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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制度下,多数选举出的政府可能成为暴政的推动者和执行者,这在20世纪历史上已有纳粹德国为证。所以,密尔当年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在当今世界上,多数人选举出的政府,借多数授权对少数人,他们可能是政治反对派、持不同政见者,施行暴虐统治的实例并不少见。它对人的自由是致命的恶政。
问:我们能否把多数人选举出的政府所推行的暴政称为多数的暴政?
答: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从社会事实和后果来看就是如此。但人们会说投票的人并非有意要造就暴政啊,这些大众从个人品格来看也可能是个良民呢。密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极为深刻,他说:“和他种暴虐一样,这个多数的暴虐之可怕,人们起初只看到,现在一般俗见仍认为,主要在于它会通过公共权威的措施而起作用。”也就是说,人们投票的结果造就出公共权威,也就是政府,如果这个政府是希特勒、普京、川普这类人物所主掌,他们就会施行多数授权的暴政。所以密尔说它是通过公共权威所推行的方针政策,甚至通过获得授权的立法而起作用。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多数授权的暴政反映的是社会多数的任意与专横,因为民主制度最好和最坏的信条竟是同一个信条,那就是多数的天然合理性。在民主制度下,多数就是决断力量。所以民主制度,更准确的说是实行票决制的民主形式绝不是个人自由的自然而然的避风港。
问:提出这个问题太重要了,民主制度并不能防止多数的暴政。
答:是的,所以密尔接下来就指出:“但是深思的人们则已看出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个人时,它的暴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社会能够并且确在执行它自己的诏令。”经历过中国文革的人应该能体会这一点。在文革时期,毛正是通过“大民主”这种形式唤起多数暴民去残害自己的少数同胞。这种情况正是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人之上 。现代的暴君绝不会直接号召施行暴政,他们永远要以民主的名义唤起大众的热爱,使社会本身成为暴政的温床。看看中国、俄国。朝鲜的统治者哪一个不受到广大人民的热爱?这一点让川普很是羡慕,不过要让有250年宪政传统的美国成为中朝俄这样的国家,他还是任重而道远啊。
问:这倒确实是世界未有之大变局。
答:是的,也不过区区几百万张选票的多数,就让世界翻天覆地。所以我们敢说多数的绝对性力量即可为善亦可为恶。当多数造成的社会力量被暴君引导为恶之时,多数的暴政即可实现。密尔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假社会所颁的诏令是错的而不是对的,或者其内容是它所不应干预的事,那么它就是实行一种社会暴虐”。什么是社会所不应干预之事?那就是每一个别人对自己的生活所做的选择。它不仅有政治信念、宗教信仰、审美偏好、谋生方式,它也包括极为私密的个人性取向,甚至包括跨性别选择,所以平等、多元、宽容才是文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普遍价值。当一个社会中的多数相信应该干涉、管制他人私密时,这就是多数的暴政。应该知道,这种社会的暴虐在世界上随处可见,在密尔看来,“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的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的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
问:密尔的这个看法真可谓警世之言。
答:是的,他指出的这种状态是许多人习以为常的,却不知这是对人性,对自由最大的戗害。所以,密尔强调仅只防御官府的暴虐还不够,对于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对于社会要借行政处罚以外的办法来把自己的观念和行事当做行为准则来强加于所见不同的人,以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相协调的个性的发展,甚至假如可能的话,阻止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来剪裁他们自己的这种趋势,都需要加以防范 。”紧接着,密尔就提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必有一个限度,正同防御政治专制一样,是必不可少的。但实践的问题在于究竟应该把这个限度划在哪里?”严复先生把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恰恰是抓住了密尔提出的这个核心问题。这里暗含一个推论,集体对个人干涉过界就是多数的暴政。集体与个人各守其位,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是社会正常运转的状态。密尔给出了他的答案,他声称《论自由》一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阐明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适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问:这条原则看似简单,其实极为重要。
答:是的,集体或者多数赋权的政府部门强制推行某种规矩时,最爱说的理由就是“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个理由在逻辑上就包含了一个结论,个人的观点、利益、兴趣、偏好必须被压制,被剥夺,因为多数决断天然合理,而且多数赋权的政府还会进一步告诉你,“我这是为你好”,在共产国家的意识形态中,个人服从集体更是首要道德原则。在那份伪造的雷锋日记中就有类似的话,“把个人幸福融化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之中”。密尔批驳这种以多数意愿干涉个人的行为,他指出:“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理由。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因为这对他比较好,因为这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认为是聪明的,或者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密尔的这个批驳展现了一个简单事实,对于成年人而言,他人可以劝说,推荐某种观念,但绝对无权强制某一个体去顺从他人的要求,哪怕你认为这个要求对他有好处。就此密尔阐发了一个原则:“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这条原则保护个人免受多数人暴政的侵袭,他拥有自己的自由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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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制度下,多数选举出的政府可能成为暴政的推动者和执行者,这在20世纪历史上已有纳粹德国为证。所以,密尔当年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在当今世界上,多数人选举出的政府,借多数授权对少数人,他们可能是政治反对派、持不同政见者,施行暴虐统治的实例并不少见。它对人的自由是致命的恶政。
问:我们能否把多数人选举出的政府所推行的暴政称为多数的暴政?
答: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从社会事实和后果来看就是如此。但人们会说投票的人并非有意要造就暴政啊,这些大众从个人品格来看也可能是个良民呢。密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极为深刻,他说:“和他种暴虐一样,这个多数的暴虐之可怕,人们起初只看到,现在一般俗见仍认为,主要在于它会通过公共权威的措施而起作用。”也就是说,人们投票的结果造就出公共权威,也就是政府,如果这个政府是希特勒、普京、川普这类人物所主掌,他们就会施行多数授权的暴政。所以密尔说它是通过公共权威所推行的方针政策,甚至通过获得授权的立法而起作用。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多数授权的暴政反映的是社会多数的任意与专横,因为民主制度最好和最坏的信条竟是同一个信条,那就是多数的天然合理性。在民主制度下,多数就是决断力量。所以民主制度,更准确的说是实行票决制的民主形式绝不是个人自由的自然而然的避风港。
问:提出这个问题太重要了,民主制度并不能防止多数的暴政。
答:是的,所以密尔接下来就指出:“但是深思的人们则已看出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个人时,它的暴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社会能够并且确在执行它自己的诏令。”经历过中国文革的人应该能体会这一点。在文革时期,毛正是通过“大民主”这种形式唤起多数暴民去残害自己的少数同胞。这种情况正是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人之上 。现代的暴君绝不会直接号召施行暴政,他们永远要以民主的名义唤起大众的热爱,使社会本身成为暴政的温床。看看中国、俄国。朝鲜的统治者哪一个不受到广大人民的热爱?这一点让川普很是羡慕,不过要让有250年宪政传统的美国成为中朝俄这样的国家,他还是任重而道远啊。
问:这倒确实是世界未有之大变局。
答:是的,也不过区区几百万张选票的多数,就让世界翻天覆地。所以我们敢说多数的绝对性力量即可为善亦可为恶。当多数造成的社会力量被暴君引导为恶之时,多数的暴政即可实现。密尔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假社会所颁的诏令是错的而不是对的,或者其内容是它所不应干预的事,那么它就是实行一种社会暴虐”。什么是社会所不应干预之事?那就是每一个别人对自己的生活所做的选择。它不仅有政治信念、宗教信仰、审美偏好、谋生方式,它也包括极为私密的个人性取向,甚至包括跨性别选择,所以平等、多元、宽容才是文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普遍价值。当一个社会中的多数相信应该干涉、管制他人私密时,这就是多数的暴政。应该知道,这种社会的暴虐在世界上随处可见,在密尔看来,“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的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的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
问:密尔的这个看法真可谓警世之言。
答:是的,他指出的这种状态是许多人习以为常的,却不知这是对人性,对自由最大的戗害。所以,密尔强调仅只防御官府的暴虐还不够,对于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对于社会要借行政处罚以外的办法来把自己的观念和行事当做行为准则来强加于所见不同的人,以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相协调的个性的发展,甚至假如可能的话,阻止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来剪裁他们自己的这种趋势,都需要加以防范 。”紧接着,密尔就提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必有一个限度,正同防御政治专制一样,是必不可少的。但实践的问题在于究竟应该把这个限度划在哪里?”严复先生把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恰恰是抓住了密尔提出的这个核心问题。这里暗含一个推论,集体对个人干涉过界就是多数的暴政。集体与个人各守其位,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是社会正常运转的状态。密尔给出了他的答案,他声称《论自由》一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阐明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适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问:这条原则看似简单,其实极为重要。
答:是的,集体或者多数赋权的政府部门强制推行某种规矩时,最爱说的理由就是“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个理由在逻辑上就包含了一个结论,个人的观点、利益、兴趣、偏好必须被压制,被剥夺,因为多数决断天然合理,而且多数赋权的政府还会进一步告诉你,“我这是为你好”,在共产国家的意识形态中,个人服从集体更是首要道德原则。在那份伪造的雷锋日记中就有类似的话,“把个人幸福融化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之中”。密尔批驳这种以多数意愿干涉个人的行为,他指出:“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理由。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因为这对他比较好,因为这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认为是聪明的,或者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密尔的这个批驳展现了一个简单事实,对于成年人而言,他人可以劝说,推荐某种观念,但绝对无权强制某一个体去顺从他人的要求,哪怕你认为这个要求对他有好处。就此密尔阐发了一个原则:“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这条原则保护个人免受多数人暴政的侵袭,他拥有自己的自由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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