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013
定覺法師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現在講十二處、十八界的安立次第。
前三句是根據所取的境、所緣的境來安立。「前五境唯現」,前面眼、耳、鼻、舌、身五根,它們所取的境,只有現境,即現量境。現量境定義:現在、現前、顯現。
(1)現在:六根中,眼等前五根唯取現境,即現在的才能取,過去、未來的皆不能取;
(2)現前:只有現前因緣和合的情況出現的才能取,遠方的、或因緣不具足的便取不了;
(3)顯現:包起來或被間礙的皆取不了。
因爲六根中,前五個是取現量境,所以先説。
身根取的境有能造色,也有所造色。能造色比較細,即地、水、火、風四大種,所造色的是輕、重、澀、滑、冷、飢、渴比較粗。而前四個中,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它們所取的境都是所造色,因為所造色比較粗,所以放在前。
而身根所對的觸,有時候取四大種的能造色,有時候取所造色,有時候兩個一起取,所以是不定的。因為不定,所以放在之後,因以前面眼、耳、鼻、舌在前,身在最後。
(1)「餘用遠、速、明」次第,這個「餘」的意思是「身意外故」,即把意、身除開以後,餘下來的眼、耳、鼻、舌叫「餘」。這四個根以用遠、速、明的標準判它的先後。
眼睛、耳朵,能夠看到、聽到很遠的,但鼻子稍微遠一點便聞不到。舌頭更要碰到才能嘗到味道。所以眼、耳、鼻、舌四個,將眼、耳置於前,鼻、舌放在後。
那為什麼先安立眼,再安立耳?因為眼可以看見很遠的風景,但是很遠的聲音耳就聽不見了,所以眼睛相對耳朵來説,它能接觸到外境的距離要遠一點。
再來就以「速」度來説,這個道理很簡單。天上打雷時,我們是先看到閃電,然後才再到雷聲傳過來。實際上在天空中閃電的時候,雷聲已經起來了。睛看要快一些。所以把耳安立在眼之後。
鼻、舌它們的作用都是近的,那為什麼鼻在前?原因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速,一個是明。第一個是速,例如,留我們拿著食物,鼻子一下就聞到香味,但舌頭要碰上才知道味道好不好。
這個要心細的人才知道,心粗的人根本就感覺不到。而舌對香裏邊的味道是嘗不到的。所以鼻子在前,舌頭在後。
這樣就決定了六根的次第:眼、耳、鼻、舌、身、意,這是一個標準,用取的境的不同來安次第。
(2)「隨處」次第,「處」是六根所依的處。六根在人身上所佔的地方。所依的地方有高有低,高的安立在前,而我們眼最高,所以第一,然後耳、鼻、舌,一個比一個低。身在眼、耳、鼻、舌的下邊,根據多數來説,身在後頭。
而意是心王,心王包含六識,其中有的是依意根,有的是依淨色根。
「身」就是體的意思。這六識都叫意,就是意處。所謂「眼等五識,依五根生」,所以六個識裏邊,眼、耳、鼻、舌、身五個識,是依五個淨色根的,第六意識,有一部分的識是依止諸根生的。諸根既然是它所依的,
當然先説;發識在後,後説。這是根據根所依地方的高低,來定眼、耳、鼻、舌、身、意的次第。這兩個方式定下來都是眼、耳、鼻、舌、身、意。
眼、耳、鼻這三個根,《俱舍論》裏説淨色根是一樣高的,而這裏説的根所依處是指浮塵根,淨色根没有高低分動,而浮塵根有高低。所以六根次第是眼、耳、鼻、舌、身,最後是意。因爲意有一部分是依根的,在後邊説。
所以「前五境唯現,四境唯所造」,「餘用遠速明,或隨處次第。」一個用所緣的境來分,一個用根在身上的高低來分。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問:十二處中,有十個處都是色藴,爲什麼只有一個處叫色處,其他的不叫色處?
十二個處都是法,七十五法每一個都是法,爲什麼有一個處叫法處,其他的不叫法處?
一般初級的書裏都介紹十二處、十八界,恐怕没有人注意這個問題。這表示我們的心比較粗,這些問題含在裏邊却没有注意。
《俱舍論》裏説,「何緣十處,皆色藴攝」,十個處,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都是色藴,「唯於一處,立色處名」,有一個處叫色處,其餘的不叫色處。又十二處都是法,爲什麼一個處叫法處?
「爲差别最勝,攝多增上法,故一處名色,一名爲法處」,
爲差别故、爲最勝故、攝多法故、攝增上法故,由這幾個原因,所以一處叫色處,一處名爲法處。
(1)差别故,如果十個處都叫色,那便分不清楚了;同樣,如果十二處都叫法處,哪一個是眼,哪一個是耳朵,都搞不清楚了。爲了有所差别,所以十個色法的處裏邊,有一個處叫色處;雖然十二個處都是法,有一個處叫法處。這是「爲有差别」的緣故。而境性,有境性是不同的。色、聲、香、味、觸,這是境性。眼等五根,有能力取境的,所以根叫有境性。
所以。假使都叫色處,哪個是有境,哪個是境,分不清楚。所以爲了有差别,只這一個叫色,其餘的不叫色。又眼等九個處,都有其各别的名字,這十個色處都是色法,眼耳鼻舌身聲香味觸,這九個都有自己的名字,而色處没有其他名字。因爲其他的都有名字,色雖然是總名,也等於别名一樣。
(2)色有三個意思最勝:一是「有對」,二是「有見」,三是「諸世間同説爲色
故」。有對就是有質礙;有見是看得到的;第三個世間上都説是色。而唯色處具足這三個原因,其他的處不具足,所以這個色處叫色處。而其他的九個處不能叫色處,因爲它們對色的意思不最殊勝。耳鼻舌這些雖然有對,但聲香味觸也是見不到的,世間也不叫它們色。
(3、4)
「攝多、增上法」,一個是「攝多法故」,一個「攝增上法故」。爲什麼法處的通名安在它身上,不安在其他的處身上?第一是「攝多法」,法處裏邊法最多,有六十四法,所有的法一共是七十五個,它佔了絶
大多數,法的意思最殊勝,把它立法處。這六十四個法是什麼?心所法四十六個,不相應行十四個,無爲法三個,再加無表色一個,一共六十四個法。
「攝增上法」,七十五法裏邊哪一個法最殊勝呢?涅槃。涅槃的法最高最殊勝,在法處
裏邊攝。所以説「增上法者,所謂涅槃,唯法處攝」。因爲它是攝多法,攝增上法,其他的處没有這兩個。所以其他的處用别的名字,法處用通名。
色藴裏邊有十一個法,按着處裏説,十個都是有質礙的,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爲什麼一個叫色處,九個不叫色處?另外,十二處都是法,七十五法,爲什麼一個叫法處,其他十一個不叫法處?這個道理這裏講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