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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归谁?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归谁?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技行业竞争加剧,核心技术人员频繁跳槽成为常态。员工离职后短期内在新单位作出与原单位技术相关的发明创造,容易引发权属争议。原单位通常认为员工利用在原单位积累的技术经验和资源完成发明,相关权利应归其所有;而新单位则往往主张其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或组织了研发工作,从而要求享有相关权利。那么,在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若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相关,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究竟应归原单位还是新单位?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和销售医疗电子设备产品以及体外诊断产品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小霆公司为了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投入大量资金研发一款新型血气分析设备,小霆公司的贝贝工程师参与了这一研发项目。在小霆公司研发出上述血气分析设备之前,贝贝工程师从小霆公司离职,并于离职后半年内入职了小霆公司的竞争对手小松公司。贝贝工程师入职小松公司后,小松公司组织贝贝工程师等技术人员研发一款血气分析仪,并提供相关物质技术条件。有了贝贝工程师的加入小松公司的研发工作很快取得了突破,小松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以小松公司为申请人、贝贝工程师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
小霆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咨询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经过律师的分析与解答,小霆公司果断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霆公司原员工贝贝工程师离职后不满一年,即以小松公司名义提起涉案专利申请;因该专利申请所涉发明创造与贝贝工程师在小霆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故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小霆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发明创造是贝贝工程师与小霆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作出的,且与其在小霆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故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小霆公司。
小松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认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曾是主张权利的原单位员工;二是该员工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三是发明创造是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四是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本案中,小霆公司员工贝贝工程师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涉案专利与贝贝工程师在小霆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应依法确认涉案专利是小霆公司的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小霆公司。
【小结】
一句话来说,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归谁?答案是: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专利到期后,还能起诉侵权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并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最近,小松公司发现小霆公司在两年前制作并销售的一款产品与自己的同类产品高度相似,前来咨询顾问律师该怎么维权。
律师问,小松总,我们是什么时候发现小霆公司制作并销售这款产品的呀?
“嗯,就是上个月,2026年的5月。”
“那与我们的产品是一模一样的吗?”
“基本上是一致的。”
“那我们的产品有专利吗?”
“有一件专利,不过那件专利在2026年3月20号的时候已经到期了,哎,要是能在专利到期之前发现就好了。”小松总很懊恼。
律师一听,大喜,没关系啊,我们把小霆公司的产品和咱们的专利对比一下,看看有没有落入这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落入,我们可以告他专利侵权。
小松总一下就蒙了,专利已经到期了,还能起诉侵权?
对呀,律师不紧不慢地讲道。
专利主要保护的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权利,比如小松总的这件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时间为2017年1月,那么小松公司在2017年的1月获得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该专利权保护期持续到2026年3月20日,如果没有获得小松公司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也就是说,只要发生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侵权行为,都可以起诉侵权。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那如果超过三年了,再去起诉,会有什么影响吗?”小松总问。
“超过三年,再去起诉,法院还是会受理,但是如果对方,比如说本案的小霆公司提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提供证据证实的话,法院将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这样呀,那我们先做侵权对比吧,看看有没有落入我们的专利保护范围。
一句话来说,专利到期后,还能起诉侵权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保护期内,是可以起诉侵权的,但是要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将会面临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
如何规避字体侵权风险?
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日分享的主题是如何在日常经营中防范字体侵权风险?
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创作,分享的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作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上回说到贝贝公司收到一份律师函,说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字体构成字体侵权,要求贝贝公司赔偿。贝贝公司就此事咨询了他的法律顾问叶子,叶子也给他提了几点应对策略。在事情处理过程中,贝贝公司的老板贝贝总向法律顾问叶子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我还是不明白我怎么就侵权了呢?我使用的字体明明是免费字体啊?免费免费,什么是免费啊?【注意:贝贝总是一个性格比较暴躁的人类】
叶子回:贝贝总我理解你的心情,确实在一般人的理解里,免费使用的字体不会涉及侵权。但是免费使用的字体并不等于免费商用,很多免费的字体仅限于个人或学习使用,企业如果直接用于商用目的,比如海报或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则仍有侵权风险。
问题二:但是我那篇文章中只有两个字使用了他的字体,两个字唉!就要我800块钱,800块钱唉,够我买多少个大肉包子了!
叶子回:贝贝总,对于未授权的字体,无论你使用了几个字,均可能构成侵权,并不是说你少量使用或局部使用就不构成侵权,侵权事实的认定和你的字体使用数量、范围没有关系。
问题三:可是我使用的字体并没有完全照搬照抄啊,我有改动!和他的字体并非一模一样,我也是加入了我的创意在里面的!
叶子回:不是说你改了就合法了,字体侵权有一个对比叫做实质性对比,如果字体的核心特征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在整体视觉效果、笔画形态、结构比例、转折特征等核心要素上仍然高度相似,那你还是会构成侵权。
问题四:那我以后该咋办?只能使用宋体?宋体不侵权吧?但是他那么丑!
叶子回普通宋体可以免费商用,不侵权。如果想要使用其他特殊字体,需要采取以下三个举动:
1、明确字体授权类型,检查该字体是否属于免费商用字体。
2、如果不能免费商用,则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3、可以自己设计字体。
贝贝总经过四连问,明白了日后经营的合规操作,满意地退出了微信聊天界面。
我们来总结一下:
1、免费使用字体≠免费商用。
2、字体侵权的认定与使用字体的数量没有关系,即使使用一个字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3、未经授权,在原字体基础上修改,只要核心特征没有变化,仍构成侵权。
4、日常中可使用免费商用字体或取得权利人授权,再者自创字体,规避字体侵权风险。
以上是今日的全部分享内容,我是王培培,再会。
有专利还会侵权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并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最近,小松总很苦恼,他们在某电商平台国际站卖的手机配件被竞争对手小霆公司起诉侵犯了其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来咨询顾问律师。
小松总见到律师后,就很郁闷,开口就问,“我们的产品有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呀?怎么还会侵犯小霆公司的专利权?而且,将我们的产品与他的产品对比过,完全不一样,怎么还能侵权呢?”
律师说,“不着急,不着急,慢慢说,你们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什么时候申请的呀?”
“2023年的7月份。”
“那小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是什么时候申请的呢?”
“2022年的1月份,比我们的早一点,我们的是在他授权之后才申请的。”
“那小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有没有做专利权评价报告呢?”
“那个不知道啊,律师,你这边可以查不?”
律师说,稍等。
经过检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到了小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中的初步结论显示,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律师说,初步看上去,小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是稳定的。
小松总一听,又急了,他的专利稳不稳定,跟我有什么关系,我们自己的产品有专利,而且跟他们的产品相比,都不一样,就不可能侵权。
律师说,不着急,不着急,听我跟你说。
首先,专利授权和专利侵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专利授权,比如说是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是看这个专利是不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的条件,比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要符合要求,就授权,与侵权与否没有关系;同样的,专利侵权,主要判断的是这个产品有没有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落入,那就是侵权,与这个产品有没有专利也没有关系,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程序。简单来说,产品的专利获得授权,并不能排除该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性。
其次,小松公司的专利是在小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之后才申请的,公开的时间也比小霆公司的专利的申请日晚,不能破坏小霆公司专利新颖性,也不能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就本案来说,小松公司的专利对其产品是否侵犯小霆公司的专利权,基本上没有影响。
简单来说,小松公司产品拥有实用新型专利与这个产品是否侵犯小霆公司的专利权基本上没有关联。
最后,是否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是要将产品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作对比,一般来讲,如果这件产品包含了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我们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与自己的产品跟他人产品一不一样,也没有关系。
小松总听后恍然大悟,“原来是这样呀,那我们申请专利不就白费了吗?”
“也不是白费呀,如果咱们的专利权稳定,可以阻止别人做和我们专利一样的产品。另外,你们今天有带自己的手机配件过来吗?我们可以先判断一下这个产品有没有侵权小霆公司的专利权。”
哎呀,糟糕,小松总一拍大腿,忘记带了。
一句话来说,有专利还会侵权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专利授权和专利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专利获得授权并不能排除该专利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
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有的专利权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侵权产品制造者为了规避“使用”侵权产品的风险,制造侵权产品后自身并不使用,而是将其免费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能否主张侵权产品制造者和该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松公司系名称为“一种智能物流陆地翻包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小松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小霆公司制造的翻包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小松公司还发现,小霆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后自身并没有使用,而是免费提供给了贝贝公司使用,贝贝公司通过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回收翻包袋,再将所回收的翻包袋销售给小霆公司,贝贝公司赚取出售翻包袋的利润,小霆公司则赚取回收翻包袋与再销售翻包袋之间的差价。小松公司气不过,以小霆公司、贝贝公司构成共同实施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霆公司和贝贝公司的行为存在着相互利用与配合。小霆公司许可贝贝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与贝贝公司直接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共同使用行为。小霆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授权贝贝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其制造和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小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小结】
一句话来说,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呢?答案是: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应当认定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既实施了制造行为,也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行为。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6黄泽霆:专利侵权的时间界限是什么?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侵权的时间界限是什么?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以小松公司制造、销售的全自动足浴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小松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小松公司否认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提出被诉侵权产品系在涉案专利授权日前已完成生产的,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条,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小松公司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未侵犯涉案专利权,但其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后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小松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一句话来说,专利侵权的时间界限是什么?答案是:专利侵权与否,以授权公告日为界。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在专利公告日前申请人并不具备权利基础,因此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或可探讨商业秘密保护)。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日分享的主题是字体侵权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创作,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作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各位企业老板或公司法务,在企业日常经营时是否有收到过这样一份律师函:说你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们的字体,涉嫌字体侵权,要求你删除公众号文章,并赔偿损失?
近期,贝贝公司就收到了这样一份律师函,说贝贝公司的商标使用的字体涉嫌侵权,要求贝贝公司更改字体或与字体权利人取得联络协商解决。
面对这种情况,对于企业该怎么做呢?
第一步:立即全面停止侵权。比如删除微信公众号文章,删除使用侵权字体的海报等。
第二步:核实发函方的权利基础。确认发函方是否享有字体著作权。
第三步:评估侵权赔偿。自查侵权字体的使用情况,并参考同类字体侵权案例的判赔标准,评估此次赔偿数额。
第四步:主动协商。主动联系发函方协商解决。
第五步:协商不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风险和应对策略。
一句话总结:字体侵权的应对策略有哪些?1、立即停止全面侵权;2、核实发函方的权利基础;3、评估侵权赔偿范围;4、主动联系发函方,争取协商解决;5、协商不成,咨询专业律师。
有的老板或者法务可能又要问了,我怎么才能避免字体侵权的风险呢?这个问题余着,留在下回分享。
我是知产四方馆王培培,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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