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gn up to save your podcasts
Or


经文:出埃及记 21:33-22:17
弟兄姊妹,主日平安!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经文是《出埃及记》的21章33节到22章17节。这部分经文主要涉及的是与私有财产损害、判决与赔偿相关的典章。
罪人组成的社会,就不能没有秩序,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军队有纪律”是也。同时,秩序也必须依靠强制力才能得到维护。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头一个月,主要是行军,尚未安定下来。现在到达西奈山,终于住下了,要开始作为神子民的全新生活。于是神就在这个“祭司的国度”中立规矩、建秩序——即颁布律法。首先是“十诫”,然后是针对具体生活的应用条例。
关于以色列人所领受的律法,特别是有关处理具体问题的典章,我们需要再次强调以下几点:第一,这是神亲自启示的,因而有着神性的根源和权威,非人世间的法律可比。同时,律法既是来自神,就决不仅仅是日常生活的规范,更是认识神、敬拜神的基本途径之一。
第二,领受律法的是以色列人。这是一个被神拣选、以共同信仰为基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即从万国中被分别出来、祭司的国度。律法及其遵行在根本上体现的是神与其子民、子民与其他子民彼此间的关系。比如,十诫的第八诫规定:“不可偷盗”,而今天这段有关财产损害与赔偿的经文则是其具体化。
第三,圣经所记载的律法,与今天我们熟悉的法律,在编制体例上是有较大区别的。摩西律法并不明确区分宗教、刑事、民事等法条法典,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启示记录下来的。不过想想也蛮有道理,人及其生活本来就是一个整体,不可能截然分开。无论面对怎样的具体问题,作为神的子民,不都是要遵行圣经的教导吗?因此,对于基督徒而言,每一个问题本质上都是信仰问题、宗教问题。
第四,这些具体的律法都是针对当时社会实际情况的,因此不能简单地直接照搬到现今的时代。但使徒保罗教导说:“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林后 3:6)故此,我们要仔细探究这些条例、典章所启示的神的心意,并将这些亘古不变的属天原则用于指导我们日常的生活。
以下我们将大致按照经文的顺序,以探讨普遍原则及其应用为重点展开分享。
一、过失损害与赔偿
这类条例包括针对“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造成他人损害的(21:33),或“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造成死亡的(21:35),或“牧放牲畜吃了别人田间出产”的(22:5),以及“因焚烧荆棘而烧毁别人财产”的(22:6)等具体情况的规定。这些案件共同的特点是都属于过失犯罪,但确实造成了他人财产的损失。这类案件当如何处理呢?从经文中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的原则:
过失犯罪同样是犯罪,并不能因此免除赔偿的责任。神明确宣告他“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 34:7)。因此,千万不要以为无心犯罪就不是罪,也不要以为忏悔了就不用承担犯罪的后果了。犯了罪不仅要认罪忏悔,而且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甚至付出极重的代价。
但过失犯罪毕竟与故意犯罪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体现在赔偿上,就是基本按照“等价”的原则,力求公平。比如造成了别人的牛死亡,但自己的牛没有损伤,只要赔偿一头活牛即可(估计实物或金钱都可以),死牛(其皮、肉仍有一定价值)却要归损害人。否则,对于损害人就不太公平了。因此,作为受害人,我们在要求赔偿时也要力求公义、公平,这才是神子民当有的价值观与见证。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复杂的,未必容易分辨得一清二楚;或者损害人明显失职等等;这时就要按“最大损失”的原则赔偿。比如放牧时任凭牲畜吃别人田里的庄稼,就要拿自己“上好”的去赔偿。因此,作为造成损害的一方,我们不仅要实在补偿受损方的损失,而且还应当额外有所表示。这样既可以安慰受害人,也足显自己承担责任的诚意。在这样的意义上,现代的“精神赔偿”是有合理性的。
这些条例提醒我们,无论做大事小事,都要谨慎、尽职尽责,不可掉以轻心。对于那些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更要慎之又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的风险。不能只顾自己,而是要尽量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赔偿固然是必须的,但那不过是事后的补救措施,更应当追求的是根本就不造成损失。为此,我们一方面当时常警醒祷告,求主保守;另一方面则要凡事谨慎、尽忠职守,养成良好的生活、工作习惯。
二、按损害及后果的程度赔偿
22章1节的“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以及4节的“加倍赔还”,宣告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那就是应当依照损害及后果的轻重程度进行赔偿。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牛都是比较贵重的财产,价值高。而牛一旦被偷,对所有者的生产、生活影响也非常大。相对而言,尽管羊的价值要小一些,但依旧是当时个人最重要的财富。同时,牛、羊为活物,偷窃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偷牛偷羊在当时都是对他人财产严重的损害,性质非常恶劣,神定的赔偿也就比较大:牛,五赔一;羊,四赔一。
但如果贼被抓到的时候牛羊还活着,也就是“赃物”直接追回来了,后果相对较轻。这时盗贼受到的惩罚就要轻一些,只要加倍赔偿就可以了。这也是合情合理的,毕竟还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我们都知道,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震慑、警戒犯罪。为此,保罗指示提摩太:“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 5:20)如果处罚过轻,就难以达到效果。不要以为罪人(我们都是!)是很容易吸取教训的,严厉的措施常常是预防和惩治犯罪所不可避免的。不过很不幸,我们国家历史上一直受法家思想的影响,过分强调法律这方面的作用,导致严刑峻法泛滥。而对于法律维护公义、公平的作用,却多有轻视。求主怜悯!
三、正当防卫与卖身抵债
22章3-4节,确立了另外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其一是要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以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义。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人有权、也应当奋起自卫,这就是所谓“正当防卫”。但防卫必须有限度,不能过当。否则,就可能对侵害人造成过度的损害,这也是不合适的。贼夜间来偷窃,难以判明情况,比较吓人,又不容易呼救,所以下重手把贼打死了,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贼白天来,情况就不同了,这时若把贼打死,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今天我们依旧在遵循这些法律原则。面对具体的案件,如何保持两者间的平衡,是公正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当今的社会现实是,司法对正当防卫权利的维护常常不利,是造成恶人猖狂、正气不彰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是“卖身抵债”的原则。这个原则对今天的人是不容易接受的。人总要承担罪的后果,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只有主耶稣是为我们的罪付代价)。如果贼没有什么可赔偿的,该怎么办呢?这里的律法规定把他卖为奴仆,作最大限度的赔偿。在一定意义上说,我觉得这样的处罚,比今天的监禁,对损害与被损害双方可能都更合理些——被损害的一方实在得到了赔偿,而损害的一方依旧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劳动的机会。当然,今天人类已经废除了人身依附制度,不可以再卖人为奴仆了,但“尽其所有赔偿”的精神与原则依旧是合适的。比如,国外有个人破产的法律,体现的就是类似的原则。
四、寄存财产损害与赔偿
远古时代,社会公共服务非常欠缺,需要寄存或临时保管的财物只能委托给亲戚、朋友或邻舍等。寄存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状况(尤其是牛、羊等活物),应当如何处理,22章7-13节给出了相关的条例。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一些适用的原则:
如果寄存物是被贼偷去了,而贼又刚好抓到了,那么自然应该由贼赔偿,保管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损害不是由保管人造成的,比如被野兽撕裂的牛羊尸体,那么保管人同样不需要承担责任。这属于“不可抗力”,要求保管方承担责任是有失公正的。但圣经记载雅各在拉班家时,对这类的损失一向都没有要求免责(参 创31章)。这也提醒我们,说话、做事要凭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不能自以为是。同时,我们做事也要注意保留证据,以免纠纷时说不清楚。
如果贼没有抓到,或者双方就财物的所有权发生了纠纷,那双方不可“私了”,而应该由审判官作出判决,即“公了”。双方既然已经发生纠纷了,这时如果私了,公平难以保证,弱势的一方通常要吃亏,或者引起双方更大的冲突。这里的“审判官”也可以翻译为“神”,因为在以色列人中审判官都是由祭司和利未人担任的,他们正是代表神行使审判权的。与此相对应,使徒保罗也要求教会弟兄姊妹之间的纠纷(今天主要指民事纠纷),应当寻求教会内智慧人的审断(参 林前7章)。
本段还包含一个非常重要的“起誓原则”。如果保管人声言寄存物的损害是外力造成的,自己没有责任(10节的“被赶走”,也可翻译为“被抢走”),但却没有证人或证据,就“要凭着耶和华起誓”,以此了却争端。这类缺少客观证据的案件现实中并不少见,总是很难判断的,奉神之名起誓恐怕是最有效的解决之道。《希伯来书》说:“人都是指着比自己大的起誓,并且以起誓为实据,了结各样的争论。”(来 6:16)就是在今天的教会中,我觉得一些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这一原则。
为什么这一原则有效呢?因为十诫第三诫明确说:“不可妄称耶和华你 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起假誓,就是妄称神的名,神一定会亲自追讨的。因此,这类唯有“神明”才知道真相的案件,就应该直接交给神处理。
五、借用或租用财产损害与赔偿
接下来的14、15节,是处理借用或租用他人所有物的。其基本原则是:若本主在现场,自当对自己所有的负责,借用人无需负责。若本主不在场,借用人需要负全责。我们借用别人的东西,一定要爱惜,做到“好借好还”。贵重的财物,双方要立借据,事先说清楚,以免以后发生纠纷。对于读书人来说,“借书”更要上心,切不可“有去无回”。
如果是雇来的,那雇主就不需要负责,这也是合乎情理的。本就是为挣租金来的,自然需要承担使用中的风险。但如果雇主不当使用,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儿了。
六、引诱处女行奸淫的处理
16、17节是处理有关男子引诱处女(不包括已订婚的女子)行奸淫情况的。严格说来,这并非单纯的财产问题。但在当时的背景下,一方面处女被认为是父亲的财产,另一方面也与聘礼有关,故放在这里讨论。
十诫第七诫明确禁止一切婚外性行为,因此,与已婚妇女(包括已订婚的女子)行淫是要处死的。但引诱了处女,是否也要如此严厉呢?若如此,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个女子的一生也就没什么希望了。为此,神在这里立下的规矩是让二人进入婚姻,充分体现了神对罪人的怜悯。犯罪的事已经无法挽回了,现在所能做的只有将后果降为最小。今天,婚前性行为依旧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人都是罪人),一旦发生了,进入婚姻恐怕是最合宜的善后措施了。当然,如果女子的父亲不愿意,男子就必须被罚一份聘礼,那可是一大笔钱。
当年雅各回到迦南地,其女儿底拿就被哈抹的儿子示剑引诱并行淫。当时,示剑提出娶底拿为妻,是与这里的原则相符的。可惜,西缅与利未过于残忍,杀了示剑全城的人,以致受到雅各的责备,后来只能散居在以色列各支派中。大卫的长子暗嫩强奸了其同父异母的妹妹他玛以后,他玛曾要求暗嫩按此律法而行,但暗嫩却置若罔闻,将他玛赶出去,终为押沙龙所杀。这都是我们的鉴戒啊!求主保守我们不陷于试探,并救我们脱离一切的凶恶。
通过以上的经文,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宝贵的教训:
1)神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
2)侵害他人财产的,必须赔偿;
3)公平、公义为立法与司法之根本;
4)在所有这一切事情上,神都鉴察。
最后,我们以《路加福音》记载的撒该与主耶稣的一段对话结束今天的证道,提醒我们一个罪人因何能悔改,以及悔改后当有的生命见证:“有一个人名叫撒该,作税吏长,是个财主。他要看看耶稣是怎样的人,只因人多,他的身量又矮,所以不得看见。就跑到前头,爬上桑树,要看耶稣,因为耶稣必从那里经过。耶稣到了那里,抬头一看,对他说:‘撒该,快下来!今天我必住在你家里。’他就急忙下来,欢欢喜喜地接待耶稣。众人看见,都私下议论说:‘他竟到罪人家里去住宿。’撒该站着对主说:‘主啊,我把所有的一半给穷人,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耶稣说:‘今天救恩到了这家,因为他也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人子来,为要寻找、拯救失丧的人。’”(路 19:2-10)
阿们!
求主保守、祝福他自己的守望教会!
The post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
经文:出21:12~32节
出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28“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弟兄姊妹:主日平安!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经文是《出埃及记》21:12~32节。
「祷告」
一、律法的分类及解释“约书”的原则
《出埃及记》24:7节说【(摩西)将约书念给百姓听,他们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 】,这里说的“约书”就是指《出埃及记》21~23章的内容。这约书就是以色列社会最初期的社会规则或者说是以色列社会的原始法律。在《申命记》中,上帝透过摩西赐给以色列更详细的律法,其中很多方面可以说就是《出埃及记》21~23章的扩展和补充。
上一周曾淼传道分享的是关于奴仆的条例,我们今天要分享的是关于人身伤害以及杀人的条例。在分享具体的规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律法”在旧约中的不同含义。
当我们说到“律法”这个词时,其实它包含三种不同内容和不同效力的法律,我们可以分别称这三种法律为:礼仪律、道德律和民刑律(或者内政律)。
礼仪律就是关于献祭的律法。因为献祭不过是预表,正如《希伯来书》10:1节所说【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总不能藉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 】所以,当那真正可以赦罪的羔羊显现,也就是当基督道成肉身,并且为世人死在十字架上。那么,作为预表的礼仪律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所以对于基督徒来说礼仪律已经与我们无关,因着基督,这类的律法就作废了。
其次,律法有时是指道德律。主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太5:18)】这一节中的“律法”就是指十诫,而十诫就是道德律的集中体现。而道德律超越时代、民族和国家,是上帝为一切道德和法律确定的基础和总原则。我们说,礼仪律已经在基督显现时废止了,但是道德律呢?道德律乃是持续有效。效力持续到什么时候呢?直到世界的末了。
保罗说,基督徒已经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并不是说道德律对基督徒已经没有意义了,而是说基督徒即使达不到道德律的要求,我们也不会因此被定罪了,因为基督已经替我们成全了律法的要求,所以我们虽然实际没达标,但却被上帝看为达标了,这就叫称义。但是在成圣过程中我们如何行在神的心意中,如何行善,仍然需要道德律作为指导和尺度。
所以,基督徒还需要守律法吗?对此我们不能简单说不要。而是需要区分这律法是指礼仪律还是指道德律,守律法是为了赚功德还是为了成为圣洁。从后一种意义来说,律法仍然是基督徒应当学习并且需要遵守的。
第三,律法还有一种含义,就是指民事和刑事的法律,可以称为“民刑律”或者“内政律”。《出埃及记》21~23章约书的内容就是这一类律法。而这一类律法是上帝在特定时期赐给特定对象的,也就是赐给古代的以色列人。
这类律法和十诫不同,它们虽然出于神,但是却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和特殊性,并不能直接应用在其他时代和地区。例如:《申命记》22章规定【“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而之所以要求在房上安栏杆,是因为以色列人的房屋是平顶,而且房顶是他们重要的活动场所。箴言21章说【宁可住在房顶的角上,不在宽阔的房屋与争吵的妇人同住。】就反映出以色列生活的这种特色。而我们中国人的房顶一般都是倾斜的,我们也没有在房顶活动的习惯,所以这一类的规条就不能照搬在我们的处境中。
此外,民刑律中还有关于奴仆、休妻等方面的规定,也不代表上帝要我们在今天恢复奴隶制和休妻的做法。上周曾淼传道分享了民刑律中关于奴仆的规定,有弟兄姊妹可能会想:神的律法为什么有这些规定?难道仁慈的神不痛恨万恶的奴隶制吗?难道上帝的良善还不如威伯福斯和林肯吗?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于这类律法和十诫不同。这类律法是迁就了人的软弱和有限,例如:【有法利赛人来问他说:“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试探他。 ……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 (马可福音 10:2,5)】
我们以为以色列是神的选民,所以神应当把最先进的制度和理念赐给以色列,但这么想其实忽略了以色列人在本性上并不比外邦人更高尚,而在觉悟和见识上也难免受世界的影响。如果说神把最先进的模式和理念赐给了以色列,那么这种模式也不是我们今天看来好像最先进的民主制,而是上帝亲自作王直接治理他们。但是以色列人对此是什么态度呢?以色列人的态度是更愿意相信周围外邦人立国王的做法更好,所以他们吵吵着要撒母耳给他们立王。而神怎么回应他们呢?虽然上帝指出他们这是背叛上帝,不信上帝,但上帝仍然迁就他们的软弱给他们立王,并且使用国王来成就神在历史某一阶段的旨意。同样,奴隶制也是如此,它并不是上帝心里完美的制度,但是却适合人类某个阶段的现实。又如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君主制或民主制,我们可能认为某一种制度是最先进、最好的,正如学者福山的名著《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预言:人类的终极制度是自由民主。我们很多基督徒可能也这么想。但在上帝看来,其实所有制度都可以被他使用,但也都可能被罪人滥用。我们看今天西方同性恋合法和排斥基督教的趋势还不说明问题吗?
所以,可以说所有的制度,包括民主制都不过是上帝对罪人的迁就,在一定程度上被用来维持人类的秩序,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拯救人类的终极出路。所以,我们不应当为上帝允许奴隶制而怪上帝,要怪只能怪我们自己的罪性,同时,我们也不应当指望民主制或其他我们以为的先进制度和理念能够代替基督施行拯救。
总之,律法中的民刑律就是上帝迁就罪人的体现,所以它不是不能变更和持续有效的。但是另一方面,它也确实与外邦律法有很多不同,体现出上帝的心意和属性。所以,我们思想这一类律法特别需要慎思明辨,要靠圣灵引导分辨出其中的精意,而不能照搬规条。求主帮助我们通过可能过时的规条看到那些不会过时的永恒原则和上帝荣耀的属性。
二、21章12~32节的七类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这一段经文本身。21章12~32节规定了七种情况:
1、关于杀人
我们中国人也有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确实是上帝放在人心中的朴素的正义观。在旧约中,上帝也确定了死刑是对杀人罪的处理方式。但是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上帝对于杀人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14节说“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民数记》35章也规定【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数记 35:31)】所以,严格的说不是杀人一定偿命,而是“故意杀人”或者说“谋杀”才判死刑。
这一段的中心,其实也是思考律法的核心问题就是24节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我们一般认为这是被新约否定的原则,是鼓励报复的,但其实这是对这一原则的误解。因为主耶稣说“不要报复”、要“爱仇敌”其实是对基督徒作为被害者提出的要求,而非要求基督徒作为法官要以此作为处理案件的准则。而旧约的这一原则其实是赐给审判官的,而目的恰恰不是鼓励报复,而是为了禁止过的报复。《创世记》中该隐的后代拉麦曾在他两个妻子面前唱过一首狂妄的歌,他说【亚大、洗拉,听我的声音;拉麦的妻子,细听我的话语:壮年人伤我,我把他杀了;少年人损我,我把他害了。若杀该隐,遭报七倍,杀拉麦,必遭报七十七倍。(创世记 4:23-24)】在这里我们就看到人性的恶,拉麦说“有人伤他”他要怎样呢?“他要杀他”,而不是“以伤还伤”,要是有人杀他呢?“遭报七十七倍”。按照上帝的原则,一命还几命?一命还一命。而按着拉麦,其实他是我们罪性的代表,按着人的罪性恨不得一命株连九族。所以,上帝确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是鼓励报复,反而是为了制止疯狂的报复,是为了抑制人的罪性。而关于“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区分,也让我们看到,衡量公平不只要看外在的形态,还要考虑内在的动机,所以草率的应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并不能真的体现神的心意。如果真的做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可不容易,求主赐今天的法官们敬畏上帝和生命的心,也愿他们有充足的智慧成就真正的公平。
而在此,上帝如何看待“过失”杀人呢?13节说“乃是神交在他手中”,例如:《申命记》19章5节举的案例【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这就是过失杀人,而在人看是偶然、是巧合、是过失,圣经告诉我们这也在上帝的掌管之中。正如前几天王怡牧师关于上帝主权的一段灵修笔记中写的“一切人的“歪打”,都“正着”神的旨意。而一切“鬼使”,都是“神差”。”所以,信神的人要懂得接受人生中的意外,很多人生中的意外不能用“杀了另外一个人”或“让别人和我一样痛苦”来解决,而唯有在神面前得释放和安慰,正如约伯最终遇见主才医治了他的痛苦。
而对过失杀人如何处理呢?13节给了我们一点线索,说“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到了《民数记》35章答案才揭晓,就是设立6座逃城,使“过失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只等到大祭司离世他们才可以重获自由,这就相当于有期徒刑,这也是今天世界司法领域处理这类案件的普遍原则。
2、打骂父母
15节规定打父母要处死,17节规定咒骂父母也要处死,因为这里的咒骂不是一般的发牢骚、说脏话,而是带着极深的恶意,是恨不得父母死那样的心态。所以这样的罪也要处死,这就体现出“孝敬父母”这一条不仅禁止不敬的行为,也涉及内心。所以主耶稣说“向弟兄动怒,难免受审判;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就是犯奸淫了”,这正是解释了十诫的精意。
当然,今天的法律一般不会对打骂父母的罪判死刑,这不是说上帝的律法过严,而是因为社会的形态改变。在古代,家庭可以说就是一个小型的国家,父母的权柄和责任比今天的父母大的多,他们的角色甚至关乎整个家族的生存,所以挑战他们的权柄远比今天孩子任性、不听话严重的多。我们分享十诫“孝敬父母”这一条时也指出过,这一条不仅是讲孝心的问题,父母在此也代表上帝设立的秩序,咒骂父母如同反抗上帝,对当时作为一个神权国家的以色列来说,抵挡上帝必被处死这是不难理解的。正如可拉一党的人挑战摩西,其实是挑战神,最后就被地裂开口子吞灭了。而我们今天即使有人亵渎上帝也不会判死刑,这是因为今天的国家包括以色列,都已属于世俗国家,所以世俗的法律并不特别保护某种信仰,但是有些严重的叛国罪也会判处死刑,这就类似打骂父母要判死刑,因为这样的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全。
3、拐带人口
这一条的重点是表明上帝对人的生命以及人的尊严何等看重,以至于把人当成商品贩卖,哪怕没有杀人,仍然应当以流血的方式偿还罪债。
我周五看到一篇文章说“全球每年至少有250万人口神秘失踪”,那些神秘失踪的人口很可能被卖为“奴工”、可能被摘取“器官”,也可能被犯罪集团控制,成为乞丐和娼妓。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否准确,但是拐卖人口的罪行今天仍然在整个世界存在,甚至泛滥,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常有人认为我们国家对拐卖人口量刑过轻,有人甚至主张对人贩子应当先施酷刑,然后再枪毙。可能如此的愤慨反映了上帝对这种罪的恨恶程度,但是这么做也可能超过公平的界限,成了过分的报复。
其实,当我们愤慨拐卖人口的恶行时,我们自己也要警惕贬低人的尊严,以物质和金钱来衡量人的价值这种普遍的恶。前一段时间我看到一个新闻,一个女留学生去某相亲角体验生活,她自己举着征婚牌相亲,结果被别人根据她的年龄、学历、相貌定义为“郊区房”,她感到深受羞辱,这羞辱不是因为她没被定义为别墅,而是因为按着神的形象造的有灵性的人被看为了没有生命和尊严的物。而我们所有人,虽然没有犯下贩卖人口的罪,但是我们很多时候看别人甚至看自己的眼光岂不如同人贩子一样,是以金钱来衡量人的价值却不在意人从上帝领受的尊严吗?求主怜悯我们!愿我们学会把人当成人看,愿我们学会看见每个人里面神自己的形象。
18节说“用石头或拳头打人”,这是指并非出于预谋的伤害,石头是在冲突时随手拿起的东西,说明打人者并非蓄意和恶意的伤害,所以这种情况可以用物质补偿的方式解决。而补偿的范围这里规定了两方面:一是误工费,二是医药费。
而在犹太人解释律法的经典《塔木德》中,更详细规定了赔偿应包括五个方面:伤害、痛苦、医治、时间和尊严的损失。在伤害方面,受伤者被视为市场中出售的奴隶,受伤前与受伤后的价值都要评定,施害者要付差额的罚金。在痛苦方面,是根据一个人要索取多少金钱才甘愿忍受目前的伤害而定。在医治方面,施害者必须支付医疗所需的费用,直到痊愈为止。时间的损失方面,施害者必须付给受害者因伤不能工作而损失的工资;如果受害者原有薪酬较高的工作,如今因受伤只能适合薪酬较低的工作,其中的损失亦应付赔偿金。在尊严方面,受害者因伤害有损尊严而应获得罚金补偿。虽然《塔木德》并非上帝绝对无误的启示,但是其中的智慧也对我们理解律法和今天进行立法有很多启发。
5、伤害奴仆
20节针对的是主人管教奴仆失手造成伤害的情况,而非无故打人或者故意杀人。如果仆人当场死亡,说明主人下手过重,这样主人就要接受刑罚,但是这里并未规定是何种刑罚。可见圣经中的律法,在实践中其实还必须另有解释和补充。所以,我们若要更准确理解律法的精神,以及了解律法在以色列社会的实践,实在是需要下更多研究的功夫。
如果仆人只是受伤,或者后来死亡,则主人只承受经济的损失。仆人死亡或者因伤释放他自由,等于主人损失了购买他的金钱,这是相当大的损失。虽然这里的规定仍然显得对奴隶的人权不够尊重,但我们在前面已讲过,这不代表上帝支持奴隶制,而是上帝迁就以色列人的有限。此外,因为伤了一只眼或者打掉一颗牙就可以获得自由,这可以说是对主人的很大约束,也是其他外邦国家没有的对奴仆的极大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仍然能看出上帝对奴隶制的态度,所以有人说旧约律法其实已包含了废除奴隶制的萌芽。
6、伤害孕妇造成流产
这是圣经中很有争议的一段,也是事关重大的一段。因为支持堕胎的人就是根据这一节经文,证明胎儿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人。因为从经文看,造成堕胎只要交罚款,很多译本把22节“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翻译为“在审判官面前给钱”或者“照审判官所定的缴纳罚款”,既不用偿命,也不用去逃城。但是,也有很多学者主张“堕胎”这个词其实更准确的翻译是“早产”,“却无别害”指“母子平安”。我个人倾向这后一种翻译和解释。但是无论如何,仅以这一节非常有争议的经文来支持胎儿不是完整人,这论据是太过单薄和不够有力的。
7、牲畜伤人
这里规定伤人牲畜必要处死,这是落实了《创世记》9章5、6节的原则【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而对牲畜的主人这里区别了不同的责任,无过错的不追究主人的责任,主人因疏忽放任牲畜伤人则要承担重大的责任。这里说“牛主也必治死。”但实际上这与谋杀仍然不同,所以30节也规定“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但说要治死牛主是表明这事何等严重,或者说人命在神眼中何等宝贵。此外,这一段应当留心的细节就是,28节说“(无论)男人或是女人”和31节说“无论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可见,在神眼中无论男女,无论成年人还是小孩子,人的价值在神眼里都是一样的宝贵,感谢主!
三、应用
第一,如果你是基督徒法官,那么这一段最核心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公正原则,仍然是你应当遵循的,并且你特别需要祈求属天的智慧,使你真能在复杂的现实中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如果我们不是法官,那么我们看到这一段其实更应当想到主耶稣的登山宝训。这里讲的是公正,但是主耶稣给我们的教导和榜样是超越公正。也就是因为爱宁愿放弃权利,宁愿被不公正的对待,甚至舍弃生命。作为基督徒,不占便宜算不上美德,宁可吃亏甚至舍己才符合主的心意。我们都是何等斤斤计较,何等不肯吃亏的人呢!求主怜悯我们,愿主的灵感动我们,使我们甘心为不配的人吃亏,乐意效法主背起十字架。阿们!
「祷告」
回应诗歌:357首《我爱慕你的律法》
The post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
亲爱的弟兄姐妹:主日平安!
前一段时间我们逐条分享完了十诫。颁布十诫的场景,是神领以色列人出了埃及地之后(从十九章开始),将他们带到西乃山的脚下,亲自在那里向他们显现、对他们说话,与他们立约。这个立约的过程一直进行到二十四章摩西下山主持完立约仪式、将耶和华的命令、典章都述说与百姓听(出24:3),然后众百姓齐声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之后才结束。这就好像婚礼上,即将步入婚姻的一男一女相互表明愿意遵守婚姻赋予二人的责任与义务,双方订立下盟约一样(只不过婚礼上的盟约,是夫妻二人在众人的见证下、在神的面前订立;而西乃山脚下的这场盟约,是神亲自与以色列人订立)。那我们知道,婚约也好、契约也好,它都是有内容的。这两年我们教会的婚礼上,结婚的弟兄姐妹会诵读一份婚姻盟约书,之后在上面签字。那上面写的,就是婚约的内容。从二十一章开始(就是今天我们刚刚读的这段经文),一直到二十三章结束,这一段的经文,既是由“十诫”的原则所引申出来的法典(我们一般就说“律法”),又是神与以色列百姓立约的内容,所以也被称为“约书”(出24:7)。这约书一上来讲的是什么呢?讲的是如何对待奴仆。为什么一上来先讲这个呢?今天我们有在谁家看到过奴仆吗?没有。那这个经文对我们今天的生活来讲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当我们现在读到这样的经文、想要去理解它的时候,其实是有困难的,因为它所反映出来的是几千年前、摩西那个时代的社会现实。这个时空上的距离,就给今天的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文化鸿沟,所以我们听的时候,要做一些能够帮助我们“穿越”这个时空的努力,那就是尽可能地把自己代入进那个时代。就像我们看3D电影的时候要戴上专门的眼镜才能看清楚,否则就会模糊不清。求神特别帮助我们。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神颁布这份约书的场景是怎样的。二十一章1节说:“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这话是对谁说的?是对摩西说的(出20:22)。神在西乃山显现的时候百姓在哪儿?以色列的百姓按着神的吩咐做了两天的准备,到了第三天早晨,山上电闪雷鸣,有密云、有角声,百姓在营里都吓得浑身发颤。摩西就率领着这一群发颤的百姓出营去迎接神,都站在山下。然后呢,西乃山全山冒烟,神就在火中降于山上,遍山大大地震动。神召摩西上山去,把十诫颁给他,摩西下山再把神的话告诉百姓。百姓被神降临所产生的这一切自然界的现象吓得不行,都远远地站着。摩西回来,他们就跟他说,别让神跟我们直接说话,跟你说就行了,然后你再回来跟我们说。所以百姓们就一直远远地站立,只有摩西独自走进神所在的密云中。这次呢,神首先重申了不可作神像,然后吩咐他们要筑坛献祭,接着就把作为约书的这一部法典透过摩西颁布给以色列人。前面说了,这部法典是从前面的“十诫”所引申出来的,那从形式上来看,它跟十诫还有什么不同呢?十诫里面的每一条都是以“你不可怎样怎样”或“当怎样怎样”这样的句式构成的,这在旧约律法当中被称为“绝对法”,就好比父母跟孩子说“你不可以撒谎”、“不可以打人”。而二十一章到二十三章的这部分呢,是以“你若怎样怎样”或者“人若怎样怎样”的句式构成的,属于假设一个情况、然后给出解决方案的“相对法”,是以当时迦南地的农业社会为背景,事前所提出的一种规范性的教导。就像父母对孩子说,如果遇到陌生人,你要怎样怎样;如果我不在家有人来敲门,你要怎样怎样。换句话说,神与以色列人立约—神做他们的神、他们做神的子民,更像是父母把一个孤儿领回家,从头地把人生的道理教给他、叫他知道如何地为人处事一样。那父母最先教的、最先举出的情况,一定是他们认为最有可能发生、孩子最需要尽早知道、以及对他最重要的对吗。同样的,父母所教的也一定会反映出父母的态度和性情。那么神是如何教导以色列人对待奴仆呢?
在对待奴仆这件事上,神主要举出了三种情况:第一,如果你买一个希伯来人作奴仆,一般性的原则是怎样(2-4节);第二,如果奴仆不愿意离开,主人该怎样(5-6节);第三,如果奴仆是女性,主人该怎样(7-11节)。三种情况都是针对着有条件买奴仆的主人说的。
我们先来看对待希伯来奴仆的一般性原则。这里面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第七年他可以自由”,不用支付任何赎金。从创世记当中我们看到,买卖奴仆是当时社会的一种普遍行为,来源主要是战俘和因债务而沦落的人。旧约时代的族长们亚伯拉罕、雅各、以撒都有奴仆,约瑟被他的哥哥以二十舍客勒卖给了米甸的商人,被带到埃及去卖给了法老的内臣波提乏作了奴仆。奴仆被看作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可以买卖,甚至可以“自卖”。利未记关于卖身者自赎的条例当中提到“你的弟兄若在你那里渐渐穷乏,将自己卖给你”(利25:39)。作为当时社会经济制度里面最底层的劳动力,奴仆是没有自由、不能自主的。放在出埃及记里面来看的话,对比就更加强烈。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起因就是因为埃及法老奴役以色列人、且奴役了四百三十年。怎么奴役?让他们做苦工、严严地辖制他们、苦害他们;之后呢,法老先是让希伯来的收生婆杀掉新生的男孩,收生婆用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抗命;接着又发动埃及全民将以色列人所生的男孩丢进河里。也就是说,神从埃及拯救出来的二百万左右的以色列人,可以说是二百万个境遇最惨的奴隶。神说:“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为奴之家领出来”。将他们领出来之后呢?首先神就命定以色列家中从今以后再不可有像曾经在埃及地那样的、永续的奴仆。利未记里说,你的弟兄若因为穷乏将自己卖给你,“不可叫他象奴仆服事你。他要在你那里象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样……因为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不可卖为奴仆,不可严严地辖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利25:39-43)。换句话说,以色列人的主人是神自己。虽然因为贫穷可能会有人把自己卖给别人打工、当劳动力,但那只是暂时的,他们归根结底是神的。因此,不论是谁买了自己的同胞希伯来人,他买的只是这个人六年的使用权,到了第七年,必须要放他出去—买的时候若是孤身一人,期满后就让他孤身一人去;若是跟妻子一同被买,走的时候也可以带妻子一同离开。但如果妻子是主人给的,那么这人的妻子和所生的儿女仍归主人所有,奴仆只能独自出去。注意“去”这个字。还记得之前每一次摩西面见法老时所转达的神的话吗?“耶和华希伯来人的神这样说:容我的百姓去,好事奉我”(出9:1、9:13)。法老却不听,刚硬地把以色列人据为己有,为所欲为。但现在,以色列人作为被神释放、拯救的百姓,再不能这样奴役自己的同胞、或限制他们的自由了,因为他们是神的产业,是神的仆人,是单单属于神的。这才是以色列人真正的解放。那为什么是第七年释放奴仆呢?这跟安息年和禧年的条例有关。《利未记》第二十五章和《申命记》第十五章里面分别记载,他们进入神所赐的那地之后,六年要耕种田地,到了第七年,地要守圣安息。因为地是神的,人在地上只是寄居。第七年同时也是豁免年,债主们要向欠债的邻舍松手豁免。而释放奴仆,其实也是对于债务更本质的一种豁免。到了第五十年,也就是过了第七个安息年,这一年要当作圣年,“在遍地给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这年必为你们的禧年,各人要归自己的产业,各归本家”(利25:10)。神的心是那么地想要给人自由!
如果主人对奴仆很好,奴仆不想离开主人和他的妻子儿女,“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出21:6)。惟有出于自愿、出于爱,一个以色列人才可以成为另一个人的终身奴仆。
如果有人卖女儿作婢女—也就是妾,那么婢女不可象男仆那样第七年出去。不可出去的原因,并不是为了限制她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女性在当时的社会中作为更弱势的群体,如果没有一个庇护,她们其实更难生存。因此,神更具体地规定了主人对于婢女的义务,包括:婢女可以终身得到主人的供养;如果主人不喜欢她(这被称为诡诈),就要许她赎身、而不能卖给外邦人;如果是给儿子买的,那要待她如同女儿;如果在她之外另娶,主人仍需履行供养及同房的义务,不然的话,她就可以离开而无需支付任何赎金。这些规定,对于那个时代来说,极大地保护了婢女的权益。
现在再让我们来思想一下,为什么神向以色列人所颁布的法令中,一上来就要讲如何对待奴仆这件事。首先,这关乎以色列人跟神的关系,关乎他们的身份、归属,以及他们如何看待自己、看待彼此,如何理解何为人。罪人的世界,说到底是一个由地位差异和权力斗争带来的相互奴役、相互撕杀的世界。看看这两天朋友圈里刷屏的消息就知道,象牙塔里也存在着这样的奴役,带着令人齿寒的恶意。以色列人四百三十年为奴,他们对此深有体会。然而他们经历了神拯救的恩典,从为奴之家被释放出来。提摩太.凯勒在《慷慨的正义》里面写道,只有当一个人领受了神的恩典,他才会行义。因此,神一再地以色列人他们曾经作过奴仆。摩西在以色列人即将进入应许之地之前向他们重申十诫时,在守安息日那条中说,“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来的膀臂,将你从那里领出来”(申5:15)。十五章又再次说“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神将你救赎”(申15:15)。以色列人曾经是奴仆,是神将他们从为奴之家拯救出来、使他们不再受奴役,因此他们现在要善待奴仆,也不可使同胞永久为奴。神说,我怎样待你们,你们就要怎样待人。这是圣经当中恒久不变的待人法则。
其次,神的公义使祂永远会关注不公义。神与以色列人立约、在祂所赐给以色列人的应许之地上要带给他们的是什么呢?不仅是奶与蜜、五谷与新酒,更是神公义与和平的统治带来的安然居住和真正的自由。而这种公义与和平的统治,是要透过每一个有能力买奴仆的那些以色列人体现出来。也就是说,神首先将焦点放在了对社会当中地位较高的那个阶层的约束,好让他的公义可以透过富足人对于穷乏、卑微之人(低端人口)仁慈、公平、慷慨的对待彰显出来。放在今天的社会来看,你觉得神的眼目正聚焦在哪些人身上呢?祂在垂听谁的哀求?祂在关注哪些社会议题?
可叹的是,以色列人虽然领受了神的恩典,最终也没能向神守约。犹大国在最后一位君王西底家手下被掳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首领和众民在对待奴仆这件事上违背神的约(耶三十四)。
以色列人为什么会在这一切的约上失败呢?因为他们心里失去了对神的敬畏、不听从神的话。虽然他们出了埃及、脱离了法老的手,但他们却没有作神的仆人,而是仍然作了罪的奴仆。所以保罗说:“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6:16、22-23)。我们知道,圣经没有说“不可奴役”,也没有叫我们去推翻奴隶制度;但它却叫我们不要作罪的奴仆,而要作神的奴仆。与从埃及为奴之家出来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作神的仆人;与从罪中被释放出来相对的,也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作神的仆人。只有被神买赎回来成为他的仆人、去事奉他,我们才能真正地不再被奴役,也不再奴役人。为此,保罗蒙恩得救之后,就像那因为爱自己的主人而甘愿留在主人身边永远服事的奴仆,委身基督,忠心至死。愿神怜悯、帮助我们,不仅救我们脱离罪恶的捆绑,更把愿意作主仆人、服侍主的心放在我们里面,使我们一生都敬畏他。
The post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
经文:马太福音28:1-20
28:1 安息日将尽,七日的头一日,天快亮的时候,抹大拉的马利亚和那个马利亚来看坟墓。
28:18 耶稣进前来,对他们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
第一方面,耶稣稣基督的复活带给我们个人的意义。
第一个经文:“论到他儿子―我主耶稣基督。按肉体说,是从大卫后裔生的;按圣善的灵说,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明是 神的儿子。”(罗1:3-4)
第二个经文是:罗4章25节——“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或译: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
“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 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罗10:9-10)
第三个经文是:哥林多前书15章——“15:1 弟兄们,我如今把先前所传给你们的福音告诉你们知道;这福音你们也领受了,又靠着站立得住,15:2 并且你们若不是徒然相信,能以持守我所传给你们的,就必因这福音得救15:3 我当日所领受又传给你们的:第一,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15:4 而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15:5 并且显给矶法看,然后显给十二使徒看;15:6 后来一时显给五百多弟兄看,其中一大半到如今还在,却也有已经睡了的。15:7 以后显给雅各看,再显给众使徒看,15:8 末了也显给我看;我如同未到产期而生的人一般。15:9 我原是使徒中最小的,不配称为使徒,因为我从前逼迫 神的教会。15:10 然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 神的恩才成的,并且他所赐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众使徒格外劳苦;这原不是我,乃是 神的恩与我同在。15:11 不拘是我,是众使徒,我们如此传,你们也如此信了。15:12 既传基督是从死里复活了,怎么在你们中间有人说没有死人复活的事呢?15:13 若没有死人复活的事,基督也就没有复活了。15:14 若基督没有复活,我们所传的便是枉然,你们所信的也是枉然;
阳光少年所唱诗歌:
I fluffed the pillows, made the beds, stacked the chairs up
第二方面,耶稣基督的复活带给教会个人的意义。
“28:18 耶稣进前来,对他们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28:19 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或译:给他们施洗,归于父、子、圣灵的名)。28:20 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8-20)
1)复活的基督是教会当赞美的主
2)复活的基督是教会当倚靠的主
“1:20 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运行的大能大力,使他从死里复活,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边,1:21 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
1:22 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使他为教会作万有之首。”(弗1:20-22)
“我留下平安给你们;我将我的平安赐给你们。我所赐的,不像世人所赐的。你们心里不要忧愁,也不要胆怯。”(约14:27)
3)复活的基督不但是在我们中间,也在世界万族中当被尊崇。
“28:18 耶稣进前来,对他们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28:19 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或译:给他们施洗,归于父、子、圣灵的名)。28:20 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8-20)
“用自己的血从各族、各方、各民、各国中买了人来,叫他们归于神”(启5:9)
第三方面,耶稣基督的复活带给一个世代的意义。
17:16 保罗在雅典等候他们的时候,看见满城都是偶像,就心里着急;
17:19 他们就把他带到亚略•巴古,说:「你所讲的这新道,我们也可以知道吗?
17:22 保罗站在亚略•巴古当中,说:「众位雅典人哪,我看你们凡事很敬畏鬼神。
17:32 众人听见从死里复活的话,就有讥诮他的;又有人说:「我们再听你讲这个吧!」
马可福音4:35-40“4:35当那天晚上、耶稣对门徒说、我们渡到那边去吧。4:36门徒离开众人、耶稣仍在船上、他们就把他一同带去.也有别的船和他同行。4:37忽然起了暴风、波浪打入船内、甚至船要满了水。4:38耶稣在船尾上、枕着枕头睡觉.门徒叫醒了他、说、夫子、我们丧命、你不顾么。4:39耶稣醒了.斥责风、向海说、住了吧、静了吧.风就止住、大大的平静了。4:40耶稣对他们说、为甚么胆怯.你们还没有信心么。”
The post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
From the publisher's feed

4,334 Listeners

1,123 Listeners

16 Listen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