在先法院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定,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不具有正当性,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这种情况下,金某公司不但不避让,反而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金某公司亦对其申请注册被诉商标的意图和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都没有作出合理解释说明。
    金某公司选取了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属于商标囤积牟利的行为。恶意注册商标的牟利途径,一是自行使用蹭流量;二是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赚取转让费,让他人蹭流量;由“转让”延伸出“许可使用”的方式,如果把商标比作房产的话,“转让”是“买卖”,“许可使用”是“出租”,本案中,金某公司在恶意注册的众多商标中,选取了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属于商标囤积牟利的行为。
    【法律评价】很明显,金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蓝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已经遭受了经济损失。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难以定性为侵害商标专用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将该种行为规定为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则,但是,有原则。原告主张,被告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我们都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原则性规定,一般来说,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基于公平正义等更强理由的考虑,才会适用原则。该案是适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的,彼时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没有实施,事实上,2025年版的反法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没有设立具体规则。作为本领域专业律师,我主张将该行为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期待下一次修法。
    【小结】
    一句话来说,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吗?构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们下次再会。
    9 min
  •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4王培培:字体侵权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日分享的主题是字体侵权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创作,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作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各位企业老板或公司法务,在企业日常经营时是否有收到过这样一份律师函:说你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们的字体,涉嫌字体侵权,要求你删除公众号文章,并赔偿损失?

    近期,贝贝公司就收到了这样一份律师函,说贝贝公司的商标使用的字体涉嫌侵权,要求贝贝公司更改字体或与字体权利人取得联络协商解决。

    面对这种情况,对于企业该怎么做呢?
    第一步:立即全面停止侵权。比如删除微信公众号文章,删除使用侵权字体的海报等。
    第二步:核实发函方的权利基础。确认发函方是否享有字体著作权。
    第三步:评估侵权赔偿。自查侵权字体的使用情况,并参考同类字体侵权案例的判赔标准,评估此次赔偿数额。
    第四步:主动协商。主动联系发函方协商解决。
    第五步:协商不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风险和应对策略。

    一句话总结:字体侵权的应对策略有哪些?1、立即停止全面侵权;2、核实发函方的权利基础;3、评估侵权赔偿范围;4、主动联系发函方,争取协商解决;5、协商不成,咨询专业律师。

    有的老板或者法务可能又要问了,我怎么才能避免字体侵权的风险呢?这个问题余着,留在下回分享。

    我是知产四方馆王培培,再会。

    3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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