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拥有人格者的世界是一个自由人的世界,这个世界的本性在于无限地趋向于绝对价值。在这个世界中,人所拥有的权利是丰富而全面的,由于这些权利具有超越时间的绝对价值,所以它们并不会被封闭在某一个特定政治社会中。
问:上一次你谈到拥有人格者的权利,今天你是不是给听友们谈得具体一点?
答:好。马里旦论述拥有人格者的具体权利,是从人的超越性这一带有宗教意味的命题开始的。他说,“在宗教领域,通过福音而使人所具有的这一超越性的尊严显现出来”。他又说,“当使徒们在回答犹太公会时,肯定了自由的、以上帝之名得到拯救,并因上帝的恩典而使被选之人获得了超越性”。这句话是神学讨论中的重要命题,因为在宗教哲学中,个人是一个为了绝对之物而被创造出来的精神整体,这个绝对之物超越于世俗秩序,它遵循的是上帝的秩序、天国的秩序。
听友们应该还能记起我们前面讲过的朱利安·班达的思想,就是知识人所要守卫的价值,处在一个精神性的世界。他引用歌德的话说,“我的王国不在此世”,在这一点上马里旦和班达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他们都相信,当我们谈到人时,我们知道是在谈一种独一无二的类属,这是一种属灵的生命,这一点极重要却往往被人忽略。听友们可以试着问一下自己,当你说你是一个人时,你依据什么下这个判断?你不会说,我能吃,我能睡,我能繁殖后代。因为畜牲也有这些本能,你会说,我能思考,我知道我是什么。这个思考和知道的能力,就说明你是一个精神性的存在。你是一个可以造就并拥有人格的存在,并且你可以断定,凡不容许你拥有自己的人格,凡不断告诉你,“没有国家你什么也不是”的势力一定是邪恶势力。在宗教领域中,人们将其称之为魔鬼,在现实领域人们将其称之为暴君。
问:班达所说的守卫这个精神世界的人,不就是有知识的宗教人士吗?
答:是的,他用Clerc这个词,这个词在教会用语中,就是代表神职人员。但是班达用这个词,统称一切知识分子。马里旦没有用这个词,尽管他本人就是一个Clerc,但是他却讲出了班达所规定的那些守卫精神王国的人。他说,“如果说人性存在于神学家们所讲的纯粹自然状态中,那么类似于莱布尼兹所推崇的那种精神王国,就处于超出政治生活之外的那个领域。我们或许会把那个将世界上的艺术家、学者、诗人、哲学家,真正的人文主义者,以及所有珍爱心智活动的人,联合在一起的精神世界,看成是一个自然的、精神王国的典型特征。这样一个世界就是一个伟大家族的大致轮廓,它超越了所有国界”。
听友们很容易就可以分辨出马里旦所讲的这个世界,正是歌德所说的“不在此世”的王国,而这个王国中蕴藏着人类生活的价值基础,和建立人格的资源。他要回答的问题,不仅是人活着,而是人为什么活着,和应该如何活着。所以马里旦反复强调,“理智本身所趋向的那个真理的世界、科学的世界、智慧的世界以及诗的世界,在本性上隶属于一个高于政治共同体的领域,国家的权力和社会利益的权力,不能将其自身加诸于这个世界之上”。在马里旦看来,“国家没有权力要求我改变我的良知所作的判断,同时它也没有权力将它自己有关善恶的判断强加给所谓理智的人,或对某些神圣事物进行立法,甚至强加某种宗教信仰”。听友们应该明白,在极权国家内的一切意识形态宣传,一切所谓统一思想的教育,都是没有任何合法性的对神圣王国的僭入,是对人格尊严野蛮的羞辱。在这些僭入与羞辱的背后,其实只是赤裸裸的暴力。因为除了野蛮的暴力之外,专制暴政没有任何精神力量来证明它的合法性。马里旦指明,“这也就是国家在超越其自然界限而进入到良知圣殿时,为何要以某种极权式的虚伪之名,通过毒害心灵以及有组织的欺骗和恐吓,这样一些恶毒手段来侵犯这一圣殿的原因”。他断言,“国家若想成为人们灵魂的主人,它就必然变成一个邪恶与暴虐专制的国家”。
问:那么这个神圣的精神领域和人格者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关系呢?
答:在马里旦看来,尊重人格者的各项权利的最基本理由,就是因为人格者拥有完整的精神世界,正是因为有这个世界,他才有尊严,这就是人类的尊严。他有一段话,极为重要,他说,“尊重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的人类尊严,而不论他对于社会来讲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所有这些权利都根植于人作为一个精神性的和自由的行动者所担负的如下使命:进入绝对价值的领域,并承担一种超越时间的命运”。下面我们看看他所罗列的各项权利。我们能看出来,他的这些思想对《人权宣言》的影响有多大。首先是生命权,我们上次讲过,你得是活人才能享有权利。其次就是个人的自由权,也就是说人是自己的主人,并且是自己行动的负责者。他可以也应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为这个选择,他要准备面对上帝和共同体的法律,遵守它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再次,他拥有追求道德完善和理性化的人类生活的权利。马里旦解释这条权利时说,“追求幸福最为重要的一点就在此,在尘世上对于幸福的追求,并不在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而在于在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之下,对道德正当性,对灵魂完善的追求”。这其实是一种宗教幸福观。但是马里旦不否认私人财产权,所以他的第四项权利,就是私人财产权是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他的意思是要强调,财富取之有道。他反对的是贪婪自私而引发的罪恶。第五,是根据个人选择来组建家庭的权利。第六,就是劳动权。这个权利看起来简单,人都要工作来获取收入,供养自己和家庭。实际上,这个权利,它要求的是对劳动的保障权,这可是十九世纪以来的社会运动努力争取来的权利。它要求每个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时,仍能获得正常生活的来源。在二十世纪才发展成完善的失业保险。
问:马里旦看似强调人的超越性,可对人的实际生活权利,思考得也很细致。
答:当然,这里听友们要明白,他强调人的精神王国,是在确定人权的基础。而确立这个基础,是为了确立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而确立地位,又是为了争取人的权利。这一点极为重要,这是一个从高到低、从虚到实的过程。联合国《公民权利公约》就是照这个路子来拟定的。我们只有相信并尊重人的神圣性,才能去理直气壮地要求自己的权利,这是文明国家的公民地位的出发点。而共产专制国家的意识形态和这种思路没有半点关系,因为在那里没有人权,只有党权。这个话题,我们留到下次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