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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字幕影片在這
https://youtu.be/ERT6jHUTOFI
115戶政備考包播放清單 🗺️
國籍、戶籍、姓名條例、涉民法、民總、民法親屬、民法繼承: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32im1wIWFf8NdkiqpgrijgKZ1qr1LnZZ
《戶籍法施行細則》是依《戶籍法》第82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用來補充戶籍法執行上的細節,包括戶的種類、戶籍登記程序、申請文件、戶口調查、戶籍統計及其他行政作業事項。
考試最常考的重點有
⭐戶的三種類型
-共同生活戶
-共同事業戶
-單獨生活戶
⭐哪些登記要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出生、認領、收養
結婚、離婚、監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死亡
初設戶籍
單獨立戶的遷徙
分(合)戶
出生地
變更、撤銷、廢止、更正等
如果你是準備地方特考、初等、普考或高考戶政、一般行政,這部法規的重要程度約是★★★★☆,幾乎每年都會出程序或細節題。
一起用聽的來熟悉這部細則吧!💖
00:00 戶細 真人朗讀
00:06 第 一 章 總則 § 1
02:28 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 9
12:19 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 23
15:00 第 四 章 附則 § 35
全字幕影片在這
https://youtu.be/FRo4HytAVGo
00:00 災害防救法
00:06 第一章 總則 § 1
04:39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 6
10:42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 17
13:16 第四章 災害預防 § 22
19:26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 27
27:55 第六章 災後復原重建 § 37
38:40 第七章 罰則 § 53
41:34 第八章 附則 § 57
🧑🏻🚒 消防法
https://youtu.be/TFJs7y5uISY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https://youtu.be/DgCx0sa57vY
🚒 消防法施行細則
https://youtu.be/CeiWeHDTHKM
🚑 緊急醫療救護法
https://youtu.be/L5GTfcG5xPk
§39提到的《區域計畫法》
https://youtu.be/gXBX7m0vOJc
§40提到的《建築法》
https://youtu.be/2M7fzOi2eaA
§50提到的《民事訴訟法》
https://youtu.be/F8nOJ2kljgA
§57提到的《預算法》
https://youtu.be/xuLBfkn-Ym4
本集YouTube 字幕影片
https://youtu.be/CeiWeHDTHKM
| 其他消防備考攻略 |
🚨消防法
https://youtu.be/TFJs7y5uISY
🚒 災害防救法
https://youtu.be/HBROhaISD1k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https://youtu.be/DgCx0sa57vY
🚑 緊急醫療救護法
https://youtu.be/L5GTfcG5xPk
《消防法施行細則》是《消防法》的配套法規,主要功能是把消防法中的原則規定,進一步細化成實際執行的程序、計畫內容、申報方式及管理規定。
近年修正重點包含:
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
消防防護計畫內容、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程序、
自衛消防編組與演練制度......等
聽眾朋友可多加留意唷!
✨ 真人實錄,自然好聽;
有「背」無患,輕鬆「多分」✨
民事訴訟法是規定民事糾紛進入法院後如何進行的程序規則,也就是「打官司的流程與方法」。
它之所以複雜(一堆的編、章、節、目),是因為程序環節很多,從起訴、審理到上訴都有細節規定,而且各階段彼此連動,一個程序錯誤就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結果。
然而法院判決不只看誰有理,亦看誰在程序上做得正確。也就是說,即使權利存在,如果訴訟程序沒走好,也可能無法勝訴或拿回權利。
一起來用聽的逐步拆解這部龐大卻重要的法律吧!
/
阿芬murmur:
太長了所以目前還沒有上字幕😅
但是法條都是112年底最新修法後的內容,聽眾朋友可放心聆聽💖
如需搭配文字,建議輔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內容先行使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B0010001
/
📌章節時間戳記
00:00 民事訴訟法 真人朗讀 四小時完整版
✨ 第一編 總則 § 1
00:09 第一章 法院 § 1
00:11 第一節 管轄 § 1
07:40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 32
10:46 第二章 當事人 § 40
10:49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 40
17:07 第二節 共同訴訟 § 53
20:16 第三節 訴訟參加 § 58
23:22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 68
26:24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77-1
26:28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 77-1
29:43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 77-13
38:01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 § 78
44:26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 96
47:31 第五節 訴訟救助 § 107
50:31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116
50:31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 § 116
53:48 第二節 送達 § 123
1:02:09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 154
1:05:19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 168
1:12:44 第五節 言詞辯論 § 192
1:22:11 第六節 裁判 § 220
1:28:52 第六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 § 240-1
1:30:23 第七節 訴訟卷宗 § 241
✨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244
1:31:58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244
1:32:02 第一節 起訴 § 244
1:42:49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 265
1:50:58 第三節 證據 § 277
1:50:58 第一目 通則 § 277
1:56:17 第二目 人證 § 298
2:05:38 第三目 鑑定 § 324
2:09:13 第四目 書證 § 341
2:15:58 第五目 勘驗 § 364
2:16:38 第五目之一 當事人訊問 § 367-1
2:18:21 第六目 證據保全 § 368
2:21:53 第四節 和解 § 377
2:24:46 第五節 判決 § 381
2:32:55 第二章 調解程序 § 403
2:45:54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 427
2:54:34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 436-8
✨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437
3:01:32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 437
3:11:39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 464
✨ 3:19:54 第四編 抗告程序 § 482
✨ 3:24:03 第五編 再審程序 § 496
✨ 3:29:29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 507-1
✨ 3:31:20 第六編 督促程序 § 508
✨ 3:35:22 第七編 保全程序 § 522
✨ 3:44:43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 539
字幕版YouTube影片:
https://youtu.be/5dqUqZqkWEg?si=ezNqoBntFnAUr09H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是一部比較有歷史的法規,核心概念其實很簡單:
政府花錢做公共工程,如果讓特定土地或房屋明顯增值,受益的人要分攤一部分工程費用。
例如:
政府新闢道路
興建排水設施
整治河川
興建公園
原本偏僻的土地可能因此變得交通方便、地價上漲。政府認為「既然你的土地因為這項工程而增值,那你應該負擔部分工程成本。」於是向受益的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工程受益費」。
為什麼現在比較少聽到?
因為後來許多公共建設的財源改由
-稅收
-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
-開發負擔制度
來支應。
工程受益費在實務上已不像早年那麼常見,但既然這部法規並不龐大,就讓我們一起用10分鐘來了解吧!
本集YouTube 字幕影片
https://youtu.be/zP2JlawKlnE
所謂「外送專法」,正式名稱是《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不是單純管外送員,而是把外送平台、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四方關係納入規範。它想處理的是過去外送產業常見的問題,例如平台調降報酬、停權沒有救濟、事故風險、資訊不透明等。
本法重點
✨保障外送員報酬
每筆訂單報酬換算後不得低於法定標準,並設最低保障(目前規劃為每單不得低於45元)。平台需要更清楚揭露訂單資訊,讓外送員判斷是否接單。
✨平台管理
平台不能完全用「我們只是媒合」來規避責任,需要建立申訴、爭議處理等制度。
✨安全與教育
平台對新加入外送員要提供職安、交通安全、食品衛生等相關訓練。
✨消費者、商家權益
規範平台與商家間的收費、抽成等關係,避免權利義務失衡。
阿芬期待在7/21外送專法正式施行後,能讓外送員在工作時多一份保障,不用在安全和收入之間做選擇。同時也希望平台、外送員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都能更清楚,讓整個外送環境變得更公平、更安心。
註:
外送專法於2026年1月21日制定公布
,於2026年7月21日正式施行。
00:00 外送專法 真人朗讀
00:10 第 一 章 總則
04:39 第 二 章 外送員權益保障
11:26 第 三 章 外送平臺管理
16:03 第 四 章 罰則
第 五 章 附則
全字幕朗讀影片在這
https://youtu.be/DXcEK6iCiBI
.
最新修訂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其實是個很有針對性的「過渡條款」,主要是在處理過去的「派用人員」問題。
曾經有一部法律叫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某些機關可以不用經過一般公務人員考試任用程序,而是用「派用」方式進用人員。後來政府認為這種制度不符合考試用人的原則,因此廢止了《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那原本已經在職的人怎麼辦?如果條例直接廢掉,這些人可能立刻失去身分或工作,因此增訂第36條之1來處理銜接問題。
條文核心意思是:
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 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正式任用。
尚未具備任用資格者
→ 給予一定過渡期間,讓他們繼續以原派用身分服務,並透過考試、銓敘等方式取得資格。
為什麼114年又修法?
114年8月1日修正的重點,是延長部分派用人員的過渡安排,避免因期限屆滿而產生大量人事問題,讓尚未取得任用資格的人有更充裕時間完成轉任。
國考角度一句話記憶
第36條之1=「派用制度廢止後,既有派用人員如何轉任或繼續安置的過渡規定」。
另外針對考行政學、人事行政或一般行政的考生,以下整理「任用、派用、聘用、約僱」的差別:
「任用」是最正式的方式。通常必須先通過國家考試,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成為正式公務人員。具有完整的公務人員身分、保障、退休及撫卹制度,例如高考、普考、地方特考錄取的人員大多屬於任用人員。
「派用」是過去曾經存在的特殊制度。某些機關可以不經國家考試,直接派用人員擔任公職。由於不符合考試用人的原則,相關制度已經廢止,目前只剩下少數舊有派用人員依過渡規定繼續服務,不再新進派用人員。
「聘用」主要是為了延攬具有特殊專業能力的人才,例如法律、資訊、工程或研究領域的專家。聘用人員與機關之間是有期限的聘用關係,不具有正式公務人員身分,但能提供機關所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術。
「約僱」則是機關為了補充行政或專案人力而採用的方式。約僱人員通常從事行政協助、專案執行或其他支援性工作,與機關之間是契約關係,同樣不具有正式公務人員身分,工作穩定性也較任用人員低。
簡單記憶的話:
任用:考試及格後成為正式公務員。
派用:過去的特殊制度,現在已廢止。
聘用:聘請專業人才。
約僱:補充行政或專案人力。
以上!阿芬祝福各位考生備考順利💖
本集全字幕影片
https://youtu.be/kmM-9BMgGPA?si=oTzf7w70Lsb6GJN0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可以把它想成是「國際版的法律導航系統」。當一件民事案件牽涉到不同國家的人、事、物時,例如台灣人和日本人結婚、台灣公司和美國公司簽約,或是跨國繼承、離婚、買賣等,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到底要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
這部法律本身通常不直接告訴你誰對誰錯,而是告訴法官「應該拿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例如夫妻的婚姻效力要看哪國法、遺產繼承要依哪國法、契約糾紛又該適用哪國法,都有一套規則可循,避免各國法律互相打架,讓跨國的民事關係有明確的判斷標準。
00:00 涉民法真人朗讀
00:09 第 一 章 通則 § 1
01:53 第 二 章 權利主體 § 9
04:00 第 三 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 16
05:15 第 四 章 債 § 20
10:16 第 五 章 物權 § 38
12:11 第 六 章 親屬 § 45
15:40 第 七 章 繼承 § 58
16:32 第 八 章 附則 § 62
刑法(刑總+刑分)全字幕影片在這
https://youtu.be/ia81a-2RJlc
今晚八點首播唷!✨👏🏻
本集YouTube字幕影片
https://youtu.be/Vx4kT-AlUTs
00:07 第 一 章 總則 § 1
01:18 第 二 章 限制競爭 § 7
11:57 第 三 章 不公平競爭 § 21
16:12 第 四 章 調查及裁處程序 § 26
18:17 第 五 章 損害賠償 § 29
19:20 第 六 章 罰則 § 34
24:58 第 七 章 附則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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