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晋末期到南朝,小农经济继续衰败,王朝更迭频繁,统治短暂。朝代为加强中央集权,力图维护逐渐没落的自耕小农,但豪强大地主的兴起,使得土地经营形式从分散的小农经济转为集中的庄园系统,这不仅加剧了小农的破产,同时也在无形中推动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自耕小农经济的继续衰颓东晋王朝以后,宋王朝首尾六十年,齐王朝首尾二十四年,梁王朝首尾五十五年,陈王朝首尾三十二年,王朝的不断变更,统治年代的短促,以及各代王朝的对外怯弱,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断发生,这都和中央集权化的国家作为牢固剥削对象的自耕小农的继续破产、自耕小农经济的继续衰颓有分不开的关系。
刘宋从武帝、文帝以来,朝廷为了要集权中央,就必须巩固正在日趋没落的自耕小农阶层,使他们的经济,不致急遽衰颓, 还能成为中央集权化的王朝所依靠的剥削对象。但是事实上, 自南朝宋、齐以下,大土地所有者已经霸占了任何一个农民有权租入的公地,固然当时的平原良畴,都已开发,可是未开发的山地湖田,究竟还多。但是这些可以开发的土地,往往为豪强所占夺,所谓“名山大川,往往占固”(《宋书·孝武帝纪》),“忾山封水,保为家利”,“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宋书·羊玄保传兄子希附传》)。封锢山湖,本来是和政府的禁令相抵触的,至此,政府为了要顺应这种豪强“占山锢泽”的既成事实,就不得不修改法令,使追认这种事实为合法。宋孝武帝大明中,下令:“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宋书·羊玄保传兄子希附传》)。 这一次令文的规定,首先是承认自秦、汉以来一直所认为公共地的山泽,得由私人所占有:然后又规定出已开辟的果园渔场,其亩数虽是超过定额,得追认为其“先业”,“听不追夺”。同时还订出“先占阙少,依限占足”(《宋书·羊玄保传兄子希附传》)的补充条文来,对未占、少占的世家大族,也使他们重新参加分配,享受这种利益。从此在山林川泽的公有地上,更发展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齐竟陵王萧子良在宣城(今安徽南陵东四十里)、临城(今安徽青阳南五里)、定陵(今安徽青阳东北)三县界,封锢山泽至数百里,其余王公妃主,世家大族,爰至典掌机要的宫省近臣, 以及僧侣地主,也都成为这些土地的实际所有者4。
此外,大土地所有者在“无田何由得食”(《宋书·王惠传》), “非田无以立耳”(《宋书·谢灵运传》载《山居赋》自注)的指导思想之下,又不择手段地夺取农民的土地,其结果,大土地所有制的庄园更加发展。世族如陈郡谢琰一房之后,宋元嘉中犹有资财巨万,田业十余处,奴僮数百人;琅邪王骞一房,梁天监中,在钟山的旧墅一处,就有良田八十余顷;会稽孔灵符于永兴(今浙萧山)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 又有果园九处,均见前述。此外如会稽虞琮,“治家富殖,奴婢无游手”(《南齐书·虞琮传》;南阳张孝秀,“居于东林寺(在庐山),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梁书·处士张孝秀传》)。而将帅如沈庆之,初“居清明门外,有宅四所,室宇甚丽。 又有园舍在娄湖(在今江苏南京市东南),庆之一夜携子孙徒居之,以宅还官,悉移亲戚中表于娄湖,列门同闰焉。广开田园之业,每指地示人日:‘钱尽在此。'.....家素富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宋书·沈庆之传》);周山图亦“于新林立墅舍,晨夜往返"(《南齐书·周山图传》;裴之横“与僮属数百人,于芍陂(今安徽寿县南)大营田墅,遂致殷积”"(《梁书·裴邃传》)。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庄园的继续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自然也就是自耕小农继续没落的过程,何况南朝从宋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 以后,巨额的捐税和经常的战争重担,高利贷的剥削,这一切都结合起来集中进攻自耕小农,使正在日趋没落的这一自耕小农阶层,至此更不得不迅速地破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