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兄弟姊妹,今天是教理第201條,問題是:「教會為何有權赦罪?」
這權柄很明顯是由耶穌基督親自給教會的。一個很明顯的記載就是《若望福音》第20章,當主耶穌復活後,顯現給當時的門徒,他們很害怕,全都躲起來了。當祂顯現後,首先向他們吹一口氣,然後對他們說:「你們領受聖神吧!」 即叫他們領受這份來自天主的愛,首先要有平安。然後派遣他們,將這份愛──聖神──帶出去,跟其他人分享。祂說:「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20:22-23)。
所以,這份愛就在赦罪裡呈現出來,在制度上則成立了修和聖事。通過這個修和聖事,呈現出天主的寬恕、憐憫;而人懷著懺悔的心,亦通過這個聖事,經驗到天主的慈悲、天主的恩寵。
因為我們要明白,罪,即犯罪,不單止得罪天主,其實更傷害了人與人的關係,令關係破裂,更傷害了教會,傷害了團體。因此,為何需要有團體的代表──從靈性來說,同樣代表著耶穌基督──就是神父的身份,讓這位懺悔者可以悔罪、告明,說出口。實在很好,對吧?人需要說出口。
我們都知道今天許多輔導的原則,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坦誠地將自己內心的鬱結說出來,已經事半功倍,得到釋放。然後神父也代表著教會,藉著主耶穌基督給予的恩典、力量,向這位懺悔者說:「你的罪釋放了。」這是我們人的需要,人之本性,我們要聽到實在的東西。
從這裡我們可看到,反之亦然的有一個恩寵。祈禱不也都很直接嗎?但我們需留意,所有天主的恩寵都不是直接的,都是間接的,都是經過一些事物、人、事件……臨到獲得恩寵的這個人身上。沒有可能直接的,為什麼?天主是無限的,而有限的我們怎能直接跟天主交往?必死無疑!而且正如我剛才所說,犯罪不僅是人與神之間的關係破裂,也是人與人彼此關係的破裂。
所以,神父作為教會的代表,願意表達出天主這份憐憫,對我們的慈悲,讓我們可以懷著懺悔的心,修復跟祂的關係,修復跟他人的關係。
今天寫的這句,就是這句《若望福音》第20章第22節:「你們領受聖神吧!」 天主藉著耶穌基督,已經向我們發出邀請去宣講。當時門徒仍未悔改,但是他們很喜樂,因為主耶穌、天主在祂身上給我們這份愛是無條件的,已經將愛賜給我們了。
讓我們背誦這聖經金句,領受天主的愛──《若望福音》第20章第22節。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201條:教會為何有權赦罪?//教會有赦罪的使命和權柄,因為基督親自把這權柄給了她:「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2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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