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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2024罗翔刑法精讲卷[法考精品课程]](https://podcast-api-images.s3.amazonaws.com/corona/show/6043850/logo_300x300.jpeg)
好第九章赘述形态啊。赘述形态赘述形态呢。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啊,同一个行为人实施了好多好多犯罪,那最后定一罪还是定数罪啊。就前段时间,很多人非常关心现金和聚众凌乱的问题啊,那张三啊这个把一个女的给性侵了。实施了强奸啊,对他实施的弥奸啊,过了若干天之后呢。啊,那这个女的啊,那那发现已经这样啊,所以呢,就自干啊,成为啊张三的啊,这个王物啊。同时呢,这个女的又叫上了自己的朋友啊,那一起和张三呢啊就开始了聚众营乱啊。然后呢,后来查明张三当时在实施性侵的时候呢。啊,还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啊,还下了药啊,还这个这个啊,做了一大堆的事情啊,还这个获取了他人的个人信息。那你看张三这个人渣,他符合了多少个罪?他既有强奸罪,又有聚众淫乱罪,还有非法拘禁罪啊,还有这个这个这个这个这个这个啊,这个这个这个容留吸毒罪,比如说还一起吸了毒,对吧,一起吸了毒之后,然后再开始聚众淫乱啊,还有这个非法拘禁罪啊,还有这个故意伤害罪啊,等等等等,他最终应该。
好,我们现在看一下以31节共同犯罪的复杂。那第一呢,是共犯与身份。我们知道身份有两种,一种叫真正的身份,一种叫非真正的身份啊。真正的身份,就所谓的定罪身份,就这个身份跟定罪是有关的,比如说社会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啊。那么对于这种身份呢,只有有这种身份的人才可以成立这个身份犯的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那没有这个身份的人是不能成立正犯的。但是可以成立教唆犯和帮助犯啊,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还有一个小问题,如果双方都是特殊身份犯怎么办啊,那么2005年就曾经考过啊。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北派到一个非国有企业从事会计工作,跟这个非国有企业的老总互相勾结。把本公司的财务啊占为其有论如何定金。那很明显啊,这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老总,他也是一个特殊身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啊。那这个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啊。但是,如果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出发啊,他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他应该构成贪污罪。那老板呢啊,非国有企业的老板就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啊,那怎么办?双方都是特殊身份怎么办啊?司法解释就给了一个理由啊,给了一个规定,叫主犯决定说谁是主犯,按主犯来定,所以在这个案件中,谁是主犯啊,一个非一个国有企业啊的。
现在我们来看上世界特殊的共同犯罪。第一呢,是沉积的共同犯,沉积的共同犯罪,估计一般老百姓是听不懂的,老百姓能听懂的呢,应该是事中共犯,就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啊。事中共犯啊,我觉得事中共犯啊,这个词语可能会更好一点,为什么我们要使用法言法语,让一般老百姓听不懂啊?所有的法律知识都要啊,让人民群众感到啊,容易接受啊。我们法律人并不高高在上,很多时候,法律人的判断充满了法律的独断。很多时候,我们的判断,当我们严重偏离了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那么这种逻辑推理可能就是错误的。所以最重要的是道德自觉,而不是你的法律逻辑推理。那种所谓的高阶逻辑,只要脱离了民众的常情常感常识,这种逻辑通常只是一种非常非常糟糕的一种逻辑。所以事中共犯啊。事中共犯就是中途加入。那大家知道,共同犯罪最有趣的地方,就是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张三在盗窃,我在旁边偷窥。张三说,看什么,看你想要眼过来拿吗?说可以吗?他说,可以的啊。所以我拿了一等灯,方便他盗窃啊。他拿了2万,我拿了2万,那我的盗窃数额是多少。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第29章,29章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啊。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人,共同犯罪是行为啊,共同犯罪人是人啊。那我国刑法呢?把共同犯罪人呢,是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那你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首先,按照作用分类法可以按共同犯罪人,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区分为主犯从犯协作犯。但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其实可以区分为实行犯和非实行犯实行犯就是所谓的正犯非实行犯就是所谓的教唆犯和帮助犯。那大家就要注意他们的对应关系。首先,实行犯一定都是主犯,对不对?不一定实行犯有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啊。那么第二教唆犯一定是主犯,对不对也不对啊,因为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重犯啊。而且法律说得很清楚,教唆犯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处理,所以他可能是处罚也有可能是重犯啊。那至于帮助犯,那不可能是主犯帮助犯,一般来说是重犯,当然也有可能是邪重犯这个大家要注意清楚。那什么叫做主犯刑法第26条对主犯呢是有规定的,所以主犯包括三种人,一种是集团犯罪的手段。
好,我们继续上课。我们现在看到第28节啊。正犯与共犯,那正犯呢,就是实行犯。呃,共犯呢,就是非实行犯共犯,它专指呢?狭义共犯,也就是教唆犯和帮助犯。所以第一个概念呢是所谓的共犯。从属说共犯重组说就是正犯,是一张皮共犯呢,是皮上的毛,皮之不纯,毛将焉附。所以,如果没有实行犯,那就不可能有共犯。这个叫共犯。从属说,张三去杀人,我给了他一把刀。他拿着刀走到路上,踩到一块香蕉皮,掉在粪坑摔昏了,所以他就没有私心行为。他属于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被迫停下来,那对于我的帮助行为,那就是不处罚的啊。因为只有当实行犯进入到实行领域,对于帮助犯才可以处罚,这个就叫共犯。从属说,当然,共犯对正犯的从属从属到一个什么程度,那肯定又有不同的学说那。
那现在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叫间接正反间接正犯呢,几乎每年都会考,但其实间接正犯呢,看起来很复杂,但我又觉得它其实属于最简单的一种。因为掌握它的核心概念就可以间接正犯,其实就是把别人当枪使,而你和枪又不成立共犯。我教唆一个十岁的小孩去杀人。这个小朋友是我的枪,我和他不成立共犯,所以对我的处罚只能用间接正犯的理论来处罚。但是我花了100万,雇了一个二十岁的杀手来帮我杀人,杀手好像是我的枪,但是我和我的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因为他已经20岁了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两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所以间接正犯的本质就是把别人当枪使。而你和枪不成立共犯啊。那如果用老百姓听不懂的话,就是利用非共犯的第三人去实施的犯罪。这个据说就叫法人,法语,法言,法语,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行业黑话,因为一般人是听不懂为什么要使用这些黑话使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话不会更好吗?啊,把别人当枪使,而你和枪却不成立共犯啊。你在幕后起到了一个支配作用那间接正犯的本质,第一形式上把别人当枪使,你和枪不成立,共犯利用非共犯的第三人。
现在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啊,共同正反,共同正犯呢,就是两个人一起共同实施了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它其实就是所谓的共同实行犯啊,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单位,还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加一个单位啊。那必须要有共同的故意啊。共同的故意有共同的认识,要素,共同的意志要素。当然,这里的故意只需要有概括性故意,不需要有明确具体的故意啊,我们两人一起偷东西,你偷了10万对,我说只偷了1万,那我们的盗窃数额都是10万块钱,而不能理解为1万块钱,同时还有共同的行为啊,还有共同的行为,那根据共同犯罪的概念,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叫共同犯罪那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具有如下的一些情况,一个就是过失的共同犯罪啊。两人共同过失实施的犯罪啊。你看这里面举的例子,两个人一起推砖啊,然后砖呢掉下去了,把人砸死了啊。那两个人都有过失,这叫共同过失犯罪,但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那叫分别定性。既然分别定性,两个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这里面可能就会出现一个处罚漏洞啊。那法律中经常有一些处罚漏洞,但大家学习法律不是为了去装漏洞。
各位同学,大家好啊。我们现在继续来到我们的课程那上一次呢,我们讲到了修正的构成要件的未完成罪的形态的问题啊。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终止。今天呢,我们来看一下另外一种特殊的构成要件,或者叫修正的构成要件就是共同犯罪,那共同犯罪呢?应该来说是整个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一块,所以日本学院者把它称之为新法的绝望之章,估计大家学着学着也会觉得非常的绝望。但是请各位注意啊。绝望的尽头是希望,因为没有希望,绝望是没有意义。当你觉得绝望,那么就意味着充满了希望,因为如果不是对希望充满了盼望,也谈不上绝望啊。绝处是会否生的,呃,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呢这个25条规定呢,说,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这里面首先呢,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啊。因为维特根斯坦说,我语言的模糊代表着我世界的模糊。
那现在我们进入到犯罪中止啊。什么叫犯罪终止?犯罪终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还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所以犯罪终止,它有三个特征,第一是及时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啊。所以在预备阶段可以成立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犯罪中止的一种实行阶段可以成立中止实行后阶段也可以成立啊。犯罪中止啊。张三呢,到这个这个啊,这个娱乐场所准备嫖娼,叫了一个性工作者,把新工热着把衣服脱光单上看,它长得有点小,随口问了一句,说,小妹妹,你今年多大了?这个小姑娘说,叔叔,我今天是十三岁生日,麻烦你待会儿多给点钱。张三吓坏了,说,你把衣服穿上,那各位觉得这构成强奸罪的中止吗?这显然成强奸罪的中止,这构成嫖娼的中止好不好。所谓犯罪终止,一定是在犯罪过程中就是主观,让我一定要知道我在犯罪啊。客观上他也的的确确是犯罪行为啊。所以上在这个中,他主观上以为他只是啊在实时嫖娼,他并不知道自己。
那关于着手的判断标准呢,在学说上一定会有三种观点,正说反说折中说啊,司法实践中当下非常常见的民间行为。大家觉得哪个点叫着手,我想对这个女生实施迷奸,所以我开始买药啊,然后请这个女孩去吃饭啊。趁这个女孩去洗手间,我给她下药啊。然后他把药给喝了,喝了之后昏昏沉沉。然后我把他抱到车上,上下其手。大家觉得哪个点叫左手买药,叫左手还是下药,叫左手还是喝药,叫左手还是报到车里叫做手、所以很明显。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经验判断,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精啊。学说上至少有三种学说,正说反说,折中说,正说采行为说只要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叫着手。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只要你下药就叫做着手,因为下药就是强奸罪中的其他方法啊。但是与此针锋相对的啊观点就是结果说,必须要让法益面临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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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入选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以来历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十七年司考(法考)培训经历,曾参与司考题库设计和供题。谈吐诙谐幽默,富有激情,寓教于乐,妙趣横生;授课深入浅出,结构清晰,迅速提升考生的刑法思维和应试能力,使考生迅速理解和掌握刑法的艰深理论,从容应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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