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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英国1640年革命以英王查理一世被判处死刑而达到高潮。在这场革命中,弥尔顿暂时放下作诗的鹅毛笔而投入政治论争,笔锋直指保皇党的喉舌。他的目的明确,捍卫英国人民的自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必须证明,处决查理一世绝非乱臣弑君,而是实践权力在民,法律高于权力的基本民主原则。
问:看来处决查理一世之后,欧洲各国君主并未善罢甘休。
答:当然,因为这场革命涉及到根本原则的冲突,是君权神授,君王神圣不可侵犯,还是主权在民,法律高于王权。其实在英国国内对这个原则就有完全不同的看法,霍布斯就是主张主权在君的人,他1651年出版《利维坦》,对主权在君的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是他的著作是高深的理论论述,而他对处死查理一世不置一词,不过欧洲大陆却有人出手,指责英国革命及其后果。查理一世之子查理二世指使法国学者萨尔美夏斯撰写了《为英王声辩》一书,对英国革命大加诋毁,其最要害处是他公开宣称“国王是集王国大权于一身的人,他只对上帝负责,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约束”。这是十七世纪的一场认知战,对捍卫人民主权和法律至上的原则至关重要。弥尔顿的战友认为这一关键之战,非借助弥尔顿的巨笔不可。弥尔顿欣然受命,因为他认识到:“如果自由沉寂而奴役制度却大放厥词,那么自然法则和法律就遭殃了。如果上帝赐予人类的理智,不能为人类的生存、获救和合乎自然的平等找出更多的理由,而只能被独夫压迫、摧残等事找出理由,那么事情就非常可悲了”。他不无几分骄傲地说:“他们特意从众人中把我挑选出来,让我一往无前地帮助我国英勇的解放者,对我个人是一种极高的荣誉。我自幼就燃烧着一股热情的火焰,它一直在敦促我,叫我如不能自己去完成一个伟大的事业,至少也要歌颂一个伟大的事业”。
问:弥尔顿当然是最佳人选,不仅有热情,更有才华与学识。
答 :针对《为英王声辩》一书,他以《为英国人民声辩》一书作答。从这两篇论战文字的题目就能看出各自的立场。萨尔美夏斯不仅以君权神授为由,斥责共和派是“弑君恶魔”,还把国王比做臣民的父亲,弑君不可,弑父更是十恶不赦。弥尔顿反驳道:“父亲生我养我,而国王却未生我,反倒是我们产生了国王。大自然把父亲赐给人民,而国王则是人民自己为了自己而拥上宝座的。所以,不是人民为国王活着,而是国王为人民活着”。萨尔美夏斯不承认国王会犯罪,他认为国王就是可以为所欲为,他可以审判人民而不受他人审判。弥尔顿立即指出,国王的罪行一样是罪行而不是权利,那些为非作歹、迫害人民的暴君,理所当然是罪犯,应该受到惩罚。因为即便上帝创造了君权,他也绝不会“如此敌视人民以至强令我们服从暴君”。弥尔顿举希腊罗马作家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为证,说明在政治学中,从不存在君王无罪说。又从《圣经》中寻找先知的说法,指出:“假如一个国王不受法律约束,可以得到宽容,为所欲为,那他的权限就会远超越君权的范围,而人民则将沦为最卑贱的奴隶”。除了从古典著作和圣经文献中举例驳斥萨尔美夏斯之外,弥尔顿运用自然法理论,“证明暴君受惩罚是完全符合自然法的”。根据自然法,“君主是为人民而生存的,人民的地位在君主之上。君主作为地位较低的人,绝没有任何权利可以压迫和奴役地位较高的人民。国王既然没有权利为非作恶,人民的权利从自然秩序上便是至高无上的”。
问:弥尔顿的共和主义立场如此鲜明。
答:是的。他站在共和主义立场上,就必然强调人民高于君王,他明确说:“根据自然法,每一个圣明的皇帝都认为元老院或人民不仅和自己平等,而且高于自己”,“人民纵使把权力赋予君主,根据自然法则和物源本质来说,这权力仍然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而且,弥尔顿的民主信念是如此坚定,他几乎已经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的观念。萨尔美夏斯宣称:“一个国王在自己的王国里被迫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辩护是天理不容的”。弥尔顿驳斥说:“选择权既然掌握在人民手里,人民便不会以盲目崇拜的方式把自己的权力赋予国王。根据自然法则也不能这样办,他们只是为了公共安全和自由,才把权力赋予国王。当国王放弃这种职守时,人民便等于没有给他任何东西,人民由于受到自然法则本身告诫,把权力赋予国王只是为了某一种目的,如果不能达到人民和自然法则所要求的目的,那么他们所赋予的权力就像一张作废的契约一样无效。这些理由牢固地奠定了人民对于国王的优越地位”。这段话已经将民主共和制度的权力来源和国家主权的关系阐述得相当清晰了。萨尔美夏斯的观点是,只要王位是正当传承而来,百姓就不可对此有丝毫疑虑、不恭和反对,哪怕百姓痛苦不堪,也只能逆来顺受。弥尔顿则指出,如果一个民族认为王位传承与自己无关,自己无需表达意见便甘愿受此统治,那么“这种民族便一定是奴隶民族,而且是天生的奴隶。我们绝不能认为他们是公民、自由人,他们只是业主的货物、牛羊、财产”。
问:弥尔顿已经阐明了法国《人权宣言》中的一些原则,这可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前一百多年啊!
答:确实如此,所以他对萨尔美夏斯的反驳是致命的,除了这些民主、自由、平等观念之外,他的文字也是犀利无比,嬉笑怒骂不留情面。他不断找出萨尔美夏斯文章中自相矛盾处,穷追猛打,让这位保皇党的辩护士狼狈不堪。这场辩论之后不到一年,萨尔美夏斯竟一命呜呼,有人说他是被弥尔顿的辩驳羞辱而死。但这还不算完,萨尔美夏斯的同道,法国的彼尔·穆朗接着又抛出一本小册子《皇族向天呼吁,反对英国弑君者》。这本小册子更是等而下之,它对弥尔顿作人身攻击。这书是在荷兰由一位苏格兰人莫里斯印刷出版,这位莫里斯给小册子写了篇序言,对弥尔顿的谩骂更是变本加厉。弥尔顿毫不示弱,答以一篇《再为英国人民声辩》。尽管这些论争极大损害了弥尔顿的视力,但他坦然接受。他公开赞扬共和国的主导人物克伦威尔和费尔法克斯,为这个英国历史上的决定性时刻盖棺论定。他用一首诗表达了他的献身精神:“你要问什么在支持我?/朋友,是一种认识,为保卫自由/为完成这全欧人民的崇高任务/我才累得双目失明。即使我没有/更好地指引,这种思想就足以/支持我了此尘缘,虽失明而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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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英国1640年革命以英王查理一世被判处死刑而达到高潮。在这场革命中,弥尔顿暂时放下作诗的鹅毛笔而投入政治论争,笔锋直指保皇党的喉舌。他的目的明确,捍卫英国人民的自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必须证明,处决查理一世绝非乱臣弑君,而是实践权力在民,法律高于权力的基本民主原则。
问:看来处决查理一世之后,欧洲各国君主并未善罢甘休。
答:当然,因为这场革命涉及到根本原则的冲突,是君权神授,君王神圣不可侵犯,还是主权在民,法律高于王权。其实在英国国内对这个原则就有完全不同的看法,霍布斯就是主张主权在君的人,他1651年出版《利维坦》,对主权在君的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是他的著作是高深的理论论述,而他对处死查理一世不置一词,不过欧洲大陆却有人出手,指责英国革命及其后果。查理一世之子查理二世指使法国学者萨尔美夏斯撰写了《为英王声辩》一书,对英国革命大加诋毁,其最要害处是他公开宣称“国王是集王国大权于一身的人,他只对上帝负责,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约束”。这是十七世纪的一场认知战,对捍卫人民主权和法律至上的原则至关重要。弥尔顿的战友认为这一关键之战,非借助弥尔顿的巨笔不可。弥尔顿欣然受命,因为他认识到:“如果自由沉寂而奴役制度却大放厥词,那么自然法则和法律就遭殃了。如果上帝赐予人类的理智,不能为人类的生存、获救和合乎自然的平等找出更多的理由,而只能被独夫压迫、摧残等事找出理由,那么事情就非常可悲了”。他不无几分骄傲地说:“他们特意从众人中把我挑选出来,让我一往无前地帮助我国英勇的解放者,对我个人是一种极高的荣誉。我自幼就燃烧着一股热情的火焰,它一直在敦促我,叫我如不能自己去完成一个伟大的事业,至少也要歌颂一个伟大的事业”。
问:弥尔顿当然是最佳人选,不仅有热情,更有才华与学识。
答 :针对《为英王声辩》一书,他以《为英国人民声辩》一书作答。从这两篇论战文字的题目就能看出各自的立场。萨尔美夏斯不仅以君权神授为由,斥责共和派是“弑君恶魔”,还把国王比做臣民的父亲,弑君不可,弑父更是十恶不赦。弥尔顿反驳道:“父亲生我养我,而国王却未生我,反倒是我们产生了国王。大自然把父亲赐给人民,而国王则是人民自己为了自己而拥上宝座的。所以,不是人民为国王活着,而是国王为人民活着”。萨尔美夏斯不承认国王会犯罪,他认为国王就是可以为所欲为,他可以审判人民而不受他人审判。弥尔顿立即指出,国王的罪行一样是罪行而不是权利,那些为非作歹、迫害人民的暴君,理所当然是罪犯,应该受到惩罚。因为即便上帝创造了君权,他也绝不会“如此敌视人民以至强令我们服从暴君”。弥尔顿举希腊罗马作家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为证,说明在政治学中,从不存在君王无罪说。又从《圣经》中寻找先知的说法,指出:“假如一个国王不受法律约束,可以得到宽容,为所欲为,那他的权限就会远超越君权的范围,而人民则将沦为最卑贱的奴隶”。除了从古典著作和圣经文献中举例驳斥萨尔美夏斯之外,弥尔顿运用自然法理论,“证明暴君受惩罚是完全符合自然法的”。根据自然法,“君主是为人民而生存的,人民的地位在君主之上。君主作为地位较低的人,绝没有任何权利可以压迫和奴役地位较高的人民。国王既然没有权利为非作恶,人民的权利从自然秩序上便是至高无上的”。
问:弥尔顿的共和主义立场如此鲜明。
答:是的。他站在共和主义立场上,就必然强调人民高于君王,他明确说:“根据自然法,每一个圣明的皇帝都认为元老院或人民不仅和自己平等,而且高于自己”,“人民纵使把权力赋予君主,根据自然法则和物源本质来说,这权力仍然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而且,弥尔顿的民主信念是如此坚定,他几乎已经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的观念。萨尔美夏斯宣称:“一个国王在自己的王国里被迫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辩护是天理不容的”。弥尔顿驳斥说:“选择权既然掌握在人民手里,人民便不会以盲目崇拜的方式把自己的权力赋予国王。根据自然法则也不能这样办,他们只是为了公共安全和自由,才把权力赋予国王。当国王放弃这种职守时,人民便等于没有给他任何东西,人民由于受到自然法则本身告诫,把权力赋予国王只是为了某一种目的,如果不能达到人民和自然法则所要求的目的,那么他们所赋予的权力就像一张作废的契约一样无效。这些理由牢固地奠定了人民对于国王的优越地位”。这段话已经将民主共和制度的权力来源和国家主权的关系阐述得相当清晰了。萨尔美夏斯的观点是,只要王位是正当传承而来,百姓就不可对此有丝毫疑虑、不恭和反对,哪怕百姓痛苦不堪,也只能逆来顺受。弥尔顿则指出,如果一个民族认为王位传承与自己无关,自己无需表达意见便甘愿受此统治,那么“这种民族便一定是奴隶民族,而且是天生的奴隶。我们绝不能认为他们是公民、自由人,他们只是业主的货物、牛羊、财产”。
问:弥尔顿已经阐明了法国《人权宣言》中的一些原则,这可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前一百多年啊!
答:确实如此,所以他对萨尔美夏斯的反驳是致命的,除了这些民主、自由、平等观念之外,他的文字也是犀利无比,嬉笑怒骂不留情面。他不断找出萨尔美夏斯文章中自相矛盾处,穷追猛打,让这位保皇党的辩护士狼狈不堪。这场辩论之后不到一年,萨尔美夏斯竟一命呜呼,有人说他是被弥尔顿的辩驳羞辱而死。但这还不算完,萨尔美夏斯的同道,法国的彼尔·穆朗接着又抛出一本小册子《皇族向天呼吁,反对英国弑君者》。这本小册子更是等而下之,它对弥尔顿作人身攻击。这书是在荷兰由一位苏格兰人莫里斯印刷出版,这位莫里斯给小册子写了篇序言,对弥尔顿的谩骂更是变本加厉。弥尔顿毫不示弱,答以一篇《再为英国人民声辩》。尽管这些论争极大损害了弥尔顿的视力,但他坦然接受。他公开赞扬共和国的主导人物克伦威尔和费尔法克斯,为这个英国历史上的决定性时刻盖棺论定。他用一首诗表达了他的献身精神:“你要问什么在支持我?/朋友,是一种认识,为保卫自由/为完成这全欧人民的崇高任务/我才累得双目失明。即使我没有/更好地指引,这种思想就足以/支持我了此尘缘,虽失明而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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