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欧洲思想文化长廊,我们将与许多文化巨擘相遇,面对爱拉斯莫的睿智,路德的勇气,但丁的雄浑,达芬奇的神秘....... 面对纷至沓来的欧洲文化奇葩,让我们一同惊叹、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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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休谟以彻底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将人的认识对象限定在由印象观念组成的知觉世界内。他由此推定,主导人的道德世界的动机也只能来自人直接经验到的情感。人的行为动机不是来自理性推论而是来自当下情感。
问:唯理主义和经验主义可是伦理学中泾渭分明的两大派。
答:是的,谈到这里,我们就进入了休谟的道德学说,这是伦理学的领域。休谟的《人性论》第三部分题为“道德学”后来他依据这一部分撰写了《道德原理研究》一书。这里我们要简单回顾一下唯理主义伦理学和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区别。我借用伦理学大师佛里德里希·包尔生的论述:“唯理主义的观点否认伦理学的经验特征,它坚持道德命题不可能也不需要经验的证据。它把道德命题视作一种天赋能力(良心或实践理性)的表现,这种能力是先验地判断和立法的。它断言每个人无需任何经验就可知道何为正当与不正当。而经验主义观点则认为伦理学并不从概念来演绎和论证命题,而是发现存在于事实之间的联系,这些联系是可以由经验确定的。如此这般的某种行为类型有着如此这般的某种效果。”包尔生的这个概括是简单明了的。休谟当然是站在经验主义的立场来考虑道德问题,他的核心观点是,理性可以区分真理和错误,但它不能区分善恶。他说:“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
问:难道善恶判断不是一种理性判断吗?
答:在休谟看来,善恶判断是一个情感判断。我们举一个例子:一个流氓在街上无缘无故殴打一位妇女,你见到了这一事件,并且断定这是一件野蛮的恶行,但这个判断是怎么来的呢?首先,你准确见证到这个事实,你的那个陈述是:“有人殴打妇女”,这个陈述是一个事实陈述,它表达的是有这么一件事。这个判断不是道德判断而是事实判断。但一个弱女子被欺凌这件事情刺激了你,让你产生愤怒、同情、怜悯、憎恨等一系列情感,让你产生心理上的不适,你因而判定这是一件恶行,因为以强凌弱是不应该的,这才是一个道德判断。休谟断定“是”与“应该”的区别关系重大。他说:“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接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为什么“是”与“应该”的区别这么重要呢?因为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暗含着我们“应该”怎样做。而“是”这样的事实陈述不和人的情感相联系, 从中永远推导不出“应该”来。我们知道俄罗斯入侵乌克兰这是一个事实,但只当这个侵略中的事实激起我们对俄罗斯残暴野蛮的行为的愤恨,对乌克兰人民苦难的同情时。我们才会做出价值判断。休谟的研究者伊里莎白·拉德克里夫总结说:“休谟认为价值陈述来自我们的情感,来自我们对某些行为和行为者的情感反应。”
问:那我们借以区分善恶的道德感又如何产生呢?
答:休谟的回答非常明确,“道德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这个感觉就是痛苦与快乐的区分。休谟说:“由德发生的印象是令人愉快的,由恶发生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每一刹那的经验必然都使我们相信这一点,任何情景都没有像一个高贵和慷慨的行为那样美好,而任何情景也没有像残忍奸恶的行为那样令人厌恶,任何快乐都比不上我们与所爱所敬的人在一起时所感到的那种愉快,正如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迫和我们所憎恨或鄙视的人们一起生活一样。”毫无疑问,美德带来快乐,恶行带来痛苦。但这只是对文明人和君子如此,在世界上毕竟存在着如此多的以恶为乐的人形动物和制度,在这些人形动物和制度看来,制造痛苦才是最大的快乐。如果说世界上有一种制度是专门为制造民众的痛苦而设计,那就是苏俄式的专制暴政,这个制度不仅制造痛苦还专门制造擅长制造痛苦的人形动物。这样的情景是休谟所不曾想到的。 休谟继续分析是什么因素让某些行为激起人快乐的感觉,另一些行为却引发痛苦。休谟认为是同情心,“因为同情心是一个观念借想象之力向一个印象的转化”。这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共情观。”
问:共情就意味着感同身受。
答:是的,对于一个正常人而言,当你了解一个人遭遇不幸,你会同样感到不适,甚至痛苦,虽然你并未受到同样的不幸,这是一种借助想象的印象转化。休谟描述了这个过程:“生动的情感通常伴随着生动的想象,在这一方面正像在其他方面一样,情感的力量一方面决定于对象的本性或情况,一方面也决定于人的性情。”这就是说,富有同情心的人一定是有较强道德感的人,显然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理智上的推理,不是凭借逻辑的形式的判断,而是充沛的情感和敏锐的共情能力。正如包尔生所说:“什么是完善的生活这一问题,归根结底要由直接的,无可争辩的感情来决定,人类存在的最深刻的本质在这种感情里显示着自身。”但是除了同情、怜悯、宽容这些直接来自共情的善德之外,休谟还提到另外一种德行,他说:“有些德行之所以引起快乐和赞许,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我肯定正义就属于这一种。”对正义这种德行的研究引出两个问题,其一,是什么动机促使人们建立起正义原则,其二,为什么人遵守正义原则就是善,违背正义原则就是恶。在休谟看来,正义原则起源于人的生活资料的匮乏,为了自己的生存,我们必须为别人的生存提供条件,所以人必须设立某种机构和采取某些措施,保证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财产安全。休谟不同意社会契约说,他强调这种机构的设立是习俗的演化使人与人之间达成了协议,遵守这些协议就是正义。但毫无疑问,正义原则的起源是私利。不过休谟认为私利却能够促使正义的实现。
问:那显然正义是一种善。
答:是的,在休谟看来,不存在一种空泛的人类之爱,但保护私利的行为却会形成广泛的正义。他说:“一般说来,每一个人都可能发现他自己也是受益者,因为在没有正义的情况下,社会必然立刻解体,每一个人必然会陷入野蛮和孤立无援的状态。”休谟根据正义的原则给出了一个财产权的定义:“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这就是说,保护私有财产在道德上是善的,休谟甚至认为:“我们如果不先充分了解正义的本性,不先指出正义的起源在于人为的措施和设计,而想像我们能有任何财产观念,那是很荒谬的”。休谟显然是把正义当做私有财产的一个必要条件 。
「提要」 休谟的认识论主要探讨人的认知能力、知觉印象、观念的来源以及因果关系,但是,人性更直接的表现在人的情感生活中。认识论研究是休谟哲学热情的投射对象,但休谟绝非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书呆子,相反,他将更大的热情转向人的情感分析。
问:人们认为休谟是渴望对普通人讲道理的哲人,可普通人显然很少关注观念性的东西,
答:这当然是一个事实,但休谟一定要从分析知觉入手,他的理由是相当充分的,因为他总要碰到一个问题:“我是谁”?而且离开那些知觉,我如何确定我存在着。休谟讲了一大段话,诉说一个哲人的苦恼,这可以说是一个终极性的问题。他说:“就我而论,当我亲切地体会所谓我自己时,我总是碰到这个和那个特殊的知觉,如冷或热,明或暗,爱或恨,痛苦或快乐等等知觉。任何时候,我总不能抓住一个没有知觉的我自己。当我的知觉在一个时期内失去的时候,例如在酣睡时,那么在那个时期内,我便觉察不到我自己,因而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当我因为死亡而失去一切知觉,再也不能思维、感觉、观看并有所爱恨的时候,我就算是完全被消灭了。”他的意思是要告诉人们,人对自己的认知是在一堆情感之中,在无数的爱恨情仇之中才能知觉到自己的存在。认识到这一点,也就是说,休谟明确了对自我的认识论分析只是为了研究人所面对的更广泛的问题,他宣称他治愈了哲学忧郁症。
问:他显然要转向更具体的问题。
答:是的,他表示:“当我倦于娱乐和交游,而在我的房间中或在河边独自散步时恣意沉思,这时我又感到自己的心灵集中内向,自然地倾向于把我的观点转到我在读书和谈话过程中所遇到的争论很多的那些题材。对于道德上的善恶原则,对于政府的本性和基础,对于推动和支配我的那些情感和倾向的原因,我都不禁有一种乐意加以认识的好奇心。”从这里开始,《人性论》一书转向了情感研究。这一部分后来被休谟改写成《论激情》。一般人感受情感都是直接的,我们只注意情感当下的反应,而不会对情感本身做分析,这本来就不是普通人关注的对象。你痛苦了就流泪,你幸福了就欢笑,休谟完全同意人的情感是原始的,自发的表露,它是自然状态。但是作为哲学家的休谟却对情感的由来和作用“不禁有一种乐意加以研究的好奇心”。休谟首先对情感的强度做了区分,我们要注意,休谟把情感欲望和情绪称之为“反省印象”(impression reflective), 他说:“反省印象可以分为两种,即平静的和猛烈的。对于行为、著作和外界对象的美和丑所有的感觉属于第一种,爱和恨,悲伤和喜悦,骄傲与谦卑等情感属于第二种”他似乎是说,你看到一个人的行为优雅,你读到一部著作满心喜爱,你对某一件物品是美还是丑的判断引发的情感是平静的。但爱恨情仇激发的情感则是猛烈的。我认为这个分类太牵强,而且意义也不大。
问:因为每对象在人心中引起情绪的强度是因人而异的。
答:对,没有比情感这种东西,哪怕像休谟所称的“反省印象”,更个人化了。一部书有人读的性味索然,有人读的血脉偾张,一张画有人看了觉得美不胜收,甚至感动落泪,有人看了觉得丑陋不堪,甚至引起生理不良反应,这些情绪强度根本不能分类。休谟当然意识到这一点,于是他辩解说:“人类心灵这个题材极其丰富多样,所以我在这里将利用这个通俗的,似乎有理的划分,以便可以比较有秩序的进行研究“。接着他又把情感分成直接情感和间接情感,他说:”我所谓直接情感是指直接起于善恶苦乐的那些情感,所谓间接情感是指由同样一些原则所发生但是有其他性质与之结合的那些情感.”这话很费解,他立即举出骄傲与谦卑作为间接情感的例子加以说明,他说 :“能产生快感,而且与自我相关的任何东西都会激发骄傲的情感,这是一种愉快的感觉并且以自我为对象。”也就是说,骄傲这种间接情感是由对象激发起的自我的知觉,他举得例子是有人修建了一所美丽的房屋,他看到这所房子,就会引起自己的骄傲,也就是自豪。休谟分析情感的起因和结果是要推出一个重要的观点:“当我们谈到情感和理性的斗争时,我们的说法是不严格的,非哲学的,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也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
问:他的这个论断应该来自他的经验主义认识论。
答:对,他的那些复杂的分析,目的只有一个,我用“切近人生”这个判断来概括。因为情感是最直接,自然和诉诸经验的。我们可以想像,没有一种人间情感来自理性推论,它只能来自亲身感受。显然,休谟把探索人的道德世界的任务交给了人的经验,交给了人的日常劳作和思索,交给了人日常的喜怒哀乐。他努力打破“先验观念”,打破“天启信条”,他宣称:“理性的永恒性,不变性和它的神圣的来源已经被人渲染的淋漓尽致,情感的盲目性,变换性和欺骗性也同样受到了极度的强调。为了指出一切这种哲学的谬误,我将力求证明,第一,理性绝不能单独成为任何意志活动的动机,第二,理性在指导意志方面并不能反对情感。”这话表达了休谟对理性,情感与行为动机之间关系的深入思考。
问:一般而言,我们的行为动机是受情感推动的。
答:这个问题就已经转向伦理学了。实际上,休谟讨论情感的目的是为人的道德生活提供说明,因为动机,行为选择都是伦理学的主题,一个人的行为必然被某个动机所推动,我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这是由动机所推动的选择。毫无疑问,这些动机是由某种情感推动的。休谟所用的情感一词是passion,他没有用feeling一词,因为passion更是一种有冲动力的“激情”.他用feeling一词来表示较弱的情绪,我们可以体会为是一种“感情”,这两个词在英文中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情感更带有主动性而感情则是比较的被动。在休谟看来,理性的功用在于推理证明,在道德生活中,它是间接的和外在的。休谟说:“在哲学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事情就是谈论理性和情感的斗争,就是重视理性,并且说人类只有在遵循理性命令的范围内才是善良的。”而且他认为:“古今精神哲学的大部分似乎都建立在这个方法上。”他显然不同意这一点,他要提出一套另外的解释 。
「提要」 休谟力图让他的《人性论》一书成为照亮人类探索真理之路的明灯,但它引发的问题多于解决的问题。彻底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反而带来对认知成果的怀疑。但休谟不畏惧怀疑论的恶名,因为他相信,怀疑是探索真理所必需的方法。
问:休谟相信真理的存在吗?
答:他相信存在着真理,但他的真理观需要加以解释。休谟说:“真理有两种,一种是对于观念本身互相之间比例的发现,一种是我们的对象观念与对象的实际存在的符合。”所谓“观念本身的比例”是指他认为对象的观念可细分为简单观念与复杂观念。你看到一只苹果,它的外貌、色彩给你一个直接印象,你获得了一个简单观念。但苹果本身的味道,它所富含的维生素的分子构成。它的汁液对于人的健康的功用,则需要经由研究试验获得。这些需经由理证性获得的观念是复杂观念,简单观念和复杂关键的组合才最终形成苹果这个观念的真理性。这个过程的结果证实了我们所获取的苹果这个观念和实际存在的苹果相符合,于是我们相信这是一个真理。其实这两种真理只是认识真理的过程的不同阶段。但是问题来了,在认识关于苹果的真理性中,一切都是可确定的,这是没有怀疑余地的,可是休谟却不认为探索真理的过程和结果就是这样确定。
问:难道人的理性不可靠吗?
答:是的,休谟确实对人的理性能力持怀疑态度,他认为:“理性是那样一个原因,它可以由于其他原因的侵入,由于我们心理能力的浮动不定,而往往可以遭到阻碍,这样全部知识就降落为盖然推断”。所谓“盖然推断”就是不确定,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这就表明了休谟对怀疑主义的同情,这种同情渗入了他对因果关系的讨论。休谟说:“原因和结果显然是我们从经验中得来的关系,而不是由任何抽象的推理或思考得来的关系。”这个论断和我们普通的日常感觉是不同的。我们一般认为因果关系是因为我们知道某种现象和另一现象存在着必然的关系,比如今天阴天但我们的理性却告诉我们只要没有乌云蔽日,太阳一定会出来,甚至我们可以断定,尽管乌云蔽日,但太阳照常升起,只是我们没有看到,这个因果关系不需要你的感官感觉,因为理性告诉你只要地球围绕太阳运转,太阳就一定会东升西降。但是休谟恰恰认为这个推论是站不住脚的。
问:不相信理性可以推导出因果关系,那就一定会走向怀疑论了。
答:确实存在着这种可能性。我们还是先看休谟如何去论证因果关系,因为休谟坚信一切事实信念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的。他的分析以因果关系三要素为论据。首先,他认为:“凡被认为原因的或结果的那些对象总是接近的,任何东西在离开了它的存在的时间或地点以外的任何时间或地点,便不能发生作用。”这是说原因和结果在空间一定是共存的。其次,休谟指出:“在时间上,因先与果”,这是指因果关系在时间上的相续性。第三,原因和结果之间有一种必然联系,也就是某一事物的出现必然带来另一事物的出现。休谟爱举的例子就是台球的撞击,两个台球摆在案子上,一个台球撞击另一个台球,台球产生运动,这个过程就满足了接近性,前后相继,和必然这三个条件。但是,这又说明什么呢?休谟想要说明因果事件如何在人心中建立因果观念。他认为,因果观念来自经验与习惯,一个人从未见过台球,他是不会有台球撞击的观念的。但你见到过撞击引起台球的运动,因而形成一种习惯性的经验预知,只要一只台球撞击另一只台球,一定会引起运动。这就形成了因果的必然性的观念。所以休谟说:“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只有这个原则才能使我们的经验成为对我们有用的东西,才能使我们期待过去出现的事会在将来相似地出现”。要知道休谟和牛顿是同时代的人,他对牛顿的科学发现极为关注,他的哲学实际上是想给牛顿推动科学发展的方法一个说明。苹果落地引发牛顿产生万有引力的想法这个传说,就完美的解释了休谟因果观念三原则,接近、相续和必然。
问:这套因果观念一定和宗教教条发生冲突。
答:当然,因为基督教神学理论完全是理性构造的产物,是人的想象的臆断,不可能有经验基础,所以休谟一直背负着无神论者的恶名。他的著作遭到宗教人士的抵制,不过他的这套经验主义的哲学认识论却对推动科学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休谟写过一篇论怀疑派的论文,在这篇文章中,他明确指出:“我对于哲学家们在一切问题上所做的判断就持怀疑态度,他们似乎没有例外地容易犯一种错误,把他们的原理规定的过死,不能说明大自然在它的全部作用中所造成的那么多千变万化。”休谟的因果观念和他的这个观点是一致的。如果我们所相信的真理是经由人的经验和习惯所验证的,那么就不会存在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也不会存在什么天启真理。我们经历过无数次太阳升起的时刻,使我们确信太阳照常升起是一个必然,这个必然性使我的经验认识同外部事件相符合,因此我获得了真理性的认识,因为除经验习惯之外,没有任何推理能为这一事件提供证明,恰恰是习惯给我们因果信念,使我们能超出当下而展望未来。
问:这个展望应该就是信念。
答:是的,在休谟看来,每一个因果观念的确立就是一个信念,正是这些信念构成了人类的知识体系。这里,经验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的区别特别明显,笛卡尔并不排斥感官材料带来的认识结果,但他认为这些材料带来的结论无法验证,所以它们不可靠。坚实的真理必须由理性提供证明。但休谟反复论证,除了感觉经验带给我们的材料,我们根本无法确认因果关系的可靠性,但这个论断很容易被人看作怀疑论,因为休谟也承认感觉经验是不精确和易变的,所以据此得出的任何信念都可以被质问。所以休谟总结说:“在人生一切事物中,我们仍然应当保存我们的怀疑主义。”为什么呢?休谟用很自然平实的理由回答,他说:“对于道德上的善恶的原则,对政府的本性和基础,对于推动和支配我的那些情感和倾向的原因,我都不禁有一种乐意加以认识的好奇心,我如果不知道我是根据什么原则赞许一个对象,称一种东西为美,称另一种东西为丑,判断其真实和虚妄,理性和愚蠢,那么我思想起来便觉得不安”。从这个意义看,怀疑精神只是探索真理的一种必备品质。
「提要」 休谟的雄心是要为探讨人类精神世界寻找一条清晰坚实的道路,这条道路就是研究人性的道路,他认为,以往涉及人类精神领域的诸种辩论往往流于形而上学式的虚浮的争吵,并未抓住准确的主题。要想在人类精神世界的探索中取得真实的成就,就必须从人本身入手。
问:休谟以《人性论》一书奠定他的哲学殿堂的基础,很显然,他认定一切研究要从人开始。
答:是的,关注人本身其实并非自休谟开始,休谟之前的重要思想家大多都会讨论人的问题。休谟的独特之处在于他认为无论探讨人文学科的哪个领域,都必须从人性出发。我们要注意,休谟所谈的人性比起伦理学论及的人性,涵盖要广泛的多。<《人性论》的原文是《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nature的首意是自然,所以休谟所谈的人性是人与生俱来的素质,也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在休谟看来,人天生就具有探索知识,求得真理的能力,因此才会有认识世界,寻求知识这回事。休谟说:“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即使数学,自然哲学和自然宗教也都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休谟把人的精神所包含的内容划分为四个学科:逻辑学、道德学、批评学和政治学。他宣称:“在我们的哲学研究中,我们可以希望借以获得成功的唯一途径,即是抛开我们一向所采用的那种可厌的迂回曲折的方法,不再在边界上一会攻取一个城堡,一会占领一个村落,而是直捣这些科学的首都或心脏,即人性本身。人性一旦被掌握,我们在其他方面就有希望轻而易举取得胜利。”
问:休谟对他从人性入手的方法确实信心满满。
答:是的,可《人性论》出版之后的情况让他大失所望。他甚至沮丧的说,这部书一下印刷机就已然死亡。但情况究竟如何呢?我们需要回顾一下《人性论》的写作过程。1734年休谟来到法国,他喜爱法国的文静优雅,更喜爱法国思想自由的学术氛围,他就此一生和法国皆下不解之缘。他在一篇随笔中写道:“除了希腊人,法国人是唯一同时盛产哲学家、诗人、演说家、历史学家、画家、建筑家、雕塑家和音乐家的民族。而在日常生活中,他们还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各种最有用的,最悦人的生活艺术(l art de vivre),也即社交和谈话的艺术(the art society and conversation)。休谟先到香槟省的兰斯,他在那住了一年。正是在这里,他开始动笔写作《人性论》。虽然他自己说这部著作的构思早在他十几岁时就开始了。一年之后,休谟离开兰斯,去了拉弗萊什。这个小镇景色宜人,生活费用便宜,尤其是法国大哲学家笛卡尔就是在这里的耶稣会学校完成了自己的学业。这所学校是法国贤君亨利四世所建,亨利四世遇刺之后,他的心脏就葬在这所学校的圣托马斯教堂之中。休谟在这里住了两年,他充分利用耶稣会学校图书馆的藏书,在这个无人打搅的角落进行写作。有意思的是,《人性论》中所涉及的认识论正是和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针锋相对的经验主义。我们可以想像,夜深人静时,休谟独自一人在笛卡尔留下足迹的回廊中与笛卡尔的幽灵对话,甚至彼此争辩。那是在笛卡尔离开此地120年之后了。
问:那么《人性论》一书是休谟在法国完成的?
答:是的,他在法国三年,完成了这部哲学巨著,那时他不到25岁,面对这样的天才大哲的创造力,我们是无话可说。不过休谟却在《人性论》出版之后给朋友们写信表示惭愧,他说:”但是,当我出现在你们中间时,我仍无法克服某种羞愧之感,因为像我这样的年纪,至今仍一事无成。”可正是这种伟大谦虚的胸怀使他成为一个伟人。不过应该承认,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所表达的彻底经验主义的立场会给人造成一种怀疑论的印象。当时的一些书评家对休谟的观点大加讽刺,但这些评论显示出作者并未理解休谟的思想。休谟反复强调,并对之坚定不移的信念是:“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而我们对这个科学本身所能给予的唯一牢固的基础又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这就是说,休谟断定,我们的绝大部分知识都来自于我们感受经验到的知觉(perception),外部事物通过人的感官形成心灵知觉,知觉和感觉的区别在于,知觉是综合的,整体的,感觉是单一的,片面的。所谓盲人摸象,就是盲人凭自己的手的触碰说出象这个东西的特质。所以,摸到象牙的人会说象是萝卜,摸到象耳的人会说象是个簸箕,手触的感觉形成了知觉,知觉是外部事物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后,人的意识对该事物的整体认知,它是借助感觉引起的一个综合反应。眼睛看到树叶的绿色,手触及枝干木质的粗糙,耳听到风吹树叶簌簌作响,我们获得了对树的知觉,但是,人的知觉并不是全然来自感官的直接刺激,比如梦中的内容是完整的,但你并未身在实际现场。休谟通过把知觉分为两类来回答这个问题,他说:“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可以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种,我将之称为印象(impression )和观念 (idea) ”。休谟解释说:“进入心灵时最强最猛的那些知觉我们称之为印象,它包括所有初次出现于灵魂中的我们的一切感觉、情感和情绪 。
问:很显然,外部事物对感官的直接刺激会使人立即感觉到并引发出情绪反应。
答:是的,比如我们看到妇女被铁链锁住,你会立即激发出同情、愤怒的情绪,这种知觉就是休谟所说的印象,而观念这种知觉,休谟把它解释为“我用来指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意象”。也就是说,观念是印象获取后的反思。比如,当我们看到铁链女的状况后,在引起同情愤怒之后,静下心来想一想这种人间惨剧是如何造成的,我们会经推理得出一系列结论,使我们认识到社会制度的邪恶。所以,休谟相信“无需费辞就可以说明这种区别,每个人自己都可以立刻察知感觉与思维的区别。”
问:休谟区分知觉的两种状况意义何在呢?
答:因为他想用一种科学分类法来定义我们每个人日常会碰到的认知问题,并且消除所有天启观念的可能性。因为印象和观念的区分说明了所有知觉都来自直接经验,这比洛克的经验论更深入了一步。他把人的认识活动完全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这几乎使一切宗教信仰没有立足之地。因为作为一个哲学家,即使他是彻底经验主义的,他的思考也是理性的,而迷信是完全顺从人的不经审视的通俗意见。但它却更容易深入人心,所以休谟明确说:“我要大胆推荐哲学,而且毫不犹豫地选择哲学,舍弃各种各样的迷信。”
「提要」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年5月7日—1776年8月25日)是一位承前起后的大哲, 他以人性为毕生研究对象,从认识论、情感论、道德论三个方向入手,以宏大又细致的观察建立起理解人性的完整体系。他吸取又深化了洛克的认识论,推动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更深入的进展。
问:休谟可是一位了不起的大哲,休谟的学术生涯丰富多彩。
答:是的,他思考的领域相当广阔,他的巨著《人性论》奠定了他探究人性的哲学基础。这部著作从哲学认识论出发,依次讨论了人的情感论、道德论。为了让人们更容易和更深入的理解他的思想,他又依据《人性论》的第一部分撰写了《人类理解研究》更仔细地阐述了他的认识论,依据《人性论》第二部分撰写了《论激情》详述了他的情感理论,依据《人性论》的第三部分撰写了《道德原理研究》,全面阐述了他的道德哲学。对于当时在宗教问题上激烈的纷争它有《自然宗教对话录》提出了他的宗教学说,他还有《政治研究》一书,这是政治学领域的重要文献。同时,休谟还写有大量散文随笔,专题文章,他的文章被称作英文写作的典范。除去这些思想范围的著作,他还撰写了六卷本《英国史》,这是英国历史研究领域的一座丰碑。休谟在西方思想界影响巨大,大哲康德坦诚是休谟的思想打破了他的独断论的迷思。哲学史家佛朗克·梯利精炼的总结了洛克的基本思想样貌。他说:“洛克的观点属于经验主义:我们的知识来源于经验,他是实证性的;我们的知识被局限在现象世界,他是不可知论的;对于终极之物、实体、原因、灵魂、自我、外部世界和宇宙,我们一无所知,他是人文主义的。人类的精神世界是唯一合法的科学和研究的领域”。
问:梯利总结的确实即精炼又全面。
答:是的,我们会循着这个图景做一些介绍,但我们先来谈一谈休谟的生平和性格特征。大卫·休谟1711年4月26日出生于苏格兰的爱丁堡,他的父亲是一位律师,但有一个细节常常引起疑问,那就是这位律师先生的名字是约瑟夫·霍姆(Joseph Home) ,而他的儿子却名为大卫·休谟(David Hume)。为了避免引发猜疑,有人在出生登记册上注了一句话:“此处登记的孩子便是著名的历史学家和哲学家大卫·休谟”。休谟之所以与他父亲的姓氏拼法不一样,是因为在苏格兰,Home和Hume的发音一样,都是Hume。1707年,光荣革命20年后,在安妮女王治下,英格兰和苏格兰通过了合并法案,所以安妮女王,她是流亡法国的詹姆斯二世的二女儿,是第一位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女王,我们现在所称之为英国的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就指苏格兰和英格兰合并后的英国。这个合并的意义非同小可,丘吉尔说:“随着岁月的流逝,统一的局面日益巩固,苏格兰的思想和文学在18世纪下半叶得到了发展,出现了著名的哲学家大卫 ·休谟,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和历史学家威廉·罗伯逊,不久又出现了罗伯特·彭斯和伟大的瓦尔特·司格脱爵士。毫无疑问,两国合并带来的和平繁荣和责任感有助于思想和文学的蓬勃发展,这一切的影响至今仍依稀可见。”
问:当然,我们现在谈英国绝不是仅谈英格兰,而是谈大不列颠,苏格兰包括在内,就像我们说亚当·斯密是英国经济学家一样,我们不会说亚当 斯密是一位苏格兰经济学家。
答:当然,搞清这一点很有意义,因为我们后面将要谈到的大思想家有些就是苏格兰人。我们回到休谟,休谟的家族可称之为望族,家族中有武士、政治家、上议院议员,而且经济状况也相当不错,虽非巨富,但家境殷实,休谟的祖父名下有名为九泉的一块地产,这就是休谟成长之地。休谟的父亲受过很好的教育,他曾前往荷兰的乌克勒支大学学习法律,回国后在爱丁堡从事律师职业,可惜他英年早逝,年仅33岁就去世了。休谟一直受到妈妈凯瑟琳的精心照顾,所以一直健康快乐的成长。这对休谟的性格陶养起了重要作用。休谟生性快乐,慷慨宽容,爱朋友,重友谊,这些性格在他后来与亚当·斯密和卢梭的交往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幼年的休谟就展示出好学深思,热爱文化的特质,12岁时他就进了爱丁堡大学,在爱丁堡大学的四年学习带给他两个影响了他一生的倾向,一是对希腊罗马古典文化产生了刻骨铭心的爱,一是他的宗教信仰发生了动摇。他读了罗马作家朗基努司的《论崇高》一文,这使他坚信伟大的作品来自伟大的人格。他读了洛克的作品,据说他后来承认,自从读了洛克的著作,使他不再有宗教信仰,
问:但休谟依然思考宗教问题。
答:是的,宗教问题在17、18世纪是一个性命攸关的问题,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讨论这个问题,因为启蒙思想的大敌就是宗教蒙昧主义。休谟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他从小就立志要成为一个文人,后来他在法国生活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和法国启蒙主义者有密切交往,特别是和卢梭有深厚的私交。可惜卢梭是个被迫害妄想狂患者,他把休谟对他的善意理解成对他的迫害,致使两人的友谊决裂。不过在启蒙文人的圈子中大家都称休谟是”好大卫”(le bon David)。他是自觉自愿的加入了启蒙哲人们创造的那个文人共和国。颇具权威性的《休谟传》的作者美国人欧内斯特·莫斯纳有一段话说得相当到位,他说:“休谟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在奋力革新人性研究的同时,也从未失去对普罗大众的理解和洞察。通过将哲学、学问和文学结合起来,休谟不仅成长为一名专家,而且还按照18世纪的智识理想将自己成功地塑造为一名文人。像其稍早的文艺复兴时期的同道一样,作为启蒙时代的理想文人,休谟并未划地为牢,而是涉足全部的知识领域,但是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人类历史上,休谟的读者圈首次涵盖了普罗大众”。1776年8月25日,休谟逝世。临死前,他平静地对朋友说,一想到不久于人世和想到自己根本不存在了,这很让人沮丧。其实他对自己的死亡早有准备,在一个多月前,7月4号,休谟举行了和朋友们的告别晚宴,恰恰在这一天,美国独立宣言在费城签署。
「提要」 建立三权分立的民主宪政体制,思想和言论自由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宽容,宽容的观念启自宗教纷争,但它却是一切人文主义的核心价值。宽容的道路是探索真理的必经之路,宽容是自由世界的催化剂。
问:显然,自由主义是把宽容原则放在第一位的。
答:这几乎是一种必然,没有宽容哪儿来自由?用伏尔泰的话说:“如果没有宽容,狂热就会蹂躏大地,使世界陷于痛苦之中。”现实的世界告诉我们,幸福安宁的国家必定是最宽容,最具包容性的国家,而一切给自己的百姓带来无穷痛苦的暴政国家,无一不是实行精神管制,强迫洗脑,把某种意识形态写入宪法,强迫人们服从。可以说宽容与否是文明与野蛮的试金石。不过我们要知道,宽容的观念进入人心经历过一个相当艰苦的过程,多少人为此献出了生命。洛克是自由主义原则的奠基人,他为宽容原则大声疾呼是顺理成章的。洛克谈宽容从宗教宽容入手,但他阐述的却是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的基本原则。他认为,评价一个宗教团体是否纯正,宽容是一个基本标准。这可以说是相当独特的,因为基督教各门派争执极多,从来都以正统互相标榜,甚至有多次因信条之争引发残酷的战争。可是依洛克的想法,宣称自己为正统。不容异端的教派本身就不纯正。他说:“每个人都以自己为正统,只不过是人们互相争夺统治他人的权力和最高权威的标记罢了。”洛克的眼光和胸怀极其高远,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他却宣扬普世之爱必须具备宽容精神,因为“倘若他缺乏仁爱,温顺以及对全人类乃至对非基督徒的普遍友善,他自己当然也就不配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了”。
问:洛克的宽容原则非常彻底。
答:是的,他不仅认为基督教内部的教派纷争应当彼此宽容,对其他宗教信仰也一样要宽容。因为洛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他认为这条原则是高于一切的,那就是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两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争端便不可能结束。这个原则极重要,他的核心诉求就是政府无权干涉民众的思想和信仰。 在洛克看来,政府只应依据民众的授权去负责管理公民利益,洛克所说的公民利益,“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之物的占有权”。也就是说,政府的职权有限,它只有权管理社会世俗方面的事项,而人的内在精神世界,他完全无权干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民主宪政国家和专制暴政国家的根本区别。在民主国家内,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去信仰或不信仰某种宗教、主义等等,国家也不能用纳税人的钱去组织专门机构来监视控制民众的思想、信仰,所以,只有在暴政神权国家,才会有宣传部。比如苏俄式的政权,纳粹德国,北朝鲜,伊朗等国,这种机构是世界上最狂谬无耻的机构,它的设置和运作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迫害,摧残人的自由精神。更可恶的是,豢养这些机构的政权使用的资金是民众的血汗钱,它取之于民,用于迫害民众。
问:因此,宽容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答:是的,洛克明确强调:“官长的全部权力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而且其全部民事的权利和辖制权仅限于关怀与增进这些公民权利,他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他对此给予了充分论证,首先,谁也没有授权官长掌管灵魂的权力,上帝从未赋予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威。人们更不会授予这种权力,因为人人都会关心自己的灵魂,信仰是个人心灵的选择。其次,官员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信仰是心灵内部的事,悟性的本质是不能被外力强迫。监禁、酷刑、没收财产都不能改变人的信念。第三,信仰是追求真理的过程,如果以强力迫使人去信仰某种教条,或逢迎统治者的旨意去信仰,那么探究真理之路就断绝了,人便无法寻找到通向天国的道路。洛克随后就指出,权力一旦介入信仰,必然会引起偏执和迫害,因为那些不容异端者一旦得到权势的支持,“他们便以强者自居,于是,和平和仁爱也就立即被他们抛到九霄云外了。”洛克在这里揭示了一个真相,对人心灵的侵犯往往是权力借暴力来施行的。正如当代世界中,暴政施行的洗脑行为无不以暴力为后盾,他们可以把发表一点不同意见的人直接关进监狱。
问:宗教裁判所就是个典型的例证。
答:是的,所以洛克说:“无论是个人还是教会,不,连国家也在内,总而言之,谁都没有正当权力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利益。对此抱有异议的人应当郑重考虑,他们将会对人类播下多么致命的纷争和战乱的种子,煽起何等强烈的嫉恨、掠夺和屠杀。”洛克强调:“不要以暴力手段来弥补理智的匮乏,不要以官长的权威来补救学识的不足,火与剑不是探求真理的武器。”甚至,“上帝自己也不会违反人们的意愿来拯救人”。洛克强调,官员的责任是通过法律来判定人在社会层面的是非,但不能有那种强行规定信仰的法律,特别是权势不能用来强迫划定人精神运行的轨道。洛克说:“君王在握有权利方面确实生来就优于他人,但在自然本性方面也同别人一样,统治权力和统治艺术并不表示他必须同时还掌握有关其他事物的确切知识。”
问:其实,洛克早已阐明了权力与精神世界的关系。
答:是的,这一点有重大意义。洛克问道:“官长能够发给你什么样的进入天国的保证书呢”?洛克总结说:“凡是我不相信其为纯正的宗教,对我说来,它都不可能是纯正和有益的宗教。因此,君王们以拯救臣民的灵魂为借口,强迫他们加入自己的教会,只能是枉费心机,总之,不管友善、仁爱和对拯救人的灵魂的关心一类借口是何等高尚,但是,人们是不能在不顾其意愿与否的情况下,因强迫得救,归根到底,一切事件都还得留归人们自己的良心决定。”这个总结表明了洛克所奠定的自由主义原则,一切外在的权势,强力都不应该也不能够决定人们的精神自由,而精神自由正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要求。洛克为人类建立宪政制度,保障人的自由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思想资源,他的精神遗产是人类走向自由的路标。
「提要」洛克强调教育的主旨是培养儿童节制、理性的精神素质,但他同样重视教育工作的具体方法和细节,并且明确指出一个绅士、君子所应具备的品格,这些品格是一个自由的公民所应培养并成为习惯的。
问:看来洛克不仅谈理论也谈实际
答:是的,他对教育的细节和方法考虑的相当具体,对教育所要培养的品质更是详细罗列,在这方面,他的《教育论谈》一书几乎像一部实用手册。我们来看一看洛克的一些具体设想。比如,关于教育中的体罚问题,洛克态度明确的表示棍棒惩罚最不宜于在教育中采用,因为,首先,人的天性是趋乐避苦,体罚会增强这种倾向,成为恶行的来源。他举例说:”一个儿童本来不喜欢念书,现在因为怕打而苦读起来,本来爱吃不卫生的水果,现在因为怕打而不吃了,其行为的动机除了肉体的快乐和痛苦,怕挨打受苦之外难道还有什么别的东西吗?他这样做只不过是为了更大的肉体快乐或避免更大的肉体痛苦而已.”洛克的意思是本来一个正确的行为,比如认真学习,讲究卫生,应该是理性认识的结果,也就是说,你明白这样做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怕挨打,逃避棍棒给你的更大肉体痛苦。前者是主动的,后者是被动的,前者是理智自由选择的结果,后者则是被迫接受的结果。洛克的结论是“对于儿童的任何管教,如果不能使他为做错了事而感到羞愧,而只是使他感到肉体上的痛苦,那是没有用处的。”
问:但是在孩子的理智不成熟时体罚难道不能起提醒作用吗?
答:洛克显然不这样看,其次,他认为体罚会使儿童产生逆反心理,他说:“对于某些事物,儿童最初是能够接受的,但当他们因为这些事物而受到棒打和责骂后便痛恨起这些事物来。”这种情形是很常见的,再次,洛克认为棍棒的教育是奴隶式的教育,它的后果是消灭了人的自觉和自尊,完全屈服于强力之下,这样的教育只能培养出奴隶。第四,洛克认为体罚最恶劣的后果是破坏了人的精神,因为你虽然去除了一个放荡不羁的青年却换来了一个心情沮丧的家伙,这样一个拘谨木讷的人不会给人带来愉快。那么如果棍棒体罚不行,施以小恩小惠的奖赏是不是一个好方法呢?洛克认为这要看你如何运用奖励,如果你只是用奖励来满足欲望,那只会鼓励增加新的欲望。洛克说:“假如你要消除儿童对一种快乐的欲望,采取的办法却是满足他对另一种快乐的欲望,这会在他身上养成什么样的德行原则呢?这只会扩大他的欲望,教他走入歧途。”因为洛克心目中的成功教育是能以理性抑制欲望,所以,任何不是诉诸理性的方法,比如体罚和奖赏,都不是理想方法。他有一个重要的看法,就是“应当把儿童当作理性动物来对待 ”这一点和一般人对儿童的看法不同。我们常说孩子小,不懂事,洛克却认为,儿童行为可以用理性加以约束,他这里所强调的理性就是教孩子知道和分辨善与恶,对与错,明了这种善恶对错界限的方法不能是棍棒和惩罚,或者是小恩小惠的贿赂,而是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问:这当然是最理想的方法,但恐怕也是最难的方法。
答:是的,洛克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他时不时也会承认奖励与惩罚的作用,只是他不同意仅靠奖惩就能造就出完美的人格,他坚信完美的人格是理性控制欲望的结果。他并不是否定欲望的存在,只是希望欲望在理性指导下获得适当的满足。于是洛克提出了另一种奖励和惩罚,不是棍棒和贿赂而是荣誉感和羞耻心。他说:“我们借以使儿童走上正道的奖励与惩罚完全属于另一类,它们具有那样一种力量,乃至一旦我们能使它发挥作用,事情便大功告成,困难便成为过去,人们一旦领略到尊重与耻辱的含义,尊重与耻辱对于他们的心灵便是最有力量的一种刺激,”但是,如何建立荣誉感和耻辱心被洛克看作教育的一大秘诀,他要家长用表扬称赞代替物质奖赏,用气恼愤怒的表示来代替棍棒。也就是说,家长或师长要在精神层面种下荣誉心和羞耻感。他说:“要尽可能使儿童认识到凡行为良好而受人尊重,得到他人赞扬的人,必定为人人所喜爱,结果自然会得到其他各种美好的事物。与此相反,凡行为不端而被人看不起,不爱惜自己名誉的人就不可避免地要遭受别人的冷淡和轻视,结果无论什么能使他满足或使他高兴的东西他都得不到。”洛克解释他的这个说法时强调,要让孩子从小就把获得美好事物的可能和个人的荣誉相关,这样就一定会使孩子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羞耻,这就是人生道德感的建立。
问:洛克的中心思想是要通过一些手段来建立孩子的道德感。
答:是的,这是因为洛克认为:“荣誉是大家根据理智对于有德性的良好行为的一种不约而同的证明和赞扬,因此在儿童长大之前,还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智去辨别是非的时候,最适合用来引导和鼓励儿童。”不过,我们切不可以为洛克要教出一群循规蹈矩的小大人,他特别强调对孩子的调皮、孩子气的举止不必管束,要鼓励自然给予孩子的童年品性,让孩子活泼振奋。他还表达出一个重要的想法,“教导儿童的主要技巧乃是把儿童应做的事也都变得像做游戏一样”。这个想法后来被康德、卢梭等人所吸取。康德在他的《论教育学》一书中,把培养人的精神素质区分为“自由的”和“校园的”两类, 他把培养精神自由称之为“游戏”把校园培养称之为“事物”,所谓“事物”其实就是技能训练。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洛克对教育各种具体细节的设想。他把一个完整的教育过程分为三大部分,其一是健康教育,其中心思想是“健全的心智寓于健康的身体”在这部分他对保持儿童的健康发表了许多意见,包括保暖、饮食。锻炼、睡眠、衣着等等细节。虽然在洛克的时代医学仍然不发达,但他提出的保持健康的基本原则却大致正确。比如,保持充分的运动和睡眠,饮食清淡,少用药物等等。其二是品德教育,这一部分的主旨是欲望服从理性,洛克详细列举了如何避免恶习,比如说谎、残忍。游手好闲,同时又仔细阐述了如何培养优秀品质,比如荣誉感、羞耻心。勇敢、坚韧、慷慨。公正。好奇心等等。其三是知识和技能教育,在这里他提供了许多具体建议,例如阅读、书写、外语、表达能力、做学问的基本功。
问:作为当时英国最有地位的学者,他的这些建议其实都是他的经验谈。
答:是的,最重要的是洛克关于教育的全部设想,其目的只有一个:培养自由公民,他们痛恨专制暴政,对人乃至动物都抱有深厚的同情心,在政治上成熟稳健,这种人是民主宪政制度的中坚力量,。也是创造美好生活的主力军。
「提要」宪政民主制度要在自由的公民活动中建造和运行,而自由的公民的成长离不开教育。洛克在思考国家政治制度的同时,对教育问题也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因为他深刻意识到,只存在主人和奴隶的社会不可能建设一个自由民主的宪政国家。
问:洛克的这个关注点非常重要,没有合格的公民,民主自由制度很难建立和运转。
答:是的,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就算有了民主制度的形式,这个制度也很难顺利运转。我们常听到一种说法,某些国家的民众就适合生活在专制制度之下,这个国家的民众和他们所遭受的苦难很相配。这若是一句气话也就罢了,但若拿他当成专制暴政万世长存的理由那就站不住脚。比如,中国人常被说成非常适合一党专制制度,但是我们反问,台湾人难道不是中国人吗?为什么台湾民众可以生活在一个日益成熟的民主宪政制度之下?所以,是先要有具备了民主生活素质的人之后才能建立民主制度,还是建立民主制度之后再去教育人民如何在这种制度下生活,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际上,民主制度的建立是在人民逐渐觉醒,感到民主制度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因而产生追求并行动的过程。制度的建立与人的觉悟是互相影响,作用的结果。在这里,教育就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有先知先觉者启迪召唤后知后觉者,这就是教育的过程。实际上,先知先觉者也是接受了某种教育的产物。所以洛克说:“人们的行为和能力之所以千差万别,教育所起的作用比其他任何事物起的作用都要大。”
问:那个时代人们还比较忽略对儿童的教育。
答:是的,和洛克差不多同时代的摩拉维亚学者考门斯基也提出了教育的理想方法,但洛克似乎并未注意到他,而且,考门斯基的注意力放在具体的实践方法上,而洛克却首先关注儿童精神方面的教育,他们两人的区别有点像一位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学校长和从哲学上考虑教育的哲学家的区别,洛克强调应当在形成儿童的精神方面予以极大的注意,那会影响他们的一生一世。在洛克的心目中,教育的成功不仅是使孩子成为一名具有专门技艺的有用之人更要使他们成为一个绅士君子,也就是英国人心目中的gentleman。美国研究洛克的专家坦纳,塔克夫对洛克的教育理想有一个具体的描述,“他们都能书善读,在道德品格上,他们的性情既不奴顺也不专横,他们是品行独立和自力更生的自由人,不过这自由人到不曾免除了他们对别人意见的关注,相反对旁人的毁誉暨舆论口碑的力量,他们极为敏感,他们非常懂得如何借专心照料一己的私人财产来促进公益,同时,他们是对政府活动带有高度警觉性的旁观者,他们本身不会成为暴政支柱,却意识到暴政的危险,在有需要时,似更可作为人民信赖的代表人物。”从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被成功教育出来的人是一个经济独立,关心政治,随时准备为社会服务的自由的理性人。
问:但洛克关注的儿童却是缺乏理性的啊。
答:是的,所以洛克特别强调要注重引导儿童精神层面的成熟,克服自然欲望不受控制,任意泛滥。他说:“一切德性和价值的伟大原则和基础便在于一个人能够克制自己的欲望,能够不顾自己的爱好而纯粹尊重理性认为是最好的指导,虽然欲望倾向于另一个方向。”这看起来是一个很难完成的工作,因为理性是心智成熟的表现,可儿童的心智成熟需要一个成长的过程。洛克认为恰恰是这种心智不成熟的状态是实施教育的好时机。他认为:“人们对子女的教养有一个重大错误,即儿童的教养没有得到及时而充分的注意,儿童的精神在最柔弱,最易于支配的时候,没有使之尊从戒律,服从理性。”父母很容易因为孩子幼小儿放纵他们,这就是溺爱,经验告诉我们,凡在幼儿期被放纵溺爱的孩子,长大之后也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欲望。洛克很清楚,人的欲望是必然存在的,但他以为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欲望,而在于能不能控制和克制自己的欲望。这里说的欲望哪怕类似进食,要求自己喜爱的玩具等自然欲求,只是这些欲求家长都应该加以规训,也就是立规矩。进食的礼让,与其他孩子争执时的限度,与人相处时的礼貌,洛克坚信,幼儿可以从精神层面加以训练,使他们及早学会理性地对待外部世界。这个信念和他的哲学认识论是一致的。他相信儿童的认识过程也符合“白板说”,也就是,儿童的心灵可以通过接受外部经验而形成认知。尽管自然的欲望是幼儿求生的动力,但是规训会使自然欲望转为良好习惯,因为儿童在接受外部经验时不分好坏,是教育让他们明辨是非。
问:如果儿童处在一个善恶不分的环境下,那教育岂不也会善恶不分吗?
答:是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统治集团自身就是邪恶的化身,那整个社会必然趋向于恶。暴政下的教育当局所提倡的行为模式是仇恨、斗争、告密、举报、撒谎、弱肉强食,整个社会的氛围不可能祥和安逸,不是社会道德滑坡,而是上行下效,整个社会非道德化,统治者不知廉耻,社会必无善恶准绳。洛克认为,孩子周围人的一些行为不仅鼓励邪恶,甚至就是直接把邪恶教给了孩子,使儿童在幼年时就脱离了德行之路,洛克的这个判断屡次被历史的事实所证明,从苏联的告密少年到文革中的红卫兵,他们行为的准绳就是扬恶惩善,而这都是当局苦心教育的结果。实际上社会环境的恶劣,统治当局的纵容,都源自于欲望的不可抑制和无限膨胀。商人们热衷暴利,于是巧取豪夺成为成功的手段,暴君渴望无限权力,于是残忍无情成为政治常态,这些非道德的行为都是理性不能驾驭欲望的恶果。所以洛克强调:“一切德行与卓越的原则就在于能够克制理性所不允许的欲望的满足,这种克制能力的获得和改进要靠习惯,而它的驾轻就熟的运用则要靠及早实践。”因此,品德教育的第一步就是教育儿童学会克制欲望,他说:“儿童从婴儿时期就应当克制自己的欲望,他们应当学会懂得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他们之所以得到某个东西,不是因为能使他们感到高兴,而是因为它适合于他们。”
问:这条原则非常重要,知道适合也就是知道分寸。
答:对,分寸感是一个绅士君子最重要的品质,这其实就是理性控制欲望的表现。洛克非常强调这一原则,因为他认为:“凡不能控制自己的爱好,不知道如何抗拒当下的快乐与痛苦的纠缠,以便听从理性的告诫的人,便缺乏德性和勤勉的真正原则,就有流为一无所能,一事无成的危险。自制的品质是与人的未受引导的本性完全相反的,这种习惯是未来的能力和幸福的真正基础 。”
「提要」在洛克心目中,一个施行善政的好的政治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立法权的授予是民众的首要权力。立法权来自民众同意,因此它的变更也只能通过经由民众选举的代表来实现。权力的私相授受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问:洛克似乎特别看重立法权的归属。
答:是的,因为他坚信权力的归属和来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来自民众授予,它属于民众。权力私相授受是不能容许的。洛克指出立法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就不能把它让给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他们除了只受他们所选出的并授予权力来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随后,洛克总结了对立法机关的限制 :第一,制定的法律必须适用于一切人,不论贵贱贫富,也就是法条的适用人人平等。第二,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那些为捍卫某党某派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恶法,所以当某些国家宪法中规定某国必须由某党领导时,这部宪法本身就是恶法。第三,未经人民自身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制定可随意纳税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说私有财产不可随意侵犯。4,立法权不可随意转让,私相授受。
问:这应该是宪政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答:是的,在确立了立法权基本原则后,洛克马上提出了另一个性命攸关的问题:“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这就是那种又参加比赛又担任裁判的现象。洛克300多年前提出的这个问题恰恰是当今世界上那些暴政国家的现实。在专制国家中,窃取国家权力的统治集团一定会为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任意制定法律,同时操纵这些法律来控制民众,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洛克提出:“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这个执行权类似司法权,也就是常设的法院系统。洛克并未明确提及司法权这个词。随后,洛克又提出一种权力,一种处理国际关系的权力。他认为这个权力“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他称这个权力为“对外权”不过洛克虽然区分了执行权和对外权,但他自己也承认这两种权力常常合并在一起,我体会这种对外权和执行权互相渗透的情况实际上讲的就是行政权,也就是一个国家权力机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所以,洛克已经明确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基本框架。后来这个框架被法国启蒙哲人孟德斯鸠做了更详尽的论述,但孟德斯鸠的思想是来自洛克。
问:可不可以下一个结论,三权分立是宪政民主制度的标志。
答:当然,一个国家的名称可以随便叫,比如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等等,但只要这些国家的政治结构是一党独裁,一派独裁,一人独裁,则这些国家必然是专制暴政国家,洛克的思考相当缜密,在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构架之后,洛克并不认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人民的权利就会自然受到保护。他又问:“执行权既握有国家的实力,如果它利用这种力量来阻碍立法机关根据原来的组织法或公众要求进行集会和行使职权,这又怎么办呢?”也就是说,洛克在考虑统治者滥用权力,压迫民众,损害民众利益该怎么办。洛克担心的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太常见了,许多统治者在拿到统治权之前好话说尽,甚至把这些好话许诺写成法律文件,一但权到手,立即翻脸不认账,以自己的利益取代许诺给民众的利益,残暴的剥夺民众的权利,那些当年亲口许诺,签字画押的法律成了“历史文件“。面对这种统治者翻云覆雨,欺诈胁迫民众的无耻行为,洛克有一段掷地有声的回答,“我可以说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民为敌,因为,人民设置一个立法机关,其目的在于使立法机关在一定的时间或在有需要时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如果他们为强力所阻,以至不能行使这一对社会如此必要的,关系到人民的安全和保护的权力,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加以扫除。 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它当作侵略者来对待。这段话再现了洛克的一个观点,一切暴君和独裁政权实际上是和人民处于一种战争状态。被成功洗脑后自愿为奴的人们的那些静好岁月,不过是暴政赢得战争之后赐给奴隶们的麻醉状态。
问:这证明洛克对英国1640年和1688年革命是完全赞成的。
答:事实如此,因为洛克知道查理一世和詹姆斯二世的统治是可以称之为暴政的,什么是暴政?在洛克看来,暴政的核心就是僭越行使权力的界限,他说:“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我们可以拿洛克的这个经典定义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一个暴政国家,特别是洛克所不曾见过的那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口号,一门心思剥夺一切人民的权利的苏俄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并不以专制君主面目出现,而是以一个党及其领导集团的面目出现,独裁者被称作核心。不过,洛克已经指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他们或使他们屈服于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论运用权力的人是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洛克认为,面对这种暴政,人民和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已经被破坏,契约规定的服从统治的义务不再存在,民众具有的天然反抗权自然复活,暴君的命运只有听从自然法永恒正义的裁决 。
「提要」自然状态下人享有自由也面临困难,所以组成政治社会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但这个政治社会不是为了剥夺人的自由,而是为了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人的自由。政治社会的象征是政府权力与社会的法律系统,它们的性质决定着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决定了社会成员是否自由。
问:洛克如何思考政治社会的组成?
答:这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其一,人为什么能够组成政治社会,在洛克看来这仍然来自于自然法确立的两个前提,一是平等,因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你不能想象同为上帝造物的人会被分成三六九等。二是理性,上帝给人这种造物一种独特的属性,那就是人是有理性的造物。天下万物,虎有利爪,鹰有双翼,树有深根,花有奇葩,但人有理性。洛克甚至说 :“自然法则即是理性的法则.”又说 :“我们是生而自由的,因为我们生而便有理性。”因为有理性,人才能认识到人的平等和自由,也正是因为理性,人才能够组建政治社会。其二,人为什么要组建政治社会,那是因为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人的财产和安全。洛克总结这些缺陷,主要有三条,一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被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问:这三条缺陷的本质其实就是缺少法制。
答:是的,所以说到底,政治社会的核心是法治,有了法律制度才会有依照法律的治理。( Rule by law)如此看来,有平等的身份同时又具理性的人,面对改善生存状况的需要而组建政治社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于是洛克总结道:“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是一段经典性的论述,它已经明白表述了契约论的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是本人同意,因为所谓契约必须表达双方意志。洛克特别强调:“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可以说这是自由主义的第一原则。
问:那么什么是构成政治社会的关键要素呢?
答:洛克认为,首先是立法权。他说:“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利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洛克在此强调的是立法权的合法性,它必须是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这和当今那些暴政国家由暴君挑选委派一些举手机器充当立法代表的做法是水火不容的。这条原则是一个施行善政的政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洛克强调:“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的所绝对必须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随后,洛克就开始讨论立法权的性质。在这个讨论中,洛克已经提出了现代民主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首先,立法权不能是绝对和专断的,因为立法权的来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同意,因此,“既然它只是社会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议会的联合权利,它就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这就是说,立法者不可僭越授予立法权的民众的意愿,立法者不能立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恶法,说到底,绝不能允许立法者危害授权给他们的社会大众的权利,自己成为一个私利集团,为了自己的一党之私而随意立法,保护自己一党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洛克的这个警告现在并不过时,因为当今的暴政国家无不以一党之私滥用立法权,他们所颁布的一个又一个法规,其核心无一不是保护自己一党之私而不在乎这些法条是不是破坏剥夺了民众的权利。洛克指出:“立法者的权利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公众福利为限,这是除了实施保护之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所以绝不能有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贫困的权利。”
问:洛克提出的这个原则极重要,因为一个国家可以宣称自己要加强法治却滥用立法权,使它成为一个实质上的专制暴政国家。
答:这是当今世界上很常见的情况,最独裁专制的国家却是法治口号喊的最响的国家。其根本原因就是洛克所指出的,立法权僭越民众许可的限度。其次,洛克明确指出:”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段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这就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则。在他随后提出的行政权,洛克称之为执行权,分立的主张之后,宪政制度最核心的原则“三权分立”已得到了实质的阐述。虽然洛克并未明确使用这个称呼。
问:洛克似乎是说专制暴政对人的危害高于人未进入政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
答:对,洛克反复强调这个观点:“如果假定人们把自己交给了一个立法者的绝对的专断权力和意志,这不啻解除了自己的武装而把立法者武装起来,任他宰割。”洛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公众的集体力量给予一个人或少数人,并迫使人们服从这些人根据心血来潮或直到那时还无人知晓的,毫无拘束的意志而发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而同时又没有可以作为他们行动的准绳和根据的任何规定,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多的状况中。”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这就是私有财产不可随意侵犯的原则。在洛克看来权力机关如果能够不经同意拿走民众的财产,哪怕只是拿走一点点,那就等于民众没有财产权。所以,如果认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能够为所欲为,任意处置人们的产业或随意取走任何部分,这是错误的想法。”洛克同意国家需要经费维持,但向民众征税必须经民众同意,这个同意可以通过民选代表来表达,所以“无代表,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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