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其中一個新聞用文字講細一點,來講講有美國國籍和有綠卡任公職的影響。
近期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被揭發財產申報不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從財產取得的時間點,以及法律上對「故意」的認定來看,成立開罰要件的機率不低。
另外被討論的,是他是否有美國綠卡(永久居留證)或是美國國籍?如果有,是否將遭立法院解職?這部分,只有具美國國籍會被解職,但具有永久居留證是沒事的。
國籍法於2000年修正公布第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國民大會代表由國民大會(後經修法刪除國民大會相關文字)、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在這之前,針對民意代表是否有雙重國籍的問題,都是用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7條之1係於80年8月2日增訂,而於96年11月7日刪除)。
2001年時同條增訂第4項,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若是經證實李彥秀確實有美國國籍,那就是解職;因為並未於就職前辦理放棄美國國籍。
而永久居留證的這部分,內政部89年9月15日(89)內戶字第8909274號函也說明:「按『取得外國國籍者』之意旨,應係經該外國政府核准其歸化或取得該國國籍在案者,取得外國國籍者,一般均同時取得該國居留權。至『取得外國居留權』,一般乃指當事人僅具有長期居住該國之權利,通常不具該國國籍,兩者情形,自有不同。
所以,就算李彥秀有綠卡,也是沒事的。
過去雙重國籍案最有名的,就是前國民黨立法委員李慶安;他爸爸是李煥,曾擔任過教育部長、行政院長;他大哥李慶中也曾任環保署副署長,因被爆料參加甲等特考舞弊,自己請辭;他二哥李慶華是曾任國民黨與親民黨立委,涉貪污等罪起訴通緝中;姊姊李慶珠曾任僑委會處長,也被爆參加甲等特考論文抄襲,遭考試院撤銷甲考資格而請辭;一家都有豐功偉業。
有趣的是,李慶安雖因有美國國籍而辭去立法委員,且註銷一屆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法委員當選證書。不過,在議員與立委職務期間所支領之費用,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 1828 號判決,並未採認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事實上公務員之規定,要求返還所支領之費用。
所以立法委員就算被解職,也不用還錢。
但是目前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5項規定可知,具有雙重國籍之公務人員,撤銷任用後,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但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銓敘部實務見解免職亦同)。所以如果是經過國家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是要還錢的(這部分政務人員也適用)。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