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大法官有點語無論次所以我也語無倫次(又放肆大逆不道)。
認真來講,112年憲判字第15號最有價值的就是這段: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832
公務人員職業安全保障,屬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之內涵【14】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又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之公法上職務關係,國家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及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照顧義務,公務人員對國家亦負有執行職務及忠誠等義務(司法院釋字第483號、第575號、第605號及第658號解釋參照)。又國家對公務人員之照顧義務,解釋上應不限於俸給及退休金給予,亦應及於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適當照顧,俾公務人員得以無後顧之憂,戮力從公。此一適當照顧,為公務人員之職業安全保障,亦屬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之內涵。【15】
擔心考的刁鑽一點,就留意職安事故之慰問金發給「不須」以「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界定就好了。
期待職安法的落實能因此在公務系統落實,或是將安衛辦法修正調整。
果然欠太久QA就會爆,QA已經正式開始和以前的老本行連結了!要問保險的問題,來吧~~~
我徒弟有時候都會問我,老大你要不要從操舊業,我都說不要鬧了,我現在不是去鬧(圍)事就是要被人家服務,服務別人的事情教學工作和回答問題極限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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