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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自己身体与灵魂的主权者”。这一宣示给了人一个可能的自由状态。人的自由在自然法的信奉者看来是自然权利,但自然权利在由个人组成的社会中如何实现,则不是自然问题。密尔不讨论自由的形而上学问题,他的关注点集中于个人自由在社会政治领域不可或缺的空间与边界。
问:密尔不是玄学家,他的思路总是围绕人的现实生存展开。
答:对,这是我们理解密尔的一个基本前提。因为不要忘记,他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功利主义者,甚至在讨论自由问题时,他也强调:“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引申出来而有利于我的论据的各点,我都一概弃置未用。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做前进的存在而与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英国讨论自由问题的哲学家,如霍布斯,更关注什么是自由,霍布斯就将自由定义为“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讲,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态。”在霍布斯看来,“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达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就是一个自由人。可是密尔却强调事物的另一面,个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某些阻碍才能使所有人都感到自由。他说:“凡一切足使存在对人有价值者,莫不赖对他人行动有所约束。”而且他认为,“实践的问题在于究竟应该把这个限度划在哪里?”“那些准则究竟应当是什么,乃是人类事物中的首要问题,也是在解决方面进展最少的问题之一。”这些看法表明了密尔的功利主义立场,也就是说,人的自由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
问:密尔似乎看到传统思想家对自由的定义和个人在社会中的不自由状态之间有个悖论。
答:是的,个人追求自由,渴望不受阻碍的行动,而社会从政治、法律、舆论各个方面都在干涉和剥夺人的自由。甲要求自由行动,为此却要干涉乙的行动自由,结果社会必然形成官府无节制,任意妄为,社会舆论偏颇狭隘,挟多数以行暴政。所以密尔明确指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换句话说,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则不容他人干涉。这看似一个简单的道理却需要仔细分析。莎士比亚曾有一句著名的台词,“我爱你与你何妨。”这话表明爱这种完全个人的内心活动不该受到任何干涉,哪怕是被爱的人。不论她是否接受这份爱,她也无权干涉他人之爱。在密尔看来,这条简单的文明准则却需要以一定的社会成熟度为基础,野蛮时代不存在个体与社群的分割,所以密尔明言:“这条教义只适用于能力已达成熟的人类。”他强调:“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用的。”
问:显然,理论上自由作为天赋权利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践中却有许多实际上的限制。
答:是的,密尔认为在他所处的时代,经历过启蒙的欧洲,特别是宪政以行之有年的英国,已到了彻底分析,研究,实行社会与政治自由的阶段。因为“一到人类获得这种能力,可以借说服或劝告来引他们去自行改善的时候,强制的办法无论出以直接的形式,或者出以如有不服则加痛罚的形式就不能再成为为了人们的好处而许可使用的手段,只有以保障他人安全为理由才能算是正当的。”那么这样一条定律会不会导致个体之间的隔绝,以致使人“各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社会性冷漠呢?密尔其实给出了严格的限制,那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他指出:“还有许多积极性的对他人有益的行动要强迫人们去做,也算是正当的。例如:到法庭上作证或者在为他所受其保护的整个社会利益所必须的任何联合工作中,担负它的一份任务,例如,出力去拯救一个人的性命,挺身保护一个遭受虐待而无力自卫的人,总之,凡显系一个人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尽责。”密尔对个人社会义务的强调表明个人自由,个人主权不是逃避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借口,因为自私自利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他说:“须知一个人不仅会以其行动贻患他人,也因其不行动而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要他为此损害而对他人负责交待都是正当的。”这就是说,一个明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自己的义务的人才可谓是一个自由人 。
问:其实个人身担权利与义务也是考虑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一条原则。
答:是的,所谓“群己权界”当然应该包含权利与义务这两个方面。分析致此,密尔终于给出了人类自由所必须包含的内容,他将之称为“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他将其归纳为三项,第一项是“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问题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它属于个人涉及他人那部分行为,看起来像是必须归在另一原则之下,但是由于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所以在实践上是与思想自由分不开的。”这第一项自由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精神自由,因为他所涉及的领域都是人的精神活动,比如科学研究,道德判断和选择神学所探讨的宗教信仰,以及出版和言论自由。这囊括了人类精神活动的主要领域。密尔将这个领域称之为“意识的内向境地”不要以为个人内心的自由是件容易事,在人类精神发展史上,人类精神的每一次解放都伴随着痛苦甚至牺牲生命。布鲁诺为争科学研究自由而被烧死,宗教改革引发多年残酷战争,出版和发表不同观点的人被严酷迫害,在人类走向精神自由的道路上可以说是步步艰辛。直到现在,世界上仍有相当多的人生活在暴政之下,无缘享受精神自由,甚至高科技手段都成为扼杀精神自由的帮手。第二项是个人“趣味和智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带来的后果。”这一点是在讲个人偏好和隐私权。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甚至个人性取向都是不容外人干涉的,哪怕旁人不赞成,也无权禁止。就个人私生活自由而言,这第二项可谓性命攸关。第三项是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是一项政治权利,即结社自由。因为人是社会动物,所以互相自愿联合是人本性的要求,这项权利同时也是人类进行政治活动的前提。密尔断言:“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这些自由整个说来不受尊重,那就不算自由,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唯一名附其实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利益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密尔所阐明三项自由是人类不断争取实现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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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自己身体与灵魂的主权者”。这一宣示给了人一个可能的自由状态。人的自由在自然法的信奉者看来是自然权利,但自然权利在由个人组成的社会中如何实现,则不是自然问题。密尔不讨论自由的形而上学问题,他的关注点集中于个人自由在社会政治领域不可或缺的空间与边界。
问:密尔不是玄学家,他的思路总是围绕人的现实生存展开。
答:对,这是我们理解密尔的一个基本前提。因为不要忘记,他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功利主义者,甚至在讨论自由问题时,他也强调:“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引申出来而有利于我的论据的各点,我都一概弃置未用。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做前进的存在而与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英国讨论自由问题的哲学家,如霍布斯,更关注什么是自由,霍布斯就将自由定义为“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讲,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态。”在霍布斯看来,“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达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就是一个自由人。可是密尔却强调事物的另一面,个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某些阻碍才能使所有人都感到自由。他说:“凡一切足使存在对人有价值者,莫不赖对他人行动有所约束。”而且他认为,“实践的问题在于究竟应该把这个限度划在哪里?”“那些准则究竟应当是什么,乃是人类事物中的首要问题,也是在解决方面进展最少的问题之一。”这些看法表明了密尔的功利主义立场,也就是说,人的自由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
问:密尔似乎看到传统思想家对自由的定义和个人在社会中的不自由状态之间有个悖论。
答:是的,个人追求自由,渴望不受阻碍的行动,而社会从政治、法律、舆论各个方面都在干涉和剥夺人的自由。甲要求自由行动,为此却要干涉乙的行动自由,结果社会必然形成官府无节制,任意妄为,社会舆论偏颇狭隘,挟多数以行暴政。所以密尔明确指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换句话说,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则不容他人干涉。这看似一个简单的道理却需要仔细分析。莎士比亚曾有一句著名的台词,“我爱你与你何妨。”这话表明爱这种完全个人的内心活动不该受到任何干涉,哪怕是被爱的人。不论她是否接受这份爱,她也无权干涉他人之爱。在密尔看来,这条简单的文明准则却需要以一定的社会成熟度为基础,野蛮时代不存在个体与社群的分割,所以密尔明言:“这条教义只适用于能力已达成熟的人类。”他强调:“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用的。”
问:显然,理论上自由作为天赋权利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践中却有许多实际上的限制。
答:是的,密尔认为在他所处的时代,经历过启蒙的欧洲,特别是宪政以行之有年的英国,已到了彻底分析,研究,实行社会与政治自由的阶段。因为“一到人类获得这种能力,可以借说服或劝告来引他们去自行改善的时候,强制的办法无论出以直接的形式,或者出以如有不服则加痛罚的形式就不能再成为为了人们的好处而许可使用的手段,只有以保障他人安全为理由才能算是正当的。”那么这样一条定律会不会导致个体之间的隔绝,以致使人“各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社会性冷漠呢?密尔其实给出了严格的限制,那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他指出:“还有许多积极性的对他人有益的行动要强迫人们去做,也算是正当的。例如:到法庭上作证或者在为他所受其保护的整个社会利益所必须的任何联合工作中,担负它的一份任务,例如,出力去拯救一个人的性命,挺身保护一个遭受虐待而无力自卫的人,总之,凡显系一个人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尽责。”密尔对个人社会义务的强调表明个人自由,个人主权不是逃避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借口,因为自私自利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他说:“须知一个人不仅会以其行动贻患他人,也因其不行动而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要他为此损害而对他人负责交待都是正当的。”这就是说,一个明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自己的义务的人才可谓是一个自由人 。
问:其实个人身担权利与义务也是考虑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一条原则。
答:是的,所谓“群己权界”当然应该包含权利与义务这两个方面。分析致此,密尔终于给出了人类自由所必须包含的内容,他将之称为“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他将其归纳为三项,第一项是“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问题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它属于个人涉及他人那部分行为,看起来像是必须归在另一原则之下,但是由于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所以在实践上是与思想自由分不开的。”这第一项自由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精神自由,因为他所涉及的领域都是人的精神活动,比如科学研究,道德判断和选择神学所探讨的宗教信仰,以及出版和言论自由。这囊括了人类精神活动的主要领域。密尔将这个领域称之为“意识的内向境地”不要以为个人内心的自由是件容易事,在人类精神发展史上,人类精神的每一次解放都伴随着痛苦甚至牺牲生命。布鲁诺为争科学研究自由而被烧死,宗教改革引发多年残酷战争,出版和发表不同观点的人被严酷迫害,在人类走向精神自由的道路上可以说是步步艰辛。直到现在,世界上仍有相当多的人生活在暴政之下,无缘享受精神自由,甚至高科技手段都成为扼杀精神自由的帮手。第二项是个人“趣味和智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带来的后果。”这一点是在讲个人偏好和隐私权。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甚至个人性取向都是不容外人干涉的,哪怕旁人不赞成,也无权禁止。就个人私生活自由而言,这第二项可谓性命攸关。第三项是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是一项政治权利,即结社自由。因为人是社会动物,所以互相自愿联合是人本性的要求,这项权利同时也是人类进行政治活动的前提。密尔断言:“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这些自由整个说来不受尊重,那就不算自由,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唯一名附其实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利益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密尔所阐明三项自由是人类不断争取实现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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