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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洛克在讨论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问题时,揭示了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关键。他深入考察了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的自然权利,讨论了这种实际上的原始共产主义状态如何向私有产权过渡,而这个过渡的完成又奠定了个人自由的根基。
问:对个人自由而言,财产私有仿佛是必要条件。
答:是的,历史发展的进程给我们提供了无可辩驳的证据,剥夺私有财产,实行公有制的国家一定是专制暴政国家。洛克300多年前就已经认识到个人自由与财产私有不可分离,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上帝赐予人类维持生存的东西是共享的,那时并不存在私有财产。他说:“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可是,私有财产又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事实,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共有的自然资源如何变为私人所有。洛克的回答是:“只要人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入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洛克认为,每一个人身上所具有的劳动能力是完全属于他个人的,所以“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经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了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也就是说,谁在自然资源上附加了自己的劳动,则所收获的结果就具有了私有性质,而且这种财产权的获取并不需要人人同意。一个人辛辛苦苦把采集来的果实储存起来,养家活口,这些果实就是他的私有财产。
问: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归劳动者私有,这个说法似乎太简单。
答:是的,因为财产权一定会涉及法律问题,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洛克当然意识到这些问题,但他首先要回答的是,人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他说:“尽管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他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的财物了。被认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类已经制定并且增定了一些明文法来确定财产权,但是这一关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产生财产权的原始的自然法仍旧适用。”而且,洛克似乎是在考察一个君子社会的景象,可人类的贪婪必然会产生巧取豪夺,无限占有,洛克却相信人的理性会让人知道每个人占有的限度在哪里,因为他相信自然资源丰富而人的消费数量有限,所以人的占有也有限。他说:“世界上天然物资丰富,消费者很少,一个人的勤劳所能达到的并对它独占而不让别人分享的一部分物资数量很小,那时对这样确定的财产大概就很少发生争执和纠纷。”我们仔细考察洛克的说法,能够看出他的基本设想是完全依赖于他心目中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他坚信无论人世间有多少变化,最终世界会依照自然法的规定运行,因为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是人类社会中的实定法必然会遵循的神法。所以,他断言:“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但既然他将它给予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从它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
问:这是一个理性的推论。
答:是的,洛克从未考虑财产权所带来的阶级划分,他把人类平等看作是一个道德问题,他认为“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容易看到的,过多的割据归己,或取得多于他所需要的东西,既无用处也不诚实。”但是我们不可嘲笑洛克的天真,人类文明社会确实在限制巧取豪夺,推动资源共享方面在一点点的进步,只是这个过程不是通过剥夺私有财产,更换财富所有者这类共产革命来实现,而是通过社会博弈,制定促使社会更加平等的法律来实现。可以说这个前景已经进入了洛克的视野。他指出:“一个人是否受自然法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摆脱了那个法律?什么东西使他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依照他的意志自由地处置他的财产?我的回答是成熟的境界,他如果达到了这个境界,就可以被认为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应用自由的程度,从而获得自由。”这个提法很重要,因为洛克把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联系在一起了。洛克的财产概念比我们日常所理解的要广泛和深入,这个财产不仅仅是一般的物质财富,他包含着彰显一个人的尊严所需要的本质性的东西。他给财产的定义是:“生命、自由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本质包含着他的生命,他的自由和他的物质财富,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并不享有自由和私有财产,他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
问:所谓自由当然是指人的政治权利。
答:洛克特别指明有一种人,他存在着,但不具有人的本质,这就是奴隶。洛克描述了这些我们可称之为“类人”的人的存在状态:“另外还有一种仆人,我们以一个特殊的名称叫他们为奴隶,他们是在一次正义战争中被捕获的俘虏,基于自然权利要受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和专断权利的支配,这些人既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因而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丧失了他们的财产,处在奴隶状态中不能有任何财产,他们就不能在那种状态中被认为是政治社会的任何部分,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洛克更进一步指出“专制君主的臣民就是奴隶”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生活在专制制度之下的百姓不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他们不是政治社会的成员,这个判断是准确的。但是洛克不会想到20世纪初产生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它是建立在“解放全人类”的意识形态之上的新型奴隶制,只是这个社会中的奴隶被称作“国家的主人翁”。在这个制度下,个人没有任何权利,社会成员的所有活动都被严格控制,从思想言论到生儿育女,从种田起屋到经营生意,从穿着打扮到娱乐游戏,从旅游出行到定居移居,个人生活的一切都受监视,被管控,这个社会的财富特征是一种被称为“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这些被称为“主人翁”的奴隶的状态是一连串的灾难。在洛克看来,这些灾难是由“一个处在不受拘束的自然状态而又因受人谄谀以至品德堕落并大权在握的人所造成”洛克的这个断言已经清楚地描绘了苏俄制度的核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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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洛克在讨论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问题时,揭示了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关键。他深入考察了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的自然权利,讨论了这种实际上的原始共产主义状态如何向私有产权过渡,而这个过渡的完成又奠定了个人自由的根基。
问:对个人自由而言,财产私有仿佛是必要条件。
答:是的,历史发展的进程给我们提供了无可辩驳的证据,剥夺私有财产,实行公有制的国家一定是专制暴政国家。洛克300多年前就已经认识到个人自由与财产私有不可分离,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上帝赐予人类维持生存的东西是共享的,那时并不存在私有财产。他说:“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可是,私有财产又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事实,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共有的自然资源如何变为私人所有。洛克的回答是:“只要人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入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洛克认为,每一个人身上所具有的劳动能力是完全属于他个人的,所以“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经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了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也就是说,谁在自然资源上附加了自己的劳动,则所收获的结果就具有了私有性质,而且这种财产权的获取并不需要人人同意。一个人辛辛苦苦把采集来的果实储存起来,养家活口,这些果实就是他的私有财产。
问: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归劳动者私有,这个说法似乎太简单。
答:是的,因为财产权一定会涉及法律问题,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洛克当然意识到这些问题,但他首先要回答的是,人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他说:“尽管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他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的财物了。被认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类已经制定并且增定了一些明文法来确定财产权,但是这一关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产生财产权的原始的自然法仍旧适用。”而且,洛克似乎是在考察一个君子社会的景象,可人类的贪婪必然会产生巧取豪夺,无限占有,洛克却相信人的理性会让人知道每个人占有的限度在哪里,因为他相信自然资源丰富而人的消费数量有限,所以人的占有也有限。他说:“世界上天然物资丰富,消费者很少,一个人的勤劳所能达到的并对它独占而不让别人分享的一部分物资数量很小,那时对这样确定的财产大概就很少发生争执和纠纷。”我们仔细考察洛克的说法,能够看出他的基本设想是完全依赖于他心目中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他坚信无论人世间有多少变化,最终世界会依照自然法的规定运行,因为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是人类社会中的实定法必然会遵循的神法。所以,他断言:“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但既然他将它给予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从它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
问:这是一个理性的推论。
答:是的,洛克从未考虑财产权所带来的阶级划分,他把人类平等看作是一个道德问题,他认为“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容易看到的,过多的割据归己,或取得多于他所需要的东西,既无用处也不诚实。”但是我们不可嘲笑洛克的天真,人类文明社会确实在限制巧取豪夺,推动资源共享方面在一点点的进步,只是这个过程不是通过剥夺私有财产,更换财富所有者这类共产革命来实现,而是通过社会博弈,制定促使社会更加平等的法律来实现。可以说这个前景已经进入了洛克的视野。他指出:“一个人是否受自然法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摆脱了那个法律?什么东西使他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依照他的意志自由地处置他的财产?我的回答是成熟的境界,他如果达到了这个境界,就可以被认为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应用自由的程度,从而获得自由。”这个提法很重要,因为洛克把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联系在一起了。洛克的财产概念比我们日常所理解的要广泛和深入,这个财产不仅仅是一般的物质财富,他包含着彰显一个人的尊严所需要的本质性的东西。他给财产的定义是:“生命、自由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本质包含着他的生命,他的自由和他的物质财富,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并不享有自由和私有财产,他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
问:所谓自由当然是指人的政治权利。
答:洛克特别指明有一种人,他存在着,但不具有人的本质,这就是奴隶。洛克描述了这些我们可称之为“类人”的人的存在状态:“另外还有一种仆人,我们以一个特殊的名称叫他们为奴隶,他们是在一次正义战争中被捕获的俘虏,基于自然权利要受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和专断权利的支配,这些人既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因而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丧失了他们的财产,处在奴隶状态中不能有任何财产,他们就不能在那种状态中被认为是政治社会的任何部分,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洛克更进一步指出“专制君主的臣民就是奴隶”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生活在专制制度之下的百姓不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他们不是政治社会的成员,这个判断是准确的。但是洛克不会想到20世纪初产生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它是建立在“解放全人类”的意识形态之上的新型奴隶制,只是这个社会中的奴隶被称作“国家的主人翁”。在这个制度下,个人没有任何权利,社会成员的所有活动都被严格控制,从思想言论到生儿育女,从种田起屋到经营生意,从穿着打扮到娱乐游戏,从旅游出行到定居移居,个人生活的一切都受监视,被管控,这个社会的财富特征是一种被称为“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这些被称为“主人翁”的奴隶的状态是一连串的灾难。在洛克看来,这些灾难是由“一个处在不受拘束的自然状态而又因受人谄谀以至品德堕落并大权在握的人所造成”洛克的这个断言已经清楚地描绘了苏俄制度的核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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