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經在2025年1月22日公布,依據該法第21條規定,將在今年7月22日施行。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104574
依據楊戊龍教授的研究,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應該有的架構包含五個構面,也是保護揭弊者的流程:
有「適格的揭弊者(人)」將「不法弊案(事)資訊」向「適當的組織管道」做出「適當的揭發」後,得到「適當的保護」
1. 適格的揭弊者
應以鼓勵、保護居於「知悉組撥內部資訊」有利地位的人員為軸線思考。就公部門而言,凡受政府機關任用、僱用的人員(如聘僱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約用人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人員、與公部門有業務往來之承包商及其員工、志工等均應納入。但也不應排除持有公部門不法資訊的外部人士。
2.不法弊案資訊
規定不法弊案情事資訊的目的,是要讓想要說話的人,知道哪些情事影響政府善良治理與危害公共利益,希望想說話的人察覺後,能加以揭發。因此,應採廣泛列舉、表達治理者關切的範圍,並納入概括規定。
3.適當的組織管道(受理組織或人員)
很多時候,政府本身即是問題所在,對許多人而言,向外揭發是吸引人們關心不法情事的最佳方式,也是較可能獲得身分保密,導引或迫使公部門組織探取作為的方式。再者,就國內現行社會環境觀察,組織內部成員可得運用之揭發媒介多元而難以管制,單純內部揭發的規定,勢必無法滿足社會的期待,因此,應納入特定條件下得向外部揭發的設計。
4.適當的揭發(揭發程序與舉證標準)
應從制止不法情事為軸線思考,只要有合理根據、依法定程序揭發即屬適格,不必考量揭發者的動機。但爲了避免此一制度被濫用,應對為不實或誤導揭發者課責,及明示排除政策爭議、行政裁量爭議、僅涉及私人利益救濟之適用。
5.適當的保護
⑴程序安全(包括匿名揭發)
對洩漏或利用揭弊者身分資訊之人課責(包括刑事責任)。因資訊洩漏而導致揭弊者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⑵依法定程序揭弊者,不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即使調查結果係揭弊者誤解或查無實據支持者,亦同。
⑶禁止對揭弊者爲差別對待,並對報復者課責(包括損害賠償、刑事責任)。
⑷其他有利於揭弊者權益維護之人事措施,如職務調𡍶、輔導等作為。
⑸揭弊者仍應爲自身不法情事負責,但應予酌情寬恕及必要的保護。
學者提出的觀點不一定全然是具有可行性的,不過這一套架構是個適合看看目前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有那些問題的入門版。
※資料出處:
楊戊龍(2023)。文官制度:兼論公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頁63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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