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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2024罗翔刑法精讲卷[法考精品课程]](https://podcast-api-images.s3.amazonaws.com/corona/show/6043850/logo_300x300.jpeg)
好,我们现在看一下以31节共同犯罪的复杂。那第一呢,是共犯与身份。我们知道身份有两种,一种叫真正的身份,一种叫非真正的身份啊。真正的身份,就所谓的定罪身份,就这个身份跟定罪是有关的,比如说社会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啊。那么对于这种身份呢,只有有这种身份的人才可以成立这个身份犯的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那没有这个身份的人是不能成立正犯的。但是可以成立教唆犯和帮助犯啊,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还有一个小问题,如果双方都是特殊身份犯怎么办啊,那么2005年就曾经考过啊。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北派到一个非国有企业从事会计工作,跟这个非国有企业的老总互相勾结。把本公司的财务啊占为其有论如何定金。那很明显啊,这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老总,他也是一个特殊身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啊。那这个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啊。但是,如果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出发啊,他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他应该构成贪污罪。那老板呢啊,非国有企业的老板就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啊,那怎么办?双方都是特殊身份怎么办啊?司法解释就给了一个理由啊,给了一个规定,叫主犯决定说谁是主犯,按主犯来定,所以在这个案件中,谁是主犯啊,一个非一个国有企业啊的。
By 小法师奇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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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们现在看一下以31节共同犯罪的复杂。那第一呢,是共犯与身份。我们知道身份有两种,一种叫真正的身份,一种叫非真正的身份啊。真正的身份,就所谓的定罪身份,就这个身份跟定罪是有关的,比如说社会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啊。那么对于这种身份呢,只有有这种身份的人才可以成立这个身份犯的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那没有这个身份的人是不能成立正犯的。但是可以成立教唆犯和帮助犯啊,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还有一个小问题,如果双方都是特殊身份犯怎么办啊,那么2005年就曾经考过啊。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北派到一个非国有企业从事会计工作,跟这个非国有企业的老总互相勾结。把本公司的财务啊占为其有论如何定金。那很明显啊,这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老总,他也是一个特殊身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啊。那这个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啊。但是,如果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出发啊,他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他应该构成贪污罪。那老板呢啊,非国有企业的老板就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啊,那怎么办?双方都是特殊身份怎么办啊?司法解释就给了一个理由啊,给了一个规定,叫主犯决定说谁是主犯,按主犯来定,所以在这个案件中,谁是主犯啊,一个非一个国有企业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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