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不設限】EP.008 物理公式不只考試用,還能保你上法院不吃牢飯!
同學在求學的過程中,背了一堆數學跟物理的公式,常有這樣的疑問:「這些公式除了應付考試之外,到底還有什麼用?」
我們以物理學中的「碰撞」作為例子,這種現象隨時隨地都在發生,其中有一種是我們非常不想碰到的,就是車禍。讓我們先看一下這段新聞:
「機車騎士A於民國101年3月24日晚間,行駛於○○市○○路時,與違規橫越馬路的行人B發生擦撞,B被機車後照鏡碰撞後,被彈向內側車道,遭C所駕駛之轎車撞擊並拖行61公尺,B經送醫急救後,仍於次日身亡。檢方認為A於事發時超速且未盡安全駕駛義務,涉嫌過失致死,提起公訴。然而,A堅稱自己當時並未超速,且當地夜間缺乏照明視線不良,B突然穿越馬路,難以閃避。警方筆錄顯示,員警先讓A看過監視器畫面並說明車禍發生過程,A辯稱以為B會讓他先過因此沒有閃避。事後A否認此一供詞,說是因為害怕行者更重,所以才這麼說。」
第一次撞擊中,B被A的後照鏡撞及後彈開,接近彈性碰撞(當然並不完全);然後被C的轎車撞擊並且拖行,這是完全非彈性碰撞,所有損失的動能全部被消耗在破壞人體與車身,因此讓B受到重傷,最後死亡。
看了這段新聞,大部分的人應該跟檢察官一樣,認為被告機車騎士A該負起主要的肇事責任吧?
但是這個案件,法官最後的判決結果是「無罪」。
先別急著痛罵恐龍法官,仔細閱讀判決書可以發現,裡面滿滿的物理公式啊!
「…根據被告機車之刮地痕長度(d)為23.7公尺計算,車速為:
(μ 為被告機車倒地時與地面之摩擦係數,採0.55計算,g為重力加速度)=15.98 m/s=57.54 km/hr…」(*)
當地的速限是60 km/hr,依法被告沒有違規超速。
「以下加速度a採7.35,係以煞車係數μ值0.75乘以重力加速度g值9.8而得。依被告時速57.54公里(15.98m/s)計算,依
,煞停所需時間(t1)為2.17秒,一般用路人於夜間認知反應時間(t2)係2.5秒,共4.67秒;依
,總煞停距離為57.32公尺…從被告見到被害人快步侵入其車道時,反應時間僅約1秒,且被告僅距離被害人約步行2步之距離…」(*)
故當B出現在A眼前時,不論就時間還是距離來看,物理上已無法閃避,故A無「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法官綜合證據與物理原理,判決無罪。
碰撞事故後雖然無法挽回人命,但法官以物理學為根據,避免了一場冤獄。所以,別再說物理對你的生活沒有用了,超級有用的!
(*) 這兩段根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內容適度改寫,以節省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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