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自首前30分鐘我都在靠腰最近風波下的主管機關問題,涉及制度討論的部分請從30分鐘後開始。
幾個法規重點: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7條規定: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2.因此可以得知,在「提議階段」的連署,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的公務員(現在的第2條,包含政務官事務官軍人兼任行政教師等)是不能參加的。
3.如果罷免案成立,接下來的階段,就是進入公務員服務法的其他規定以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主要就是跟之前109年實務見解所說的那樣(當時是對公投解釋):
考量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應保持中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並明定所稱「行政資源」之範疇,以期明確。復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
茲以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對於公投案自應保持行政中立,依服務法第5條、第19條及中立法整體規範意旨,公務人員除應遵守中立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包含公投之提案、連署及投票);又參照中立法第9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資源,係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也就是非身分性與職務上義務以外,涉及相關政治性活動只要是私人的表意行為,就沒事。
最近很想好好研究警察制度,歡迎有實際辦理業務的舊雨新知一起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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