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兄弟姊妹,今天是教理第308,問題是:「誰有權赦免某些被保留的罪過?」
首先要解釋何謂「被保留的罪過」。這些罪過被保留,意思是一般的神父不可以赦免。即使是辦告解、辦修和的人誠心懺悔,也不能由一般神父赦免這些罪。為什麼呢?因為這些罪「特別嚴重」。
這些罪過根據教會法典的要求,須「依法保留給宗座(教宗)、地方主教」。大家可能比較關心是什麼樣的罪呢?當中較多人會犯的是墮胎罪。凡牽涉其中的人,例如醫生、護士,都犯了極嚴重的罪。
但這個罪在二、三十年前的香港教區,胡樞機時代已經開始將赦罪權下放給一般神父,這反映了時代的不同。不過,仍有一些罪非常嚴重且特殊罕有,只保留給教宗赦免。
這些罪包括褻瀆聖體、拋棄聖體(當然是明知故意)、對教宗的施以暴力、未經教宗許可而擅自祝聖主教(有些主教曾祝聖其他人為主教)、祝聖婦女進入聖秩聖事、洩露告解秘密、違反聖願(即已進入修會的人組織家庭、有男女關係)……以上都是非常嚴重的罪,只能由教宗赦免。
另外,教宗本篤十六世也增加兩條保留給教宗赦免的罪:洩露教宗秘密選舉的內容,以及與未成年人士有性關係。兩者都是極嚴重的罪,而剛才所提及的罪,全都保留給教宗。
「但是任何一位司鐸,都能赦免垂危者的任何罪過及絕罰」,因為最終天主乃是慈悲的。
好,今天邀請大家背誦的聖經金句是:
「孩子!你的罪赦了。」 ——《馬爾谷福音》第2章第5節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08條:誰有權赦免某些被保留的罪過?//某些特別嚴重的罪過(如被處以絕罰的罪過)的赦免,依法保留給宗座、地方主教或獲得他們授權的司鐸,但是任何一位司鐸,都能赦免垂危者的任何罪過及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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