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100(分別根品)
定覺法師
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
什麼是相應因呢?相應因是指俱有因的心、心所以及所依相應根,所緣相應境等同時同等互相安立的因。
正如「相應因者,心心所法,要須同依,方名相應,故言決定。」
所以,心王、心所相應, 必需要同一個所依、同一個所緣、同一個行相、同一個時候、同一個事。
相應因雖然是俱有因的一部分,但俱有因通於宇宙萬法,特別就在泛指一切色、心二法方面。而相應因則針對心、心所法方面來說。
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因為之前的俱有因,於心、心所、色法、不相應行等各方面,不是決定相應。所以這個相應因便說明要決定在這幾方面相應,所以說決定,而同依便是相應義。
所以講到相應,唯有在心心所,而它所以能相應,由於必須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這五義平等,名為相應。總而言之,我們內心的現象發生活動時,不論心王心所,都不能單獨而起,必須二者的相應資助,互為因果,乃名為相應因。
遍行謂前遍 為同地染因
遍行因:
所謂「遍行煩惱生」,那什麼是遍行因呢?
遍行因與之前說的同類因,本來是相同但有少許差別,同類因遍於宇宙萬有,而遍行因就只是心所中的十一個遍行煩惱,以論其前因後果的關係。
有情內心的煩惱,本來是極多的,但此十一種,是諸煩惱中最強烈而為其他一切煩惱的原因,所以叫做遍行因。
所以,所謂遍行因是一切煩惱果之共同因。分為十一遍行煩惱及其相應的俱有法。所謂十一遍行,就是迷苦諦理的十惑中,取其身見、邊見、見取見、禁戒取見、邪見、疑、無明七種;及迷集諦理的七惑中,取其見取見、邪見、疑、無明的四種。總此十一種煩惱,能為一切煩惱的起因,所以得遍行名。
謂前遍的前,是指前生的意思是。所以意思是說,唯有過去現在已生的遍行諸法,能與後同地的一切污染法為因。此中前生,是於未來生而安立,不以現世果而安立為因,所以遍行因是在果「前生」。
為同地染因
同樣,上兩界的遍行因也有十一種,所以三界總共有三十三種遍行因。這一切遍行因均能產生同地的煩惱果。
所以,在時間方面,唯前生可以為未來因,在空間方面,亦只可以為同地污染法的因,不可為異地污染法的因。
異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異熟因即是泛指一切不善法及有漏善法。所以,異熟因可說是一切有漏善惡的異名,亦是招至來生之果的因。善因招至善果,惡因招至惡果,就是指這業決定理。
異熟因是指什麼?愛。
因為愛的生起,會把以前的業滋潤變成一個有,而再有生等諸法,這是以三世的緣起去算,他是比前世的一個緣起,不管造了畜牲、或餓鬼、地獄的無明、行業,與後世這時生起的,及未來世的生、老死,有可能是天、人或其他類别的生跟老死,可以是完全不一樣的。
所以異熟因是指它本身體具有勢力及愛的濕性。而俱舍等不承認有無記因的無記果,原因是無記法雖亦會被愛所染,但卻如腐爛的種子一樣無有勢力。相反,無漏法就像無有愛之濕性,因此異熟因只是通不善與有漏善法。
經部宗主張,由因變異而果方熟,是異熟義。所以要知果得熟名,必須具有二義:
一、造業並不立即感果,要待相續、將欲感果的轉變、正感果時的差別,而後果體才得生起。
二、異熟果的生起,是看因的勝劣,因的勢力殊勝,果就速生,因的勢力微弱,果就遲生。
如以六因分別:俱有、相應二因所生的果體,只具有後一條件,而缺少前一條件;能作、同類、遍行三因所生的果體,只具有前一條件,而缺少後一條件;兩義具備的,唯異熟因所生的果體,所以經部師說,異熟果不應由餘五因得。
遍行與同類 二世三世三
六因中,遍行因與同類因只有過去與現在二時,無有未來。
俱有因、相應因、異熟因這三個具有三時。
能作因中的有為法有三時,而無為法不為時間所攝,因而不說。
所以三世三是指說通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的,有異熟、相應、俱有的三因。
而遍行因與同類因,在三世時間中只有二世,即是說遍行因與同類因,在三世的時間中,只通於過去與現在的二世,不適於未來,因為此二因沒有未來的意思。
果有為離繫 無為無因果
六因已確定,但因亦是對向果而建立的,所以因果是互相觀待而有的,既然因有六種,那麼果有多少種呢?
有為法有異熟果、等流果、增上果、士用果(半個),所以是三個半。以及無為法的士用果(半個),加上有漏對治的離系果抉擇滅,合共五個。
果有為離系
講到因所得果,略有兩種:
一、四種有為果,就是異熟、等流、增上、士用四者;
二、一種無為果,就是離系。
有為果,由彼六因所引生的,是所引果;無為果,由彼聖道所證得的,是所證果。而證因與生因不同,所以屬於無為法的離系果非六因所攝。
無為無因果
或有人說:既然承認無為是果,那就應該說它是從無為(因)所生;既然承認無為是無為果的因,那就應該說無為能生於果。
自宗:聖道所證之果,並不是六因所引生之果,所以不說無為為因。
能作因中的無為法,雖然是能作因所攝,但他只是就不障礙的立場而說為因,並不是有能生、能證,或取與的功用,由於能作因中的無為法沒有這些能生、能證,或取與的功用,所以它亦沒有能生、能證離系果與的功用;亦由於能作因中的無為法沒有取與的功用,所以它亦沒有有為果。因此,六因所引生之果,不說無為為因。
所以無為法無有這些因果,原因是它不是存在六因而成立的果法,無為法無有能作因,因為能作因是指不障礙產生,無為法無有因為這樣而被產生出來。所以,不存在五果成立的原因是因為它無有能增上的果,而增上果唯是有為法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