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打算修「公務人員激勵辦法」,黃東益老師(委員)和呂秋慧委員的建議剛好一個人資味一個考銓(公務員法)味
黃東益老師:
1.優化即時獎勵機制,有助於招募優質公務人才蔚為國用。
2.增修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傑出貢獻獎者之消極與廢止資格條件,符合人事管理賞罰分明之思維。其中有關獲獎者消極資格條件,可評估匡列社會關注之重大違法不當行為。
3.有關獎勵方式,規劃增列不同獎勵方式,或可思考諸如補助其參加有興趣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等,期以更多元、更符合實需之獎勵方式,發揮激勵效果。
4.領導者能否妥善運用獎懲機制,亦為發揮激勵作用的重要因素,建議人事總處及文官學院可再強化相關管理訓練。
5.為確保預算資源合理運用,規劃頒給個人或團體的獎金或等值獎勵之上限計算方式,宜規範明確。
呂秋慧委員:
1.擴大即時獎勵適用對象,含括技工、工友等,此涉及公務人員定義、法規名稱及第4條所定適用對象,宜併同研酌,並建議區分適用與準用對象,以資嚴謹並符法制。
2.有關獎勵審核機制,以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已包含主管,並有票選委員,建議由該委員會審議即可,毋須另由主管或資深同仁組成小組審議。至於增訂受獎勵事蹟得列計陞遷考核評分部分,尚涉及各機關資績評分標準表與其他法規(如考績法施行細則、請假規則等),相關配套措施宜統整研議。
3.為確保模範公務人員及傑出貢獻獎所表彰之榮譽,其資格條件自當嚴格,惟簡報中規劃之廢止獲獎資格,似較現行「依刑事確定判決」放寬,為避免影響上開獎項之正當性與代表性,有關受刑事判決之寬嚴標準及事後撤銷機制之妥適性,均請再酌。
4.撤銷或廢止,甚至回復獲獎資格等,涉及榮譽之變動及主管機關之威信,均應慎於始,避免一再發生。
5.另請說明本次增列行政獎勵所指為何,以及即時獎勵個人部分之獎勵上限提高至每年7萬元之考量與合宜性。
6.激勵辦法乃授益規定,過去曾討論希望在考績法賦予其法源依據,雖然考績法修法不易,仍建議訂為未來長期修法方向,適時研議辦理。
最近我那在國防部的弟弟難得講出金句:「唯有交織歷練,才能懂得在位者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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