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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专利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个条款,就是第十五条的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产权激励这一条款。在专利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了职务发明的单位,要给予职务发明的个人,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并且给予报酬。奖励是授权以后的奖励报酬是实施以后取得经济效益相关的合理报酬。但是并没有对奖励和报酬的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里有相关规定。截止到播出节目的时候,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所对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我们根据2010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明确了奖励报酬的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针对于奖励报酬的数额方式有约定,或者是单位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而且这个规章制度的是依法制定的,遵照约定和规章制度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里规定的法定标准去执行。
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是如何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法定标准的呢?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在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情况下,单位给予一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的奖金,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给予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
这就是法定标准,单位和个人约定,以及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少于法定的标准。
刚才介绍了奖励的情况,接下来看一看报酬的法定标准。本条规定:发明专利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实施其实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专利权人自己进行实施专利的行为。比如说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专利产品等等,还包括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七十八条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或者设计人。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最低的比例为2%。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比例最低为0.2%这种方式可以叫做提成。除了这种方式以外,单位还可以按照上述的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的报酬。
另外还规定了:单位未与发明或者涉及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刚才我们谈到的是专利权单位自己去实施现在我们谈到的是许可他人实施。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就是许可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的过程中,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影不影响奖励和报酬的支付呢?专利法中的规定给予发明或者设计人奖励报酬主要是基于发明人和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作出的贡献,而不是基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即使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原发明人、设计人也有权利要求单位继续支付奖励报酬。
从一些司法实践上来看,客观上发明人和设计人处在弱势地位,在受聘或者受雇的期间,即使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或者是依法兑现奖励报酬,发明人、设计人由于担心自己失去工作而不敢要求单位予以兑现,不少情况是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离开原单位之后,才敢要求原单位支付自己应得的奖励和报酬。
刚才提到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进行产权激励,这个条款是新补入的条款,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重要原因是我们在专利法的条款中明确的阐述了国家要鼓励单位进行产权激励。这些产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分享创新收益。
这就代表了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不仅仅局限在奖励和报酬的范畴内。随着创新社会的发展,发明人和设计人更有意愿参与到整个的这个创新过程的生产经营的环节。现在流行的方式也是用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作价入股,用技术进行作价入股,给出这样一条明确的激励就是实行产权激励,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多种方式,使发明或者设计人去创收。把发明人和设计人和创新主体更紧密的绑定在一起,更能够去激发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创新、创造的热情,从而给予相应单位更好的技术上的反馈,最终实现单位和个人的共赢。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熙说》。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