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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休谟以彻底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将人的认识对象限定在由印象观念组成的知觉世界内。他由此推定,主导人的道德世界的动机也只能来自人直接经验到的情感。人的行为动机不是来自理性推论而是来自当下情感。
问:唯理主义和经验主义可是伦理学中泾渭分明的两大派。
答:是的,谈到这里,我们就进入了休谟的道德学说,这是伦理学的领域。休谟的《人性论》第三部分题为“道德学”后来他依据这一部分撰写了《道德原理研究》一书。这里我们要简单回顾一下唯理主义伦理学和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区别。我借用伦理学大师佛里德里希·包尔生的论述:“唯理主义的观点否认伦理学的经验特征,它坚持道德命题不可能也不需要经验的证据。它把道德命题视作一种天赋能力(良心或实践理性)的表现,这种能力是先验地判断和立法的。它断言每个人无需任何经验就可知道何为正当与不正当。而经验主义观点则认为伦理学并不从概念来演绎和论证命题,而是发现存在于事实之间的联系,这些联系是可以由经验确定的。如此这般的某种行为类型有着如此这般的某种效果。”包尔生的这个概括是简单明了的。休谟当然是站在经验主义的立场来考虑道德问题,他的核心观点是,理性可以区分真理和错误,但它不能区分善恶。他说:“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
问:难道善恶判断不是一种理性判断吗?
答:在休谟看来,善恶判断是一个情感判断。我们举一个例子:一个流氓在街上无缘无故殴打一位妇女,你见到了这一事件,并且断定这是一件野蛮的恶行,但这个判断是怎么来的呢?首先,你准确见证到这个事实,你的那个陈述是:“有人殴打妇女”,这个陈述是一个事实陈述,它表达的是有这么一件事。这个判断不是道德判断而是事实判断。但一个弱女子被欺凌这件事情刺激了你,让你产生愤怒、同情、怜悯、憎恨等一系列情感,让你产生心理上的不适,你因而判定这是一件恶行,因为以强凌弱是不应该的,这才是一个道德判断。休谟断定“是”与“应该”的区别关系重大。他说:“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接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为什么“是”与“应该”的区别这么重要呢?因为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暗含着我们“应该”怎样做。而“是”这样的事实陈述不和人的情感相联系, 从中永远推导不出“应该”来。我们知道俄罗斯入侵乌克兰这是一个事实,但只当这个侵略中的事实激起我们对俄罗斯残暴野蛮的行为的愤恨,对乌克兰人民苦难的同情时。我们才会做出价值判断。休谟的研究者伊里莎白·拉德克里夫总结说:“休谟认为价值陈述来自我们的情感,来自我们对某些行为和行为者的情感反应。”
问:那我们借以区分善恶的道德感又如何产生呢?
答:休谟的回答非常明确,“道德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这个感觉就是痛苦与快乐的区分。休谟说:“由德发生的印象是令人愉快的,由恶发生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每一刹那的经验必然都使我们相信这一点,任何情景都没有像一个高贵和慷慨的行为那样美好,而任何情景也没有像残忍奸恶的行为那样令人厌恶,任何快乐都比不上我们与所爱所敬的人在一起时所感到的那种愉快,正如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迫和我们所憎恨或鄙视的人们一起生活一样。”毫无疑问,美德带来快乐,恶行带来痛苦。但这只是对文明人和君子如此,在世界上毕竟存在着如此多的以恶为乐的人形动物和制度,在这些人形动物和制度看来,制造痛苦才是最大的快乐。如果说世界上有一种制度是专门为制造民众的痛苦而设计,那就是苏俄式的专制暴政,这个制度不仅制造痛苦还专门制造擅长制造痛苦的人形动物。这样的情景是休谟所不曾想到的。 休谟继续分析是什么因素让某些行为激起人快乐的感觉,另一些行为却引发痛苦。休谟认为是同情心,“因为同情心是一个观念借想象之力向一个印象的转化”。这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共情观。”
问:共情就意味着感同身受。
答:是的,对于一个正常人而言,当你了解一个人遭遇不幸,你会同样感到不适,甚至痛苦,虽然你并未受到同样的不幸,这是一种借助想象的印象转化。休谟描述了这个过程:“生动的情感通常伴随着生动的想象,在这一方面正像在其他方面一样,情感的力量一方面决定于对象的本性或情况,一方面也决定于人的性情。”这就是说,富有同情心的人一定是有较强道德感的人,显然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理智上的推理,不是凭借逻辑的形式的判断,而是充沛的情感和敏锐的共情能力。正如包尔生所说:“什么是完善的生活这一问题,归根结底要由直接的,无可争辩的感情来决定,人类存在的最深刻的本质在这种感情里显示着自身。”但是除了同情、怜悯、宽容这些直接来自共情的善德之外,休谟还提到另外一种德行,他说:“有些德行之所以引起快乐和赞许,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我肯定正义就属于这一种。”对正义这种德行的研究引出两个问题,其一,是什么动机促使人们建立起正义原则,其二,为什么人遵守正义原则就是善,违背正义原则就是恶。在休谟看来,正义原则起源于人的生活资料的匮乏,为了自己的生存,我们必须为别人的生存提供条件,所以人必须设立某种机构和采取某些措施,保证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财产安全。休谟不同意社会契约说,他强调这种机构的设立是习俗的演化使人与人之间达成了协议,遵守这些协议就是正义。但毫无疑问,正义原则的起源是私利。不过休谟认为私利却能够促使正义的实现。
问:那显然正义是一种善。
答:是的,在休谟看来,不存在一种空泛的人类之爱,但保护私利的行为却会形成广泛的正义。他说:“一般说来,每一个人都可能发现他自己也是受益者,因为在没有正义的情况下,社会必然立刻解体,每一个人必然会陷入野蛮和孤立无援的状态。”休谟根据正义的原则给出了一个财产权的定义:“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这就是说,保护私有财产在道德上是善的,休谟甚至认为:“我们如果不先充分了解正义的本性,不先指出正义的起源在于人为的措施和设计,而想像我们能有任何财产观念,那是很荒谬的”。休谟显然是把正义当做私有财产的一个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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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休谟以彻底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将人的认识对象限定在由印象观念组成的知觉世界内。他由此推定,主导人的道德世界的动机也只能来自人直接经验到的情感。人的行为动机不是来自理性推论而是来自当下情感。
问:唯理主义和经验主义可是伦理学中泾渭分明的两大派。
答:是的,谈到这里,我们就进入了休谟的道德学说,这是伦理学的领域。休谟的《人性论》第三部分题为“道德学”后来他依据这一部分撰写了《道德原理研究》一书。这里我们要简单回顾一下唯理主义伦理学和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区别。我借用伦理学大师佛里德里希·包尔生的论述:“唯理主义的观点否认伦理学的经验特征,它坚持道德命题不可能也不需要经验的证据。它把道德命题视作一种天赋能力(良心或实践理性)的表现,这种能力是先验地判断和立法的。它断言每个人无需任何经验就可知道何为正当与不正当。而经验主义观点则认为伦理学并不从概念来演绎和论证命题,而是发现存在于事实之间的联系,这些联系是可以由经验确定的。如此这般的某种行为类型有着如此这般的某种效果。”包尔生的这个概括是简单明了的。休谟当然是站在经验主义的立场来考虑道德问题,他的核心观点是,理性可以区分真理和错误,但它不能区分善恶。他说:“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
问:难道善恶判断不是一种理性判断吗?
答:在休谟看来,善恶判断是一个情感判断。我们举一个例子:一个流氓在街上无缘无故殴打一位妇女,你见到了这一事件,并且断定这是一件野蛮的恶行,但这个判断是怎么来的呢?首先,你准确见证到这个事实,你的那个陈述是:“有人殴打妇女”,这个陈述是一个事实陈述,它表达的是有这么一件事。这个判断不是道德判断而是事实判断。但一个弱女子被欺凌这件事情刺激了你,让你产生愤怒、同情、怜悯、憎恨等一系列情感,让你产生心理上的不适,你因而判定这是一件恶行,因为以强凌弱是不应该的,这才是一个道德判断。休谟断定“是”与“应该”的区别关系重大。他说:“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接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为什么“是”与“应该”的区别这么重要呢?因为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暗含着我们“应该”怎样做。而“是”这样的事实陈述不和人的情感相联系, 从中永远推导不出“应该”来。我们知道俄罗斯入侵乌克兰这是一个事实,但只当这个侵略中的事实激起我们对俄罗斯残暴野蛮的行为的愤恨,对乌克兰人民苦难的同情时。我们才会做出价值判断。休谟的研究者伊里莎白·拉德克里夫总结说:“休谟认为价值陈述来自我们的情感,来自我们对某些行为和行为者的情感反应。”
问:那我们借以区分善恶的道德感又如何产生呢?
答:休谟的回答非常明确,“道德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这个感觉就是痛苦与快乐的区分。休谟说:“由德发生的印象是令人愉快的,由恶发生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每一刹那的经验必然都使我们相信这一点,任何情景都没有像一个高贵和慷慨的行为那样美好,而任何情景也没有像残忍奸恶的行为那样令人厌恶,任何快乐都比不上我们与所爱所敬的人在一起时所感到的那种愉快,正如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迫和我们所憎恨或鄙视的人们一起生活一样。”毫无疑问,美德带来快乐,恶行带来痛苦。但这只是对文明人和君子如此,在世界上毕竟存在着如此多的以恶为乐的人形动物和制度,在这些人形动物和制度看来,制造痛苦才是最大的快乐。如果说世界上有一种制度是专门为制造民众的痛苦而设计,那就是苏俄式的专制暴政,这个制度不仅制造痛苦还专门制造擅长制造痛苦的人形动物。这样的情景是休谟所不曾想到的。 休谟继续分析是什么因素让某些行为激起人快乐的感觉,另一些行为却引发痛苦。休谟认为是同情心,“因为同情心是一个观念借想象之力向一个印象的转化”。这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共情观。”
问:共情就意味着感同身受。
答:是的,对于一个正常人而言,当你了解一个人遭遇不幸,你会同样感到不适,甚至痛苦,虽然你并未受到同样的不幸,这是一种借助想象的印象转化。休谟描述了这个过程:“生动的情感通常伴随着生动的想象,在这一方面正像在其他方面一样,情感的力量一方面决定于对象的本性或情况,一方面也决定于人的性情。”这就是说,富有同情心的人一定是有较强道德感的人,显然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理智上的推理,不是凭借逻辑的形式的判断,而是充沛的情感和敏锐的共情能力。正如包尔生所说:“什么是完善的生活这一问题,归根结底要由直接的,无可争辩的感情来决定,人类存在的最深刻的本质在这种感情里显示着自身。”但是除了同情、怜悯、宽容这些直接来自共情的善德之外,休谟还提到另外一种德行,他说:“有些德行之所以引起快乐和赞许,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我肯定正义就属于这一种。”对正义这种德行的研究引出两个问题,其一,是什么动机促使人们建立起正义原则,其二,为什么人遵守正义原则就是善,违背正义原则就是恶。在休谟看来,正义原则起源于人的生活资料的匮乏,为了自己的生存,我们必须为别人的生存提供条件,所以人必须设立某种机构和采取某些措施,保证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财产安全。休谟不同意社会契约说,他强调这种机构的设立是习俗的演化使人与人之间达成了协议,遵守这些协议就是正义。但毫无疑问,正义原则的起源是私利。不过休谟认为私利却能够促使正义的实现。
问:那显然正义是一种善。
答:是的,在休谟看来,不存在一种空泛的人类之爱,但保护私利的行为却会形成广泛的正义。他说:“一般说来,每一个人都可能发现他自己也是受益者,因为在没有正义的情况下,社会必然立刻解体,每一个人必然会陷入野蛮和孤立无援的状态。”休谟根据正义的原则给出了一个财产权的定义:“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这就是说,保护私有财产在道德上是善的,休谟甚至认为:“我们如果不先充分了解正义的本性,不先指出正义的起源在于人为的措施和设计,而想像我们能有任何财产观念,那是很荒谬的”。休谟显然是把正义当做私有财产的一个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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