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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它的任务是要探讨和建构一套人的行为准则。依照这些准则行事,就是合乎道德,否则就是非道德。它所使用的最广泛也最具体的评判标准就是善与恶。密尔所弘扬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善恶标准就是凡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善,给人们带来痛苦就是恶。
欧洲思想文化长廊探讨约翰·密尔的自由理念,聚焦功利主义伦理学。
问:难道善的行为必定带来快乐吗?
答:这个问题是个关键问题,功利主义并不容易回答。我们已经说过,功利是个习惯译法,并不完全准确,更准确的意思应该是功效,但是我们可以认为,一般说来,凡属善行善事它一定包含有快乐幸福,它体现出美德,而凡属恶事恶行也一定会包含痛苦不幸,它体现出邪恶。伦理学有许多流派,但大致不出两大理论体系,结果论和非结果论,也就是目的论和义务论。所谓结果论就是评判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这个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而非结果论则强调评判一个行为的善恶标准是看它符合不符合正义原则,是否出于善良意志。 康德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绝对命令”。举个例子,一个公司员工想要盗用公司一笔资金,他就要计算结果,第一种判断是他可以因盗用这笔资金而过上好日子,给他带来幸福。那么从目的论的角度看,他可以干这件事。这是利己功利主义的判断。第二种判断,他计算达成目的的后果,发现自己盗用这笔资金,会使公司中许多人领不到工资,从而造成大多数人的痛苦,因而依照规则功利主义的判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善,他就不能做这件事。因此从结果看,停止盗用才是善。而在义务论来,不可盗窃是绝对命令,你根本就不能行盗窃之事。这出自你内心的理性,出自善良意志。
问:我看人大多是会尊从道德律令来行事的。
答:这里有一条悖论,当我们依照功利的目的论来判断善恶时,我们会发现我们仍然使用了那些道德律令作为评判的工具。但功利主义强调的不是工具而是目的。密尔的经典论证是:“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做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
错与它们增进幸福和造成不幸的倾向呈正比,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这段话在当代功利主义的论说中已极大的扩展了幸福一词的所指,变成类似“广大民众的幸福指数”,“社会繁荣度”,“社会福利保障系统”,这些可以实际上感觉经验到的事实。它确实如边沁所说,可以计量。但是新的问题出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提法暗含着最少数人的不幸福。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他的名著《正义论》中就此问到:“对一些人的损害是否能够被一种其他人享受较大的利益总额绰绰有余的抵销,或者正义是否要求一种对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且只允许那些有利于所有人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存在?”也就是说,如果生活中有一部分人享有了最大的利益,他们所获得的幸福总量能否抵销没有从这幸福总量中分得一杯羹的人所得到的不平等待遇?
问:这个问题其实是个正义与平等的关系问题。
答 :是的,边沁有强烈的科学主义倾向,他认为克服不平等可以用更精确的计算收益比来实现,他甚至提出一种快乐计算法,从数量、广度、持续时间、持续强度等方面来计算快乐最大值。人们常常举这样一个例子,一项药物试验需要100名儿童参与,若试验成功,则可以救一千万儿童,这个实验是正当的吗? 在非目的论的伦理学中,比如康德,他会说这是不正义的,因为人本身就是目的,每一个体本身就是目的,所以不能拿来做让大多数人幸福的手段。可在功利主义看来,这个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的达到了,所以它是正义的。我们可能会说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选择功利主义的做法,但从原则上,康德的信条又无懈可击。密尔自己的看法则是“公正即在功利之中”因为密尔把个人权利引入了功利考虑。他认为,所谓公正就是承认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保护个人权利就是维护了公正,因为公正本质上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因此上述问题在密尔那里可能可以这样解释:孩子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试验,孩子或可以代表孩子做出选择的家长在得到适当补偿的条件下,决定是否承担起这个拯救更多孩子的义务,如果他决定承担这个义务,那就实现了公正。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自由,正是在自由这一点上,功利主义似乎和义务主义有所接近,因为承担义务恰恰符合康德所论,善的行为是出自善良意志。
问:看来道德问题最难有数学一样非此即彼的确定性。
答:是的,所以边沁的科学主义倾向会被人诟病。密尔则努力纠正边沁的偏颇。以赛·柏林对边沁与密尔的区别有一段精彩的评述:“ 根据密尔的看法,不论幸福所指为何,他绝不会是边沁所指的那种东西。因为密尔认为,边沁的人生观过于狭隘,对历史、社会或个人心理都缺乏一种想象的理解。他不知道把社会维系在一起的东西,例如共同理想,忠诚,民族性格等等究竟为何物,他也没有体会到人们对荣誉,尊严自我逃避以及对美,秩序,权利,行动的喜爱,他只了解生活中的事物性(business)的一面.”柏林的这个评论准确地抓住了密尔把功利主义推向深入的关键,那就是他把幸福快乐这种感受做了层级上的区分。因为密尔认为:“人类具有的官能要高于动物的欲求,当这些官能一旦被人意识到之后,那么只要这些官能没有得到满足人就不会感到幸福”他又指出:“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与功利原则是完全相容的。”密尔的名言是“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
问:“这恐怕就是伦理学的实践性问题了。
答:是的,伦理学探讨的一切原理都指向人的行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为什么这样做是善,为什么那样做是恶,康德探索道德原则的书是《实践理性批判》,所以道德问题必然是一个实践问题。但是谈到实践,谈到行为就必然面对一个选择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刚刚谈到的自由选择问题。柏林也是从这个角度阐述密尔的功利主义的特性。他指出,密尔扩展幸福的领域乃是因为他相信人类的选择能力,人类是骑师而不是马匹,人类追求的目标无限丰富,人的选择的方式越多,人生越丰富,越幸福。同时密尔也认识到功利主义在正义问题上的软弱之处,他的辩护是说:“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问题,正义仍然是代表一些社会功利的恰当名称,这些社会功利作为一个整体要比任何其他社会功利重要的多,正义的情感显然具有更加确定的命令性和更加严格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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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它的任务是要探讨和建构一套人的行为准则。依照这些准则行事,就是合乎道德,否则就是非道德。它所使用的最广泛也最具体的评判标准就是善与恶。密尔所弘扬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善恶标准就是凡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善,给人们带来痛苦就是恶。
欧洲思想文化长廊探讨约翰·密尔的自由理念,聚焦功利主义伦理学。
问:难道善的行为必定带来快乐吗?
答:这个问题是个关键问题,功利主义并不容易回答。我们已经说过,功利是个习惯译法,并不完全准确,更准确的意思应该是功效,但是我们可以认为,一般说来,凡属善行善事它一定包含有快乐幸福,它体现出美德,而凡属恶事恶行也一定会包含痛苦不幸,它体现出邪恶。伦理学有许多流派,但大致不出两大理论体系,结果论和非结果论,也就是目的论和义务论。所谓结果论就是评判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这个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而非结果论则强调评判一个行为的善恶标准是看它符合不符合正义原则,是否出于善良意志。 康德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绝对命令”。举个例子,一个公司员工想要盗用公司一笔资金,他就要计算结果,第一种判断是他可以因盗用这笔资金而过上好日子,给他带来幸福。那么从目的论的角度看,他可以干这件事。这是利己功利主义的判断。第二种判断,他计算达成目的的后果,发现自己盗用这笔资金,会使公司中许多人领不到工资,从而造成大多数人的痛苦,因而依照规则功利主义的判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善,他就不能做这件事。因此从结果看,停止盗用才是善。而在义务论来,不可盗窃是绝对命令,你根本就不能行盗窃之事。这出自你内心的理性,出自善良意志。
问:我看人大多是会尊从道德律令来行事的。
答:这里有一条悖论,当我们依照功利的目的论来判断善恶时,我们会发现我们仍然使用了那些道德律令作为评判的工具。但功利主义强调的不是工具而是目的。密尔的经典论证是:“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做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
错与它们增进幸福和造成不幸的倾向呈正比,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这段话在当代功利主义的论说中已极大的扩展了幸福一词的所指,变成类似“广大民众的幸福指数”,“社会繁荣度”,“社会福利保障系统”,这些可以实际上感觉经验到的事实。它确实如边沁所说,可以计量。但是新的问题出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提法暗含着最少数人的不幸福。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他的名著《正义论》中就此问到:“对一些人的损害是否能够被一种其他人享受较大的利益总额绰绰有余的抵销,或者正义是否要求一种对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且只允许那些有利于所有人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存在?”也就是说,如果生活中有一部分人享有了最大的利益,他们所获得的幸福总量能否抵销没有从这幸福总量中分得一杯羹的人所得到的不平等待遇?
问:这个问题其实是个正义与平等的关系问题。
答 :是的,边沁有强烈的科学主义倾向,他认为克服不平等可以用更精确的计算收益比来实现,他甚至提出一种快乐计算法,从数量、广度、持续时间、持续强度等方面来计算快乐最大值。人们常常举这样一个例子,一项药物试验需要100名儿童参与,若试验成功,则可以救一千万儿童,这个实验是正当的吗? 在非目的论的伦理学中,比如康德,他会说这是不正义的,因为人本身就是目的,每一个体本身就是目的,所以不能拿来做让大多数人幸福的手段。可在功利主义看来,这个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的达到了,所以它是正义的。我们可能会说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选择功利主义的做法,但从原则上,康德的信条又无懈可击。密尔自己的看法则是“公正即在功利之中”因为密尔把个人权利引入了功利考虑。他认为,所谓公正就是承认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保护个人权利就是维护了公正,因为公正本质上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因此上述问题在密尔那里可能可以这样解释:孩子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试验,孩子或可以代表孩子做出选择的家长在得到适当补偿的条件下,决定是否承担起这个拯救更多孩子的义务,如果他决定承担这个义务,那就实现了公正。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自由,正是在自由这一点上,功利主义似乎和义务主义有所接近,因为承担义务恰恰符合康德所论,善的行为是出自善良意志。
问:看来道德问题最难有数学一样非此即彼的确定性。
答:是的,所以边沁的科学主义倾向会被人诟病。密尔则努力纠正边沁的偏颇。以赛·柏林对边沁与密尔的区别有一段精彩的评述:“ 根据密尔的看法,不论幸福所指为何,他绝不会是边沁所指的那种东西。因为密尔认为,边沁的人生观过于狭隘,对历史、社会或个人心理都缺乏一种想象的理解。他不知道把社会维系在一起的东西,例如共同理想,忠诚,民族性格等等究竟为何物,他也没有体会到人们对荣誉,尊严自我逃避以及对美,秩序,权利,行动的喜爱,他只了解生活中的事物性(business)的一面.”柏林的这个评论准确地抓住了密尔把功利主义推向深入的关键,那就是他把幸福快乐这种感受做了层级上的区分。因为密尔认为:“人类具有的官能要高于动物的欲求,当这些官能一旦被人意识到之后,那么只要这些官能没有得到满足人就不会感到幸福”他又指出:“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与功利原则是完全相容的。”密尔的名言是“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
问:“这恐怕就是伦理学的实践性问题了。
答:是的,伦理学探讨的一切原理都指向人的行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为什么这样做是善,为什么那样做是恶,康德探索道德原则的书是《实践理性批判》,所以道德问题必然是一个实践问题。但是谈到实践,谈到行为就必然面对一个选择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刚刚谈到的自由选择问题。柏林也是从这个角度阐述密尔的功利主义的特性。他指出,密尔扩展幸福的领域乃是因为他相信人类的选择能力,人类是骑师而不是马匹,人类追求的目标无限丰富,人的选择的方式越多,人生越丰富,越幸福。同时密尔也认识到功利主义在正义问题上的软弱之处,他的辩护是说:“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问题,正义仍然是代表一些社会功利的恰当名称,这些社会功利作为一个整体要比任何其他社会功利重要的多,正义的情感显然具有更加确定的命令性和更加严格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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