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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政之下没有个人自由,在专制政权和由它打造的社会监管之下,个体只是提供暴政运行的材料,同样也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所以暴政不需要在社会与个人之间划定边界。这样的社会形态被称之为全权社会(totalism)即集权社会。全体(total)一词表明这种社会是无空隙的.但是,自由社会却必须有空间来容纳个体人格的发展,同时又能使整个社会良性运行。这就是群体权界的意义所在。
问:我们已经讨论了个体人格的发展是自由的保证,但不能回避的问题是个体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
答:严复先生把社会译为“群”所谓“群己权界”就是讨论个体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所以密尔问:“个人统治自己的主权又以什么为正当的限制呢?社会的权利又在哪里开端呢?人类生活中有多少应当归派个性?有多少应当归派社会呢?他先给出了一个一般性的回答:”凡主要关涉在个人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这个回答给出了一般原则,但究竟什么归个人,什么属社会却不那么容易区分。再往下推一步,你既然生活在社会中,你就受到社会保护,设想一个野蛮人,脱离他的部落,游荡于旷野森林,他存活下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你归属一个部落,则无论遭遇外族入侵,或是自然灾害,你都会受到族群保护,而你也贡献力量于部落,这表明你必须遵守社群的规则。因为在密尔看来:“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社会就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其他人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个准绳其实就是我们称之为社会义务的东西。密尔把他明确为“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他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这两条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若违背了它,“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
问:密尔实际上是厘清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权利是针对个人的,义务则是针对社会的。
答:就是如此,个人权利不能影响到他人利益,个人权力一旦越界,过度扩张,则社会有裁判和制止之权。但是密尔强调,一个人的行为完全不影响他人时,“每人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担其后果的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密尔这样强调的理据和事实是“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但是社会却有一种趋向,要把个人彻底纳入主流行为方式和舆论氛围。在密尔看来,强迫个人放弃独立思考和行动的自由,较之他自主选择后所遭到的失败的后果相比,强迫服从的后果要糟糕的多。因为个人自主性的消失意味着自由再不可得。社会强权一旦得手是绝不会自动放开的。正如同 暴政绝不会自动转型为民主宪政国家。
问:但另一方面,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也应受到相同限制。
答:当然,个人的道德品性对保持一个君子社会是极其重要的。个人行为的界限在于他不能损害和冒犯社会平台,只要这个社会交往平台给所有人提供了自由发展的空间。这首先是个人的道德约束,然后是由法律决定的惩罚。密尔给出他的说明:“对他人有损害的行动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对待,侵蚀他人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而横加他人以损失或损害,以虚伪或两面的手段对付他人,不公平或者不厚道地以优势凌人,以致自私地不肯保护他人免于损害,所有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恰当对象。” 密尔并不天真,他了解世人的千奇百怪,君子、小人,绅士、无赖在个人品性上的极大差异。所以他有一个说法很被人注意,就是“性情的不道德”。因为我们评价一个人道德还是不道德,往往是从他的行为入手,但密尔却认为“导向这些行动的性情就是不道德”。他指出:“性情的残忍狠毒和乖张,这些是所有性情中最反社会性和最惹人憎恶的东西。妒嫉、作伪和不诚实,无故易怒,无端愤恨,好压在他人头上,多占分外便宜的欲望,压低他人满足自傲,‘我’及‘我’所关切的东西重于一切,专门从对己有利的打算来决定一切可疑问题的唯我主义,这一切乃是道德上的邪恶,构成了邪恶而令人憎恶的道德品性。”但即便对于这些恶劣品性,在他没有冒犯到他人时,社会也无权加以干涉。我们不能因觉察到某人品行恶劣而对他加以迫害,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惩罚坏事而不能惩罚坏人。密尔的观点极而言之是说,连那些性情的不道德都是个人权利 。
问:这一点让人不容易理解。
答:但从自由主义的逻辑上看,它倒是自洽的。密尔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如果他使我们不高兴,我们可以表示我们的厌恶,我们可以远避他,正如远避一个讨厌的东西。但我们却不会因此就感到有使命要让他没好日子过。”但是,一旦他违反了为保护同胞所必需的准则,也就是说,他的性情上的不道德造成了贻害他人的后果,那情况就改变了。密尔指出:“这时,他的行动的罪恶后果就不是落在他自己身上,而是落在他人身上。而社会作为其全体成员的保护者,就必须对他施以报复。就必须为着明白的惩罚的目的而给他以痛苦,还必须注意使这惩罚有足够严厉的程度。”这个判断就把群己权界划分清楚了。密尔为什么要反复强调这一点,因为社会以道德品性为标准去迫害异己的事情在人类历史上实在太多了。比如宗教不宽容,比如对人群中的同性恋和跨性追求,这些行为在一些人看来都属恶行,于是迫害随之而来。但依照密尔的自由理念,这些行为无关他人,甚至连道德上的恶都算不上。他是完全属于私人事务,旁人无权干涉。社会中某些群体对此不满,也属自由社会所应承受的,这是为了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而承受的某些不快。因为密尔确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有“丰富的实例表明,扩展所谓道德警察的界限不到侵及最无疑义的个人合法自由不止,这乃是整个人类最普遍的自然倾向。” 密尔列举了一系列任意干涉私人领域的例证,将其称为“非法干涉合法自由”因为这些干涉背后只是些个人偏好的放大,甚至是狭隘的私心作祟。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大多只是因自己感觉不适而寻找的宣泄口。这种社会判断隐藏着极大的危险,它会造成全社会“每人对于他人都是要求者,每人都要以自己的标准去规定他人道德上的,智力上的,甚至躯体上的完善”。这种社会风气必然扼杀个人自由而培育专制暴政。因此群己权界的根本原则之一就是:给他人自由自己也将获得自由。在社会成员的个人领域边界上止步,社会才是一个自由人组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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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政之下没有个人自由,在专制政权和由它打造的社会监管之下,个体只是提供暴政运行的材料,同样也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所以暴政不需要在社会与个人之间划定边界。这样的社会形态被称之为全权社会(totalism)即集权社会。全体(total)一词表明这种社会是无空隙的.但是,自由社会却必须有空间来容纳个体人格的发展,同时又能使整个社会良性运行。这就是群体权界的意义所在。
问:我们已经讨论了个体人格的发展是自由的保证,但不能回避的问题是个体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
答:严复先生把社会译为“群”所谓“群己权界”就是讨论个体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所以密尔问:“个人统治自己的主权又以什么为正当的限制呢?社会的权利又在哪里开端呢?人类生活中有多少应当归派个性?有多少应当归派社会呢?他先给出了一个一般性的回答:”凡主要关涉在个人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这个回答给出了一般原则,但究竟什么归个人,什么属社会却不那么容易区分。再往下推一步,你既然生活在社会中,你就受到社会保护,设想一个野蛮人,脱离他的部落,游荡于旷野森林,他存活下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你归属一个部落,则无论遭遇外族入侵,或是自然灾害,你都会受到族群保护,而你也贡献力量于部落,这表明你必须遵守社群的规则。因为在密尔看来:“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社会就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其他人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个准绳其实就是我们称之为社会义务的东西。密尔把他明确为“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他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这两条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若违背了它,“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
问:密尔实际上是厘清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权利是针对个人的,义务则是针对社会的。
答:就是如此,个人权利不能影响到他人利益,个人权力一旦越界,过度扩张,则社会有裁判和制止之权。但是密尔强调,一个人的行为完全不影响他人时,“每人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担其后果的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密尔这样强调的理据和事实是“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但是社会却有一种趋向,要把个人彻底纳入主流行为方式和舆论氛围。在密尔看来,强迫个人放弃独立思考和行动的自由,较之他自主选择后所遭到的失败的后果相比,强迫服从的后果要糟糕的多。因为个人自主性的消失意味着自由再不可得。社会强权一旦得手是绝不会自动放开的。正如同 暴政绝不会自动转型为民主宪政国家。
问:但另一方面,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也应受到相同限制。
答:当然,个人的道德品性对保持一个君子社会是极其重要的。个人行为的界限在于他不能损害和冒犯社会平台,只要这个社会交往平台给所有人提供了自由发展的空间。这首先是个人的道德约束,然后是由法律决定的惩罚。密尔给出他的说明:“对他人有损害的行动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对待,侵蚀他人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而横加他人以损失或损害,以虚伪或两面的手段对付他人,不公平或者不厚道地以优势凌人,以致自私地不肯保护他人免于损害,所有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恰当对象。” 密尔并不天真,他了解世人的千奇百怪,君子、小人,绅士、无赖在个人品性上的极大差异。所以他有一个说法很被人注意,就是“性情的不道德”。因为我们评价一个人道德还是不道德,往往是从他的行为入手,但密尔却认为“导向这些行动的性情就是不道德”。他指出:“性情的残忍狠毒和乖张,这些是所有性情中最反社会性和最惹人憎恶的东西。妒嫉、作伪和不诚实,无故易怒,无端愤恨,好压在他人头上,多占分外便宜的欲望,压低他人满足自傲,‘我’及‘我’所关切的东西重于一切,专门从对己有利的打算来决定一切可疑问题的唯我主义,这一切乃是道德上的邪恶,构成了邪恶而令人憎恶的道德品性。”但即便对于这些恶劣品性,在他没有冒犯到他人时,社会也无权加以干涉。我们不能因觉察到某人品行恶劣而对他加以迫害,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惩罚坏事而不能惩罚坏人。密尔的观点极而言之是说,连那些性情的不道德都是个人权利 。
问:这一点让人不容易理解。
答:但从自由主义的逻辑上看,它倒是自洽的。密尔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如果他使我们不高兴,我们可以表示我们的厌恶,我们可以远避他,正如远避一个讨厌的东西。但我们却不会因此就感到有使命要让他没好日子过。”但是,一旦他违反了为保护同胞所必需的准则,也就是说,他的性情上的不道德造成了贻害他人的后果,那情况就改变了。密尔指出:“这时,他的行动的罪恶后果就不是落在他自己身上,而是落在他人身上。而社会作为其全体成员的保护者,就必须对他施以报复。就必须为着明白的惩罚的目的而给他以痛苦,还必须注意使这惩罚有足够严厉的程度。”这个判断就把群己权界划分清楚了。密尔为什么要反复强调这一点,因为社会以道德品性为标准去迫害异己的事情在人类历史上实在太多了。比如宗教不宽容,比如对人群中的同性恋和跨性追求,这些行为在一些人看来都属恶行,于是迫害随之而来。但依照密尔的自由理念,这些行为无关他人,甚至连道德上的恶都算不上。他是完全属于私人事务,旁人无权干涉。社会中某些群体对此不满,也属自由社会所应承受的,这是为了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而承受的某些不快。因为密尔确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有“丰富的实例表明,扩展所谓道德警察的界限不到侵及最无疑义的个人合法自由不止,这乃是整个人类最普遍的自然倾向。” 密尔列举了一系列任意干涉私人领域的例证,将其称为“非法干涉合法自由”因为这些干涉背后只是些个人偏好的放大,甚至是狭隘的私心作祟。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大多只是因自己感觉不适而寻找的宣泄口。这种社会判断隐藏着极大的危险,它会造成全社会“每人对于他人都是要求者,每人都要以自己的标准去规定他人道德上的,智力上的,甚至躯体上的完善”。这种社会风气必然扼杀个人自由而培育专制暴政。因此群己权界的根本原则之一就是:给他人自由自己也将获得自由。在社会成员的个人领域边界上止步,社会才是一个自由人组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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